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立嗣继承中的财产因素_吕宽庆
宗祧继承论文立嗣继承论文:论中国传统的立嗣制度
宗祧继承论文立嗣继承论文:论中国传统的立嗣制度摘要:宗祧继承制度是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立嗣是宗祧继承的重要度。
宗祧继承制度的原则详见于周礼,封建制度破坏以后。
逐渐形成为民间家族中的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各朝各代的法律对宗祧继承和立嗣都有详细的规定,至清王朝达到了完备的程度。
探讨立嗣制度的形成和内容,对研究整个古代社会立嗣制度的发展和作用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宗祧继承立嗣继承嗣子一、中国宗祧继承之发展(一)商代的继承制度殷人尚质,亲亲多仁,其表现在王位继承上即采用立弟之制,这即是兄终弟及。
立弟是殷人常法,若无弟时则立子以继承,立子是商代身份性继承中的次选。
从司马迁《史记》关于殷人王位继承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殷人基本上遵循的是立弟之制。
故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云:"商之继承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自汤至于帝辛二十九帝中,以弟及兄者凡十四帝,其传子者亦多传弟之子。
"殷人选择立弟继承,其用意在于防止在帝位继承上的争夺。
"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
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
特如传弟即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
"但立弟之制也有弊端,王国维非常清楚地指出,兄弟之亲不如父子之亲,兄之尊也不如父之尊,而关于己身之后是该立兄长之子还是弟之子,这又构成一个大问题,所以,兄弟间亦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发生,所以,商代有九世之乱。
鉴于这种情况,周代商而掩有天下,不得不另立一新制度来革除商代继承制度的弊端。
(二)周王朝的贵族阶级中形成的一套完善的立后制度这一新的制度即是嫡长子继承制。
周人尚文,尊尊多义,其表现在继承制上即采用嫡长子一系相承的继承制,这就是常说的"父死子继"。
何谓嫡长子继承制?即是父死立嫡长子,嫡长子死立嫡长孙,嫡长孙死立嫡长曾孙,一直保持嫡长子一系承袭宗祧和王位。
清朝的后嗣问题与皇位继承
清朝的后嗣问题与皇位继承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其近300年的统治期间,后嗣问题和皇位继承一直是朝廷内部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讨清朝后嗣问题的背景、解决方案以及对国家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
【引言】清朝建立于1644年,由满洲族建立,其在后嗣问题上的独特性与众多封建王朝大为不同。
因为满洲人口较少且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不稳固,所以在皇位继承问题上必须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
【后嗣问题的背景】满洲统治者知道,对于一个王朝的存续与繁荣而言,后嗣的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满洲族在中国的统治地位脆弱,所以后嗣的选取颇具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朝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后嗣的合法性和世袭权益。
【皇位继承的解决方案】1. 世袭制度:清朝采用了明朝的世袭制度,确保皇位在皇室成员之间传承。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政权,减少了内部争斗和混乱。
2. 优先男性继承:清朝坚持男子优先的继承规定,排斥女性继承皇位。
这也与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相一致,认为男子更合适承担国家政权。
3. 定期举行的皇位继承仪式:为了确保皇位的平稳过渡,清朝每隔一定时间都会举行皇位继承仪式,让继承人获得正式的皇位接班资格。
4. 实行兄终弟及制度:当皇帝去世后,其遗孀和幼弱的儿子由亲王或亲王之子监护,以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
同时,这也是为了加强皇室内部的垂制和控制。
【后嗣问题对国家政治稳定的影响】1. 绰绳可托的权力:通过世袭制度,清朝保持了权力的相对稳定,避免了交替政权的不稳定局面。
饱受战乱的中国社会得以相对稳定,政治、经济和文化得以发展。
2. 社会不公平:男子优先的继承制度导致了对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剥夺了女性对政治权利的参与。
这大大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女性的发展空间。
3. 统治权力的摇摆不定:尽管世袭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政治稳定,但在一些皇帝无法选择合适的后嗣时,权力传承可能导致威权集权的动荡和不确定性。
【结论】清朝的后嗣问题与皇位继承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挑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世袭制度、优先男性继承、皇位继承仪式等,清朝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清代皇位继承制度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清代皇位继承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发展演变历程中,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
它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之处。
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皇位继承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曾先后出现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4种模式。
此外,康熙帝的继位主要由孝庄皇太后而定,雍正帝则是利用康熙帝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中的失误,侥幸取得皇位。
晚清三次以懿旨确立嗣君方式出现的皇位继承个案(包括未能成功的己亥建储),继承人与皇帝的辈份关系及其承继关系,也各不相同。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恪守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无论在实施中出现何种情况,这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具有静态特征。
