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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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受贿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8.16裁判规则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致使罪犯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正文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谢某某。

2001年5月2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汪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于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任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被告人汪某某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于某某采取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显卫于1997年12月13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7年,1999年3月26日邹显卫又被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

此后,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又为邹显卫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被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5)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5)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莫于川莫于川莫于川男,汉族,籍贯广西玉林(原籍山东青州),1956年4月出生于四川重庆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1984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56006部队转业到重庆市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曾从事社会学、政治学、经济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领域的科研工作。

主持和参与完成各级各类社科研究课题30余项,出版(含独着、合着、主编、参编、编译)专着、教材3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200余篇,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30余项。

承担过多项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曾参与起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

现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门教学科研工作新闻'>2008.10-2009.03,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部、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访问研究,高级访问学者1997.09-2000.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1995.03-1995.07,重庆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部学习,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992.09-1995.0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二系、研究生部学习,行政法专业硕士生1988.09-1991.06,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班(大专起点函授)1987.02-1988.01,四川外国语学院日语系学习,应用日语强化班1985.09-1987.07,中国社会学函授大学学习,社会学专业大专班1984.09-1986.07,重庆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理论部学习,政教专业大专班1983.09-1986.07,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学习,文秘专业大专班1980.02-1980.08,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陆军学院40大队学习,军需专业培训班主研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行政法学、宪法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主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专题研究》、《法学前沿专题研究》、《宪法学》等课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委员会法制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广州市公安局法制顾问组顾问专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安全生产培训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济南大学、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研究员主要科研成果奖:2003年,论文《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获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2年,咨询报告《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省部级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研究报告》(合作),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1年,论文《依法行政与行政指导》,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1年,专着《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999年,论文《论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获'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999年,论文《重庆市贯彻“企业法”的跟踪研究》(合作),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998年,论文《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7-1998年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研究报告:《经济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机制研究》,获重庆市软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1996年,专着《企业民主管理学导论》(合作),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主要教学成果奖:2008年“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合作),获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4年获华为奖教金一等奖担任班主任的人大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2002级2班先后于2003年、200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先进集体奖,2005年获得北京市高校先进集体奖2003年评为中国人民大学校级标兵班主任、优秀班主任,院级优秀班主任(一)部分专着、教材教材《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度解析与案例指导》(共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案例行政法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行政法案例研习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专着《志愿者简明手册——以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为样本》(共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专着《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共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专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主编),工商出版社2007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专着《工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主编),工商出版社2006年出版教材《行政法治文苑(2):行政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目录索引总汇(1983-2004)》(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专着《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合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专着《应急法制论》(共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副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专着《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独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系国内第一篇专题研究行政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合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副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专着《西部大开发与重庆民族地区发展》(副主编),重庆出版社2000年出版专着《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独着),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系国内最早的行政指导研究专着之一(二)部分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载《法学杂志》2009年4期《行政程序法治观与行政许可透明度——从制度创新努力看建设阳光政府的方向》,载《现代法学》2008年2期《公开法制的巨大力量——第五届国际信息专员大会暨政府信息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合作),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2期《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载《法学家》2008年3期《成都经验解读:通过机制方法创新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阳光政府的步伐》,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3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以苏闽川滇数省等作为考察重点》,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10期《行政管理革新与法治政府建设——应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11期《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行政法制革新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6期《行政指导:一种柔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载《人民日报》2007-1-10第13版《经由阳光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念、制度与课题》,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政府信息豁免公开与保密工作》,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8-6第6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表明中国欲增加执政透明度——“政府保持神秘是不必要的”》,载《南方周末》2007-4-26第A4版《信息公开推开门缝》,载《财经》2007年第9期《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当下的行政革新举措——兼谈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及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第6期(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第2期)《行政可以更“柔”些》,载《了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8期《加强应急法制,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应急法制发展的基本经验和现实课题》,载《近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11期《国外应急法制的七个特点》,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1期《稳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地方分权强化时代中国行政法的转型发展趋势》,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1期《论现代服务行政与服务行政法》(合作),载《法学杂志》2007年2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作),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年3期《学会刚柔相济应对突发事件——谈谈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措施》,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11期《从现代法治视角看政府管理创新——关于行政革新的态度、方向与界限之管见》,载《法学家》2006年6期《中国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实践——从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视角》,载(韩国)《地方自治法研究》2006年12月《红头文件设定有效期的做法值得肯定》,载《检察日报》2006.1.16第6版《治乱“行政强制”》,载《财经》2006第1期总第150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尽快立法——建立应急法制以健全应急预案为先》,载《财经》2006第2期总第151期《中国行政法20年来民主化发展与未来趋势》,载《南都学坛》2006第1期《紧急状态法今年提请审议——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2.13第版《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6第2期《重点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20年的一条重要经验》,载《探索》2006.2《博士论坛(2)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目标、方案与理由》,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2《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载《法学家》2006.3《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片断》,载《公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10月第三辑《价格听证应走出“逢听必涨”误区》(合作),载《人民日报》2005.1.13《人权入宪对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2《行政机关借取市民力量取证,证据是否有效》(合作),载《人民检察》2005.4《人权入宪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合作),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1《公共危机管理与应急法制建设》,载《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1《信访制度改革新思路》(合作),载《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5.1《关于增强<公务员法>的科学性之管见》,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2《推进刑事法治须强化三个机制——建立健全防错案机制的宪政思考》,载《检察日报》2005.5.9《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合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6《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超期羁押28年案件凸现我国人权法制的软肋——关于谢洪武悲剧的法理与制度分析》(合作),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五问“扶贫贪官”》,载《人民检察》2005.9(上)《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兼谈国外行政指导诉讼的典型案例和特点》,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8,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分册2004.11转载《全国人大立法听证的法治发展意义》,载《法制日报》2005.8.31第一版《从行政指导看和谐社会之构建》,载《唐都学刊》2005.4《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分析》,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6《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推动干部人事管理法治化》,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11《行政指导行为的法社会学透视》,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1《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1《论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载《中国法学》2004.2《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行为——论我国行政指导的合法性问题与法治化路径》,载《现代法学》2004.3《中国行政法治的回顾与前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4期转载《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载《法制日报》2004.5.27《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合作),载《法商研究》2004.5《行政指导比较研究》,载《比较法学》2004.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年第12期转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4.5《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法文化革新-依法行政须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载《理论与改革》2004.5《行政指导的功能解读》(合作),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分册2005年第1期转载《政府职能与服务行政法》(合作),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6《政府雇员制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载《法制日报》2004.8.12《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1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11转载《多元价值体系下的行政指导》(合作),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5《宪政视野下我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分析——民主行政法论纲》,收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宪政之路》,法律出版社2004出版《依法行政与行政指导》,载《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东吴法学专辑《国外行政指导典型案例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2《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载《法学家》2003.4《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3年第5期转载《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分析》,载《岳麓法学评论》2003年卷《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依法治理主体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分册2004年第1期转载《非典危机启示之一:应重视行政指导措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当运用》,载《理论与改革》2003.5《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载《政治与法律》2003.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年第1期转载《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行政指导范畴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1.1《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载《行政法论丛》2001.5《我国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现状及法治化对策》,载《渝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委托项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实证研究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研究2007年,美国律师协会委托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及其推动研究2007年,北京奥组会志愿者部委托项目,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6年,共青团北京市委委托项目,志愿服务立法研究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法律责任设定现状统计分析2006年,广州市政府委托项目,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2006年,司法部重点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2006年,马怀德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的子课题《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构想》2003年,张成福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研究》的子课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03年,董克用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SARS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机制》的子课题《SARS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2年,教育部项目,中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及制度创新研究2002年,司法部项目,行政指导程序制度研究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政编码:100872)办公电话:82500345电子信箱:xingzhengfaxue@。

