【本期热点】“出嫁女”与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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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

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

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原创:大成郑雄英律师农经说法 4月20日作者 | 郑雄英合伙人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该项改革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是改革工作重点亦是难点。

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程序、标准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主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和生产生活等要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需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中,外嫁女及子女的身份界定是争议较大亦较为复杂的类型。

部分农村固有观念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应界定为嫁入地村集体成员。

有的村集体将外嫁女区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通过走访等方式判断其生活基础是否在本村,如户在、人在则将该“外嫁女”登记在册。

而有些村集体基本未将已经结婚、但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登记入册。

村集体之间对于外嫁女的登记尺度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村集体内也有差异,有的对外嫁女进行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意见不一,本文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裁判文书的梳理,旨在呈现我国外嫁女司法认定上的现状。

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8年4月19日3.限定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4.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5.案件数量:最高法院1份高级法院103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代表案例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邓丽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7)闽民申638号】裁判要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也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被纳入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出嫁地土地仍为其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二、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1、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现实中一些“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已引起各方的关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由此引起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村规民约缺乏审查机制,是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最主要手段。

应明确“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采纳“户口与综合考虑”为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 “出嫁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村民资格;村规民约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愈演愈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同样的权利,但现实中一些“出嫁女”的权利却得不到保护,如何有效地保护“出嫁女”土地权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所指“出嫁女”,特指由于婚嫁关系离开本村(娘家村)而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或者是户口虽然迁出但本人依然在本村生活的妇女,也包括“倒插门女婿”入赘到本村的男性。

至于本人与户口同时离开本村的妇女,由于其不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因此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一、“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第一,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受传统的“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出嫁女”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现实中许多“出嫁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形下,原有的承包地就被强制收回。

另一现象就是在重新发包的过程中,不再发给“出嫁女”承包地。

在有些地方,“出嫁女”尽管仍留在本村内生活居住,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未获批准。

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更是“出嫁女”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

另外,由于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利益,包括各种股份分红、长远的社会福利等。

第二,村规民约滥用自治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对于在中国农村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发挥村民自治的灵活性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却正是这些立意美好的村规民约,成为了某些人用来侵害“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挡箭牌。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个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其中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与“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利益紧密相关,该案不仅对老百姓在“民告官”行政诉讼中提出附带审查涉案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外嫁女”争取合法补偿及安置提供了参照依据。

今天京坤律师就从征收补偿、安置类的规范性文件中说说“外嫁女”的征地补偿问题。

案情回顾郑晓琴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与其父母同户。

2013年,郑父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及《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认为郑晓琴的户口虽登记在郑父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

故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确认郑父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了郑父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郑晓琴不服,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审批行为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

一审法院虽然以温岭市人民政府没有对待审批事项认真审查为由撤销了其同意郑父户新建房屋的审批行为,但因认定涉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郑晓琴,故没有对这两个文件进行审查。

郑晓琴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但一审法院认为对郑晓琴不适用的表述有所不当,应予以指正。

同时,人民法院还向温岭市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随后该府及时启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法律焦点解读——征地拆迁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人而言意味着什么?为什么郑晓琴在一审法院作出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责令温岭市政府重新审批的判决后,仍然坚持上诉?相信很多“外嫁女”和不被认定为在册人员的已婚妇女对这个问题都有很深的感触。

郑晓琴案件中,《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一)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册人员还是安置人口,都通过这几句简单的规定将已经出嫁的妇女排除在外了。

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农嫁非”妇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维权案例