与此不同,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呈现出不断改革调整,以便更加适合客观形势需要的演变轨迹,具有动态的发展特征。
这种制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拘泥于已有模式的限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原有制度及时做出更改、修订,甚至废弃的特点,反映了满族统治者的创新、务实精神。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的不断变化,实际上主要是择嗣标准的反复变化,以及储君、储权的时有时无。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选立储君的标准,有过数次改变。
汗位推选制下,八王(诸贝勒)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在八王范围内推选汗位继承人。
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时,以皇子是否具有嫡长身份,作为择选皇位继承人的唯一标准。
秘密建储制下,皇帝是从选贤的标准出发,择定皇位继承人,但优先考虑具有嫡长身份的皇子。
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形态中,择嗣标准出现了由贤能到嫡长,又到二者兼顾,既择贤而立,又重视嫡长的变化,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懿旨确立嗣君的皇位继承形态下,血缘关系与年龄因素,是慈禧所考虑的主要方面,即在去世皇帝无子情况下的嗣君人选,除去是近支宗室成员外,还要具有叶赫纳拉氏血缘,同时必须是幼龄。
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
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作者:陈静来源:《文物春秋》 2017年第3期2015年夏,笔者有幸得见一批清中期至民国时期的地契文书,共50余件,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镇倪杨屯村私人收藏。
据收藏者介绍,这批文书为刘氏先人所留,包括该家族成员的分家文书、土地买卖文书、房屋买卖文书等,几十年来,集中保存于密闭的木盒中,藏在祖宅的房梁上,因房屋修缮才得以重见天日,故而整体保存完好。
翻阅过程中,一件过继文书引起笔者的注意。
文书书写在一张宽约54厘米、高约30厘米的红色纸上,内容为刘棣春因胞兄刘槐春“乏嗣”,在族人、中人的见证下,自愿将自己的二儿子刘恩第过继给刘槐春。
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十柒年”(1901)(图一)。
为研究方便,谨按文书格式抄录如下:1.立合同字人刘棣春。
因胞兄乏嗣,奉养无人,弟今同亲族人等,情2.愿将次子恩第代产承嗣收在胞兄槐春膝下,授室养老送终,以承宗3.祀。
后日房宅、地土、家具只得承嗣子永远为业。
所有代产开列于后,如4.有族人争执,有亲族人等一面承管。
三面言明,五家情愿,均无反悔,恐后无5.凭,立字为证。
6.光绪二十柒年四月十三日立。
同亲族人:杨化麟冯元庆刘杏春桐春陈兆泰国勋胞侄:刘恩诏7.所有代产落于嗣书以上:8.代地三股道地五亩,代西东行西半截东树土科地基不代。
9.代家具织布机一张,七印锅一口,西河大缸一口,唐山大缸一口,小缸一口,10.大坛子一个,伙硫轴一个。
老坟地东许恩第葬埋坟墓。
合同口讫近年来,过继文书在全国各地偶有发现,年代跨越明清至民国,甚至延续到建国前后。
学术界多从两种角度研究过继问题,一是在法律层面梳理历代继承法的演变,主要有滋贺秀三、朱勇、张晋藩、梁治平、张佩国、张小也、吕宽庆等法律史学者;二是在社会史层面分析过继与宗族的关系,主要有安·沃特纳、冯尔康、郑振满、邢铁、程维荣等社会史学者[1J。
笔者以此次发现的过继文书为切入点,以阐释古代社会过继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过继这一观念对传统中国人的影响。
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作者:张亮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6年第03期[摘要]清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律例中,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立嗣与继产的关系极为密切,继产已经成为立嗣的重要目的;第二,不再严格区分收养和立继篇三,限制了亲生女的财产继承权。
同时,在户绝财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官员做出的判决及形成的事例也应被视为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透视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建构过程,可将其彰显的法文化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宗法本位主义与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倾向;二是诉求情理与尊重习惯相结合;三是对利益平衡的追求。
[关键词]户绝财产继承,立嗣,宗法本位主义[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06-0029-06“户绝”一词的正式界定出现于《唐律疏议》,其中“立嫡违法”条将其明确为“无后者,为户绝”。
一般认为,户绝的含义主要是指没有男性子孙。
不过,这一看法并不全面,唐宋时期对于“户”的理解不仅在于父系嗣续方面,同时也将其视为承担赋役的单位,如此一来就“并非以无男子为户绝。
如户内还有女口,则不能称为户绝”。
因而,户绝之意还应指作为承担赋役的户的所有人口皆已绝尽,亦表明“户绝”具有“绝户”之含义。
鉴于目前关于户绝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唐宋时期,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较少,所以本文的分析视角将聚焦于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以扩展和深化这一主题的研究。
同时,由于当下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户绝财产继承的制度梳理,本文则进一步就制度所彰显的法律文化展开探讨,由此形成对这一论域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与阐释。
一、清代以前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继承方式以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主。
宗祧继承主要根据宗法原则强调继承人的身份应当符合“嫡长”原则,所以只有一人具有继承资格;而财产继承可以基于宗法或血缘等要求使多人具有继承资格。
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嗣制度是一种继承制度,即财产和权力的继承必须在家族中进行,而不能在外部,因此,这一制度被称为“嗣制度”。
在中国古代,嗣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变化和演变,而这些变化和演变往往与历史的背景息息相关。