杜培武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杜培武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杜培武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辩护策略、判决结果等方面对杜培武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杜培武,男,汉族,1972年出生于某市某县。

2009年,杜培武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杜培武被非法拘禁,遭受了长时间的虐待和折磨。

2010年,杜培武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当地公安机关和部分民警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二、法律适用1. 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杜培武被非法拘禁,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杜培武被故意伤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辩护策略1. 强调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着重强调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拘禁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医疗鉴定等,证明杜培武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剥夺。

2. 确认故意伤害行为的存在律师应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故意伤害的事实,如伤痕照片、医疗鉴定等,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3. 证明犯罪情节轻微律师可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对杜培武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事实成立,依法判处当地公安机关和部分民警有期徒刑。

对于杜培武本人,法院考虑到其自诉行为,以及其在羁押期间遭受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件反思1. 加强执法监督本案暴露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篇1该同志于开始参加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组建工作以来,特别是1月担任中心主任以来,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厅党组的领导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迹,区内外的有关媒体作过宣传报道。

主要表现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_“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

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

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

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05月2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二十八年前: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二十八年后:案件撤销被释放时已六十二岁本案人物:谢洪武,男,62岁。

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部门羁押,在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

2002年10月30日释放。

2002年10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签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被释放人为62岁的谢洪武。

公安部门签发的释放证上注明,谢洪武从1974年被拘留,2002年10月被释放。

谢洪武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总共被公安部门非法羁押28年。

据谢洪武亲属回忆:1974年,出身地主的谢洪武被当地民兵组织认为其私藏反动传单,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案卷也没有,他被“拘留”后仿佛从人间“蒸发”。

1996年,检查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六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中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律师认为:“拘留”不仅剥夺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使其各项权利丧失殆尽,如果索赔,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上旬为他申请国家赔偿金56.9万元。