“农嫁非”妇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维权案例
含 其 中确 认 之 诉 之 请 求 。 因此 , 申请 人
组织调解 ,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
被 申 请人应 于本 裁 决 书生 效之 日
权 。 保 留本 人 土 地 承 包 权 即 保 留 村 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 。 四 、 申请 人 享 有 征 地 补 偿 费 分 配 权 ,体 现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权 , 体 现 成 员 的 自益 权 和 共 益 权 。 《 江 省 村 浙
案件 中 ,损 害妇 女 合法 权益 案件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出 嫁 妇 女 、离 婚 妇 女 、 同 居
已经 收到 的土 地补偿 费 。征 地补偿 费 安 置 方案 确定 时 已经具 有本 集体 经济 组 织 成员 资格 的人 ,请 求支 付相 龄 尚未 出嫁 的 妇女 等 。纠纷 突 出表 现在 比较 富裕 的 村集 体分 红 或者 有征 地 的村发 放征 用 补偿 费方 面 。所 谓上 有政 策 ,下有 对 策 ,有 的 “ 村规 民约 ” 、 “ 章程 ” 、 “ 两委 决定 ” 、 “ 民 ( 表 )会 议 村 代 决 议 ”作 出各式 各 样规 定 ,损 害农嫁 女 合法 权益 ,如 “ 出嫁女 青年 户 口 已 未 迁者 不参 加分 配 ” , “ 嫁 的女 村 婚
成员 ;三是父 母 双方 或者 一方为 本村
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 包 法 》办法 第 4 条 第 2 规 定 : “ 2 款 农 村 土地 承包 纠纷 仲裁 委 员会受 理 仲裁
的 事 项 为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 征 地 补 偿 费 分 配 以 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侵
娘 家 村 。浙 江 省 农 办 、 妇 联 在 《 于 关

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出嫁女的土地确权

68没有了土地,房屋遭拆迁;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被疾病折磨,困顿在家。

活着,对于王生梅一家来讲,是如此艰辛的事情。

当所有的不幸,落到一个人身上时,连“无情”和“绝望”这样的字眼都显得无力。

“我只希望自己走后,孩子和他的爸爸能有个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 王生梅气若游丝地说。

64名“出嫁女”青海的冬天格外寒冷。

苏秀兰提起姐妹王生梅,总是掉眼泪。

“如果没有拆迁,地还在,生活还像以前一样,生梅也不会早早就走了。

”苏秀兰跟王生梅一样,都是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村村民,出生至今,一直都在这个村子居住。

上世纪90年代,苏秀兰她们陆续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苏家河湾村,并继续在村内居住,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

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用度基本都是从浸透了汗水的耕地中,一锄头一锄头刨出来的。

2004年,国家发出“粮食直补”等多项补贴,苏家河湾村的土地价值也跟着提高,一亩地比原来多出千余元的收入,老实本分的农家女,以为自己的一生会这样慢慢好起来。

可是,2006年,因为西宁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苏家河湾村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2007年,住了几百年的老房子也要拆迁。

突然之间,苏秀兰她们变成了拆迁户。

按照《西宁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苏秀兰家的承包耕地大致能获得20余万元的补偿款,老房子按照每平方米5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看着不远处广告牌上的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效果图,苏秀兰说,“要离开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从200多平方米的独家小院搬进75平方米的楼房,自己是舍不得。

”不过,她明白,已经动工的海湖新区苏家河湾村安置小区一定会改变她自己的生活。

2007年2月,苏家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男性村民发放了第一批64000元的土地补偿费,一些村民用补偿款买了车跑运输,几个月就挣了过去一年才能挣到的钱,还有人开了服装店、沙石厂。

此后,该村男性村民相继领到了各自的土地补偿费,最多的达30余万元。

出嫁女是否应得到土地补偿金

出嫁女是否应得到土地补偿金
闲置土 地处 理 办法 以 闲置 的期 限 定 的闲 置期 间 ,或 中断 闲 置期 间的 计
1 如何认定土 地 闲置 ? .
2 土 地 闲置如何处理 ? .


