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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通知省局直属机关各党支部(总支):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通知》(甘组发〔2014〕4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组织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群众活动作如下通知:一、参加范围凡省局机关各直属机关的在职党员,都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亮明身份,参与服务,接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到社区报到。

二、报到方式(一)省局机关的在职党员持直属机关党委介绍信到所在居住地社区报到,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持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

(二)省局机关在职党员居住地在省局家属楼(广武门),经统计后指派一人持直属机关党委的介绍信到广武门社区报到;其他居住地相对在一起的在职党员,经统计后可将介绍信开在一起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居住地比较零散的在职党员持直属机关党委的介绍信到居住地社区报到。

(三)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后,由社区党组织开据回执单,在职党员交本单位党组织留存。

在职党员报到后居住地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到新居住地社区报到;新党员要在入党后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报到。

各党支部(总支)要认真统计汇总在职党员报到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本单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统计汇总情况于5月12日(星期一)上午12:00前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省局直属机关党委。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企业标准备案复审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企业标准备案复审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企业标准备案复审工
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号】甘质监标[2008]110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企业标准备案复审工作有关
材料的通知
(甘质监标〔2008〕110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局《2008年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意见》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第一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及仿真饰品等五类重点产品企业标准复审工作,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100%进行复审目标的实现,现将这五类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专家名单(见附件2)发送给你们,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参考。

强制性标准可在中国标准出版社网站(http://)直接阅读。

附件:1.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及仿真饰品五类产品已经实施的标准2.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及仿真饰品五类产品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及部分专家联系方式(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7〕9号

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7〕9号

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7〕9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持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到2020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水利工程质量合格率、质量检测抽检率达到100%,大型工程综合优良率达到75%以上;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健全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质量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利工程质量全程可控,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甘质监明电[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质监明电[2011]4号)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根据 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石省长讲话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省特种设备2011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 [2011]29号)的要求,按照总局和我省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体部署,为遏制近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0日,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0天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开展以“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夯实特种设备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各地要按照省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和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针对事故多发易发领域,重点对公园、景区、游乐场、娱乐活动举办场所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充装单位等加大检查、排查及执法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着力整治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中遗留的隐患,着力整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落实的问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问题,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省局直属机关各党支部(总支):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会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决定》全面总结了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了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集中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心声,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

习近平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顾总结了一年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方针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肩负历史使命的责任担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深刻把握。

省局直属机关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原原本本研读文件,仔仔细细领会精神,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上来,为推动质监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凝聚正能量。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各授权质检站: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在2004年以(国质检监〔2004〕546号)印发了《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国统一文书的通知》,2008年又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2008年第83号),省局已将此文件转发全省质检机构并提出了具体执行措施。

但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质检机构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抽样人员不能严格按标准或产品检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单填写不认真、缺项或漏项,甚至将产品名称与实物标识名称填写错误,导致检验报告信息不全或发生错误;有的检验报告把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混为一谈;有的不能正确计算处理检验数据,数值修约不够准确;有的检验结论的表述不够严谨和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和结论,是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检验数据和结论不公正、不准确、不规范,必然影响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正确性、有效性、权威性,甚至会导致行政行为发生严重错误。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编制,提高检验报告的质量,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公正、准确,提出以下要求:一、检验报告的格式除封面、检验项目继续使用全国统一文书的规范格式外,检验信息及检验结论一览表均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二、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三、检验结论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客观,依据充分,表述简洁。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甘质监质[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甘质监质〔2007〕16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省级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

建立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等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获证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有关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审批权除外),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应遵守本规范。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
(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兰州、白银、天水、张掖、武威、定西、嘉峪关、陇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徽县泥阳建筑公司面粉厂等48户企业符合发证条件(名单附后)。

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根据下达的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填写和发放工作。

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

各地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时一定要按照发证范围严格把关,不能错贴、滥贴。

目前没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联系人:吴恭敬(0931)8836166
附件: 2007年省发第16批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名单(2007年第16批)。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以来,省局陆续批准部分县(区)局技术机构新建质检项目。