他被非法关了28年“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回忆7年前发现这名被“历史遗忘的人”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情况。

当检查团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白发苍苍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面无血色,目光呆滞,弯腰驼背。

广西一农民被拘留28年当事人要求赔偿77万

广西一农民被拘留28年当事人要求赔偿77万

广西一农民被拘留28年当事人要求赔偿77万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如果有特殊原因,拘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三十天。

——据《刑事诉讼法》20XX年10月30日,62岁的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宣布予以释放。

此前,谢洪武已经在看守所中被“拘留”整整28年零6个月。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时间是30天。

在近日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上,人大内司委指出,超期羁押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公、检、法机关在建立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上要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制约,切实把超期羁押问题解决好。

被拘留28年后获释“村子里的人以为谢洪武早就死了。

”——谢洪武的侄子谢义强玉林市公安局的释放证明书(副页)上写道:兹有谢洪武,男,现年62岁,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人,于1974年6月24日被拘留,经审查撤销案件,经兴业县公安局批准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所有知道谢洪武案件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

谢家的律师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牟启球和为谢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钟贵文主任说,刚听说谢洪武被“拘留”28年的遭遇时,非常惊讶,不敢相信是真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如果有特殊的一些原因,拘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0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牟律师后来的调查和玉林市公安局证实,在看守所谢洪武的档案中,只有1974年时任玉林县公安局局长黄足佳签发的一张已经发黄的刑拘证,刑拘证上也没有注明谢洪武因何被抓。

经典司法错案

经典司法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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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祥案

张光祥案

旧刑诉有关侦查羁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 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 月。
张光祥案
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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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基本案情1999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晋在织金县八步镇街上其 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 未侦破。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 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公安机 关因此认为张光祥有作案嫌疑而于2003年11月1日将 其刑事拘留。张光祥被抓获后曾供述将许晋杀死,并 抢走许晋室内的现金1140元。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 批准后将其逮捕。 2004年3月,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张光祥 犯抢劫罪诉至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张 光祥翻供,称其未杀害许。公诉机关据此撤回起诉退 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 审。

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 1974年6月24日,他被公安部门以 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看守所。在之后的 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 洪武犯了什么罪。据调查卷宗显示,除了 一张1974年6月由当时县公安局长签 发的拘留证外,谢案并无他物。一张薄薄 的拘留证,就这样把一个活人关了几十年。 1996年,检察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 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6年 查证,终将这一“四无案”(无卷宗、无 判决、无罪名、无期限)事实查清。

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几点思考

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文章试图从超期羁押的现状着手,从显性超期羁押和隐性超期羁押两个角度,分析超期羁押难以纠正的各种原因,挖掘思想的、体制的和客观现实的根源。

最后,结合实际探讨解决超期羁押的方法,抛砖引玉,以期能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一、引言2002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会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羁押,是执法不公的表现,违反了依法治国方略,背离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于6月底前纠正在检察机关各环节上的超期羁押现象。

超期羁押,曾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一起被2000年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三大难题。

超期羁押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心身健康,给被羁押者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与痛苦;而且妨碍监管秩序的稳定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犹如顽瘤,久治不绝,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的一些思想意识与体制弊端。

本文拟从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的设想入手,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二、超期羁押的现状根据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的定义,所谓超期羁押就是有关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

目前,我国的超期羁押现状是显性超期羁押大量存在,已被司法界所重视,但隐性超期羁押仍未引起关注。

(一)显性超期羁押仍大量存在据200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截至2001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其中有38件45人超期羁押在5年以上(其中超期羁押8年以上的18件23人)。

这是全国的情况,该统计数字可能还会有疏漏及其他人为因素,忽略这些,数字仍然相当惊人。

而深圳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超期羁押率位于全国上游。

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再起诉)(一)

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再起诉)(一)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再起诉)(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谢子军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依法为谢子军提供辩护。

我们在侦查阶段便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现在,对案情已有了相当的了解。

本案经过四次补充侦查、三次变更罪名、一次撤回起诉、三次开庭,仍然没有一个明朗化的发展,其复杂的背景可见一斑。

作为仍然深陷牢狱之苦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案件!这是一起为强取豪夺而无中生有的案件!这是一起超期羁押、蔑视人权、历时近三年、久拖未决的案件!这是一起滥用刑事手段野蛮干预香港公司条例及国内公司法的案件!这是一起涉及内地、香港两地不同法域、透视中国法治进程的指标性、范例性案件!以上措辞的尖锐和激烈,也许背离了法律人应有的理性,但作为执业专业刑辩律师,这些肺腑之言不仅仅是对委托人冤屈的伸张,更是对法律正义的呐喊。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敏感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本案的起因、背景等情况再一次作出说明,恳请审判长允许我在此重述:俗话说:“瘦田无人耕,耕了有人争。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在人为的策划下,2004年12月23日,公安部发出【公经(2004)2036号】案件交办通知,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查处“吴毓秋涉嫌侵吞奥地利华侨蒋美珍在杭州投资权益”的行为。

