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跨国破产中法律适用问题剖析
法律 适 用 问题 更加 复 杂化 。要在 跨 国破
产 领 域 普 遍 建 立起 完 备 的 法 律 适 用规 则 ,还 需要 漫 长 的 时 间和 复 杂 的过 程 。 基 于此 ,本文 着 重探 讨 了跨 国破 产 法律 适 用的 理 论分 歧 与 法律 选择 方 法 ,进 而 提 出跨 国破 产 的 法律 适 用规 则 设计 。该 规 则设 计 根 据 跨 国 破 产 产 生 的 不 同 事 项 。分 别 制 定规 则 ,并 辅 以 弹性例 外的 法律 适 用 条款 ,可 以最 大 限度 地调 和 冲 突 与 矛盾 ,是 解 决 日益 复 杂 的跨 国破 产
还是由多个程序 、多部法律分而治之 ,这 就是 突法 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缺 乏具 中 有普遍约束力的跨国破产公约和统一破产 法的情形下 ,应 当重设法律适用规则 ,减
产 人现 实 占有的标的物为基础 ,其 客体 处
对于确定破产的法律适用有着更重要的意
内 容 摘 要 : 在 跨 国破 产 与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上 , 冲 突 法制 度 与 实体 法 制 度 并存 , 国 内法 规 范与 国际 法规 范 同在 , 两者之
间相 互 联 系 、相 互制 约 .从 而使 破 产 的
诈 行为并恢 复原状的诉讼 ,系为破 产法 以 外 的法律 条款所 规定 时 ,可否准予否认 之
( ) 用 法 院地 法或 破 产 宣告 国 法 一 适
国法解决。 英国学者戴西和莫里斯认为: 尽 “
管对于某项债权是否存在需要适用原债权 自 身的准据法 , 例如 , 权利的获得是依据受外 国法支配的合同产生的 , 则该权利有关的问 题应适用合 同准据法 , 但关于破产债权的范 围 以及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如果在英国破 产, 则应适用英 国法的有关规定”。 戚希尔、 诺斯 、沃尔夫等学者也持此种观点。 破 产管理 的法律 适用。一般 主张依 据 管理地法 ,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 国法进 行解决。英 国 1 1 年 《 94 破产法 》规定 ,破 产人财产的管理完全适用英格兰法。北欧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必然性分析
监管权的域外行使 , 拒绝对美 国的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的证据和协助, 不承认美国有关涉外证券案件的判决 且不予以执行协助。英 国 18 年就通过颁布立法对 91
* 收稿 日期: 0 6 5 O 2 O 一O —1
作者 简介 : 振春 (95 , , 周 17 一)男 福建云 霄人 , 讲师 , 法学硕 士, 研究方向 : 国际法 、 国际经 济法领域 。
际法管辖原则相违背 , 其适用会侵犯它们 的国家主权 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等 。国籍 管辖原则在证券法域 和国家利益 , 对美 国法院的作法大感不满 , 纷纷采取 外适用方面是指 内国的证券立法可 以适用于在境外 措施其进行抵制 。主要的抵制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制 的本国人( 自然人和法人) 。领域管辖原则在证券法 定或颁布新的法律 , 公开反对美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和 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问题 。
所谓证券法域外适 用是指一国赋予其 内国证券 立法规定 : 国公 司不受外 国法律规定 的要求、 英 禁令
法域外法律效力 , 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对本 国领域之 和审判的约束 。英 国的这项立法 主要是针对美 国的
外的某些证券行 为和证券活动 以及有关 当事人行使 反托拉斯法 , 但在官方文件中指 出该法也适用于证券 管辖权 , 并适用本国国内证券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制 法领域 。] [其二是各 国纷纷修改或制定本 国证券法 , 1 度 。证券法域外适用是伴 随着证券活动跨 国化 以及 效法美国赋予本国证券法域外效力 , 使本国证券法也
周振 春
( 美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系, 建 厦 门 3 1 2 ) 集 福 6 0 1
摘
要: 美国作为世界证券 市场的 中心 , 出于规制 与其相 关的跨 国证 券行 为, 护 美 国投 资者利 益和 维护 其证 券市场 的稳 保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跨国合同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或合作的合同。
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成为了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与分析。
在跨国合同中,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准则进行的。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适用于私人间的交往与纠纷解决。
针对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一般采用以下解决方案:首先,根据选择法规则,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情况下,合同各方约定的法律将成为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国法。
然而,这种约定必须合法有效,即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将取决于各国之间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
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确定合同成立要件、效力、终止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各方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适用。
这时,法院或仲裁庭将参考国际惯例和国际公平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总体而言,在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各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是首要的原则。
当然,这也要在遵守相关法律纪律以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事实上,自主选择的方式经常被各国应用,以维护各自的利益和保护各自国家的法律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跨国合同的当事人应该调查与确定约定的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与适用性,并在签署合同时明确载明。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对与合同履行地相关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了解和考虑,避免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或者不明确性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到国际争议解决的机制与方式。
这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在选择时,当事人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成本、效率、专业性等。
举例来说,假设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一份涉及货物买卖的跨国合同。
探讨股权转让在境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探讨股权转让在境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是境外投资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在境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适用、跨国法律冲突、合同约束力、税务安排等方面。
1. 法律适用:在境外投资中,股权转让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一般来说,适用的法律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并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然而,有些情况下,法律适用可能受到当地法律的限制,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咨询。