作为唯一标 准是 有失公允 的 。
算 ,从该 影 响消 失 之 日后延 续 计算 。
根据 国土资 源部颁 布 的 《 闲置土
因 此 ,法 律 对 因 土 地 使 用 者 闲 同 时 也 应 清 查 与 规 定 不 符 的 地 方 法
地 处理 办法 》 ,土 地 闲置 是指土 地使 置 和 对 因 政 府 行 为 闲 置 做 了 区 别 处 规 、规 章 。这样 才 能符 合 ( ( 闲置土 地 用者 依法 取得 土地 使 用权后 ,未 经原 理 。对 于 前 者 ,法 律 规 定 : “ 于 处理 办 法 的立 法 宗 旨 ,最大 化保 护 对 年 年 批准 用地 的人 民政 府 同意 ,超过 规 的 已闲 置 满 1 不 满 2 的 ,要 按 照 出 土地使 用者的利 益。圉
情形 。 法 律规 定土 地 闲置 的行为 ,旨在 当补 偿 。”这 意味 着 ,政 府行 为造 成 府有 权 将土 地收 回。而 政府 部 门作 为
日 ,但 至 了2 0 年 规 范开 发商取 得 土地 使用 权后 没有 按 的 闲置 ,在 给 予一 定补 偿 的 同时 ,政 1 09

双 层经营 体 制 ,赋 予 农 民长期 而有 保 障 的土地 使 用权 。我 国农 村的 土地 是 补 偿 金 也 是 归集 体 所 有 。关 于 土 地
民小 组集 体 决定将 土 地 出让 ,村 民小
1何 种人 享有 获得 土地 出让 补偿 归集 体 所有 的 ,毋 庸 置疑 ,土 地 出让 .

与土地权益有关的纠纷

与土地权益有关的纠纷

与土地权益有关的纠纷芦利霞与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点提示】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838号(2007年9月12日)二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2008年5月9日)【案情】原告:芦利霞被告: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芦利霞是东杨村村民,1996年12月23日原告芦利霞与延津县榆林乡大杨村郭树法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朱召村居住。

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婚后芦利霞未在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加孕检。

1999年11月19日芦利霞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后东杨村多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原告芦利霞分配。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43112.45元。

被告辩称:不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是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的,村委会必须执行。

在2002年秋后调整土地时,专门为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留出一部分口粮田,并规定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

既然申请分得了口粮田,那么就说明同意了村里“不得参与村里的任何分配”的规定,现再起诉显然不妥。

况且原告并未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也未纳人村里管理,婚后也一直在婆家居住。

原告已写过保证,放弃了村民待遇。

【审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芦利霞虽具备东杨村户籍,但其未在该村居住,且原告芦利霞于1999年11月19日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和儿子的户口为空头户口,今后不参与东杨村的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

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的思考

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的思考

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的思考[摘要]文章通过对钦州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调研,在分析该片区补偿安置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民生优先,是解决征拆难的前提;规划前置、舆论引导、制度配套、征拆合法是破解征拆难的关键;严肃处理非法违规现象,遏制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是破解征拆难的有力保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是破解征拆难的根本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为顺应北部湾经济区的迅猛发展态势,钦州市于2009年提出了“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三大发展引擎。

随着规划面积11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45平方公里,规划城市人口50万的滨海新城第一批项目的全面开工,涉及了民生,聚集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征地拆迁工作,便成了钦南区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无法绕开并需要迫切破解的工作难题,而众多矛盾的焦点几乎都集中到补偿安置这个问题上。

本文通过对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调研、分析,以期找到破解问题的相关对策措施。

一、白石湖片区征迁基本情况(一)2011年征迁任务及完成情况滨海新城的征地拆迁包括白石湖、辣椒槌、沙井岛三大片区,2011年市下达到白石湖片区的征拆任务共白石湖片、扬帆大道水东沙埠段和北部湾大学项目三大部分34个项目,是三大片区中任务最重的一个。

白石湖片区需征地8901亩,涉及沙埠和水东两个(镇、街道)19个村(居)民小组1466户农户6912人。

其中需拆迁安置农户956户4906人,需拆迁面积176802m2,需迁移坟山3000丘。

至12月份,已签征地协议949户,征地6207.9亩((其中白石湖片5524.4亩;北部湾大学683.5亩,2011年新征地1629.5亩),已签拆迁协议34户,迁坟山492丘,完成清表及交地1738.59亩(其中2010年821.59亩、2011年917亩)。

