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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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
特点: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
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 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 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 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 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 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 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 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到民事实 体权利的那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 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一般地说, 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 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 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 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 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
对象。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 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 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 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 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应当承认,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众多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尽一致 的。但也要承认它们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差别,因此,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不应当呈多元化态 势。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 客体有其特殊性。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 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 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 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 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 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 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 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 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 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 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 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 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尊重当事人的 诉权,审理完毕之后,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判,强制程序发 动后,应将生效法律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概念及 其两者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指由于民事实体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活 动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 的诉讼义务的人员。包括法院、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两者的区别: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民事诉 讼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上应当是统一的、 一元的而不可能是多元的或分散的。审判 实践已经证明并正在继续证明,无论是司 法机关或是当事人,无论是证人或是其他 诉讼参与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一条——排 难解纷。为此,法律明令他们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 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 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 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 讼费用等诉讼义务。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 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 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 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 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 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
褚苗苗




本次课程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围绕重点 内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什么?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并详细罗列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包含的各种不同主体类型。 3、什么叫民事诉讼当事人,什么叫民事诉讼参与 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5、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要类 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 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 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 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 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 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 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 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 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 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 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 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 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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