早期的嗣制度主要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家族长子通常被视为嗣子,父亲在儿子还未成年或未婚时允许分配一些财产或权力予其他儿子或其他亲族,但是这些分配一定要在家族中进行。
这种嗣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并不是一种严格的制度,而是一种基于人情和利益的约定。
随着刘宋王朝的建立,中国的嗣制度逐渐走向了稳定和规范化。
在刘宋时期,嗣子不再限于家族长子,而是可以在家族内选择具备继承能力和品德的人任命为嗣子。
同时,嗣子的继承顺序也止于家族内的男性子孙,而不再考虑长幼之分。
继刘宋之后,嗣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又经历了一些变化。
在南北朝时期,嗣子可以是长子或太子,后来又出现了少数民族统治的嗣制度。
唐代时期,嗣制度再次得到规范和明确,儿子的排名、年龄和智能都是建立在岳父和大臣的评价基础之上。
宋代时期,“旅次”嗣制逐渐发展,在“旅次”嗣制中,儿子可以被选择至其他家族继承家产和权力。
到了明清时期,嗣制度逐渐走向了繁琐和复杂。
由于统治者的反封建立场,政府开始规范和控制嗣制度,儿子的生育能力和品质都被要求严谨,并使用监察的方式加强相关规定。
明清时期制定的《皇明统制》和《大清律例》规范了嗣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嗣子的继承顺序和权力范围,嗣制度真正成为了一种严格的制度。
最后,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嗣制度的发展历程趋向于完善和规范化。
对于继承权的选择、排名、继承范围和规范等方面的改变,都体现了经济和政治文化的演变和历史背景的变化。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多元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嗣制度已不再完全适用,但其发展脉络和历史价值仍值得我们回顾和学习。
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
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包括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
血缘承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为的拟制血缘关系也为民间社会所认可。
作为绝嗣无子的救济手段,清代中原地区不同家庭面临的立嗣选择是多元的,乡村社会生活图景有其自身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标签:中原地区;立嗣;契约文书中国传统宗法社会里的宗祧承继问题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关注①。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一方面偏重于上层的制度和相关规制,旨在探求中国民事规则的本土资源;一方面注重恢复区域内民事习惯的本来面目,受资料的限制,研究主要集中于有千年文书的徽州地区。
由于中国地域的广阔和各地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促使我们更要进一步加强区域民俗史的研究工作。
为此,本文通过对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继嗣契约文书的研究,力图全面揭示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的立嗣民事习惯图景,从而为更加深入地认识清代乡土社会和民间秩序提供一些参考。
②笔者从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契约文书中整理出的大量继嗣类文书主要来自豫西和晋南,属于狭义中原地区的范围,该地区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区域,其文化研究更具有普遍意义。
③所谓绝嗣,是指一个家庭没有男性传承人,民间通常称之为“绝户”或“断香火”。
这在传统家庭中是一个很严重的危机,除了可能面临老无所养的问题外,宗祧血祀也将断绝,没有给自己祭祀的人,成为馁鬼,成为“不祀之鬼”将是人的最应悲哀的不幸的命运。
④对此,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往往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从相关契约文书来看,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是灵活和多元的。
一、同姓继嗣为了保持宗族血缘关系,立嗣首先考虑在本宗的范围内选择,这是立嗣的基本原则。
在本宗的原则下,又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规定,以维护宗法秩序。
清代律典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规则,《大清律例》关于立嗣的规定指出:“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
伏惟尚飨:清代中期立嗣继承研究①
伏惟尚飨:清代中期立嗣继承研究①史志强摘 要:本文关注清代中期普通民众的立嗣问题。
作者利用刑课题本等档案材料揭示立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距,包括立嗣双方亲缘关系的疏离复杂,立嗣继产时分割方式的多元变化及其背后嗣子年龄的低幼化分布、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家庭利益考量和经济因素影响;再利用笔记、方志、文集将清中期的具体情况置于社会演进的大背景下,纵向研究立嗣问题的传承与变迁,尝试探究其中的性别问题,立嗣与收养界限不断模糊,血缘观念日益淡化的历史进程。
关键字:清代;立嗣;继承;财产分割;血缘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②,古人非常重视血缘和婚姻基础上父系血统的延续,夫妻结合的重要任务就是生育男性子嗣以绵延家族③。
然而任何时代婚后不育都并不罕见,还有一部分男性因为各种原因并未娶妻纳妾,这种情况下就要选择一个男性继承人以延续血脉、继承财产,这就是立嗣。
传统的立嗣,以现行民法概念来分析,兼具“收养”与“继承”的性质,即属于“身份法”的范畴。
表明类似含义的词汇很多,如“立继”,“收继”,“继嗣”等,笔者这里研究的立嗣继承是指择选后代以承继血脉、遗产,有承嗣赡养目的的收养抱养也在讨论范围之内。
清代沿袭唐宋以来的继承法传统,立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又可分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
宗祧继承是指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个男性嫡子或嫡孙享有宗祧继承权,以使祖宗血食不断。
封爵继承是政治权力和经济特权的转移④。
本文探讨社会中下层普通汉族民众的立嗣问题,所以聚焦于立嗣中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清代中期这里指乾嘉时期,此时正值中国传统社会晚期,国门尚未打开,传统社会的诸多特征依然存在;又是近代社会的前夜,不久之后汹涌而来的西方思潮与纷纭变幻的政治格局深刻的改变着时人的行为方式。
通过对这一时期立嗣问题的具体考察,可以了解当时的婚姻财产关系,有助于构建中国家庭与家族的近代转向路径。