2. 跨国法律冲突:在境外投资中,往往会面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不一致的法律结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规则,如国际私法规定中的最有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 合同约束力: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同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境外投资中,参与方通常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这个合同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各方在股权转让中的具体行为。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遵守当地法律,一旦违反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4. 税务安排:境外投资股权转让涉及到跨国税收问题。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下,可能存在不同的税务安排。
投资者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遵守法律税务规定,确保合法纳税,并尽量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
为了解决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投资者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在境外投资中遵守当地法律,降低法律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股权转让在境外投资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了解法律适用、跨国法律冲突、合同约束力和税务安排等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合同安排和税务规划,投资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并确保在境外投资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证券法是指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法律要求的总称。
证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其发行和交易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就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要求进行探讨。
一、证券发行的法律要求1. 发行准备阶段: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首先,发行人应依法提交申请资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反馈。
其次,发行人应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与发行有关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此外,发行人还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平等权。
2. 发行审批阶段: 在发行审批阶段,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
发行人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满足合规要求的发行方案和资料。
监管机构将对发行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市场稳定性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策。
发行人应密切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证券交易的法律要求1. 信息披露要求: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证券发行人和交易所需依法对交易所及时、全面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以保证所有交易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拥有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2. 内幕交易禁止: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并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严禁内幕交易的产生和实施,并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人员给予法律制裁。
3. 操纵市场的禁止: 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人为手段向市场注入虚假信息或肆意操作,以获取非公平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 投资者保护: 证券交易中的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知情权和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票跨国发行与交易法律适用探析
跨 国发 行 与 交 易 中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此 方 面 , 在 各
国 已有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极 不 系 统 且差 异 较 大 。 法 律 的 不 确 定 大 大 增 加 了资 金 跨 国 流 动 的 风 险 , 构 成 潜在 的金融危机 , 不利 于全球 经济的发展 。 也 股
私法性 质 。 证券 发行人 与购买者之 间的行为 、 如 证
券 持 有 人 与 其 他 第 三 者 之 间 的 转 让 行 为 以及 证 券 抵押 交 易等 的行 为都 完全 属 于私法 性质 的行 为 。 同时 ,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 国 在 一 定 随 各 情 况 下 开 始 承 认 外 国 证 券 法 的 域 外 效 力 。 而 为 了 维 护 本 国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各 国 又 不 愿 意 放 弃 本 围 证券法 的属地效 力 , 此情 形下 , 有可 能产生发 在 就 行 者 本 国 证 券 法 的 域 外 效 力 与 发 行 地 国证 券 法 域 内效力 之间 的冲突 。
到 了 迅 猛 发 展 ,由 此 导 致 股 票 的 跨 国 发 行 与 交 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国 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承 认 外 国 证 券 法 的 域 三
外效 力。 券法虽 说属于 商法范畴 , 不容忽视证 证 但
券 法 具 有 较 强 的 公 法 属 性 。i按 传 统 的 法 理 学 上 l l
法 人 资 格 以及 发 行 人 能 否 在发 行 地 发 行 相 关 股 票 等 问 题 。 前 者 主 要 涉 及 法 人 的 能 力 问 题 ,在 此 方 面 , 据 一 般 的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 决 法 人 的 能 力 问 根 解 题 , 要 是 依 据 属 人 法 的 规 定 , 就 是 依 据 法 人 的 主 也 国籍或住 所所属 国的法律规定 。 于后者 , 要指 对 主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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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
环 球 市场信 息导 报
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法律问题
