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苏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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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闽地税函[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2007年6月5日)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鉴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07号)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土地增值税申报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以及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的《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据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填报《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填报《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报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柯金水等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柯金水等免职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柯金水等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6
•【字号】厦海政〔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柯金水等免职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3〕9号文通知:
免去柯金水的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职时间为2023年1月;
免去黄剑敏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职时间为2022年11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1995年4月19日)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

《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办税员条件和职责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闽人批复[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闽人批复〔2013〕228号)省会计职改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授予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闽会职办函〔2013〕5号)悉。

经研究,批准确认由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请予公布。

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2013年7月12日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人):林孔智福建省财政厅(3人):林小华、杨丽丽、李敏晖福建省总工会(1人):郑际坪福建省交通运输厅(11人):连建兴、林静、钟洁、唐雯、张金洋、上官新春、陈剑、何雪琴、赖黄晗、黄亚锋、陈建华福建省林业厅(1人):郑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1人):俞昌龙福建省民政厅(1人):陈功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人):徐新佳福建省卫生厅(3人):刘玲、林惠云、陆守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人):吴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1人):蔡可泓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人):李粮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陈静福建省煤田地质局(1人):吕吉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胡小芳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1人):梁艳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人):游俊红、林晖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1人):肖永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人):黄良生福建工程学院(1人):宋芳福建教育学院(1人):张伟民福建医科大学(2人):邓小妹、林大柱福建中医药大学(2人):林燕、陈亨强福州大学(1人):陈忠清华侨大学(1人):王付海集美大学(1人):苏小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1人):陈真安福建日报报业集团(1人):卢兰香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3人):王燕、林东斌、朱燕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人):陈颖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1人):曾丽芳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人):吴碧华、兰雄海、邱启泉、吴韩华、方奇、刘文庆、杨清河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人):蔡赛梅、王文萍、陈洁、王重力、黄丽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人):苏如明、黄妹金、杨静丽、庄景荣福建中旅集团公司(1人):陈惠贞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3人):李坤祥、辜智勇、郑美芳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人):郑丹、王才英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人):唐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人):张国生、郑周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六办公室(3人):潘小芬、XXX、邹丽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16人):林青、陈艳、倪蔓、李艺青、蔡贤玮、邢有海、侯巧春、肖五三、林佳、李洁、曾政林、李红艳、林雄坤、林明文、吴立婷、黄宗林福州市(26人):何菁、李智铭、陈立文、何华芳、温云辉、林文敏、庄文兵、陈萍、林芳、林晓璟、陈俊、郭辉、李群、罗斌、吴丹文、钟招明、刘怀志、潘登飞、蔡义珍、陈智力、侯献廉、詹先威、倪青峰、方艳云、许琳、念承喜厦门市(81人):张磊、柴丽霞、杨秀云、刘莉、刘世超、谷芳、郑素芬、陈宁欣、吴永灿、洪淑华、郑宏华、王海燕、杜江、陈春梅、郑蓉贞、李怡、周励、廖金海、黄坤、赖永雄、黄信忠、陆建伟、柯志宾、林文荣、孙贵才、张宝华、邱嘉、雷红、陈国记、詹毅、陈昭新、杨建福、李晓、李鹏、陈晶、林巧治、罗娟娟、毕晓娟、李黎雄、何向华、赖碧虚、陈淑真、柯使进、卢丽玲、吴爱琴、孙汉全、赖萍萍、蒋冬梅、李富颖、林秋桂、洪瑛琪、郑若榕、廖晓坤、杨健、张凌燕、赵井芳、张峨、毛育铭、廖仙芝、黄凯东、何星、郭丽旋、苏惠雅、羊首道、张荣成、叶育琴、颜建沛、黄德良、陈晓春、陈宇麟、王亚楼、曹杰岚、陈婉红、苏敏莹、陈枫、叶福平、陈朝荣、郭为纲、陈玉妹、苏圻立、林专漳州市(10人):戴霞琴、苏惠娜、何秋勇、郭少洪、郭毓娟、张婉婷、张素华、张锦毅、林学容、沈瑞华泉州市(17人):文敏、刘正利、方冰、余堤强、黄清队、杨群芳、吴玉分、林明凤、杜萍萍、王雪香、陈淑芬、李毅芳、徐洋明、蔡克斌、黄小蓉、庄清洪、王国南莆田市(7人):王素华、张滨溪、郭香仙、陈晋珊、郑美琼、蔡建良、傅翠萍三明市(16人):邓桂萍、巫圣义、王克萱、杨宗新、方华雄、章新拓、张珍贞、王淑可、林珠娣、黄清辉、方秀明、谢淑娇、黄小珍、陈家全、姜秋金、夏让东南平市(17人):兰益文、刘丽华、洪海霞、应宝琴、林美、蔡秀成、张荔、邵代斌、陈连凤、郭建苏、陈莉、余美玲、洪春玲、王曦萍、金德年、廖真良、严魁龙岩市(10人):王美玉、罗晓华、史国灿、郭晓波、熊桂花、廖婷婷、刘金光、林晓芬、胡小荣、张玮宁德市(10人):吴蕙旻、江云、张秉胜、陈榕、高有辉、黄燕、吕石文、陈丽芳、叶宏、姚巧红附件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人):姚木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人):蔡先强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人):陈国联福建省地震局(1人):金成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2人):刘敏、林斌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五五二台(1人):高筱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袁靖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吴燕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3人):陈松、庄羿、陈建平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人):吴锦霞南昌铁路局(1人):陈烨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厦地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网站税收法规库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本单位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我局转发上级文件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28号)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8号)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号)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18号)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2号)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厦门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号)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3号)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6号)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75号)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2号)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3号)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81号)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56号)1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83号)15.《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厦工〔2005〕52号)二、我局制定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0件1.《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1989〕综176号)2.《关于印发税收若干业务问题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1996〕012号)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厦税政一〔1997〕09号)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行为确定计税营业额政策依据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7〕15号)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3号)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三[1998] 4号)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27号)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4号)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6号)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8号)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一〔2000〕12号)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14.《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2000〕22号)1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计算机广域网络征管信息系统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7号)1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82号)1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01〕155号)1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4号)1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46号)2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审核评税实施暂行办法》(厦地税发〔2002〕68号)2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05号)22.《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联合发文厦财税〔2003〕4号)2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1号)2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2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2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70号)2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2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115号)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6号)3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9号)3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25号)3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0号)3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4号)3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64号)3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非正常户处罚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144号)3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7〕59号)3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8〕27号)3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邮电局关于推行邮寄纳税申报的联合通知》(一般文)3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6号)4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55号)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0号)附件1中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闽国税发〔2009〕168号