传统的家庭史研究分为家庭、家族、宗族三个层次,立嗣是家庭为家族、宗族延续而做出的变通行为,与这三个层次密切相关。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作者:吕宽庆来源:《中州学刊》2014年第03期摘要: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
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
关键词:清代;州县官;司法;教养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30-06清代州县官事务繁钜,不但掌管行政事务,还有地方司法职能。
清代州县官在任期内都要处理大量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特别是数量最多的民事诉讼直接反映了清代的地方社会问题,而州县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又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权力对法律及与此相关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态度问题,也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官员对地方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法。
故本文选取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司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清代州县官在法律适用和维护地方秩序上的方式方法。
一、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职掌清代地方最小行政单位为县和府属州、属厅,一般合称州县。
州县官从国家行政的角度看是最低层级的政府官员,但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看,他们却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其在地方治理与地方控制体系中地位最为重要。
清人对此也有清楚的认识,“雍正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地方事务,全资料理。
”①清代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其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并不是常设,只是根据州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州县长官须独力完成州县一切事物,其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则显而易见。
按清朝制度规定,州县职责有“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②。
虽然州县官职责较多,但“首在狱讼”③。
乾隆曾指出:“各省州县与民最亲,凡大小案件,无不始于州县。
清代亲属继承制度
清代亲属继承制度
清代亲属继承制度是指在清朝时期,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亲属之间的继承顺序是由血缘关系和男女身份确定的。
在男女平等的情况下,首先继承的是长子,其次是次子、三子,以此类推。
如果没有儿子,女儿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女儿的继承权要比儿子低。
此外,妻子、媳妇等妇女在继承上是没有权利的。
清代亲属继承制度的实施,使得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更加公正合理,同时也促进了家族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长子继承制容易导致家族内出现分裂和矛盾,同时女性的继承权受到限制等。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这种制度也逐渐被废除,被更加合理和公正的继承制度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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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亲属继承制度
清代亲属继承制度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其亲属继承制度相对比较严格。
在这个制度中,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和排行来决定的。
从血缘关系上来看,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是最主要的方式;同时,根据排行,长子继承家族的主要财产,其他儿子则要分得一定比例的遗产。
除了儿子,父母、兄弟姐妹、叔伯、侄子等亲属也可以继承遗产,但在权重上则要比儿子低。
如果没有儿子,亲属之间的继承顺序则按照血缘关系和排行的综合考虑。
此外,在清代的亲属继承制度中,还有一些限制和规定。
比如,儿子必须是合法的婚生子,非婚生子只能作为养子;同时,女性的继承权相对较弱,一般只能继承一定比例的遗产,而且必须要有儿子作为代表才能行使继承权。
总之,清代的亲属继承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以儿子为主要继承人,对于其他亲属的继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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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特点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特点一、秘密立储清朝的皇位继承制度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秘密立储。
这一制度始于康熙朝,康熙帝鉴于明朝皇位继承的混乱局面,为了避免皇子之间为争夺储位而引发动乱,于是决定采用秘密立储的方式。
这种方式下,皇帝生前不公开宣布储君人选,而是将写有储君名字的密旨藏在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后,等到皇帝驾崩时,由顾命大臣将密旨取出,遵照遗旨确立新君。
这种立储方式既避免了皇子间的争斗,又保证了皇位继承的有序进行。
二、重视皇子教育清朝皇帝非常重视皇子的教育,这是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清朝的皇子教育制度非常严格,包括经史学问、弓马武艺、书画技艺等方面的教育。
这种全面严格的教育旨在培养出德才兼备、文武双全的储君,以确保皇位继承者的素质和能力。
这种对皇子教育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储君素质不高引发的政治动荡。
三、防范外戚干政清朝的皇位继承制度中,防范外戚干政是一个重要的特点。
清朝皇帝在选择储君时,注重选择那些母族势力不强、外戚难以干预的皇子。
同时,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对外戚的活动进行了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外戚不会干预政治。