姚 远 ( 海 市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青 浦 分 局 上 海 上 2 10 ) 0 7 0 摘 要 :开展 境 外企 业境 内上 市 业务 是 我 国 不 断提 高 资 本 市 场 的 国 际化 程度 ,建 设 国际金 融 中心 ,在 全 球 范 围 内发 现 和 吸 纳 优质 经济 资源的重要举措 。各方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讨论 日趋升温 ,监 管层 的活动也愈加 活跃 。从 法律 角度探讨境外企 业境 内上 市在发行形式 、法律适 用上 问题 ,分析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法律 准入 制度是 当前 最为核心 的门槛 问题 。该文 旨在讨论境 外企业在境 内上 市的路径选择 、会计准则 、监管制度上涉及 的相关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外企 业境 内上 市;法律 问题 ;制度建设 境 20 0 9年 4月 2 日,国务 院 发 布 《 于推 进 上 海 加快 发 展 现 内居 民 自 由兑换 外 汇 ,用人 民币 买 C 9 关 DR,但 从 境 内购 入 外汇 ,换 代服 务业和先进制造 业建设 国际金融 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 成人民币计价的股票 ,即以美元、港元或英镑等其他货 币存在 的 见》 首次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符合 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 资产。这些都将是在国际板上市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 的问题。 , 票。随后 ,上海市政府在对外发布 的 《 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 “ 两 2 境外 企 业 境 内上 市 的会 计准 则 . 个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中表示中财务报告 编制 的标; 隹 隹,同一企业 板 建设 ,适时启动符合条件 的境外企业在上证所上市 ,推进红筹 适 用 不 同 的会 计 准则 将 表 现 出 不 同的 业绩 与财 务成 果 ,这 将 在 很 企业 在 上 海证 券 市场 发 行 A 股 。国 际板 的推 出可 以 满足 中 国资 本 大程 度 上影 响投 资者 的投 资 参考 标 准 ,因 此 ,妥 善 处理 跨 国 证 券 市场 发 展 的 要 求 ,顺 应 了 资本 市 场 国 际化 的 趋 势 ,也 是 上海 建 立 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必须首 国际金融 中心的必然要求。然而 ,国际板的推出必然涉及到法律 先面对的制度前提。中国证监会 2 0 0 7年 2月 2日颁布的 《 公开发 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 问题 ,现有法律体 系是否成 为国际板推 出的障碍 。中国证监会副 行证券 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主 席姚 刚 2 1 0 0年 6月 2 日在上 海 表 示 , “ 际板 是 一 项全 新 工 定 (0 7年修订 ) 6 国 20 》对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 的财务报告编制作 了规 作 ,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完全覆盖 ,其 中涉及一些重大的法律 定 。总 的来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根据 中国的 《 企业会计 问题 。 比如 在 境 外注 册 的 公 司是 否 要 受 中 国公 司 法 的约 束 、很 多 准则 》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披露。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国际 国外公司特别是美国的公司并没有如中国法律要求的设立监 事会 板 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法律通常允许 国际板公司或 怎么办、境外公司是适用国内的还是国际的会计准 则、如何 落实 者 采用 东 道 国公 司 采 用 的会 计 准 则 ,比如 美 国企 业 在 美 国上 市 采 投资者保护和跨境监管等” 。除此之外 , 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在发行 用 的 美 国会计 准 则 ,或者 采 用 国 际上 认 可 的 其他 会 计 准 则 , 比如 形式、制度监管设计等 ,均需考量其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 ,这些都 国际会计; 隹则 (F S o2 0 IR 0 8年以前 ,美国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 有待进一步 的探究。笔者尝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 则的国际板公司必须编制和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和 美国会计; 隹则进 行 会计 处理 时 的主要 差 异 ; 2 0 但 0 8年后 ,这 个规 定 也 加 以废 除 。 涉 及 的相 关问题 。 因此 , 要 国际 金 融 中心 的 国际板 实践 都对 外 国 公 司 “ 开一 面 ” 主 网 , 1 境 外 企 业境 内上 市 的 路径 选 择 . 国务院 《 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 制造业建 并 不 强 制其 按 照 东道 国 的会 计 ; 编制 财 务 报 告 。… 国际板 将适 隹则 设 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 》的意见是将境外机构发 用何种会计准则呢7 当前 ,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对于跨 国证券融 行人 民币计值股票提上议程 ,或将很快允许境外公司在 中国发行 资 的 会计 准 则适 用 主要 采 取 以下 模 式 : 1 单 一模 式 。该 模 式 是指 () 中 国存 托凭 证 ( DR C )或 直 接在 A 股 市 场 发行 股 票。 不 过 因 为文 对 于 跨 国证 券发 行 人 , 准 许其 适 用 IRS 只 F ,这 种模 式 一般 适 用于 件中没有给出时间表 ,也没有说明将 允许境外机构 以何 种形式发 资本 市场 国 际化 程 度较 高 的 国 家 ,例 如 在伦 敦 证 券 交 易所 ( S L E) 行人 民币股票 ,因此,还是要根据 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的主板 市 场 , 国证券 发 行 人就 只 限于 适 用 IR 。() 择模 式 。 跨 F S 2选 直接 A股市场 IO。若选择普通股份的方式 ,企业的注册地 该模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从证券发行地会计准则或 IR 中 P FS 应该在 中国境内,现有的公司法律法规 、以及会计制度和公司治 选择适用一种会计; 隹则。例如 H E K s就适用这种模式。()混合 3 理准则均具有适用性。我国 《 证券法》中发行新股 的主体表述是 模式。该模 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 以适用其注册地国的会计; 隹 但 F “ 公司” ,已不像原修订前的 《 公司法》一样 ,将发行股票的主体 则 , 应对 其 使用 的注册 地 国 会计 准 则 与 IRS之 间 的核 心 差 异提 限定于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因此 ,从某称程度上可 交一份阐述报告 ,此类模式主要适用于专业与机构投资者较 多的 以说 “ 境外公司境内发行 A 股 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是 目前 证券 市 场 。 例如 L E 的专 业 证 券市 场 对 于 批量 证 券 发 行 人 ( e S t h 的法律法规远不能完全 匹配国际板。国际板 的推 出缺 乏完善的法 Wh l a ei )则实行此种适用模式。 对于境外企业境内证 oe lR gme se 律制度支持 ,目前 国际板上市 的首发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还 有待 券市场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 问题 ,笔者认为 ,混合模式和选择模 出台i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目前 《 证券法》以及大多数信息披露 式相 对 于 我 国 的证 券 市场 环 境 均 不相 宜 。 因此 ,有 必要 对 我 国现 的法 规 中 ,大 量 的 规定 仅 仅 适 用于 中国 企业 。 因此 立法 应 制 定相 有会 计 制度 进 行 进一 步 的 改革 与 完 善,并加 强 其 与 国际 会计 制 度 、 应 的制定 国际 板 的 发行 上 市 管理 办 法 和 上市 规 则 ,以及 针 对 国 际 会计 准 则 之 间的 协调 。 3 .境外 企 业境 内上 市的 监 管制 度 板 的特征 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在国际板法律 制度设计 的操作上 , 强 化 公 司治 理 的监 管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所 ( YS N E)和 纳 斯达 立法可以参照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 ,及 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修订 ,也可另行设计国际板 的相关发行法律制 克 证券 交 易 所 ( NAS DAQ)对境 外 上市 企 业 均设 立 了公 司治 理标 度, 但国际板毕 竟是在境内上市 , 应适当保持与 A股市场的协调。 