由此,一起原本由简单的股权纠纷引起的商事案件,就硬生生地被套上了刑事的枷锁。

2005年1月6日,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式立案侦查,“侦查查明”:涉案嫌疑人吴毓秋在长宝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担任杭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乘周荣琪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被立案侦查、限制人身自由之机,伙同杭州整流器厂厂长孙晓初等人,将周荣琪在杭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90%股份非法转让并占有,有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嫌疑。

工作服务之星事迹材料(35篇)

工作服务之星事迹材料(35篇)

工作服务之星事迹材料(35篇)工作服务之星事迹材料(精选35篇)工作服务之星事迹材料篇1我是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的一名护士。

从20__年1月1号到20__年6月1号在ICU工作,20__年6月CCU成立我被护理部派到CCU,至今已有六年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这六年,我从一个单纯的、对生活充满憧憬和幻想的学生,一步一步成长为一个成熟稳重、护理经验丰富的护士。

长期以来,我在工作上积极主动、认认真真、一丝不苟、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我用满腔的热情,把自己的爱心、细心和责任心融入到临床护理工作中去;用自己娴熟的护理技术、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得到了单位领导和患者的一致好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这六年,我在护理工作的这片沃土上,撒下了辛劳的汗水,同时也有委屈和泪水,但是,我的付出,在患者身上开出了健康之花、幸福之果,我由衷的欣慰和幸福。

护理工作虽然辛苦,压力也大,劳动强度高,但患者一声简单的“谢谢,你辛苦了”,我的辛苦感就会升华为一种荡漾于我心扉的快乐感,这就是我不竭的工作动力源泉,因为患者需要我的付出。

这六年,我和科室的护士姐妹们齐心协力,同心合作,积极配合大夫搞好本科日常临床护理工作。

每天,我总是早早来到病房,对我的病人“嘘寒问暖”、整理被褥、量体温、测血压、采血、同他们聊天,告知他们相关注意事项,鼓励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这样既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消除了患者的思想顾虑,增强了医患关系。

当患者从愁容满面变得眉开眼笑时,我是那么的开心和快乐。

我们科室危重病人多,病情复杂,变化快,晚上值夜班,是真正考验我们水平的时候,为患者安全,六年来,夜班期间,整夜观察危重病人,累的我们满身是汗,然而,比起患者的生命,这又算得了什么呢?我清楚的知道,此时的付出,是和患者的生命亲密握手,用我的汗水浇灌患者的生命之树,让它健康成长起来比什么都重要。

对危重病人翻身、梳头、剪指甲、吸痰,脏、苦、累都没什么,因为我是一个白衣天使,也许我不及南丁格尔的百分之一,但我心里永远铭记她的誓言并努力践行。

法律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法律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法律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该同志于1997年开始参加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组建工作以来,特别是XX年1月担任中心主任以来,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厅党组的领导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迹,区内外的有关媒体作过宣传报道。

主要表现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XX年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

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XX年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

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三、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重点、优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每年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

XX年其办理的玉林市谢洪武被错误关押28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使受援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近64万元。

杜培武案的证据学思考

杜培武案的证据学思考

杜培武案的证据学思考王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周菁(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近来,举国震惊的杜培武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证据学内容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

如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有没有医治刑讯逼供的良方?警察能否出庭作证?被告人翻供之后程序应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关键词] 杜培武案;证据学;思考案情简介: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

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

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而那把作为杀人凶器的手枪也赫然出现 (1)这起举国震惊的冤假错案虽然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2]已经真相大白,但其蕴含着丰富的法律问题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笔者单从证据学的角度对本案引发的若干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镜头一:测谎在杜培武招供之前,也就是1998年6月30日,他被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检测,“中院一个20出头的小女孩,当时因为对他的回答不满意,伸手就扇了他两耳光”。

在这种情况下,杜培武坦然面对测试,但在经过一整天的测试之后,却得出了“说谎”的结论。

于是,案件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思考一: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杜培武之所以被屈打成招乃至酿成惊世冤案,可以说测谎仪“功不可没”。

有人甚至尖刻地指出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

[3]杜培武案无疑再次给那些对测谎仪仍抱着不切实际幻想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社会焦点事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近年来社会焦点事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郑州市第十二中学研究性学习成果近年来社会焦点事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班级:高一八班组长:马铭喆成员:王立东、张东征、吕世博、韩冰、王孜钦指导老师:***完成时间: 2011.6.6近年来社会焦点事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研究摘要:众所周知,近几年来,社会上不断发生一些重大的事件或者一些焦点事件,这些问题一般都是民众所十分关心的。

例如食品安全问题、酒后驾车问题、教育改革等。

这些问题无不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因此在许多问题发生之后,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或者迫于各方的压力,相关部门就制定并颁布了法律条文或者修改了某项政策。

