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论文

合集下载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三篇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三篇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三篇法律毕业论文提纲三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提纲(1)仅供参考(结业论文提要之法律毕业论文提纲(1))标题:xxxxx一:法律毕业论文提纲(1)的前言提出我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奇特又正常的征象。

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首先提出执法要求证人作证的使命。

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载>1997年第6期,崔敏:>载>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征象之稀疏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评释这种征象之紧张。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证人缺席将使执法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正当职权造成侵害,同时将侵害执法公正。

重要表现在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更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统一物。

引用张卫平主编>清华大学出书社;3褫夺了正当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源头分析诉讼是一种执法举动必须依法举行,执法的健全是诉讼运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

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实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历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

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征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探求答案。

即证人不出庭题目的剖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配景下举行——这是本文的重要论点。

五、我国执法在实体方面和步伐方面临质人出庭的范例都存在肯定的缺陷篇二:法律毕业论文提纲(2)前言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的界定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的危害性(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篇三:法律毕业论文提纲(3)1.有合理的项目一般在毕业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

例如,写明: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

中国大陆看守所羁押问题的原因探析

中国大陆看守所羁押问题的原因探析

二、立法上的“三不分离”导致未决羁押走入误区(一)拘留、逮捕与羁押不分离几乎在所有的西方法治国家里,拘留、逮捕与羁押都是彼此分离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然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羁押的独立却被显现得是如此的苍白与无力。

在我国,羁押并不是独立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是被沦为了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拘留、逮捕即为羁押,其启动的程序与刑事拘留、逮捕的程序合而为一。

尽管羁押自立门户梦已成空,但相关立法却偏偏赋予了刑事拘留及逮捕一段不算太短且弹性极佳的期限将羁押又重新整理出来并死死绑定,这样的混沌使得羁押名号虽亡但实力尚存,更使得羁押的价值被拘留、逮捕被利用到了最大化,在实践中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可长达37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也可长至7个月甚至更久。

长此以往使得无论是拥有刑事拘留权的公安机关、还是集拘留、逮捕权于一身的检察机关在实施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往往优先考虑的是其自身办案时间够不够用,证据收集够不够全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于看守所,对于其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却往往不作细致考虑。

这也最终造成了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看守所人满为患、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等难以收场的尴尬局面。

(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不分离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关押的时限,而办案期限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所应普遍遵循的时限。

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其约束的主体也大相径庭。

然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国外这两种被严格区分开的期限在国内却被神奇的合二为一了,使得羁押的期限完全从属于办案的期限,办案期限的曲折迂回又必然导致了羁押期限的无限延长。

可以说正是在这种混同的制度下,我国的羁押期限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期限规定也仅仅是为办案时间所服务的。

例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就明确规定到:“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论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完善作者:郑冰梅廖桂花庄海浪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9期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在二个月的法定侦查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由检察机关给予批准延长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此项制度的用意在于,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羁押行为进行审查以及享有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而起到对侦查权的监督及制约作用。

近年来,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提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越来越多,不批准延长案件的数量在年度办理的案件总量中仅占一小部分。

这不免严重地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作出相应规制,但由于此前缺乏相关的立法经验与借鉴,法条的规定仍然突显出许多不足之处。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合逻辑依照刑诉法第124条、第126条和127条的规定,该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享有决定权,省级人民检察院则享有对第二次和第三次批准延长的决定权。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意就是为了对羁押权的行使进行严格的控制,使检察机关无法轻易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而达到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目的。

但实践中,由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内涵排除了县级的人民检察院,当办案主体为县级以上的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时,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例如由市级的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省级的人民检察院有对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而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决定权也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由省级的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办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对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而对于第二次和第三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原本应该更加从严控制、提高检察院审查级别的,按照立法的规定却反而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享有批准权。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对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权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二)法律条文过于宽泛,操作缺乏具体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延长羁押制度,其目的在于让一些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能够拥有足够的侦查时间。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05月2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二十八年前: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二十八年后:案件撤销被释放时已六十二岁本案人物:谢洪武,男,62岁。

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部门羁押,在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

2002年10月30日释放。

2002年10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签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被释放人为62岁的谢洪武。

公安部门签发的释放证上注明,谢洪武从1974年被拘留,2002年10月被释放。

谢洪武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总共被公安部门非法羁押28年。

据谢洪武亲属回忆:1974年,出身地主的谢洪武被当地民兵组织认为其私藏反动传单,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案卷也没有,他被“拘留”后仿佛从人间“蒸发”。

1996年,检查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六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中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律师认为:“拘留”不仅剥夺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使其各项权利丧失殆尽,如果索赔,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上旬为他申请国家赔偿金56.9万元。