准 的 豁免 条 款 ,吸 引全 球 优 秀 的上 市 资 源。 那 么 ,中 国 的公 司 治 发行 中国存托证券 ( D 若 以中国存托凭证 的方式上市交 理 准 则是 否 可 能 对境 外 上 市 设 立豁 免 条 款 , 以及 这 种豁 免 的 空 间 C Ro 易或融资 ,就 需要实现破 除现有公司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对境 如何 确定 ,这要求我 国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政策制度有足 外公司设置的障碍。另外,还需要建立境外上市企业退市制度。 够的智慧。NYS E和 N D AS AQ 均制定了境外企业公司合理豁免 C DR 的发 行 方式 较 为复 杂 ,其 基本 程 序 为 :境 外 公司 增 发 新股 或 的条 款 ,但 是 这 种豁 免是 在确 保 投 资 者 利 益 的前 提 下进 行 的。 因 股东 出让存量股票 ,由境外券商将上述股票交付托管银行,其后, 此 , 中国监 管 机 构和 证 券 交 易 所如 果 制 定 公 司治 理 豁 免 制度 ,就 预托 银 行 在 A 股市 场 发行 相 应 的 C DR 并 交付 内地券 商 ,内地 券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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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适用跨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的法律适用跨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是跨国交易和跨国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各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跨国交易和跨国纠纷中,选取适用的法律以确定权益、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跨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法律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广泛采用。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选择法原则和国际公序法原则。
1. 选择法原则选择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一国法律或者其他适用法律。
选择法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和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然而,在选择法原则之下,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法和领域特殊法律的适用。
例如,在劳动法和合同法领域,当事人的选择可能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2. 国际公序法原则国际公序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尊重国家的公序法。
公序法是指一国不容违背和不容削弱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观。
例如,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虐待儿童或者侵犯人权的行为,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国际公序法原则。
二、判断适用法律的依据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是判断依据:1. 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性,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关系,对法律适用有重要影响。
根据通常的判断原则,合同一般适用于与合同最有关联的国家法律。
例如,合同在中国签署并在中国履行,那么中国法律可能被认为是适用法律。
2. 合同标的物的特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也是判断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涉及不动产的合同,适用的法律通常是所在国的法律。
3. 各国之间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各国之间签订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判断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所在国和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公约和条约,通常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法律适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有以上的原则和判断依据,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合同中的适用法律国际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中的适用法律国际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是经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跨国交易中,当合同各方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时,涉及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解决纠纷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中的适用法律以及国际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合同中的适用法律1. 原则与选择在国际合同中,法律的适用以合同各方的意愿为准。
各国通常会根据国际合同实施的共同立场,遵循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其他特定的法律或国际商法准则。
2. 冲突规则如果合同各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或者其选择存在不合法或不可行的情况,那么就需要运用冲突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冲突规则存在差异,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各方的国籍、居住地或注册地;- 合同中的交易活动地点;- 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明确适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二、国际的法律适用问题1. 私法和公法之间的冲突在一些跨国合同中,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国家的公法可能与合同条款冲突,从而对合同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权衡双方的利益以及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冲突。
2. 规避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冲突许多国家都是国际公约的签署方,这些公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权威。
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间存在冲突时,国际公约通常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因此,在涉及国际公约的合同中,应当优先考虑国际公约的规定。
3. 国际商法准则和习惯法国际商法准则和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习惯法对于跨国合同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国际商务领域的法规和标准都反映了国际共识和商业实践。
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以参考国际商法准则和习惯法作为决策的依据。
结论适用法律是国际合同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权益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
在制定合同时,各方应当充分考虑适用法律的选择,并在明确选择的基础上详细规定相应的条款。