可以这么说,社会上的一些焦点问题时刻影响着我国的法治进程。

因此,我组根据这一现象,对此进行剖析和研究。

并且希望可以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我们的建议。

关键词:焦点事件、法治、法律。

一:引言(一)课题研究背景:时下,社会上的一些名词层出不穷,例如:躲猫猫、染色馒头、钓鱼执法、三聚氰胺等许许多多的词,这些词源于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焦点问题,吸引着人们的眼球。

在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的节目“事后诸葛亮”的一期节目中是关于前一多时间发生在乐清的一起事件,村长钱云会处了车祸,本来一场普通的车祸引来了公众的质疑。

原因是近些时间以来,钱云会一直为村里的土地征用赔偿问题而一直四处奔波,而这正好为此次车祸覆上了一层迷雾,政府断定为只是一场普通的车祸,但是公众的质疑声不断,迫于压力,又重新调查,但结果仍是如此。

因此引发了社会上的一场舆论风波。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征用这个问题有以下四个原则: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但是在征用土地时闹出人命已屡见不鲜了。

我想:如果政府用强硬的法律手段来制止的话,那么情况也会有很好的改变。

可是,为什么政府总在事后有作为呢?(有的在事后也不一定有作为)一例普通的车祸却引来了四面八方的舆论,虽然在事后调查出是由网络推手所为,但是这的确能引起我们的反思。

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

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

系,在他们的帮助下,从宝山区罗南派出所调取了询问谢洪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照片等。

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对派出所提供的谢洪本人照片与2005年案发时作案人照片进行仔细比对,经谢洪辨认,初步确定冒名者系他的小学同学谢龙,从而快速锁定了真实作案人的身份。

初战告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奉贤区检察院在分析论证已掌握证据的基础上,集中办案力量深入调查,尽力还原事件原貌。

控申干警首先仔细审阅了2005年“谢洪”抢夺案原案卷宗材料,试图从中发现疑点。

同时运用本院档案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谢龙”其人,迅速收集调阅谢龙相关档案材料。

办案人员发现,谢龙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当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时,他交代2002年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某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具体是哪个法院他记不清了。

但这节事实最终因无证据查实,奉贤区法院未作前科认定。

案情至此,曙光显现。

办案人员敏锐地察觉,这未查实的2002年的盗窃罪与2005年假冒他人名义犯罪服刑,两者之间必有很大的关联。

如果谢龙2002年盗窃罪为真,那么他很有可能在2005年犯下抢夺罪时怕因累犯被加重刑罚而冒用谢洪的名字。

对此,奉贤区检察院当机立断,将正在嘉定区打工的谢龙口头传唤到院调查核实。

如何才能让他迅速道出实情呢?控申干警事先掌握的谢龙的信息派上了用场。

谢龙出狱后一直在沪打工,现工作较稳定,前两年已成家,且孩子尚年幼,希望过安稳生活。

在询问时,为一举突破他的心理防线,办案人员从其对家属子女牵挂的心理入手,为其分析利弊得失,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政策教育,谢龙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交代了事实真相。

原来,2002年8月,他因盗窃犯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1月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他不思悔改,又在析案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奉贤区检察院查办谢洪被冒名服刑信访案纪实文/程新友 廉敬武。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自由辩论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自由辩论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自由辩论一、正义需要具有时效性1.没有时效性的正义是不是让正义失去了意义呢?2.格力公司三年无法开庭阻止其他公司的专利侵权,维护社会秩序了吗?3.侵权迟迟不能得到惩罚让侵权越演越烈,维护社会秩序了吗?4.董明珠都表示迟来的专利保护只会纵容侵权了破坏社会秩序,这显然不是正义嘛!二、时效性是对人最大的保护1.民事纠纷您不看,那么刑事案件中迟来的正义限制了被告的自由是工作吗?2.广西玉林谢洪武被超期羁押28年(10348天)后释放,对于62岁释放的结果是正义吗?3.超期羁押这样迟来的正义是不是对人生权利的巨大伤害?4.超期羁押让人对司法产生质疑,破坏了社会秩序。