他被非法关了28年“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回忆7年前发现这名被“历史遗忘的人”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情况。

当检查团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白发苍苍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面无血色,目光呆滞,弯腰驼背。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2.论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3.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4.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5.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刑事诉讼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8.析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9.论刑事诉讼主体10.论检察院的检察权11.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12.论我国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13.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探讨1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15.侵占罪的管辖问题研究16.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性质17.议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问题18.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19.析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权上的制约机制20.完善立案监督机制21.论侦查模式的转变22.论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的完善2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2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之构想25.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26.刑事诉讼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之必要性27.析非法获得证据的效力问题28.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29.论“视听资料”在刑事证据中的运用30.论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31.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之立法建议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运用33.测谎检查的法律规则之完善34.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之辨析35.议强制措施的决定权36.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37.错捕与国家赔偿问题研究38.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39.议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0.论法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补充与完善41.析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现象及其防范42.论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作用43.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4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45.辩护律师阅卷权之行使46.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47.刑事辩护之法律援助制度48.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研究49.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50.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研究51.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52.建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53.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之探讨54.完善对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

我国逮捕程序行政化问题论文

我国逮捕程序行政化问题论文

论我国逮捕程序的行政化问题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6-01摘要在我国,由于司法权被排斥在侦查活动之外,导致我国的逮捕程序存在着行政化的问题,其结果是我国的逮捕程序不仅缺乏有效的监督性,而且使被逮捕人丧失了有效的司法救济权。

只有将司法审查原则应用到逮捕制度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逮捕程序的行政化问题。

关键词逮捕羁押行政化司法审查一、逮捕程序行政化的表现(一)侦查机关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侦查机关以捕代侦现象十分普遍。

他们一般都是在获得一定的犯罪线索后就先拘留嫌疑人,然后通过讯问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通过其供述去获得其他证据。

为了争取侦查时间以及防止嫌疑人毁灭证据或者逃跑,侦查部门很多时候都是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批捕。

在我国,很多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逮捕是由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逮捕也是由检察机关批准,由于公安机会和检查机关都属于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自己审查其逮捕的合法性,其实是一种行政化的内部行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变为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没有审查程序的,因为羁押被认为是逮捕的必然后果,与逮捕制度不分离,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因此羁押的适用在侦查阶段由侦查部门自行决定和执行,这种强制措施的变更也类似于一种行政化的内部行为,并没有完善的审查及监督程序。

另外,将逮捕变为羁押时没有有效的审查跟监督也导致了嫌疑人被羁押后也没有定期的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办案人员常有无正当理由而延长办案时间的情况发生,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在没有审查监督程序的情况下也被自然地延续。

(三)被逮捕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权由于我国逮捕与羁押的合一体制,嫌疑人被捕后被超期羁押的现象很普遍,人权受到侵犯也是常有之事。

但是嫌疑人并没有有效的向中立机构申辩或声明的权利以及有效的救济途径。

超期羁押问题检视及其解决路径——以H市检察院调研数据为样本

超期羁押问题检视及其解决路径——以H市检察院调研数据为样本

I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李哲THE CHINESE PROCI R ATO R s i中舄移f••宵35超期羁押问题检视及其解决路径—以H市检察院调研数据为样本*柏嵘7文摘要:2020年以来超期羁押人数呈现回升趋势。

对H市超期羁押数据分析发现,文书送达不及时、制度执行不 规范、借期羁押不易发现、监督手段刚性不足、流程制度存在弊端、疫情导致工作停滞等是导致超期羁押的主要 原因。

要有效降低乃至消除超期羁押,应针对问题背后制度层面的不足,推动顶层设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发 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联动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应急状态应对机制。

关键词:看守所检察超期羁押监督机制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曾被列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两 大“顽疾”U]。

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部 分地区超期羁押呈现回升趋势。

以H市为例,2020年 5月初,H市检察院对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 况进行调研摸底,联合所属县(区)检察院分级、同步 开展检察监督,并对照超期羁押清单,逐案了解超期 羁押原因并督促整改。

虽然超期羁押回升趋势得到初 步遏制,但其间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深人研究。

一、H市超期羁押情况分析截至2020年6月20日,H市看守所超期羁押人 数有507人。

其中,延期审理未送达文书49人,判决 未送达执行文书47人,上诉已移送未送达文书99人,上诉未移送未送达文书20人,宣判不知是否上诉未送 达4人,退回基层法院未送达64人,中止审理未送达 裁定189人,内审16人。

