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曾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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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典型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金融业典型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裁判要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务按约进行了合作。

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实际是长江担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请求判令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被告张大标辩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没有质押的意思表示;案涉账户资金本身是浮动的,不符合金钱特定化要求,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

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认可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其中第三条“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约定: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担保保证金(担保存款)”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为9511;甲方需将具体担保业务约定的保证金在保证合同签订前存入担保保证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

第六条“贷款的催收、展期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按照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规范担保 防范风险 维护稳定——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

规范担保  防范风险  维护稳定——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

据 调 查 ,目前 常 升 鼹 担 保 业 务 的 E 有 1 家 , 别 为 :燎 原 担 俅 公 司 、银 桥 担 0 分 侏 公 司 、 楚 水 捐 保 公 司 、 心 迕 鑫 担 保 公 司 、 达诚 担保公 司、 舟担保 公一 、 永 鑫 J 众 鑫 担 保 公 司 、 鑫 润 俅 公 州 、 荣 华 担 保 公司 、银信 担保 公刮 。 20 0 8年 融 危 机 爆 发 后 , 妓 励 担 为 保机 构 增 Ⅶ 注册 资小 , 人{ 、 , 扩 保 务 20 0 8年 省 财 政 台 政 策 , 增 资 且 担 保 对 业务餐放 久 : 倍以上 、6 % l务为 巾小 0 f i , 企 业 担 保 的机 卡 给 增 资 额 5 的增 资 勾, % 奖 勋 。 兴 化 市 有 心 迮 鑫 担 保 公 司 、 银 桥 担 保 公 司 、 楚 水 担 保 公 司 、 万 和 担 保 公 司 、鑫 舟 担 保 公 司 、 原 担 保 公 司 等 6 燎 家 担保机构 获得增 资补助 l5 万 元, 占 9 约 全 省 增 资 补 助 资 金 总 和 的 分 之 一 , 年 兴 化 市 担 『 业 义 扶 得 保 费 补 助 、 风 罘行 险 准 备 金 补 助 3 元 , 农 担 保 补 助 5力 涉 9 3 4万 元 。 2 0 3 0 9年 争 取 省 级 财 政 对 担 保机 构的奖励 28 6 4万 元 。财政 资 金 的 扶 持 引 导 , 担 保 业 务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极 大 对 的促 进作 I。 } } j
万元 。
四 、规 范 担 保 机 构 的 措 施
( )强化政府监 督管理 。由政 府牵 一 头成立 金 融办 , 负责地 方金 融机 构 的管 理 。可 在 财 政 部 门 挂 牌 , 人 民银 行 、工 由 商 、经信 委 、税务 、财政等部 门参与 , 明 确 T作职 责 , 建立 相应 的联 席会议 制度 。 ( )加强行业监 管 。明确监管 职责 二 和 内容 , 其 是 规 范 经 营 , 不 规 范 经 营 、 尤 对 按 章 纳 税 、不 按 时 报 送 财 务 等 信 息 的 , 消 财政 补 助 的 申请 资格 , 不 能 开 取 对 展 担保业务 的机 构要 建立撤 消制度 。 ( )制 订 本级 财政 支 持农 村 金融 j_ 相 关 政 策 。 对 涉 农 担 保 、 农 民 创 业 、 农 民合作经济 组织担 保 、 中小企业 信用 担 保 , 农 贷 款 增 长 等 , 订 相 关 的 财 政 奖 涉 制 励政 策 。 同时 , 立 企业 发展 应 急周转 建 基金 及其相 关制度 。 ( )引导 担 保 公 司转 型 。鼓 励 担 保 四 公 司开 展 业 务 的 目的在 于 解 决 中小 企 业 融资 难 问题 , 鼓励 建立 农 村小 额 贷 而 款 公 司 也 是 解决 企 业 融 资 问题 的有 效 手 段 之 。按 照规 定 , 小额 贷款 公 司 的 贷 款 利 率 可 以放 到 银行 基 准 利 率 的 4 倍 。这些 政 策 , 对于 地 下高 利借 贷 的抑 制及 规范 运作 将 起 到很 好 的促 进作 用 。 但 我 省 农 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审 批 目 前 仍 未 放 开 , 此 , 当 引 导 部 分 担 保 公 因 适 司 转型 或 新建 农村 小 额贷 款 公 司 , 成 将 为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担 保 行 业 管 理 的一 项