最高检紧盯超期羁押不才是真正的正义吗?三、冤假错案的影响难以消除1.冤假错案的平反这类迟来的正义,能抚平受害人内心的伤痛吗?2.呼格吉勒图在执行死刑后18年被平反,但是迟来的正义如何抚平呼格吉勒图?3.他的家人受到了社会的歧视与嘲讽,迟来的正义抚平他们的伤痛吗?4.习总书记都说冤假错案的纠错只是亡羊补牢,不把亡羊补牢当做正义,不才能把正义照进每个群众的心中吗?四、迟来的正义破坏了社会秩序1.迟来的正义不但难以抚平受害人更难维护社会秩序?2.岳飞蒙冤后被平反,但迟来的正义能实现收复国土意愿吗?3.岳飞您不看,袁崇焕被陷害也被平反但迟到的正义能改变国破家亡的现实吗?4.迟来的正义无法实现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他又如何是真正的正义呢?五、不是正义更有动力促进改革1.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是不是一种自我安慰与麻痹?2.自我安慰会不会让司法改革的进程放缓?3.自我安慰会不会让追求正义失去动力?4.没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哪来壮士断腕的勇气?盲目自我安慰如何推动司法改革?六、文件1.如果是正义,最高检为什么下发《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压不决案件工作规定》?2.如果是正义,公安部为什么要对冤假错案进行终生追责?3.如果是正义,中央政法委为什么要出台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4.只有不把迟来的正义当正义,正义是不是才能实现习总书记所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正义的温暖?七、残缺的东西不一定是本身1.残缺的就一定还是本身吗?2.五星红旗缺了五颗星还是国旗吗?3.中国如果残缺了钓鱼岛还是中国吗?4.残缺的就不一定还是本身,对方辩友逻辑错误啊!八、时间上先后不是迟1.时间上的先后不是迟,先发辩题后打辩论赛,辩论就是迟来的吗?2.一辩先发言,二辩后发言,二辩就是迟来的吗?3.走路先迈左腿,后迈右腿,右腿就是迟来的吗?4.时间上的先后不能论证是否迟来,对方辩友定义错误啊!。

G 农民谢洪武被违法超期拘留28年

G 农民谢洪武被违法超期拘留28年

G 农民谢洪武被违法超期拘留28年2008年11月08日星期六下午11:46南方都市报2003-06-2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如果有特殊原因,拘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三十天。

———据《刑事诉讼法》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1974年6月22日上午,当时的生产队通知说“昨天晚上有美蒋飞机飞过”,要全体社员出去拣传单。

谢洪武在山坡上找了半天,一无所获,于是就先回了家。

他正准备做饭时,大队民兵营长带着几个民兵闯了进来:“谢洪武,听说你私藏了反动传单?赶快交出来!”谢洪武本来就不善言辞,一下子只能靠着灶台发呆。

不由分说,民兵上前就把他扭了起来。

之后,谢洪武被扭送到派出所,最后进入看守所。

谢洪武到底有没有“私藏反动传单”?当年的民兵营长曾某,现还在世。

据说几年前听到谢洪武还活着时,他曾想逃往外地,逃到半途听人劝说才又回来。

2002年10月30日,62岁的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宣布予以释放。

此前,谢洪武已经在看守所中被“拘留”整整28年零6个月。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时间是30天。

在近日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上,人大内司委指出,超期羁押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公、检、法机关在建立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上要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制约,切实把超期羁押问题解决好。

被拘留28年后获释“村子里的人以为谢洪武早就死了。

”——谢洪武的侄子谢义强玉林市公安局的释放证明书(副页)上写道:兹有谢洪武,男,现年62岁,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人,于1974年6月24日被拘留,经审查撤销案件,经兴业县公安局批准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所有知道谢洪武案件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

谢家的律师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牟启球和为谢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钟贵文主任说,刚听说谢洪武被“拘留”28年的遭遇时,非常惊讶,不敢相信是真的。

专家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专家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专家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2011年08月20日09:23来源:法制日报参与互动(1)【字体:↑大↓小】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基本形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为基本形态。

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正确实施,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广、条件不够具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等问题。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如何完善,相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了各自的看法。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健全和完善,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本报记者说。

洪道德介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具有任何实体处分性,故只针对人,不针对物;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其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针对人身自由,不针对人身其他权利。

“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是羁押率较高、羁押期较长。

因此,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和完善,重点应放在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造上。

”洪道德认为。

逮捕的条件应更具体可操作“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逮捕的条件太主观,不太好把握。

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的时候采取宜紧不宜松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尽量逮捕。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逮捕需要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第一个条件比较好把握,而后两个都没有什么约束力。

我国几乎所有的犯罪,除危险驾驶罪外,其他都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而第二项条件相当于没设,而第三项条件也非常主观,很难把握。

他被超期羁押12年

他被超期羁押12年

他被超期羁押12年
钟法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3(000)009
【摘要】12年,自1991年至2003年整一个生肖轮回。

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杨志杰都是在看守所里苦苦度过的。

2003年6月6日,他终于怀揣保定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自己的《释放通知书》出了看守所大门。

他能有今日,为他辩护的天津市律师牛炳宜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钟法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超期羁押28年案件凸现我国人权法制的软肋 --关于谢洪武悲剧的法理与制度分析 [J], 莫于川
2.关于福建省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12年1月12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J], 陈小平;
3.2012年冬季(2012年12月-2013年2月)山东天气评述 [J], 张景珍;汤子东;刘春兰;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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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05月2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二十八年前: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二十八年后:案件撤销被释放时已六十二岁本案人物:谢洪武,男,62岁。