以上超期羁押案件涉及到的 办案单位包括市县(区)两级公安(21人)、两级检察 院(48人)和省市县(区)三级法院(438人)。

1.超期类型相对集中。

主要为三大类:第一类是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审判 期限的规定,需要纠正违法的超期羁押,共计15人;第二类是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导致超期羁押,需要发纠正意见的违规情形,共计409人;第三类是法院依据相关政策导致的超期羁押,需要提醒法院尽快审理的情形,共计16人。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者:马士磊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标志着一个国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法治化水平,羁押在制度创设和实践方面的状况,更是人权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的集中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

该条文基本初步预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创设并非无本之源,也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案件当事人、司法人员甚至是社会民众对司法监督和司法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羁押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76-02作者简介:马士磊(1990-),男,汉族,山东人,法学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就不是权利”,这句古老的法谚揭示了只有权利的孤立存在而没有权利救济途径的存在,权利是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的。

在西方国家,当宪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能够获得救济;实体权利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能够获得救济;诉讼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也能够获得救济,本人以为西方法治化程度就是以其权利救济为基本保障的。

在当下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创制及有效实施的最大难题就是缺乏权利救济机制,其中涵盖了实体法救济和程序法救济,尤其是程序法救济。

前者指的是对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需要创设相对固定的不利的后果;后者指的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来保证正当的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每个民众的人身自由都密切相关,这是由于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或潜在的被害人,由此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迫关系,一个政府将如何对待它的犯罪嫌疑人,就必然会将如何对待其国民。

“刑法是犯罪人的圣经”不就是如此的道理吗。

浅谈超期羁押

浅谈超期羁押

浅谈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超期羁押的种类及表现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二、超期羁押的原因(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

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

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

还有办案人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价值取向错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时间所限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二)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无时效意识或意识差,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往往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大、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来掩饰和回避。

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情形实施监督的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情形实施监督的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情形实施监督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在《规则》中把超期羁押作为必须接受监督的一种情形单独列出,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超期羁押情形的整治决心,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规范了案件的办理期限,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在试点过程中不少试点单位还尝试着将所有刑事案件的超期羁押均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虽然在试点工作初期这种随意扩大监督范围做法还有待商榷,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效规范了办案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直以来,超期羁押就是我国司法过程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规范、努力,超期羁押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问题仍然存在,变相超期羁押问题仍时有发生。

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却没有规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对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也没有相关规定;对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没有限定次数;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另外对特殊问题没有特殊的时间规定,如对刑事案件无论繁简都适用同一审限,必然导致办案时间过于紧张。

加之,对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未作区分,羁押期限依附于诉讼期限,必然因案件未结而导致长时间羁押,甚至超期羁押。

2、缺乏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长期以来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制约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监督效果不理想。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审前羁押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被告人的出庭义务。

然而,不当的审前羁押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前羁押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前羁押的适用较为普遍。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审前羁押的决定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无辜者可能被错误羁押。

其次,审前羁押的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此外,审前羁押可能对被告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原则在研究审前羁押问题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只有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的情况下,才应采取审前羁押措施。

第二是比例性原则,即审前羁押的强度应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等因素相匹配。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审前羁押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审前羁押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证据审查。

在决定是否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时,应充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审前羁押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3. 引入保释制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引入保释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保释机会,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4. 加强心理和身体健康保障。

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加强心理和身体健康保障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审前羁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

刑法开题报告范文

刑法开题报告范文

刑法开题报告范文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

为大家分享了关于刑法开题报告的范文,一起来看看吧!一、课题任务与目的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

超期限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

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公、检、法部门及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超期羁押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超期限问题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上。

近年来,该问题愈来愈突出。

因此,通过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达到防止或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来促进相应监督机制的完善。

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论述其中存在问题,并且设想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二、调研资料情况[1]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213[2]卞建林杨诚.刑事正当程序研究法理与案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54.[3]余澳.关于我国刑事拘留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EB/OL].中国学术期刊网,16,29.[4]陈瑞华.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5]昂格尔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6]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7]邱小梅.有关保释制度的一点思考[D].载于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北京:国检察出版社,2003[8]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9]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10]栗克元.刑事诉讼法学[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XX.[11]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XX.[12]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行政处罚论文

行政处罚论文

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论文行政处罚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行政处罚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行政处罚论文一一、法院降格处理超期行政处罚行为的动因1、维护行政效率孟德斯鸠曾言“行政贵乎神速”。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的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超过办案期限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予以维持,便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法院因超过办案期限,而判决撤销程序合法且并未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治安处罚行为,其结果是行政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以及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还会抽出人力物力财力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重新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实体处理不会改变,原告并没有因此而免于行政处罚,这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行政诉讼资源的浪费。

2、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追究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发现或已经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应受追究期限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对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以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毫无疑问,行政处罚中的关键词是“罚”或者“惩处”,行政处罚的首要目的是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