同时,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综合考虑冲突规则、国际公约、国际商法准则和习惯法等因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作为全球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呈现出愈发火热的发展趋势。
这不仅是一个企业战略发展、资产整合的问题,也涉及复杂的法律环境。
对此,本文将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背景、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背景及现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背景主要源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以及企业寻求更大发展空间和利润的需求。
在现状上,跨国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科技产业、服务业等。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虽然跨国并购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税法、劳动法等。
这可能导致在并购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2.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在目标企业市场份额较大或并购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的情况下。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跨国并购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因此可能引发争议。
4. 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包括合同条款的解读、履行地点的确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等。
5. 跨国公司内部治理: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如母子公司关系、董事会职责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及建议:1. 深入研究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并购前,应深入了解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便预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2. 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在并购过程中,应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并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律知识: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涉外投资已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然而,在跨国投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因此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
一、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的现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投资的企业,需要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法、民商法、劳动法、环境法以及海关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同会对跨国投资企业的运营和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引发不同的法律纠纷。
比如,在跨国投资市场中,常常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环保治理、税务问题等,都是跨越国界的涉外投资纠纷的重要方面。
并且,尽管许多国家已经签署了许多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但在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相互民事协助之间完全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二、国际涉外投资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为了解决跨国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业界普遍采取以下解决途径:(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处理跨国投资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它是一种独立的、非官方的、不受某一国管辖的争端解决机制。
它本着自愿、公正、迅速、简便和高效的原则,解决斯柏球经济领域所涉及的争端。
国际仲裁还可以根据党双方的需要进行程序和规则的选择,以满足党双方的快速、高效或低成本等特定要求。
这种解决方式尤其适合于商业纠纷和投资仲裁等争端的处理。
(二)法律审判在一些国家中,法律审判是解决国际涉外投资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如果国际投资者需要保护其投资权益,他们可以通过一些国内法院途径进行投诉和调解。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和社会关系等问题。
(三)国际协商在解决国际涉外投资问题时,国际协商是另一种解决方式。
在国际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交流和谈判来解决争端。
仲裁和诉讼方式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协商方法更加灵活,可以考虑解决方案的情况和特点。
它适用于一些特殊的、需要寻求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一、引言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入,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法律纠纷与合作频繁发生。
为了规范跨国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建立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完善进行探讨。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领土争端、国际条约等;国际私法则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国际公法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公约,并将其逐步纳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中。
例如,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通过立法将其纳入中国国内法律,以确保国际海洋事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在国际私法方面,中国采取的是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并重的原则。
即,在中国国内领域,主要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而在国际领域,则适用的是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
三、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适用领域边界模糊,导致了适用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其次,中国在国际私法方面缺乏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与规则,给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
此外,中国尚未与一些国际公约实现完全契合,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与合作。
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在适用范围上的边界。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与标准来实现,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其次,中国应加强国际私法方面的研究与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国际私法人才队伍。
