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8-10)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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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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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婚姻继承法 PPT
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 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 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 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 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彩礼的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之所以判决徐某及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因 为根据民风民俗,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 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 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 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 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另外从判决 执行角度考虑,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定承担返还义务的主 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由于女方失踪,如 果仅判决由女方承担责任,那么判决的最终结果将是空纸 一张,将极大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达到法定婚龄 •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弟、堂(表)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已身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传染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十)
职责
遗赠扶养协议
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 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受 按照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 扶养人在生活上的照料 葬的义务,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和扶助;死亡后由扶养 人办理丧事。 受扶养人的主要义务是将 扶养人应当负责受扶养 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遗产 人生前的生活以及死后的 遗赠给扶养人。受扶养人 。 对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给 养人有权在受扶养人死亡 扶养人的财产,在其生前 取得约定遗赠的遗产。 取得约定遗赠的遗产。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受赠人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某项义。 由不履行义务的, 受遗产和遗赠为前提; 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取得遗产的权利。 受遗产和遗赠为前提; 内容 取得遗产的权利 务的要求。 务的要求。 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 遗托是必须履行的。 遗托是必须履行的。 权利。 权利。 请求权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定事实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
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
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
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将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 无偿给予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于遗嘱人死亡 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 无偿行为; 无偿行为; 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是只能由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是只能由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只能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 (遗托)
公 证 遗 嘱 嘱 遗 书
自 代 书 遗 嘱
录 音 遗 嘱 嘱 遗 头 口
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 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 其中一人为代书人;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为代书人 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 ; 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音像方式录 ; 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 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 ;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在危急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须由遗嘱人签名 继承人、受遗赠人 2、继承人、月、日。 ; 注明年、 注明年 、 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 的对话。 在音像中要有见证人与遗嘱人 的对话。 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危急情况解除,原立口头遗嘱即失效 危急情况解除月、日 须注明年、 须注明年、 ,原立口头遗嘱即失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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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共19页
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23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பைடு நூலகம்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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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使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 以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 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调,取得一致 意见。 (3)夫妻共同财制系的终止 夫妻一方死亡、离婚、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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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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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 参加社会活动 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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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权是 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 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 义务。 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义务。 《民法典》没有夫妻同居的正面规定,但承认 夫妻有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义务不履行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 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 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属于强行性义务,夫妻 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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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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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的继承权
夫妻相互继承权是夫和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取得。 法享有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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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
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
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1、生理学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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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特点:(1) 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 (2)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过错; (3)有对无过错方的惩罚之功能。 有对无过错方的惩罚之功能。 目前有责仅仅是大多数国家离婚理由的一 部分而不是全部。 部分而不是全部。
2.无过错原则 2.无过错原则
(1)概念:是指夫妻之间客观存在妨碍婚 姻关系、或者不堪共同生活的因素, 姻关系、或者不堪共同生活的因素,而这 些因素不能归责于夫妻任何一方。 些因素不能归责于夫妻任何一方。 (2)特征: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理由; 多数国家采用; 与过错原则相比,是一种进步。 与过错原则相比,是一种进步。
A:宣告死亡的概念: 对下落不明确达到一定期限的人, 对下落不明确达到一定期限的人,由利害 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其推定性死亡的一种制度。 宣告其推定性死亡的一种制度。 B : 由于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 , 可能与实际 由于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 情况不一致,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情况不一致,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会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范本