而着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和理念在立法目的的体现可从《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得到佐证,尽管其中也涉及保护公民权利问题,但公民权利是被框定在社会秩序之中的,行政处罚的主题在于“报应”和“平衡”,即通过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侵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报复,通过让其承担新的义务使之与被害者之间、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保持“平衡”。

法院从诉讼效果的角度考虑,为达到对违法行为惩处的目的及对被害者的补偿、平衡社会各方关系,对仅超过期限的治安行政处罚不予撤销也在情理之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超期羁押
摘要: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头痛顽疾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此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本文将通过分析何谓超期羁押,剖析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提出相应对策,以杜绝超期羁押这一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关键词:超期羁押;原因;防治措施
一、羁押与超期羁押的概述
现代意义上说的羁押是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亦即所谓判决前的拘禁。

在我国,羁押是由公检法三个机关相互配合实行的。

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超期羁押有无可以再延长的期限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

绝对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期限限制的违法行为。

如以拘留为例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超过37日的拘留即为超期羁押。

相对超期羁押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期限,虽尚有可以延长的期限但没有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
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这里的”二个月”就是侦查中基本的羁押期限,如果期限届满不办理延长羁押手续超过2个月的羁押期限就是相对的超期羁押。

二、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
对超期羁押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归为两类:第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一旦对某一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就可以将其持续羁押14日,然后决定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期间原则上为2个月,但此后的羁押期间的延长却完全由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自行决定。

如果说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一些延长羁押的决定还要由检察机关作出的话,那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完全由其自行决定羁押的延长问题。

①这就带来了一个危险:检察机关很可能出于侦查破案的需要,任意地延长羁押期间,因为它对羁押期间的延长无需取得任何其他机构的批准。

在司法实践的侦查阶段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如果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嫌疑人所受的羁押措施,只能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提出申请。

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的权力始终掌握在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手里。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一直会持续到审查起诉结束之时。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间显然与审查起诉本身的持续时间基本上合而为一。

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中国特有的补充侦查制度。

这种补充侦查通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严重漏罪等方面的情况之
下。

遇此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补充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相应地得到延长。

②这些期间对被告人的羁押问题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这样算来受羁押的被告人员不清楚自己的被羁押期限法律规定而自动地受到持续的羁押。

以上原因虽然很简单,但是这种没有权衡质量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归结到人权的制度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相反起到的是一种人权的侵害。

第二,超期羁押破坏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刑事司法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果超期羁押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法定的羁押期限不能很好地执行,则必然导致人们对司机关办理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产生怀疑,司法人员的良好执法形象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同时如果超期羁押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法定的羁押期限不能很好地执行,则必然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三、超期羁押的对策
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除部分执法干警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以及对超期羁押的本质和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之外,还存有立法不完善、对超期羁押的惩处力度不够等一些关键原因。

在对防治超级羁押应采取如何措施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观念的改变
所谓观念的改变主要是指对实施人员进行改变。

我们应当从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转向打击与保护并重。

首先,要增强人权保障理念。

人权保障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

因此,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从侵犯人权的高度深化对超期羁押本质的认识。

其次,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公正观。

在重实体的同时,突出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进而达到民主、正义在社会上的认可。

(二)立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羁押程序并不完善,防治超期羁押,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

对此我们可以从时间、地点、人员三方面来做到完善立法形式。

③首先,在时间上,按照比例性原则确定羁押期限。

即羁押期限与犯罪轻重成比例。

其次,在地点上关于管辖争议,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没有规定改变管辖时移送案件的时间,没有规定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时间,这是导致变相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所以对管辖移送的时间有必要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

第三,在人员上,建立超期羁押个人追究制度,使任何违反法定羁押期限的个人都会受到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三)严格执法
中国有句古语”事在人为”,所以对于超期羁押这种现象,我们还要从严格执法上下功夫。

首先,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

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
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

其次,完善请示报告制度。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没有考虑案件的请求报告时间,从而导致客观存在的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与刑事羁押期限相冲突。

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应当从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本身来解决问题。

第三,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

因此对于超期羁押我们应从超期羁押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入手,提出更贴近我国法治实践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增强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情况下推动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vol.20.no.1 feb.2002
②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本期焦点(人民检察)
③王静.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方式的问题探究.江苏:南京师范大学.道德与法制.鲁行经院学报.2003年1期参考文献:
【1】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vol.20.no.1 feb.2002
【2】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本期焦点(人民检察)
王静.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方式的问题探究.江苏:南京师范大学.道德与法制.鲁行经院学报.2003年1期作者简介:黄桂兰(1985-),女,广西百色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