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述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及沿革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
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二、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契约自由其三,自由竞争根本目的在于强调私人意思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
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三、问题的产生:幻灯片82、问题的症结:幻灯片10幻灯片12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的出路在 于何方。
由此而出现了两种路径:改良 革命现代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革命 幻灯片143、解决的途径A 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B 国家介入解决——可行幻灯片15国家的职能职能一词通常的含义是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或功能。
国家经济职能指国家基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而对社会经济应起的干预和影响作用。
国家经济职能的发展: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幻灯片16国家职能的变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领导者守夜人对干预私人领域的谨慎与克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介入私的领域民商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幻灯片17二、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经济原因: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2)理论原因:1)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2)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3)法律(部门法)原因:1)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与行政法)2)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政治原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幻灯片18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幻灯片19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点:⑴经济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部门法概念⑵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现代经济法的完整体系⑶伴随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两大法系经济法律制度相互接近渗透幻灯片202、我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2)十年内乱阶段(3)新的历史发展阶段(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幻灯片21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概念的由来●(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三、经济法概念发展及有关流派的界说幻灯片22四、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的外延:
社会法的外延与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界 定,有大社会法、中社会法、小社会法三种观点。大社 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乃是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 性的法律。中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是调整维护自然人 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 律、基本生活保障性法律、公益法以及教育权利保障法 均属于此类。小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专指社会保障法, 也就是社会安全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 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 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 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 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 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 则。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 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 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 2. 两者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经济法作 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其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 谋而合。 3. 两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 关系。 4.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 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背景知识: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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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 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 一是,国家通过政 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 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 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 作协议等。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
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 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 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 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 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 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 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 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 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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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 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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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 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 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 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 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 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 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 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 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 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案一、教学目标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了解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奠定基础。
二、教学内容1.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3)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4.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市场秩序法律制度(3)宏观调控法律制度(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5)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教师通过讲解、分析、举例等方式,系统地传授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2.案例分析法: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讨论法:组织学生就某一经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4.自学指导法:指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四、教学安排1.总学时:32学时2.教学进度安排:(1)经济法概述(4学时)(2)经济法律关系(8学时)(3)经济法律责任(4学时)(4)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6学时)五、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30%,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
2.期中考试:30%,闭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3.期末考试:40%,闭卷考试,全面考查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六、教学建议1.强化课堂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注重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4.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5.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考试压力。
本教案旨在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课程提供教学指导,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经济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24
4、在调整方法上
•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
则”。
• 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经济法
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 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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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法律属性上
• 商法:确认保护盈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维护公平
交易、保护交易安全。 • 二者殊途同归,都发挥着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
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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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 1、产生的背景不同 • 2、基本原则和宗旨不同 • 3、调整对象 • 4、调整方法 • 5、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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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公共利益。(最初行 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现代行政法任 务的双重性:维权和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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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 2、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 也强调国家之手。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和工作人员的强制 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呈强行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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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 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需要借 助于国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以弥 补传统商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现代 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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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一、概念比较 •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联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作用
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 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民和公民。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的根源分析------从"理论市场缺陷(机制性缺陷或功能性缺陷-不可克服)"到"现实市场的缺陷(结构性缺陷或体系性缺陷-可克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市场不灵而需要“政府权力介入”,进行适度而必要的政府干预的结果。
进一步科学认识政府介入市场的理由——市场缺陷。
市场缺陷的经济学解释包括如下原因:(1)市场势力,即垄断。
(2)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
(3)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因为联系而必然对外界带来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的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4)公共物品,即有些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使该种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
(5)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允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
(6)收入分配不公,包括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配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
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缺陷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
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
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
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同。
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逻辑。
对于现实的市场,是因为我们现实市场发展不完全,而使理论市场所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施政府干预的理由:(1)市场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系
联系
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关系。
区别
国际经济法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Nhomakorabea国际私法
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是
国际经济法
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强制方法
战争或武力解决、第三方干涉、反报、报复、平 时封锁
非强制方法
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解
国际私法
和解、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国际私法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法中涉 外经济法规
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国内法渊源( 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学说或法理)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判例)
国际经济法
诉讼、调解、协商、仲裁、谈判
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国际公法
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
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
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
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
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
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
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
“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
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
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
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
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司法部专业师资进修班(经济法)资料之五(二)经济法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同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是有联系的,是相互渗透和交叉的。
因此,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由于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所以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但是,很显然经济法的某些概念受民法的影响较大,如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合同与经济合同等,有些概念对经济法和民法来说是共同的,如法人、自然人等。
经济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中的法律部门,有许多经济关系民法是无法调整的,如计划方面的经济关系,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关系和其它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经济关系,等等。
由于它们调整经济关系的侧重不同,这些区别主要是:(1)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也调整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也调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在调整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点,经济法与民法是相互渗透与交叉的。
但是,进一步探讨还是可以区分的,例如,通过法人与个体经营户或农村社员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将其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就可以由经济法调整。
而公民以其劳动所得的收入,直接或间接获取自己生活所需的消费品等,在这些方面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2)主体的差别。