这些措施有效地防范了外戚干政的情况发生,保持了清朝政治的稳定。
四、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在清朝的皇位继承制度中,权力的平衡与制约也是一个显著的特点。
清朝的皇位继承制度既不是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也不是完全的皇帝选定制。
清朝在确立皇位继承人时,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如嫡长子的品德和才能、皇帝的个人意愿、朝臣的意见等。
这种综合考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力的平衡与制约,避免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同时,清朝还通过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等机构,对皇权进行了一定的制约,确保了政治的稳定和权力的正常交接。
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古代国立嗣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贵族家族内部的继承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嗣制度也是家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对于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家族制度和继承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最初形成是与社会的阶级制度和土地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古代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家族财富的主要形式。
而贵族家族拥有的土地和财富也是他们社会地位的象征。
贵族家族的继承问题也成为了社会稳定和家族权力的保障所依赖的重要因素。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土地和家族财富的重要性,嗣制度是非常严格的。
通常情况下,继承者都是家族长子,母系氏族制度下则是母系继承。
这样一来,就能够保证家族的土地和财产不会分散,从而保证了家族的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传承。
随着时间的发展,古代国立嗣制度也经历了一些变革。
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兴起对嗣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皇权和封建贵族的地位比以往更加重要,因而对于家族继承的管控也更加严格。
这样就导致了一些世袭制的形成,许多爵位和荣誉都成为了家族的世袭财产,继承的权利也更加严格规定。
在部分国家,还形成了一些特殊的继承规定,如皇位继承制度等。
这些继承制度不仅关乎个人家族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继承的规定和法律也更加严格和保守。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也受到了宗法体系的影响。
宗法制度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家族组织形式,也是家族继承制度的保障。
在宗法体系下,嗣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宗法意义,即不仅是家族财产和权利的继承,更是对家族血脉和族谱的延续。
宗法体系下的嗣制度也体现了尊卑的区分和家族内部的权力关系。
继承者的地位和名分是严格规定的,既要符合宗法原则,更要符合家族内部的权力关系。
因而,家族内部的继承问题也是家族权力关系的重要体现。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社会的变革和家族制度的演变。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嗣制度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定。
继嗣与继产:明清以来徽州宗族的族内过继
继嗣与继产:明清以来徽州宗族的族内过继张爱萍【摘要】族内过继是明清以来徽州社会延续宗族世系的主流做法,虽然也存在异姓继承方式,但仅是少数家庭的选择.徽州宗族在遵循国家法的前提下,从继子的人选到如何上谱书写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并载入族规家法以为定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族内过继行为.现存徽州过继文书具有丰富的内容,再现了族内过继的具体实态,而过继文书的订立,意味着过继得到了宗族的承认,继子获得了合法地位,宗族也试图通过文书把继子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下来,以避免当事人日后产生纠纷,我们从中能够看到徽州宗族对乡村社会控制权的不断强化.【期刊名称】《安徽史学》【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8页(P82-89)【关键词】继嗣;继产;徽州;宗族;过继文书;财产权【作者】张爱萍【作者单位】合肥学院中文系,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8;K249一、引言过继是无子或户绝的家庭为延续宗族世系、祭祀祖先神灵而将家庭之外的人立为子嗣,亦是传统社会比较重要的一种立嗣承继方式。
由于徽州素重宗法,讲求宗族血缘的纯洁性,在宗支乏嗣的不得已情况下,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从族内寻找合适的继承人选,虽然也存在养子、义男、赘婿等异姓承继方式,但显然不是徽州宗族的主流选择。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在国家法的指导下,对族内过继的人选、资格、上谱以及继子的权利、义务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过继而可能产生的纷争,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宗祧的延续。
目前学界对明清宗族继承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两个路径下进行的,一是滋贺秀三、朱勇、张晋藩、梁治平、柏桦、张佩国、张小也、吕宽庆等法律史学者梳理了历代继承法的演变,考察了宗族法视野下民间继承的各项规定,探讨了民间因争继财产而引起的纠纷①相关成果主要有[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张小也:《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吕宽庆:《从清代立嗣继承个案看清代地方官对法律正义的救济》,《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柏桦:《户绝与财产继承:清代民事审判中的情理法》,《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沿袭前朝、参汉酌金,GDP世界第一的清朝人,财产是怎样继承的?