无锡法院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无锡法院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无锡法院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案例一A融资担保公司诉朱某、B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裁判要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和债务加入承担人追偿。

对于债务加入承诺的效力认定准用担保规则。

如主债务人系债务加入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加入承诺是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否则债务加入承诺无效。

因债务加入承诺无效,导致保证人无法要求债务加入承担人履行清偿责任,侵害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有权参照有关担保无效的规定要求债务加入承担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1日,朱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朱某向某银行借款600万元。

同日,A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A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朱某在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B公司向某银行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愿意履行朱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无论银行对上述债权是否拥有担保,B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自愿履行上述朱某的债务。

后,某银行向朱某发放贷款,朱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某银行催告后,A融资担保公司代朱某向银行全额归还。

A融资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B公司共同向其偿还代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苏021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朱某、B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A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6055079.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另查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某,经营范围中无提供担保业务,在出具承诺书之时未向某银行出具股东会决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苏02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变更原审判决为:一、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A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6055079.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大,司法实践中担保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担保类案件的审理,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秩序。

现就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金融机构在担保类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重。

案件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中,金融机构占比最高,其次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二是相较传统商事案件,担保类案件涉案标的额更高、案情更复杂,案情审理难度也更大。

从案件当事人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在金融、制造、医疗、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均有涉及。

三是从担保的具体类型来看,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仍为主要担保方式。

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近年来也在不断出现,且有上升趋势。

二、担保类纠纷司法实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常见情形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且未书面约定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 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  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五、建议与展望
2、加强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 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五、建议与展望
3、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慎判断提供担保的主体 是否有代表公司进行担保的权限,以避免遭受损失。
五、建议与展望
4、立法机关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 为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追认的条件,以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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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回顾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甲在提供担保时并未经过公司章程 规定或股东会决议,那么其行为构成越权代表。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在签 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影响担保行为效力的关键。如果债权人明 知或应当知道甲的越权代表事实,但仍接受该担保行为,那么该担保行为无效; 反之,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的越权代表事实,那么该担保行为有效。
二、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分析基点
3、公司是否追认。即判断公司是否事后追认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 以及追认的方式和时间。
三、案例回顾
三、案例回顾
以某一具体案例为例,某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 甲以公司名义为乙提供担保。事后,公司发现了该担保行为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但此时乙已经依据该担保行为取得了银行的贷款。甲的行为被认为构成越权代表, 那么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
五、建议与展望
2、加强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 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五、建议与展望
3、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慎判断提供担保的主体 是否有代表公司进行担保的权限,以避免遭受损失。
五、建议与展望

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

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尧清在2004中国担保论坛”上发表了主题为信息不对称: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的演讲。

内容摘要如下:一、信息不对称:中劲案的启示谈到担保业务中如何防范欺诈的问题,以中劲案”为例。

深圳市中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劲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初始资本为1500万元。

1996年底,中劲公司以无产权的玉岭山庄”别墅作为增资变更为3000万元。

其实,使用的验资报告是中劲公司伪造的。

1997年11月,中劲公司以甲壳素项目”向我公司申请贷款担保1000万元,公司经审查同意给予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实际给予200万元,由光大银行某支行放款。

贷款于1999年1月11日到期。

1999年9月银行起诉中劲公司和我公司,结果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中我公司向银行支付了210多万元。

后来我公司发现中劲公司的股东在增资前已连续二年没有向当地工商申请年检,被锁定。

还发现银行在放款的当天就收回了贷款,也就是说,中劲公司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后来,深圳的公安机关以虚假注资对中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刑事立案。

我公司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结果案件再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担保无效,银行返还我公司210万元。

中劲案历时4年。

在这里,我无意与大家探讨这个案件的细节,而是想向大家汇报中劲案给我们的启示。

中劲公司是第一次向我们公司申请担保,结果被中劲公司和银行欺诈。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相对于中劲公司和银行,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我们的调查工作不够,掌握的信息不多,发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与担保业务信息不对称”,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在信息质和量上,一方多余、高于另外的一方。

一方知情程度高,另一方知情程度低,知情程度高的一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去获利,知情程度低的一方因信息掌握不足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目前公司基本已经被此笔代偿拖垮,所有业务均已暂停。