闽国税发〔2009〕168号
附件1:
福建省国税局“百佳所得税业务能手”名单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及部门
现任职务
阮亮

清流县国家税务局嵩口分局
副主任科员
黄颖漫

晋江市国税局英林分局
副分局长
林国英

龙海市国税局角美分局
科员
苏辉旭

永安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副科长
邹水贤

泰宁县国家税务局杉城分局
副分局长
廖明娇

安溪县国税局综合业务科
副科长
副分局长
王培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副主任科员
骆建威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分局长
林福尧

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广平分局
副分局长
曾进

福州市鼓楼区国税局稽查局
科员
何伟志

福州开发区国税局征管科
副科长
徐洪耀

诏安县国税局稽查局
副局长
简荣桥

南靖县国税局船场分局
副主任科员
钟志福

秀屿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科员
杨隆胜

邵武市国税局征管科
副科长
陈生强

龙岩开发区国税局龙腾分局
副分局长
赵俊华

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三保分局
副局长
方静

晋安区国税局象园分局
分局长
黄宇文

三元区国家税务局富兴堡分局
科员
张滨

沙县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副科长
沈金福保

清流县国家税务局龙津分局

单位共同犯罪案例

单位共同犯罪案例

CLI.C.79698厦门三益贸易公司、杜益村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单位犯罪中的共犯及主从犯问题)/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520210&keyword=厦门三益贸易公司(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59号。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捷、孙文华。