沿袭前朝、参汉酌金,GDP世界第一的清朝人,财产是怎样继承的?2022-12-18 11:53·伩蕊说史引言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因为离我们距离最近,我们对它的印象很多停留在清末的许多细枝末节之中,留下来腐朽,落后,封建,愚昧等标签。
但是抛开这些着眼于细节的成见不谈,客观来看,清朝的GDP直到清朝末年,都是世界第一的,那么在这样一个拥有相对巨量财富的朝代,人们是怎样继承财产的呢?一、沿袭前朝,吐故纳新清朝可谓是我国封建王朝中别具特色的一朝,少数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不说,人口,疆域,财富,社会生产力等等,都是封建社会的巅峰存在,出现了康乾盛世。
在入关前,满清,或者说女真,却是白山黑水里的森林樵民,猎人等等。
他们生活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人口实在说不上多,许多的部落还相对野蛮,财富积累也不多。
这个时期,满族的财产继承别具特色,就跟他们的社会一样,处于较原始的阶段,通常是用“析产”的方式进行。
用今天的话简单地说就是爱谁谁。
但这里的爱,一般是不包括女性的。
一家的财产分配,全凭家主个人的喜好。
直到皇太极继位,满族才算是整体完成了封建化,那么这时候就有许多事情需要考虑和建制化了。
加之这时候财富的积累的急速加剧,财产的继承制度提上了日程。
皇太极像与原始的按个人喜好分配财产一同的,满族还有幼子继承,这是在满族社会里普遍存在的。
这也存在于蒙古族和藏族的财产继承习惯中,不同的是,满族并不像那两族一样,真的留给最年幼的儿子,满族的幼子泛指没有成年的儿子。
这就多了一些灵活性。
所以努尔哈赤的财产,在他在世的时候,就分成了两拨分配了,一拨是给成年的子侄,另一拨是在他晚年,分给了三个幼子。
皇太极将这些思想和习惯开始编入了法制的内容里。
努尔哈赤像另外,清入关前后,军队活动频繁,伤亡大,这里也出现了应运而生的,家主死后,财产全部由妻子继承的规定。
这些都来自于习惯,和礼,后来渐渐吸纳入法。
皇太极的身边有许多的汉儒大臣,汉臣提出的“参汉酌金”,也就是参考汉族,酌情考虑后金,开启了满汉融合的局面。
清代云南道教财产相关问题探析
清代云南道教财产相关问题探析
杨金东
【期刊名称】《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5)006
【摘要】宗教活动通过一系列行动链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相关联.修建宫观的资金来源,可以反映民间社会的关系网络和权力生态.同时,根据宫观重修的间隔和频率,综合其所需资金多寡、货币购买力高低等因素,也可判断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安定程度.重修宫观的碑记因而具有了经济史和社会史的意义.以道教为例,分析清代云南宗教财产的获取路径、使用途径以及纠纷方法,对于认识清代云南民间社会亦有所裨益.
【总页数】6页(P24-29)
【作者】杨金东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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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古代国立嗣制度是指君主或贵族通过立嗣(即指定继承人)来继承权力和财产。
这一制度在古代中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在发展中经历了一系列变化。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君主或贵族通过立嗣来确保家族的延续和权力的传承。
通过指定合适的继承人,可以避免权力真空和家族分裂,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古代国立嗣制度经历了逐渐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在古代中国的明清两代,国立嗣制度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化的发展。
明代实行了皇子继承制,限定了皇位继承人的范围,并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
清代则进一步细化了继承制度,明确了皇位继承人的资格条件,确保了皇族的纯正血统。
古代国立嗣制度的发展还受到宗法观念的影响。
在古代社会中,宗法观念十分重要,注重血统的传承和家族的延续。
根据宗法观念,继承人应该是血统纯正、符合家族传统的人。
在立嗣过程中,除了考虑继承人的个人能力和品行外,还要注重家族血统的纯正。
古代国立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容易导致继承人的竞争和内外斗争。
由于权位的重要性,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争夺和厮杀,甚至可能引发内战和血腥冲突。
它加强了社会等级的固化和不平等。
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权力和财产的继承,大多数人则被排除在外,缺乏平等的机会。
现代社会中的国立嗣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随着民主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国立嗣制度逐渐被取缔或大幅改革。
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个人能力的发展,继承权力和财产的依据也更加合理和明确。
在现代君主制国家,继承人通常是君主的合法子女,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古代国立嗣制度是一种确保权力和财产传承的制度,经历了起源、完善和变化的过程。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国立嗣制度受到历史、地域和文化的影响,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它也带来了竞争和不平等等问题,需要与现代价值观进行审视和更新。
清代妇女家庭养老初探
清代妇女家庭养老初探
吕宽庆
【期刊名称】《兰台世界》
【年(卷),期】2016(000)017
【摘要】清代妇女养老保障是清代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依靠家庭养老,即清代妇女依靠卑亲属提供养老保障,即主要依靠儿子、嗣子、女儿女婿及其他亲戚实现个人的家庭养老保障.由于清代小农经济盛行,故此,清代妇女家庭养老整体保障能力并不强.