扬帆大道水东沙埠段需征地965亩,总里程6.65公里,涉及沙埠、水东23个村(居)民小组。

外嫁女追讨征地补偿款代理词

外嫁女追讨征地补偿款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家庭联产承包,是全部家庭成员的承包。

其本质特征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全部成员,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农户承包土地的多少与农户家庭成员的多少是密切相关的杨XX家庭在承包时,这个承包我们所指的是1980年的承包。

1998年称为延包而不是承包。

很多人使用第一轮承包,第二轮承包来区分,代理人认为这个用语是不准确的,真实的承发包只有一次。

在承包时,原告其家庭成员为三人,就是按照这么多的人口,进行了承包土地的分配。

包括在1998年的延包中,也即使原告杨某某已将户籍迁出近十年,但晨光村仍然将杨XX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并发证,所以杨XX是晨光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杨XX并未丧失其出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

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时候,在解释草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所提意见和建议占全部意见和建议的很大比重。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在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予以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批评了,单一以户籍为标准判断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生产,以及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但这些,都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没有形成法律的渊源。

3、本案原告杨XX从2006年就搬回其原户籍所在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生活,并在此建房久居。

有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案例

有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案例

有关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案例选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广东中山:19名出嫁女状告区政府讨回200万土地分红从律师的指导,不走上访的道路,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行政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法院执行),中山市石岐区的19名出嫁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石岐区政府,最终成功讨回200多万元的分红款。

昨天下午,出嫁女代表萧女士向记者表示,她们非常感谢为他们提供无私帮助的胡文坚律师,使她们追回了应得的分红款,胡律师提供免费服务后还婉拒了酬谢。

南方日报记者覃素玲通讯员阮霭芬丘源源四处碰壁提交行政申请遭遇区政府“冷遇”据了解,在2011年5月期间,中山市石岐区某经联社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每名男性股东可以每人分配8万元,但其中23名出嫁女股东却只能每人分配4000元,故此引起该23名出嫁女股东不服。

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的胡文坚律师敏感地意识到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他在接到该案当事人的求助后,多次反复劝说她们“信法不上访”,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在胡律师的指导下,该23名出嫁女股东向石岐区办事处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但均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回复。

接着,2011年8月8日,伍某某女士等20名出嫁女股东(注:之前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的23名出嫁女股东之中有3名出嫁女股东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1年9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通过了解,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石岐区办事处已履行了其法律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驳回出嫁女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怒告“娘家”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区政府不作为出嫁女们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找到胡律师寻求帮助。

胡律师为20名出嫁女草拟好起诉状和《举证表》及制作好证据材料(注:起诉的法律文书每人一式四份,共80份起诉状和80份《举证表》及80份证据材料,用A4纸近1000张)。

之后,出嫁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力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与日俱增,日显突出。

在当前农村,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不存争议,而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大中专学生、外出打工以及“两劳”人员等因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便接二连三地集体起诉或上访。

2002年以来,我市法院对该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解决了多起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但自2003年2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市中院根据会议精神,对该类纠纷不予受理,接着先后就有多起案件当事人手持法研[2001]51号答复,以法院曾经审理过此类案件为由来法院上访、缠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受理”的讲话材料为据,重申“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该类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无所适从,面临尴尬局面。

那么,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到底该不该受理?应怎样认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主体资格?怎样进行合理分配等?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初探,以抛砖引玉。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过程中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建议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过程中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建议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过程中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建议摘要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公、土地租赁款分配不公、同一情况村民不能得到同一标准补偿等问题已经成为涉农信访的主要问题,涉及到的人员主要是农村婚嫁妇女、小城镇户口人员等特殊群体,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将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从特殊群体的介绍、侵害特殊群体利益的案例、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入手来阐释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特殊群体;保护;权益;建议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9-0340-02由于土地征用款及土地租赁款分配不公而出现的信访问题不断增加。

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婚嫁女、新出生人口、在校大学生等特殊群体。

本文以杭州余杭区为例进行展开,论述土地征用补偿分配过程中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建议[1]。