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部门羁押,在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

2002年10月30日释放。

2002年10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签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被释放人为62岁的谢洪武。

公安部门签发的释放证上注明,谢洪武从1974年被拘留,2002年10月被释放。

谢洪武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总共被公安部门非法羁押28年。

据谢洪武亲属回忆:1974年,出身地主的谢洪武被当地民兵组织认为其私藏反动传单,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案卷也没有,他被“拘留”后仿佛从人间“蒸发”。

1996年,检查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六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中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律师认为:“拘留”不仅剥夺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使其各项权利丧失殆尽,如果索赔,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上旬为他申请国家赔偿金56.9万元。

他被非法关了28年“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回忆7年前发现这名被“历史遗忘的人”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情况。

当检查团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白发苍苍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面无血色,目光呆滞,弯腰驼背。

检察官问“你叫什么名字”?其几乎没有任何意识反应。

“他犯了什么罪?”检察官问看守所值班民警。

“不知道。

”“何时被关押?”“不知道。

”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被超期关押的“犯人”,马上着手调查谢洪武的案子。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对谢洪武实行强制措施的《刑拘证》,除此之外,没有判决书,没有相关卷宗。

而谢洪武就凭那张发黄的《刑拘证》,竟在看守所被羁押了28年!广西玉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派出调查组对此案复查。

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其他当年负责谢洪武一案的办案人员都已不在人世。

当初羁押谢洪武的高峰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都无人知道谢洪武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们关押他,该知道他的事吧?”当调查组询问看守所有关人员时,看守所的历任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犯了啥法”。

调查组还了解到,在谢洪武被羁押看守所的28年里,也有人对他的来历产生过疑问,曾到他所居住的高峰乡“追根求源”。

但村子里的人们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甚至已经记不起他的名字,谢洪武成了一个“被历史遗忘的人”。

有关方面认定谢洪武一案是“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

为此调查人员踏上了寻找谢洪武家人和亲属的旅程。

他成了痴呆人几经周折,公安部门终于在广西贵港市湛江镇大成村找到了谢洪武70岁的姐姐谢玉凤,尔后,又在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找到了谢洪武74岁的叔叔谢海寿和60岁的侄儿谢祥雄。

1999年6月22日,公安部门派员告诉谢祥雄:“你叔叔谢洪武还在人世。

”谢祥雄说:“你们开玩笑吧?”当民警告之他其叔叔千真万确还关押在看守所时,谢祥雄呆在哪儿,张大的嘴巴久久合不拢。

谢祥雄向民警回忆25年前叔叔被抓走时的情景:1974年6月的一天上午,当时的生产队说“发现敌机在散发反动传单”,号召社员们上山捡传单。

地主出身的谢洪武来到山上搜寻一整天,一无所获,只好空手而归。

就在谢洪武回到家中做饭时,民兵营长带着两个民兵闯进家门,气势汹汹地说:“谢洪武,有人反映你私藏传单,马上交出来!”谢洪武被问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瞪着眼睛呆立在灶头。

两个民兵冲上去将他双臂反扭,狠狠踹了几脚,压在地上捆绑起来扭送到高峰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谢洪武辩解道:“我连学堂都没去过,根本不认识字,哪里认得什么反动传单,一定搞错了。

”办案人员在谢洪武身上和家里没有发现传单,于是将其转至县看守所。

谢洪武被抓走后,亲戚们不敢过问他的情况,都认为其凶多吉少,早已不在人世了。

每年清明节,谢洪武的姐姐和侄子等亲属都会在村头烧一把纸祭奠他。

惊悉叔叔仍活着,谢祥雄悲喜交加哭叫道:“我要去看看叔叔!”1999年7月18日,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两名警官架着一位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走来,谢祥雄迟疑地站了起来,注视着这个老人。

老人无力地低垂着头,被架空的双手不住地哆嗦着,两腿弯曲,脚上穿着一双肮脏的拖鞋。

谢祥雄试探地问:“是叔叔吗?”老人没有任何反应。

一名警官用手托起他的下巴,一张目光呆滞毫无表情的脸呈现在谢祥雄面前。

谢祥雄后退了两步仔细辨认,确实是叔叔谢洪武。

“叔叔,侄儿看你来了!”无论谢祥雄如何呼唤,驼背老人浑浊的目光如一潭死水,谢祥雄扑上前一把抱着痴呆的叔叔,嚎啕大哭………释放证明由于长期关押在狭窄的单人监舍,谢洪武的身体健康状况非常恶劣。

看守所在有关领导指示下,把他送往南宁市第五医院作精神病鉴定,医生诊断为:精神衰竭症。

1999年7月21日,看守所把谢洪武送到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

此时,谢洪武的身份还是“在押犯”。

2002年10月30日,玉林市公安局以撤消案件为由,对谢洪武签署了《释放证明书》:“兹有谢洪武,男,62岁,系广西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人。