【总页数】3页(P109-111)
【作者】吕宽庆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 450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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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清史研究A u g.2006 第3期S t u d i e s i nQ i n g H i s t o r y N o.3 法律制度论清代立嗣继承中的财产因素吕宽庆[摘要]清代立嗣继承法律关系发生时,财产因素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原来准宗教性质的宗祧祭祀的意义变得模糊。
大量的立嗣继承纠纷都源于人们对财产的觊觎和争夺,争继即是争产。
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清代社会人口压力增大、资源的日渐短缺,道德和宗族习惯法的影响和约束减弱,另外清代地方官的司法实践对此也起到了负面作用。
[关键词]清代 立嗣继承 财产[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6)-03-0022-09T h e R o l e o f P r o p e r t y i nt h e A d o p t e dS o n s'I n h e r i t a n c e i nt h e Q i n g D y n a s t yP r o p e r t y p l a y e da n i m p o r t a n t r o l e i n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i n h e r i t a n c e b y a d o p t i n g s o n i n t h e Q i n g p e r i o d.O r i g i n a l l y,t h e s e m i-r e l i g i o nc h a r a c t e r o f a n c e s t o r s a c r i f i c e d i s t o r t e d t h e i n h e r i t a n c e p r a c t i c e s.Al a r g e n u m b e r o f d i s p u t e s a b o u t a d o p t e d s o n s i n h e r i t a n c er e s u l t e d f r o mg r e e d y s t r u g g l eo v e r p r o p e r t y.I n c r e a s i n gp o p u l a t i o n p r e s s u r e,s c a r c i t yo f t h er e s o u r c e s a n d d e c l i n e o f t h e o b l i g a t i o n o f m o r a l i t y a n dc o m m o n-l a wo f c l a n w e r e t h e m a j o r f a c t o r s c a u s i n g d i s p u t e s.A d d i t i o n a l l y,t h e l e-g a l p r a c t i c e s o f t h e l o c a l g o v e r n m e n t h a da n e g a t i v e i m p a c t o n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i n Q i n g p e r i o d. 立嗣是指无子或户绝的家庭过继家庭之外的人为子,以继承家产,充当家庭的身份性继承人,肩负宗祧继承的责任。
中国古代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法伦理被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而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崇,人们对血缘关系、血食祭祀有强烈的认同感。
敬祖、收宗是宗法制下的当然之义。
男性继承人也就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一个家庭只有有了男性继承人,“亲亲”之义才能体现,祖宗血食祭祀才有了保障。
古代中国宗法制下对男性继承人的强调导致了立嗣这一继承方式的出现。
在古代中国,立嗣要旨在于继爵,故有天子、诸侯、大夫及士的继嗣之法,而不言及庶人匹夫,故古礼继嗣重在继爵。
至汉代已无世爵可言,其时朝无世仕之官,家无世祀之庙,立嗣继爵位对普通人而言已无多少可能,故世人立嗣只为祭祀祖先,以使祖先血食不堕。
在清代,社会压力增大,资源变得短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立嗣的形式还在,但其实际意义已开始发生变化,立嗣开始成为人们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一种必要手段。
这一情况使得财产因素在立嗣问题中占据了十分突出的地位。
一、财产因素在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成立时的作用 继承财产是立嗣继承的应有之意。
虽说立嗣继承属于身份性继承的方式,其侧重点也在于身份继承,但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成立之后,[收稿日期]2005-10-20[作者简介]吕宽庆(1974-),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讲师;郑州450015 22就建立起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关系,嗣子在继承发生时,属于第一位继承人,财产继承属于其继承期待权。