1 特殊群体的界定参照余杭区的相关文件,即《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及大中专学生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区委办〔2002〕13号文件),本文的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1类是农村出嫁妇女,包括“农嫁农”以及“农嫁居”2种;第2类是离婚或丧偶妇女;第3类是男方到女方落户;第4类是大中专学生;第5类是农村新增人口[2]。

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经常存在被侵害的现象,并且由于特殊的地位使得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走更多的弯路。

接下来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涉及到的主要问题。

2 实际案例案例一:zy村红胜组一名周姓住户,其妹妹是三级残疾人,2007年出嫁至余杭区其他镇,但户口仍在村里,属于农业户口,且其称家中有土地承包权证,共有家中6口人名字,其妹妹名字也在证上,证上写明承包期限截止日期为2025年,后农保田被租用,组里开会称其妹妹已出嫁不能分到赔偿款,该住户称其他组与其妹妹相同情况的都拿到了相应赔偿,为何他妹妹无法拿到赔偿款。

此案经过街道农经站与该村领导进行协调,红胜组以组级户主代表讨论决议为由,拒付周家妹妹应得的农田承包租赁款,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街道和村两级建议周先生及其妹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民事起诉状(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纠纷)

民事起诉状(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纠纷)

民事起诉状【外嫁女村民分配征地款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诞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诞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托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x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小组组长。

诉讼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20xx年5月20日,王某与李xx(系茶陵县xx镇xx村人)结婚。

王某结婚后,其户籍没有迁移,王某一直享受着村民小组成员待遇。

王某婚后分别于20xx年3月30日、20xx年5月31日生育原告李某1、李某2。

原告李某1、李某2诞生后随母落户滨江九组。

原告李某1、李某2母亲王某系滨江九组的村民。

20xx年xx月25日,xx九组召开全部组民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即该组今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预留安置地所制定的相干分配方案和决议,必须通过本组以户为单位百分之八十户代表签字,视为生效。

20xx年xx月xx日,xx九组对《xx社区九组组集体经济款分配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因同意票数符合20xx年xx月xx日通过的决定,该分配方案通过并公布。

之后,xx九组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肯定的人员范畴对征地补偿款按18000元/人进行了分配。

滨江九组在肯定分配方案时,将二原告之母王某列入此次分配人员名单,但以原告李某1、李某2系“出嫁女”的子女,属于户口在本组的挂靠、寄住人员,不具有参与集体利益分配资格为由,未将原告李某1、李某2纳入分配人员名单。

原告李某1、李某2作为被告滨江九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应同等享有本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益。

科研课题论文:刍议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科研课题论文:刍议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69682 农村研究论文刍议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案情回顾:20xx年8月,X村小组决议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议“户籍未迁出的出嫁女一概不予分配”,该决议获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随后户籍仍在本村,但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出嫁女戴甲、戴乙以及戴乙的两个孩子以原告身份将该村小组及组长作为被告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人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征地补偿款。

对于该案如何裁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先让政府部门确认户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还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未予确认就要求法院裁判其与其他成员一样享受同等分配款的资格是不对的,应予驳回;二是判决支持,根据户籍原则,出嫁女未迁出户籍代表着其生产关系仍然在原村,其仍然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裁判支持;三是判决不支持,理由是户籍未迁出原村的出嫁女实质上是一种“挂空户”的行为,其生产生活都不在原村,应不被认定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所以不应与该村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以判以支持户籍未迁出的出嫁女的诉请。

但笔者从民事法律精神的角度出发,更为赞同判决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一、X村小组的民主决议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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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出嫁女”与征地补偿款“出嫁女”是否真的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得在娘家享受相关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明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并非仅从性别上的平等,当然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变化。

那么,对于热搜词“征地补偿”权利上,“出嫁女”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一、对于“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者。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规定,“已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二、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三、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从娘家迁出,但在夫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的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娘家征地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就已经丧失了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娘家征地补偿时候就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四、对于“出嫁女”落户大城市,失去农村户口。

根据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由村民集体所有的原则,只有持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土地经营承包权;当“出嫁女”落户大城市时,已经丧失了农村户口,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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