这将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提高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声誉与实力。
此外,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起草与修订,并将其及时纳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这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法律角度的解析
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法律角度的解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文化差异,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跨国公司之间经济纠纷的产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探究。
一、经济纠纷的产生原因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2. 合同履行问题:跨国公司在开展跨国合作时,往往需要签订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繁多、多语言版本以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困难,进而引发经济纠纷。
3. 知识产权问题:跨国公司涉及到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差异下,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
4. 资本流动问题: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活动涉及到资金流动,而在外汇管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下,资本流动受到一定限制,引起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针对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法律角度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法解决:针对跨国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解决。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当地法律,寻求争端的解决。
2. 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跨国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跨国公司可在合同当中规定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组织或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商业机密保护等优势。
3. 法院诉讼解决:当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时,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跨国诉讼中,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法律适用和裁判执法等问题,需要仔细掌握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规定。
4. 双边协商解决:在经济纠纷发生初期,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纠纷。
国际协议书的法律适用与跨境执行难题
国际协议书的法律适用与跨境执行难题协议书是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各国之间的共识和合作意愿。
然而,在跨国合作中,面临的法律适用与跨境执行难题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就这一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协议书中,涉及的当事方往往存在不同的国别背景,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一项关键性任务。
首先,当事方可通过协议书中的选择法律条款来明确适用法律。
然而,这种选择应当符合国际公序良俗的原则,不能与国际条约或惯例法相抵触。
其次,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当事方亦可依据主权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主权原则认为,适用法律应当由各国自行决定,但需尊重国际共同原则和国家利益的合理平衡。
然而,即使选择了适用法律,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差异巨大,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存在解释、完善与适用上的困难。
其次,法律文本之间的歧义以及国际条约的缺乏也使得适用法律的确定变得困难重重。
此外,国家间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主权争议与不同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增大。
二、跨境执行难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应的是跨境执行难题。
即使得出了有效的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其在国际范围内的执行仍然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院系统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认可与协作度不高,缺乏相关的协议与机制。
其次,国际执行手续的不统一与程序上的差异也增加了执行的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国际合作与协调。
一方面,各国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起多边和双边的协商与合作机制。
通过这些机制,当事方能更好地展示证据、解释纠纷事实,并寻求更全面、公正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与专门机构的介入也是重要且必要的。
这些机构可以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和规范,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以提高各国法院和执行机构在跨境执行问题上的执行能力。
除此之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也可为解决跨境执行难题带来便利。
通过建立国际合作的信息共享平台,当事方可以更加便捷地追踪案件进展,并及时沟通与协商。
2020年10月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应该具有(A)A.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B.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的国籍C.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住所D.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居所2.世界贸易组织中存在的单独关税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和(D)A.石油输出国组织B.非洲联盟C.英联邦D.欧洲联盟3.国际贸易实务中,选用FOB贸易术语时,会在术语后注明一个名称,该名称是(B)A.承运人姓名B.装运港名称C.目的港名称D.收货人姓名4.解决因提单产生争议的法院通常是(D)A.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地的法院B.卸货港所在地的法院C.船旗国的法院D.承运人所在国的法院5.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是(C)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海运单6.规定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条款是(B)A.维斯比条款B.喜马拉雅条款C.汉堡条款D.鹿特丹条款7.关于“水渍险”,表述正确的是(C)A.属于一般附加险B.属于特别附加险C.赔偿单独海损D.不赔单独海损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受让方取得的最高权限是(A)A.独占许可B.排他许可C.独家许可D.