被告单位:福建省厦门三益贸易公司。

公司地址:厦门华星大厦十一楼。

诉讼代表人:胡德身,三明市供销机械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杜益村。

200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邹字虹,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惠敏;审判员:许庆林;代理审判员:王绮。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二)诉辩主张1.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7月,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特贸公司)轻纺进口部为在国内销售走私进口的975.186吨马口铁,由该部业务科长陈小清(已判决)找到时任被告单位厦门三益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杜益村,要求被告单位三益公司为特贸公司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杜益村为给其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贸易的情况下,指示被告单位三益公司的财务人员按陈小清的要求虚开了在没有实际货物贸易的情况下,指示被告单位三益公司的财务人员按陈小清的要求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给厦门特贸公司商场,发票号码00022898,货物品名马口铁,数量975.186吨,票面税额人民币991 897.0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 826 585.42元。

为此,被告单位厦门三益公司从中牟取了人民币259 410.25元的非法利益。

同时,为解决上述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被告人杜益村经汕头人陈焕昌(另案处理)介绍,让汕头市河浦区中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厦门三益公司虚开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166384~00166390,货物品名马口铁,数量合计975.186吨,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989 063.15元,价税总额人民币6 807 081.72元,并向厦门市国税局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989 063.15元。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郑冠林等116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郑冠林等116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郑冠林等116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郑冠林等116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厦地税发[2016]4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及《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郑冠林等11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嘉奖。

具体名单如下:市局机关:郑冠林、徐于平、赵宇、蔡贵平、陈维、蔡志元、洪小莹、张标敏、陈宗贤、高毓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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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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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
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待遇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9﹞259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验旧购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验旧购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验旧购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验旧购新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13日)各纳税人: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加强发票管理,强化发票查验机制的有效落实,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我局从本月起开通“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发票验旧”功能,并在全市全面实施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6月起,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以下规定按月办理发票验旧后,方可继续购买使用发票。

二、发票验旧分类:发票验旧分为一般验旧和特殊验旧,建筑安装等特定行业采用特殊验旧,其他纳税户均采用一般验旧。

(一)一般验旧:由纳税人填报《发票验旧情况表》。

填报同类发票时,只要开票日期是同一个月内,且发票号码连续,不管是否同本发票,都可并为一条记录累计填报。

否则应按发票号码段分别填报。

对某本发票一个月只开一部分的,也要据此办理发票验旧。

(二)特殊验旧:对建筑安装等特定行业的发票验旧实行按份填写《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将每份发票的开具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客户纳税人代码、开票项目、金额、时间等内容逐份填报。

三、发票验旧的方式:发票验旧方式分为网上验旧和上门验旧。

网上申报纳税户均采用网上验旧方式,其他纳税户采用上门(一)网上验旧:纳税户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从网上报送《发票验旧情况表》或《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办理网上验旧,并定期(可以一季度或半年)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带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办理实物验旧手续。

1、网上验旧操作步骤:(1)登录“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国税函[2014]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27号)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2013年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也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年度申报。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3]2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3]2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
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12号2003年12月9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1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陈乃希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乃希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与工程基建挂靠合同书》约定,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陈乃希提供名义上挂靠,以便于陈乃希办理各种手续(如建筑工程报批、提供资质、房地产销售等),并收取挂靠管理费人民币6万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管理费4万元,建筑行业管理费2万元)。

从资金投入,到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商品房销售(处置)定价、收款、缴纳税金等均由陈乃希个人自主决定,自负盈亏。

鉴于以上事实,对平潭县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陈乃希按岚地合[2000]001号合同中明确的出让地段、四至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不对外销售,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不征营业税;销售时按规定征税。

特此批复。

——结束——。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伊黎等任职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伊黎等任职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伊黎等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10
•【字号】厦海政〔2021〕149号
•【施行日期】2021.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伊黎等任职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接厦海委干〔2021〕70号文通知:
伊黎任海沧区嵩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泽松任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以上任职时间从2021年10月算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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