于1974年6月24日被拘留,经审查撤销案件,经兴业县公安局批准予以释放。

”至此,被羁押了28年、10348天的谢洪武终于恢复了正常公民身份。

当谢祥雄向叔叔报告这条消息时,神志不清的谢洪武只是用浑浊的眼睛茫然地瞪着释放证明书,并不知道这一纸证明意味着自己重获自由,《释放证明》对他来说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

“哑巴”开口泪雨纷飞由于长期关押,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谢洪武不仅健康恶化,而且无语言功能、失去记忆。

谢洪武的离奇遭遇引起了人们深深的同情,负责救治他的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召开专门会议,表示要尽一切努力恢复其各种功能,让这位中国历史上被非法羁押时间最长的公民重返社会。

谢洪武刚进医院时,两腿无力不能自行,脊椎严重弯曲无法平躺,抵制情绪很大。

治疗中,谢洪武对人似乎很仇恨,经常往别人脸上吐口水,大声骂人,由于发音不清,骂什么谁也听不懂。

对谢洪武的病,医院采用了抗精神类疗法、一般性心理治疗以及工疗法(简单劳动)。

据医院温院长介绍,让谢洪武“重返”社会比健康治疗更难,因为他与世隔绝多年,即使恢复也停留在28年前的阶段,“输入现代文化信息”成了谢洪武的“必修课”。

医生每天带他到活动室看电视、听音乐。

谢洪武从未见过电视这玩意儿,其他病人看电视时津津有味,他一个人蜷缩在角落发呆。

专家们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他的“兴趣”,想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让他感受并认知现代社会。

“语言启蒙教育”是医院的“攻坚课题”。

谢洪武失去语言、记忆功能,“哑巴”到底还能不能“开口”?在三年的时间里,科室甘主任从幼儿园教材开始,教谢洪武“咿咿学语”……2003年3月9日上午10点,甘主任问他:“你叫什么名字?”“谢—洪—武!”谢洪武虽然语言含混不清,但对甘主任来说就像一声惊雷,三年来的苦心“交流”与“沟通”,终于让“哑巴”开口说话了!随着治疗,谢洪武的记忆也开始恢复,慢慢回忆起过去发生的一切:“我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里,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我最大的愿望是门外的人同我讲几句话。

然而,28年来,没有人注意到我的存在,没有人同我讲话………”医生们听着听着,一个个不知不觉泪流满面。

2003年5月8日,笔者来到这家医院采访谢洪武,发现他已能写出自己的名字。

医院办公室邱主任介绍:现在谢洪武能写简单的字、说一些普通话,但他对自己过去的母语———客家话却“一窍不通”,成了一个“数典忘祖”的人。

医院温院长告诉笔者,“他现在迫切需要亲情和社会关爱!”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当得到亲情的温暖呵护与社会关爱时,谢洪武才能完全融入我们这个现代社会。

索取国家赔偿谢洪武被非法拘留了28年6个月,从一个青壮年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他的亲属认为,历史的错误给谢洪武的一生造成了难以估算的伤害,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洪武的姐姐谢玉凤、叔叔谢海寿和侄儿谢祥雄致函广西公安厅,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中国最长的“拘留”案引起了广西有关部门的关注,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出面无偿代理此案,维护受害人谢洪武的合法权利。

法律援助中心的牟启球律师算了一笔账:“拘留”不仅限制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也剥夺了他结婚生子的“生育权”。

如果索赔精神损失,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最后提出:要求负有赔偿义务机关玉林市公安局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

日前,笔者跟随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派员与玉林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法制科、监管科等负责人协商。

公安局对处理此事态度比较积极,他们认为应该赔偿,而且赔偿数额也合情、合理、合法,但这笔巨额赔偿金公安局无力支付,只能通过国家财政解决。

玉林市公安局希望由他们将谢洪武“养起来”。

谢洪武住院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时常派人前去探望,谢洪武每月1000多元的治疗费和生活费都由该所按时支付。

公安局希望将赔偿转化为“养老送终”,其理由是:如果国家一次性支付给谢洪武56.9万元赔偿金,谢洪武本人因健康原因丧失了处理这笔资金的能力,他的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已年过七旬,其再也没有其他直系亲属,这样国家赔了钱谢洪武今后的生活也没有保障,不如让公安局照顾他一辈子算了。

“不!”谢洪武的亲属齐声反对玉林市公安局“以养代赔”。

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至于这笔钱怎么用是当事人的事,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局不是慈善机构,赡养老人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位亲属还特别强调:谢洪武晚年迫切需要亲情关爱与呵护,其他人员和部门无法代替亲情的温暖,谢洪武本人语言恢复后多次表示:“我想回家!”2003年5月9日,无偿代理此案的黄佐奎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国家赔偿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凡是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办案所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国家都应该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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