普通许可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说法正确的是(A)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对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D.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0%10.BOT合同经营和运作中会出现很多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不属于政治风险的是(D)A.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和汇出B.国有化C.征收D.政府增加税收11.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约定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C)A.仅限于用尽国内的ADR程序B.仅限于用尽国内的司法救济C.仅限于用尽国内行政复议程序D.仅限于用尽MGA的争端解决程序12.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方面的问题达成的协议是(A)A.TRMs协议B.GATT协议C.ICSID协议D.GATS协议13.关于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通行做法的是(B)A.公司事项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B.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C.所有问题适用双方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D.所有问题适用《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4.国际投资中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这原则是(B)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平等待遇原则D.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15.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核算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A)A.收入费用分配原则B.引力原则C.实际联系原则D.密切联系原则16.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出两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声明,二是(A)A.申请仲裁主体保留声明B.仲裁适用实体法保留声明C.商事保留声明D.仲裁适用程序法保留声明17.法院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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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邱永红一、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
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 (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国籍原则作为内国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效力的依据,这已为国际法所确认,几乎所有国家都以某种形式接受了这一原则。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
如美国证券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它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
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
影响原则早先主要作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根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逐步将其扩大适用于决定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欺诈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
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
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其享有管辖权。
法院宣称:“我们相信国会意图使证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保护在美国的交易所购买了外国证券的国内投资者,以及保护国内证券市场免受对美国证券的不当涉外交易之影响。
”最近在Consolidated Gold Fields PLC. v. Minorco(哥菲尔德集团公司诉美诺科)一案中,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这起复杂的证券法与反托拉斯法案件中依靠影响原则,裁定由南非公司控股的卢森堡公司在与英国的一家金矿公司合并中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欲被兼并的英国公司在美国拥有大量资产且其本身2?5%的股票(其中一部分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由美国投资者认购,这也许是为数很少的外国公司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而被判适用于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案例之一。
又如,瑞典的《证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员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或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辖。
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行为原则。
行为原则又称主观领土原则,即一国对于其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以外,该国也有权予以制裁。
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外从事证券交易时上当受骗,则只要此项活动同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就会受到美国法的惩处。
科斯科数据处理设备公司诉马克斯威尔案是运用行为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
原告美国公司声称,其在英国的子公司受了英国被告人的欺骗诱惑,在伦敦股票交易所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的股票。
案中大部分欺骗活动是在英国发生的,但其某些错误意思表示是在美国作出的,法院根据这些行为及其对美国权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辖权。
第二上诉法院在IIT v. Cap(ITT公司诉范卡普公司)一案中,以外国被告在美国的行为只具有“准备性质”,与其在国外活动相比较“规模小”,因而不具备“直接”(direct)和“重要”(material)特征,拒绝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同时该院表示,一旦发现外国被告公司的财产被其美国代理人享用,那么如此即会产生对美国国内的不利影响而引发域外司法管辖权。
当被告均为美方或主要是美方,而证券活动具有美方性质,法院会更主动地套用“行为”准则而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在IIT v. Cornfeld(“IIT诉科恩菲德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定发行股票的外国子公司隶属于一家美国母公司,因而“整个交易活动没有什么海外性质……除了股票购买人是外方以及订购会在国外传达之外”。
只要被告与美国有牵连,即是美国母公司下的外国子公司,法院即可运用“行为”准则行使域外管辖权。
而联邦第八上诉法院对Continental Gain(Austr alia)Pty. Ltd. v. Pacific Oilseeds Inc(“大陆谷物(澳大利亚)公司诉太平洋油种公司”)一案的判决,可谓是迄今为止美国法院行使域外证券法管辖权最具争议性的。
该院法官认为,只要被告(外方)在美国进行了大量的欺诈行为,即使对美国国内商业没有任何负作用,法院亦可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同时,该院对行为的“实质性”(materiality)和“主要因果关系”(direct causation)都作了较为宽松的解释。
