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化工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本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本问答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15日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6日前已经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2022年5月16日前未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南规定确定股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普通股代码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股票代码的确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进行股票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申请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次一交易日;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应当于当日完成选号。
申请公司应在选号当日确定股票代码。
第四条申请公司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五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BPM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用代码,申请公司从中选择1个作为股票代码。
(完整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披露第一条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股权结构第三条公司治理结构第四条主要经营业绩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第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第二条核心技术人员信息第四章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一条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第二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第五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第一条资产负债表信息披露第二条利润表信息披露第三条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第六章其他重要信息披露第一条重要投资信息披露第二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第三条法律风险和诉讼信息披露附件:附件一:公司章程附件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附件三:公司相关合同和协议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治理结构: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以及各个层级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
⒉主要经营业绩: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等关键指标。
⒊核心技术人员:指在公司核心技术领域具备优秀水平并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员。
⒋重大合同:指与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合同。
⒌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策略、经营业绩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事项。
⒍资产负债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的会计报表。
⒎利润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收入、成本、利润等信息的会计报表。
⒏现金流量表:指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间内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公司章程附件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附件三:公司相关合同和协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治理结构⒉主要经营业绩⒊核心技术人员⒋重大合同⒌重大事项⒍资产负债表⒎利润表⒏现金流量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5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制度协同,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查确定的定向发行、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进入市场层级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的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本办法发布前,仅根据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降层调整情形。
三、本办法发布前,因《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期降层情形,或合格投资者人数少于50人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不受再次进入创新层的时间限制;其他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
四、本办法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中“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净利润为负值”新增降层情形的,以2021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51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企业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51号)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担保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融资担保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担保服务行业,且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4号为了配合定向发行制度的优化调整,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从事证券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证券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挂牌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设立,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证券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证券经纪风险、证券承销风险、证券自营风险、资产管理风险、政策性风险、业务模式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操作风险、金融创新风险、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2017年12月目录一、修订原则二、规则内容三、注意事项一、修订原则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
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规则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细则》共计5章58条,总体框架如下:总则部分主要介绍规则的适用主体,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定期报告部分主要介绍定期报告的披露类型、披露时间、审计要求、主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2020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挂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挂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1.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1.2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1.3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挂牌公司应分开披露。
1.4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
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最大不得超过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挂牌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1.5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已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被调出精选层的,如发现实际业绩可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达上述标准的,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修正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文件和
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验资结束后按“附录1第二部分”的要求提交备案文件。
第四条
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主动终止股票发行的,应当按照“附录2”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第六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查需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
第1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化工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化工公司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化工相关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化工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相关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化工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资质无法取得或无法续期风险、关键原材料和核心设备进口依赖风险、核心资产大额减值风险、经营活动现金流紧张的风险、客户及供应商依赖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
附件1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等化工相关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化工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化工行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前款规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贸易、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化工行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主营产品所属细分行业,披露以下反映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及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一)行业所处周期及变动情况、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更新情况、产能和开工概况、准入和生产资质取得情况,以及对行业未来主要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判断;(二)结合公司自身技术水平、科研能力、资源配置、生产规模与效能、成本控制情况及产品特点、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行业惯例,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分类、属性、用途、运输与存储方式,并说明主要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等情况。
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经营模式,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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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化工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化工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化工行业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化工行业挂牌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等化工相关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遵循便于投资者理解的原则,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如环保政策风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资质许可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关键原材料和核心设备进口依赖风险、核心资产大额减值风险、技术和研发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
第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化工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及行业许可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属细分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包括行业所处周期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技术水平或特点的变化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结合自身一体化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成本控制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自然资源与区位优劣势等情况,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第十条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行业惯例,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分类、属性、用途、运输与存储方式,并说明主要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别披露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信息,包括技术原理、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专利、是否自主拥有生产工艺或配方等,鼓励公司披露其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的比较分析情况。
公司已在前次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主要产品技术工艺信息,报告期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索引。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技术工艺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技术工艺,并分析新工艺的特点及优势。
第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研发创新机制,包括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
鼓励公司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生产成本要素构成,披露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能源动力及其采购模式、供应的稳定性、价格走势,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与能源的耗用情况,并分析说明主要原材料或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手段应对主要原料或燃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披露相关金融产品的持有目的、金额、风险敞口、套期保值效果、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及相关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阶段性储备等其他方式进行风险应对的,应披露相关措施的具体策略及报告期内实施情况,并量化分析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过程中产出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等,影响重大的,应披露以下情况:(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的名称、主要应用领域、销售情况;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废液等对外销售的,应披露主要销售对象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定价方式和处置周期;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余热等产品对外销售或用于除生产外用途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对象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合作方式和定价方法。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若利用率较低,应当说明不能充分利用产能的原因;
(二)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三)在建产能的总投资额、设计产能、预计投产时间、工艺路线及环保投入等;
(四)公司的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生产的,应披露委托生产产品的种类及占同类产品的比例、受托方基本情况、公司与受托厂商之间的排他性协议签订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安全生产资质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披露其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所使用场所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情况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应披露是否属于重污染化工行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排放量、处理设施的配置、环保投入情况等。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规事件的,应披露违规事件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化肥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化肥产品登记情况或评审进展、税收优惠、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政策、农业补贴政策,以及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农药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农药产品登记情况、退换货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的,应披露生产资质及生产许可或备案的办理情况,品牌管理、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品牌存在被侵权情形的,应披露对公司品牌声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民爆行业的,应披露生产及销售资质情况、价格管制、生产销售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细化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和时点;
(二)重要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发生减值的,应当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市场行情、产品销售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上述减值的具体情况和依据;
(三)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
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四)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内外或地区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应及时披露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及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或认证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价格变动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