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精编版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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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迅速扩张,金融监管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银行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并分析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银行金融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银行金融许可证是由国家或相关机构颁发给合格金融机构的法定文件,用以表示该机构具备开展金融活动的资格和权限。
它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行业合规经营的基本前提。
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许可证要求金融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金融许可证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和限制,确保金融机构不会滥用其市场地位或从事不合规的活动。
2.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许可证制度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从而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获得金融许可证,否则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展金融业务。
这种机制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 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发展,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审批,确保其具备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技术实力。
金融机构通过获得金融许可证后,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动力。
二、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准入条件: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
这包括资本充足率、业务范围、组织架构、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具备必要的实力和能力,以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
2. 准入程序:明确了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审批等环节。
准入程序的设立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公正和透明,提高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
3. 监管要求: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获得金融许可证后的行为和义务。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
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
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村镇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模版
xxxccxx村镇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办法如下:第二条各机构接到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后,应立即悬挂在营业厅显著位置。
第三条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文本格式见附件)。
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金融机构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应更换公示内容。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所属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在进行换证和领证时,应有专人送达和领取,不得邮寄和委托他人传递,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机构临时停业时,应将《金融许可证》送交综合管理部。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裁剪、塑封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八条处罚责任
对遗失《金融许可证》及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xxxcc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暂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示(样本)(A3纸大小)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公布如下:
一、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二、主要负责人:(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
(填写业务范围)
3
(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〇年月日4。
金融许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金融租赁、金融资产交易、金融支付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三)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四)便民高效,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管和处罚等工作。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六条许可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人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三)申请人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四)申请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申请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
第七条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五)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六)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三章许可审查与批准第九条金融监管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依据以下标准:(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三)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四)申请人业务能力、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是否满足业务开展需要;(五)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精简处理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许可和管理的证明。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确保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合规运营。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第四条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机构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金融注册管理机构。
第五条金融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设置为短于或长于5年的期限。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过期的金融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金融许可证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本金状况、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的持有人有义务保持其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性,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其许可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经营状况和业务运行情况。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变更经营范围、重大股权转让等情况下,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依法有权撤销金融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活动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未尽事宜,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规定并进行解释。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切实防范破损、遗失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金融许可证的领取、日常检查、维护、保管和上缴等管理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持有金融许可证机构的管理。
3职责与权限3.1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
人力资源部为全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对全行金融许可证进行管理和检查,至少每半年要对全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2 各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责任人,至少每季度要对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3 各持有单位要指定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负责许可证的领取、日常检查、维护、保管和上缴等工作。
3.4 各具体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要对本部门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金融许可证的检查要做好相关登记。
4政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5流程图无6风险控制要点无7内容与要求7.1 领取、上缴金融许可证或持证办理工商年检时要坚持专人专车双人押运制度。
7.2 发放金融许可证时要进行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交接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交接登记。
金融许可证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发生变动要向总部,由人力资源部再向河南省银监局报告。
金融许可证移交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履行相关交接登记手续,领取、发放、上缴金融许可证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簿。
7.3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要立即向人力资源部以至向银监局报告。
7.4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分行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及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7.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8 检查与监督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8.2 内部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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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是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文件,用于管理金融许可证相关的事宜,并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申请、审核和持有许可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金融许可证的概念和类型金融许可证是指金融监管机构授权金融机构开展特定的金融业务或活动的凭证。
根据不同的金融活动类型和业务范围,金融许可证可以分为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类型。
在申请金融许可证前,机构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计划、资产证明、组织机构等资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第二,金融许可证的审批与管理金融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质审查、经营计划审核、现场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严格评估,且在正式颁发许可证后还需要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三,金融许可证的持有人权利与义务金融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后,可以依法开展相应业务或活动。
同时,持有人需要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对金融业务或活动进行合规经营,并且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若持有人违反相关规定,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第四,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金融许可证管理体制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并对持有人进行监管。
此外,国家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规范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最后要强调的是,金融许可证是金融机构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证明,是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方式。
因此,金融机构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业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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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确保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是指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从金融监管机构获得的执照,凭借该执照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分为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个人金融许可证。
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指金融机构从金融监管机构获得的执照,凭借该执照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个人金融许可证是指个人从金融监管机构获得的执照,凭借该执照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章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分类和发放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在申请金融机构许可证前,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五条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普通为5年,根据需要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金融机构许可证到期后,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续期。
第六条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开展金融活动。
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未包含在金融机构许可证中的金融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挂失、注销等操作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个人金融许可证管理第八条个人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授权,发放前应当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个人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期普通为3年,根据需要和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个人金融许可证到期后,应当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续期。
第十条个人金融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像关政策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授权,个人金融许可证持有人不得从事未包含在个人金融许可证中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个人金融许可证的挂失、注销等操作应当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抽查等方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行政许可法定审查项目和审查标准的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是国家授权金融机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凭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具备合法、合规经营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有效的原则,加强自律,形成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变更、注销等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符合机构设置条件;(二)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三)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主要负责人和核心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六)具备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和足够的经营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注册资本及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五)主要负责人和核心从业人员的履历和资格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信息遗漏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撤销已受理的申请。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告知申请人申诉和复审的方法和期限。
第十一条完成初审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作出审查意见。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简介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金融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等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制度。
它涉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内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业务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设有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2.具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员,并具备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良好运营历史,及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4.无不良记录,未被管制、查处或被其他监管机构责令改正;5.其他相关要求。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1.向有条件地方或者国家规定的组织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2.组织开展初审、现场检查、信息核查等,作为审核的基础,依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审批;3.作出许可证颁发决定。
许可证管理金融许可证管理内容包括:1.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期权范围、有效业务范围等内容;2.许可证的变更、期限的续展、名义变更等事项;3.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收回等事项;4.许可证公示。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如下:1.采取联合监管、分级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2.实行定期检查、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实施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4.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语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提高监管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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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
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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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 (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
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
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