联邦第三上诉法院在SEC v. Kasser( “证券委诉卡塞”)一案中,均采纳“大陆谷物公司”一案中第三上诉法院的论理而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但是,上述阐释遭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Zoelsch v. Arthur Anderson Co.(“佐斯诉阿瑟安德森公司”)一案中批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发生在美国的证券活动与行为只对外国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美国法院不应对其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在各国根据上述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的同时,由于这些适用对象所在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对此类行为也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形成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对象重叠适用的现象,从而导致各国证券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
从形式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内外国法律在效力上的对抗,实质上,这种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总体上而言,目前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入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
其次,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而引起的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最后,外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引发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间发生冲突。
而由内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
因此,解决国内外证券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国单方面限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各国利用国籍原则和影响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往往会造成与其它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抵触,因而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
如瑞士、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政府在美国法院依据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起诉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干涉,或对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供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
有鉴于此,晚近各国开始有限度也管束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其重要表现就是创制和发展了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的核心是要求一国将证券法律适用于主要发生在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时,应平衡本国利益和其它有关国家的利益,即应以不对其它国家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和本国所涉利益大于外国所涉利益作为本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判例和立法已开始采行此原则。
2、协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
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它国家所接受,不致同他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与冲突。
例如,由于各国证券法中有关反欺诈的规定内容相差不大,实践证明,这类规定的域外适用很少遭受其他国家的抵制。
此外,一些国(区)际组织也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各国证券法律实体规定的协和,如欧州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
3、通过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它国家的做法以协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英、法、日、澳大利亚等)均允许到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
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立法上的差异。
例如,美国在其1990年对1939年《信托契约法》第301条第1款第1项的修正案和1995 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案》(Fair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均规定了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
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内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
此外,在解决内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上,目前尚无有效的国际条约,但一些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的努力对缓和冲突起了积极作用。
如欧盟(原欧共体)近年来相继颁布了《内部人交易指令》、《准入指令》、《上市公告书指令》等,这些指令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已为欧盟各国本国法所吸收或承认,这无疑对解决各国的证券法律适用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5、各国制订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
从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相继在其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订入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
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1967年的《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草案)》、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第13号法令》、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如前所述,为解决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各国开始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订入了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
但由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性,各国在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上大相径庭,分属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把证券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与其它债权法律适用并置。
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阿根廷国际私法》等。
(2)、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它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