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上述3亿元资金进入的账户亦极为隐秘,该账户在旅行汽车的财务账目中均无显示。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22年4月-图文

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22年4月-图文

银行业务操作风险案例精解2022年4月-图文>>2022年04月本期目录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 (3)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 (3)第二篇:业务风险案例 (7)二、钢贸诉讼升级,探究行业背后银行困局......................................................7三、银行揽储出新招,内保外贷变身理财计划. (11)第三篇:内控合规案例 (14)四、银行员工卷入4亿非法集资案.............................................................. .....14五、柜员失误400存款变4000,银行为追款冻结账户....................................17六、涉嫌虚假出资银行被判败诉.............................................................. (20)第四篇:企业授信风险案例 (24)七、广西2亿元虚假报表骗贷案,银行1.5亿难追还......................................24八、温州担保大王高利贷王朝覆灭............................................................. (26)第五篇:贷后案例 (29)九、1.9亿还贷被拒收,民生与房企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29十、信用社假造死亡名单核销贷款背后的内控问题.........................................33十一、虚假剥离影响恶劣,银行须全面加强合规风险防控..............................36十二、40亿韩ST某大连造船贷款逾期“被续贷”的启示...............................40十三、债权银行定期解冻质押股权实现双赢 (43)第六篇:其他领域案例 (47)十四、塞浦路斯的银行危机及启示............................................................. ......47十五、债市风暴波及银行:国开行工行被约谈,浦发暂代持.. (51)第七篇:本月金融风险事件快报 (54)一、银行代销高风险理财产品需设犹豫期........................................................54二、银行职员买卖客户信息入刑............................................................. ..........54三、国有银行搭售商品被处罚............................................................. .............54四、银监会要求特别注意防控三类风险.. (55)五、银监会:商业银行今年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55六、央行主导研究债市内控,代持交易或出新规 (56)第一篇:核心案例详解一、中信银行副行长“公权私用”,客户4000万资金难追回自2022年起,中信郑州分行黄河路支行副行长郭文雅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高利贷”谋取暴利,最终资金链断裂,被监管部门调查。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最高院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参考(一)

最高院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参考(一)

最高院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参考(一)从最高院判决看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2007-01-23 15:21:47)转载▼ 分类:法律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又极为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担保纠纷案件做出终审裁决。

我们不妨借助该案例,探讨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一、“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一)基本案情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

贷款还款期届满,中福公司未能偿还。

199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并提供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

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负责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以《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的均是赵裕昌。