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公民。
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一方是社会组织。
民事主体主要是公民,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等。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一方是公民。
看起来是很相似的,但是进一步探讨还是可以区分的,经济法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时,和民法、在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时,主体的不同是很清楚的,但是在涉及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从表面上看就有相同的地方。
国际经济法绪论、基础理论汇总
国际经济法绪论、基础理论汇总绪论一、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二、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及其地位国际经济法学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国际经济法学发展概述“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法学产生涉及问题广泛:(1)建立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问题。
(2)经济自由化与政府规制及其国际协调问题。
(3)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经济合作体制。
(4)经济全球化与环境、人权、劳工保护等关系的协调问题。
(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问题。
国际组织推动国际经济法及其研究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1)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2)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综合起来进行研究。
(3)国际经济法学的各分支部门蓬勃发展,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体系。
四、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开放与法治意识。
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中国主权和利益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能力(二)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方法1.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方法2.法学的研究方法3.跨学科研究方法五、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三层次法律规范调整私人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性规范管理涉外经济交易活动的国内公法规范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七编十七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第一编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2.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 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4. 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素养,培养学生遵守经济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2.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3.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违法行为的种类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4.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5. 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概述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经济法案例,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经济法问题,提高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4. 实务操作法:模拟经济法律实务操作,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经济法基础知识教程。
2. 课件:制作精美、清晰的课件。
3. 案例材料: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案例。
4. 实务模拟材料:设计经济法律实务操作场景。
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互动情况。
2. 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作业的完成质量和速度。
3.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
4. 实务操作成果:评价学生在实务操作中的表现。
5.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实施步骤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经济法的定义和特征,引导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2. 讲解经济法律关系:详细讲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3. 分析经济法律责任:分析经济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
4. 介绍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讲解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途径。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原因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
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
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
[1]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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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 (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 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 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 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 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强 胜若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 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 野之内,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 情救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 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 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 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 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要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 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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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 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 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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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 下发展趋势:(1)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 一切。(2)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 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 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 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 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 法中分离出来,如宪法、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 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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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 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 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 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 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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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 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为了启动行政管理,必须赋予政府权 力,树立政府权威,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管理主体,相 对方是管理受体,两者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政府可能侵吞相对方的主体人格。为了避免这种现象, 作为行政法主要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 讼法从许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权力、规范了政府行为、明确了政 府责任。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 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通过依法设立市场监管机 关和宏观调控机关并赋予它们相应的市场维护权和宏观调控权, 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盲目性和无序性,其关注的核 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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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 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 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 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 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 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 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 必须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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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 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 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 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 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 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 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 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 强加的东西,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 就此而言,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 济法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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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 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 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 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 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 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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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的 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 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维 护行政受害人的诉权,保障行政受害人获得赔 偿,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 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 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 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 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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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两者的主体不同。 •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监管和进 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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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 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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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 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 就没有民法。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强胜若汰, 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 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 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 法,经济法通过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创立维护人们 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 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新恢复市 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 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本 法”、“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 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 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
• 3、两者的权力不同。 • 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 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 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 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 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 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 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 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自由裁量不大。在经济法关系中,许多经济法 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 务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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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 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 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共 性和干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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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
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 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 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地 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意思自治只能存在于意思自 治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意思自治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 这种意思自治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 意思自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思自治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 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真正实现人 人意思自治,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 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 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意 思自治。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 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 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必须依靠经济法,由它进行总体 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 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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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 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和 宏观调控关系,提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进 行宏观调控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 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 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 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 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 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律部 门就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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