×××, ×××,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单位 生于××××年 汉族,××市××××单位 员工, ××市×××路×××号 员工,住××市×××路×××号。 ×××,女,生于××××年 ×××,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单位 日,汉族,××市××××单位 员工,住××市×××路×××号。 员工,住××市×××路×××号。 ×××与×××于××××年 ×××与×××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 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 一、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 元,并承担其大学毕业之前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活、教育费用 一半。前述每月抚养费每年1 一半。前述每月抚养费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前各预先支付半年费用, 日与7 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后及时支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母亲决定。 二、男方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九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 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 提前一天与男方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二、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
思想
12字指导思想: 12字指导思想: 字指导思想 反对轻率离婚(一般了解)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一般了解) 目的:( 目的:(1)符合婚姻关系本质 (2)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3)是促进社会安宁的重要方面 目的: (1)维护家庭的稳定 (2)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 一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对孙子女 、 外孙 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孙子女、 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孙子女、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孙子女、 者父母无力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
( 二) 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 外祖父母承 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孙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 祖父母、 确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祖父母、 (三)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 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孙子女可以代位 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三、我国行政登记离婚制度
(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已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内地发结婚证) 双方已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内地发结婚证) 2.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有离婚的合意;(真实、自愿、一致) 有离婚的合意;(真实、自愿、一致) 4.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了恰当合理的安排,并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了恰当合理的安排, 达成一致; 5.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安排处理 6.协议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 协议合法(不得规避法律、 和他人的利益) 和他人的利益)
三、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人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 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原共同居住之房屋(门号)离婚后男方搬出另住,男方有权获得 女方给付的一半房屋及装修价款计 万元,具体给付方式由双方另 行协商,但男方承诺其追索该款的行为不影响女方和其子的正常 生活和教育为限。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签名) ×××(签名) ×××年 ×××年×月×日
(3)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婚 姻的区别:
性质不同:离是对现有婚姻关系关系的解除; 性质不同: 无效与可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原因不同:离婚是结婚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因不同: 无效与可撤销是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请求权人不同:离婚是当事人本人 无效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可撤销为受胁迫方 无效是 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离婚:配偶生存期间、 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离婚:配偶生存期间、 无效与撤销在配偶生存期间或者死亡后都是可以, 时间为特定的(无:原因消灭前。可:一年内) 法律效力不同:离婚是对现有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律效力不同:离婚是对现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朔及力 无效与可撤销是自始无效,有朔及力 无效与可 朔及力
2.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2.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1)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 ( 2 ) 34 条是对男方诉权的暂时限制, 不 34条是对男方诉权的暂时限制 , 是剥夺 (3)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与适用 女方在怀孕期;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6个月内。 终止妊娠6个月内。
(4)例外(两种情形): 例外(两种情形) 女方提出离婚的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两种)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两种) 存在重大紧迫事由 女方是因与他人通奸而出现特 殊情形
(5)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生下死胎的; 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
五、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一)概念: 是指离婚立法中制定法院判决离婚具体 法定理由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法定理由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二)世界各国离婚法定原则介绍 1 . 过错原则也称有责原则, 指夫妻一方有 过错原则也称有责原则 , 一定的过错行为, 一定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而提出离婚,即可获准离婚的立法准则。 而提出离婚,即可获准离婚的立法准则。
四、我国的诉讼离婚制度 四、我国的诉讼离婚制度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2.条件: (1)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 (法律婚、事实婚) 法律婚、事实婚) (2)夫妻双方有分歧(有争议) 夫妻双方有分歧(有争议) (3)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诉讼外的调解
1.概念: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村民委 1.概念: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2.诉讼外调解可能有三结果: 2.诉讼外调解可能有三结果: A:调解和好,保持婚姻关系; A:调解和好,保持婚姻关系; B: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 B: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 C:调解无效,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 C:调解无效,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 审理。 3.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当事人 3.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当事人 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二)行政登记离婚的限制
有以下3种情形, 有以下3种情形,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登记条例第12条) 登记条例第12条 1. 未达成协议的; 2.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 3.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三环节: 申请:亲自到场、证件齐、 申请:亲自到场、证件齐、离婚协议书 审查:当场进行,审查形式要件、 审查:当场进行,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登记: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 登记: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 不予办理,要说明理由(书面口头均可) 不予办理,要说明理由(书面口头均可)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本人 必须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 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的种类
A:按当事人的态度可分为 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B:按法定程序可分为 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 C: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 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二、兄弟姐妹关系 二、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姐对弟、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妹对兄、 (二)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 妹是由兄、 3、弟、妹有负担能力 (三)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 同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 的婚姻关系的处理
*如原配偶未再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 * 如原配偶再婚的,原婚姻关系消灭,再婚有效;如 双方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依法解除再婚方与 后一 配偶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后,双方再办理复婚 登记。 *如宣告死亡后生存方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 又死亡,原婚姻关系消灭,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 恢复,要恢复必须办理复婚登记。
(三)诉讼离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人民法院 (2)诉讼中调解的三结果: (3)调解的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与 离婚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 3.审理和判决
(四)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 (2)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 而不是曾经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 (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非军人一方向军人 一方提出离婚 (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般要得到军人的同意 (5)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一)23条 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23条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 祖孙之间产生抚养 、 赡养义务的法定 祖孙之间产生抚养、 条件 2、兄弟姐妹之间产生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