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控股股东。

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

(二)法院的裁判意见1999年12月,闽都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福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福实业公司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系列教材 审查审批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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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系列教材审查审批岗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系列教材审查审批岗位(试用版)主编:朱大鹏副主编:周琼编写人员:曹慧敏、余翠华、李娜、冷晗、陈海波、唐阔、杜京芝、张慧、朱妍妍、计光、吴独秀、郭欣蕾、何剑、彭爱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3.3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目录第一篇审查审批基础知识 (1)第一章审查审批体制概述 (1)第一节“审贷分离”的提出与审查审批体制的产生 (1)第二节国内外审查审批体制发展沿革 (5)第三节我行审查审批体制 (9)第二章审查审批人管理概述 (12)第一节审查审批人的职责与权利 (12)第二节审查审批人资格管理 (13)第三节审查审批人日常管理 (16)第三章业务品种介绍............................................................................................... .. 18第一节零售贷款授信品种 (18)第二节公司贷款授信品种 (25)第四章审查审批基本操作流程 (52)第一节小额贷款 ............................................... .. 52第二节个人消费贷款.............................................53第三节个人商务贷款.............................................56第四节小企业贷款 ...............................................58第五节公司贷款 ............................................... .. 63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究.............................................................................................68第一节个人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 (68)第二节小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和追究 (72)第三节公司信贷责任认定与追究 (76)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 .. 84第一节授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84)第二节银行授信相关的监管规定 (93)第七章行业风险分析............................................................................................... 0第二篇零售贷款的审查审批要点 (11)第八章小额贷款............................................................................................... (11)第一节小额贷款审查方式 (11)第二节小额贷款审查要点 (15)第三节小额贷款业务审批要点 (23)第九章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47)第一节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审查要点 (47)第二节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审批要点 (63)第三节一手房合作项目审查审批要点 (65)第十章个人商务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77)第一节个人商务贷款审查要点 (77)第二节个人商务贷款审批要点 (91)第三节特殊贷种的审查审批要点 (94)第十一章小企业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103)第一节小企业贷款审查要点 (103)第二节小企业贷款审批要点 (127)第三节特殊贷种的审查审批要点 (134)第十二章合作方机构审查审批要点 (145)第一节评估机构审查审批要点 (145)第二节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经销商审查审批要点 (148)第三节市场方审查审批要点 (155)第四节担保公司审查审批要点 (159)第十三章呆账核销审核 (163)第一节呆账核销概述 (163)第二节呆账核销流程 (164)第三节呆账核销的审核要点 (166)第十四章案例分析............................................................................................... (175)第三篇批发贷款审查要点 (232)第十五章评级授信审查分析 (232)第一节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232)第二节企业非财务因素风险分析 (240)第三节会计报表审查 (247)第四节会计报表分析 (256)第五节评级审查分析 (268)第六节授信额度审查分析 (275)第十六章担保物审查与评估 (283)第一节基本概念与规定 (283)第二节保证担保的审查与评估 (285)第三节抵押担保的审查与评估 (290)第四节质押担保的审查与评估 (295)第五节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工具 (301)第十七章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分析要点 (316)第一节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概念 (316)第二节借款人审查 (316)第三节生产经营情况审查 (318)第四节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20)第五节信用结构审查 (323)第六节贷款风险与收益审查 (324)第七节审查意见 (326)第十八章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分析要点 (328)第一节基本概念和原则 (328)第二节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分析内容 (328)第十九章供应链融资审查分析要点 (335)第一节供应链融资相关基础知识 (335)第二节核心企业审查 (336)第三节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及授信方案审查 (338)第四节审查结论 (349)第二十章内保外贷业务审查分析要点 (350)第一节内保外贷业务概述 (350)第二节信贷部内保外贷业务审查要点 (350)第二十一章项目贷款审查有关知识 (356)第一节建设项目有关行政许可法规 (356)第二节建设项目投资构成及估算 (373)第三节建设项目财务评审有关税费的计算 (388)第一篇审查审批基础知识第一章审查审批体制概述本章摘要:纵观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沿革,审查审批体制的概念从无到有,到现在的不断演变,看似千变万化的背后,有一些必然性的理念在引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曾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曾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曾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粤01民终24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慧黄文劲苗玉红【审理法官】任慧黄文劲苗玉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曾某1;肖某1【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曾某1肖某1【当事人-个人】曾某1肖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会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会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会源方金贵林家宝【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直接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6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直接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6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6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戈沈巍张佳誉【审理法官】邹戈沈巍张佳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当事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当事人-个人】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当事人-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平、凌可君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平、凌可君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平、凌可君周子凡【代理律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梦怡;温韩洋;房文敏【本院观点】一、被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其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事故损失的条件,因此一审对此所作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其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事故损失的条件,因此一审对此所作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支持其主张,对于上诉人的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上诉人提交了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证明其误工损失,上诉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误工费的认定提出异议,缺乏依据。

三、本案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十级伤残,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曾章伟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曾章伟
2宏观环境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担保公司的领导层应该时时关注宏观的态势从国际的经济情况趋势例如资本市场的变化货币市场的变化趋势例如资本市场的变化货币市场的变化石油价格的变化有色金属的价格变化纸浆价格的变化粮食价格的变化等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程度和时间从而推断到所涉及到的一些行业如外向性的加工业石化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制造业等通过研究大体对一些行业和地区所在企业进行风险程度的划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 919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06 292元,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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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25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4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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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制度 (1)《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宗旨原则、目标方针、机构设置、
决策机制、管理职责、管理规程、体系建设等制度;
(2)《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关岗位风险管理职责及其 风险管理奖惩制度;
(3)《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确定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批、 实施、监管等工作程序、审批程序和控制程序;
3、担保公司的风险受被担保人(通常是债务人)的资信影响,被担保 人的信用决定着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判断往往成为 风险控制的关键;
4、担保公司依靠经营“或有负债”生存和发展,风险控制实质是化解 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尽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
5、担保公司的风险来自内部和外部,但防范的重点却是担保公司自身 的内功深厚与否,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强化 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建立规范的担保公 司风险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一2005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