于是,财产因素在立嗣时就得到了格外的看重,立嗣的发生,一方面由传统的宗法意识、宗族习惯决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立嗣后嗣子的权利地位如能继承财产等因素的影响,它既能直接促成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也能阻碍立嗣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财产问题成了立嗣继承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首先,财产继承是立嗣继承的应有之意。
嗣子对嗣父母的财产有最优继承权,人们在选择嗣子时,一般都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的方式确认嗣子对财产的继承权利。
如乾隆二十五年,徽州民人李枝鹤因“年迈乏嗣”,“又兼患病,自情愿收长兄枝燕次子小凤承绍,所有父遗关分内田地、山堂、器皿、屋宇并己受产业等项,一并嘱与侄小凤管业”①。
李小凤一出嗣李枝鹤,其嗣父的“产业等项”都交给李小凤“管业”。
嘉庆十五年,徽州民人凌氏五房尊长凌大倚等择取凌记为凌大洪嗣子,并“将大洪位下靠众祠东边房一间、各处田地、坦土、山场、该得分股所领眼仝一并尽系,同众交与记名下管业”②。
光绪三十二年三月,王芝“因一生无嗣,承祭乏人”,于是择取胞侄王朝后为嗣子,而“所有房产、地亩、家具、牲畜等项,均与朝后承受,不与诸侄相干”③。
再如光绪三十二年二月,甘肃民人田且令入赘岳父佘聚林家为子,并改名为佘正财,而“佘聚林所有房屋、家产、业基以(当为“一”———引者注)并着于佘正财承受,不管别人事。
”④这是清代立嗣的家庭或家族通过正式合同文本———立嗣单确认了嗣子的财产继承权利。
其次,财产直接决定着立嗣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一方面,有一定财产的家庭在立嗣时,往往比较容易,因为家产的缘故人们愿意出继,如上面举的三个例子,嗣子通过立嗣继承法律关系都得到了一定的财产,由于有财产继承期待权,人们在利益驱动下,很容易做出选择。
时人对此不解甚或不满,如清代学者毛奇龄针对当时社会上立嗣问题感到不解,他说:“今非封建之世,无诸侯、宗子二者,则有何继嗣?而民俗纷纷,终年争继,且造为律文,有以长继长绝幼不绝长诸说,勒为金科,致残害骨肉,攘夺财产,讦讼不已。
”⑤毛奇龄实际已经指出了汉代以降立嗣的真意:攘夺财产。
清代官员董沛无奈地叹道:“(人)以区区财产之故,舍天属之父母而父母他人,将使生我鞠我之恩付诸度外,其始不能尽一日之养,其继不能服三年之丧,其后不能奉百世之祀,苟有人心能无警惕!”⑥由于人们的趋利性,立嗣者的财产是一个很大的诱惑。
但另一方面,如果家庭属于赤贫情况,那么在立嗣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人们不愿意过继到这样的家庭,这也属于常情,如乾隆五十六年安徽巡抚朱上奏发生在皖省的一件命案:赵子明系赵千仓缌麻服弟,赵子明有小功服弟赵洪略物故,遗妻吴氏孀守无子,欲将赵千仓幼子三小继立为嗣,屡恳赵子明之父赵三元向赵千仓议继,赵千仓嫌吴氏家贫不允。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赵三元又令子赵子明扶往赵千仓家劝继,赵千仓坚辞不肯,赵三元欲拉拎族众公论,致相扭结。
在争斗中,赵子明救父情急,将赵千仓打死。
⑦故有人叹道:“果其富也,人尽子也;果其贫也,谁甘为窭人子?谁肯谓他人母哉?”⑧再者,财产因素对立嗣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消弱了立嗣的意义。
立嗣是祖宗崇拜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解决祭祀权的重要方式,在古代中国带有准宗教性质,但到了清代,财产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立嗣的原旨构成很大冲击。
这在国家成文法中都体现出来,在《大清律》“立嫡子违法条”中律文不曾涉及财产因素,而在例文中,前六条均涉及到财产问题。
“第一条言立嗣后生子,家产准其均分。
第二条言孀妇守志者,合承夫分,仍凭族长继嗣。
三条言义男女婿亦许分给财产。
四条又申明义子等项仍分给财产。
五条则明言希图财产,勒令承继之罪。
六条又申言争产争继酿命之事。
无条不及财产,可知争继涉讼无不由财产起见,科条安得不烦耶!”⑨因为财产的原因,立嗣问题往往复杂化,使得很多家庭筋疲力尽,因为“宗族之内贤否不齐,往往受贿徇私,袒分左右,经年累月胥役充盈,及两造事平,而继产已尽矣”,徒使人“扼腕太息”⑩。
23虽然说人们立嗣是为了承接宗祧,而且嗣子基本都是宗族内的晚辈,有着血缘上的联系,但实际上人们在无子而立嗣时往往是要付出一定财产方面的代价。
要么是为嗣子的本生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要么是分拨出部分田产交给嗣子的本生家庭,甚至有的亲族中人都要分沾部分利益。
如光绪时董沛在宁波为官时审理的“俞徐氏等控案判”:俞徐氏夫死无嗣,立远房侄子春东为子,作为代价,俞徐氏划拨田三亩给春东本生父俞善福,可以看作是“以田易子”。
1安徽太湖人黄阿查和黄阿徐两婆媳寡妇坐拥厚产而无嗣,黄阿查之子黄登彝于雍正四年故世,遗妻徐氏,由于族中近支无可继之人,雍正六年黄氏族人商议为黄阿徐择立远房族侄黄二为嗣,立有嗣单,亲支族人都画押,黄阿徐姑媳二人有依,但也付出了财物代价,其中仅付给亲支黄扶武田产就有“三石七斗”。
12这种以财产作为立嗣的部分对价的情况说明,清代的立嗣继承同立嗣之制的初衷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在立嗣时对财产继承期待权的过多关注导致了清代立嗣意义的削弱。
但当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立嗣时嗣子家庭或宗族出于某种原因而让嗣子带产入继,这或者是为了宗房考虑,或者是嗣子本生父怜爱自己的儿子所为。
这种例子较少,但也同样反映出财产因素对立嗣的影响。
同治七年陕西人董乃犹和梁开风等人在为梁氏长门四人择立嗣子时,因为长门一支的“业产无多”,经过“亲族等公议”决定:“伊承祀四人俱得带本门业产,承长门之祀,伊四人父兄等均依从无说。
”13二、因财起意而改继、逐继在清代,由于财产问题在立嗣继承法律关系的成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人们为了财产的缘故而争继、改继、逐继的事情常常发生,由此而导致民间诉讼,地方官对此极为反感,称那些为财产缘故而争继之人是“贼民”,清代官员董沛说:“欺挟孀妇是谓不仁,贪占家产是谓不义,不仁不义是谓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