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

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

2006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

2006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成立。

当事人三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11月12日主债务成立,2005年12月11日主债务履行期满。

2006年6月11日保证期间届满,此时乙方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拒绝。

案例二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分析路径之厘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分析路径之厘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分析路径之厘定作者:陈维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3期摘要:公司担保效力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由于涉及关联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判断路径则更具争议。

学理上和实践中对此均问题分析路径未形成统一结论。

许多法院裁判时着眼于《公司法》第16条性质分析。

若将第16条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违反该条提供的担保无效。

然而,此种分析路径并不能真正解决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问题。

《九民纪要》用越权代表制度来统一公司担保效力的裁判路径,更符合《公司法》第16条目的。

《公司法》第16条实质上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

在越权代表场合下,行为效力判断的核心在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将相对人主管状态客观化,转化为相对人审查义务界定的问题。

一般认为,相对人应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尤其《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此时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更高。

关键词:关联担保;效力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越权代表;相对人审查义务一、问题的提出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的效力问题,或者说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①一直以来既是公司法也是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其在公司相关纠纷中首先就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根据《九民纪要》的观点,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相关规定判断担保行为效力。

关键在于区分担保合同订立之时债权人的主观状态: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同时,《九民纪要》明确地提出相对人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在此之前,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判断并不统一。

学界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路径以《公司法》第16条性质为依据来判断合同效力;另一种是通过越权代表制度判断担保效力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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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1308130011 3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借款后拖欠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的本金及借款利息,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并接受被告方来包装公司用其在金信担保公司的 股权转让款和红利抵偿部分上述借款本息、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担保费及 其滞纳金。其中,2005年第3、4季度的利息、2006年度全年的利息、2007年 全年的利息及2006年11月20日到期的本金100万元、2007年11月20日到期的 本金300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垫款费用、垫款补偿金、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 担保费及其滞纳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在金信担保公司的320万元股权转让所 得及红利合计3 514 112元,均已由本院(2008)浏民初字第337号案件判决 处理,但该判决书并未被执行完毕。 2008年6月2日,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来包装公司发出提前收回 全部余欠贷款的通知,其理由是被告方来包装公司未按时偿还部分本息。 2008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分别为 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其所欠前述贷款中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231 231元、 233 772元、258 423元、228 932元。2008年11月20日,原告金信担保公司 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到期贷款本金400万元。2009年2月26日,原告金 信担保公司为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代偿了被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提前收回的 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126 764元。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 曾章伟
0109
201308130011
1
2005年6月28日,方来包装公司与金信担保公司订立《委托协议书》,该协议 书约定:一、由金信担保公司为方来包装公司的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彩印包 装厂项目贷款1 600万元提供担保,方来包装公司向金信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支付担保费;其担保费的计收方式: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根据主 合同确定的担保金额和借款期限收取担保费,即按年率2.9%收取;2、担保费 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年收取一次(即在出具保证合同之 日收取第一年的担保费,次年同日收取第二年的担保费,依次类推);其滞纳 金的计收方式: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金信担保公 司同意的,金信担保公司按费用总额每天向方来包装公司收取1‰的滞纳金; 二、方来包装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 产抵押或质押给金信担保公司,以作为指定借款人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并 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方来包装公司与金信担保公司订立的《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方来包装公 司以如下方式向金信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方来包装公司以位于浏阳市生物医 药园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 348.4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5 375.51平方米)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2005年6月28日,方来包装公司与金 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同日,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 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平、王利民也分别为方来包装公司的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分别与金信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5)《担保项目“三查”管理制度》: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的 原则、方式、内容、程序等制度; (6)《反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7)《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标准及评级程序和办法 (8)《项目风险评估管理制度》:风险评估指标、内容、范围及评估标准、 程序和办法;
(9)《客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利 用等方面的制度;
(10)《风险预警及危机处理管理制度》:
0109外来风险包括:政府干预风险、政府政策风险、与贷款提供者串 谋、现行法制缺陷、市场服务体系不足等风险。 2、宏观环境变化引发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的领导层应该时时关注宏观的态势,从国际的经济情况 趋势,例如资本市场的变化、货币市场的变化、石油价格的变化、有 色金属的价格变化、纸浆价格的变化、粮食价格的变化等,对中国经 济的影响程度和时间,从而推断到所涉及到的一些行业,如外向性的 加工业、石化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制造业等,通过研究大体对一些行业 和地区所在企业进行风险程度的划分。除了关注国际的经济态势外, 同样也要高度关注国内和本地域的各种政策、鼓励和倡导的产业、国 家的金融货币政策等。通过决策层对宏观态势的关注和研究,才能更 好地制定和调整担保公司的经营,从而避免公司在战略上造成的重大 失误。
0109 201308130011 2
同年6月29日,信用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 500万元(其中,方来包装公司为1 600万元),年利率6.435%,借款期限为5 年,借款用途为:方来包装公司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彩印包装厂。同日,金 信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金信担保公司对方来包装公 司项目的 1 600万元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信用 投资公司与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方来包装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方来包装公司向信用投资公司借款1 600万元贷款,用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新建 彩印包装厂项目的建设。委托贷款期限:即从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 日止,共计5年(其中:宽限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19日止)。还 款计划为:2006年11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1 月20日,2010年6月29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 万元、300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当被告方来包装公司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 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该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取均委 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经办。同年6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的1 600万元贷款由 信用投资公司委托原商业银行浏阳支行全额发放到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商业银行 浏阳支行开立的账户。另查明,此前方来包装公司在原告金信担保公司入股320 万元。 2005年7月25日,原告与方来包装公司就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 押物(属方来包装公司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建筑物)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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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偿付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度担保费197 994.52元(即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及滞纳 金(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 四、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 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 一、二、三项款项及本案诉讼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王芳来、张世龙、杨远仁、谢凤连、汤华星、廖海波、刘兰平、王利民对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总额中超过第 四项中被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六、驳回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第 五项中的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 919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06 292元,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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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风险
1、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风险: (1)担保公司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
(2)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和内部制衡机制
(3)内部业务流程和担保决策机制上的缺陷或失误 2、内部人员的风险:
(1)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
(2)内部人员的业务能力风险 (3)内部人员舞弊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风险 贪污、挪用、贿赂、内外串通、泄密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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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制度 (1)《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宗旨原则、目标方针、机构设置、 决策机制、管理职责、管理规程、体系建设等制度; (2)《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关岗位风险管理职责及其 风险管理奖惩制度; (3)《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确定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批、 实施、监管等工作程序、审批程序和控制程序; (4)《担保业务分类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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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业务风险特点
1、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在银行信用之外的一种信用补充,具有“高 风险、收益有时不确定”特征,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要重要,事前 预防公司源远流长,事后救济有时无药可救;
2、现行法律对担保公司的主体资格、业务经营的定位、规则的规定模 糊、不完善,司法实践的固有观念和执行不力给担保行业会带来风险 3、担保公司的风险受被担保人(通常是债务人)的资信影响,被担保 人的信用决定着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判断往往成 为风险控制的关键; 4、担保公司依靠经营“或有负债”生存和发展,风险控制实质是化解 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尽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 5、担保公司的风险来自内部和外部,但防范的重点却是担保公司自身 的内功深厚与否,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强 化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公司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建立规范的担 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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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风险措施
内部控制主要是确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和岗位 责任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各部门、各 类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确定各项业务的控制程序,实行政策控制、计 划控制、保费率的控制、比例控制。
(1)制定项目受理规章,保证申请人的资格。(2)严格项目评审制 度。 (3)实行项目评审、项目担保、保后检查的分离。实行担保业务 审、保、查的分离,目的是避免项目经办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 道德风险的发生。 (4)对担保决策的作出进行适当授权。担保公司应 根据自身资产状况、担保规模等情况,规定一般担保人员、担保部门负 责人、担保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防止越权审批项目 的情况发生。(5)尽量能够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率。(6)限 定单个担保项目的最高金额和期限。限定担保项目的金额和期限,可以 把担保业务的风险限定在较容易控制的范围内。 (7)实行资产负债比 例管理。(8)提足各种准备金,确保足够的流动资金,控制贷款担保 业务规模。(9)建立诉讼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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