为了加快此类质检机构的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检测能力并开展检验工作,现对新批质检项目的县(区)质检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在摸清基本情况后,省局将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辅导,同时,随着省局加大技术机构投资的力度,各市、州局直属质检机构的能力也大幅度提高,有必要及时掌握此类机构的基本情况,为省局下一步技术机构能力布局提供依据。

为此请各市、州局组织人员按《甘肃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中内容,摸清所属市州质检机构(含纤检)及新批县、区质检项目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并将调查表于3月25日前报省局认证处。

附件1《甘肃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请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认证监管处下载中心下载。

联系人:冯军联系电话:************邮箱地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肃质检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1.基本信息质检机构:地址:邮编: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2.资质状况资质名称资质认证机构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备注3.人员3.1 在编人员人员类别在编员工总数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其他备注人数(人)3.2 聘用人员人员类别聘用员工总数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聘用形式其他备注聘用人员应注明有无合同,合同期限及养老、失业等交费情况3.3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职务所学专业从事本技术领域年限现在部门岗位本岗位年限经何单位上岗证培训/上岗证发证单位在职/聘用4.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价值〉40万元10-40万元1-10万元1万元以下总计台套数(台)金额合计(万元,人民币)总面积(㎡)其中实验室面积(㎡)微生物实验室面积(㎡)级别(级)图书资料(册)特殊设施名称/规格5.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年份价格(万元人民币)使用时数(小时/年)台套数备注6.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年度总局或省局机构自筹投入其他投入备注200620087.检验收入情况年度总收入其中社会委托检验收入(万元,人民币)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备注200620072008——结束——。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甘质监认[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甘质监认〔2007〕116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近年来,由于实验室所在地名、实验室的法律地位、检验场所等发生变动,获证实验室的法定名称也随之发生了变动,但由于部分实验室未及时办理计量认证证书变更手续,致使计量认证证书载明的实验室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法人证书不符,造成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失效,甚至导致违法出具数据的行为发生。

为了加强对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监管,确保实验室合法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名称等相关信息变动的获证实验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当地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实验室的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纠正实验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室依法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当实验室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应督促其及时申请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对逾期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各获证实验室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应提供相应材料向发证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实验室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应填写附件1及相应材料在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实验室迁址,应在迁址完成后书面(见附件2)申请发证机关对其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考核合格,并对计量认证证书地址信息修改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检总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检总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人职[2006]2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
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人职〔2006〕21号)
各市州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的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和二级注册计量师的资格审查、考核认定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武敬东担任,副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助理孙乔玉、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刘登霄担任;成员由省人事厅职称处副处长王晓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处长王立明、计量处处长刘爱国、省计量研究院院长萧懿群、兰州石化公司高级工程师王天霖、兰州铁路局高级工程师耿杰、省电力公司高级工程师徐和平、省计量测试检定西部分中心高级工程师沈渭奎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

ICS---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BDB62 BAH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 — 20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Examination crieria on the project quality of house decoration and fitment2012——发布 2012— - 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Ⅰ)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规定 (1)4 抹灰工程 (2)5 门窗工程 (3)6 吊顶工程 (5)7 轻质隔墙工程 (6)8 镶贴工程 (6)9 涂饰工程 (9)10 裱糊工程 (9)11 细木制品工程 (10)12 木地板工程 (12)13 花饰工程 (13)14 电气工程 (14)15 防水工程 (15)16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16)17 室内环境质量 (17)18 质量验收及判定 (17)19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18)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9)附录B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DB62/ —2012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防水工程、第16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第17章室内环境质量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的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甘肃省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甘肃省室内装饰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甘肃省室内装饰协会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甘肃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兰州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甘肃闽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绍莲、司变林、葛正平、杨振秦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防水、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环境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本规范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团委届中调整选举结果批复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团委届中调整选举结果批复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团委届中调整选举结果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团委届中调整选举结果批复的通知省局直属机关各党总支(支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省直机关工委有关要求,结合省质监局体制调整和人事变动等因素,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省局团委进行了届中调整改选,在分别征求省局直属机关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民主推荐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妇委会、团委委员候选人,经省局直属机关党委研究,省局党组同意,并分别报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现将省局直属机关工会、妇委会和省局团委的有关批复通知如下:同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由白宗菁、张成、周银福、史洲、颜庭林、米丽华、敬东、龙作亮、魏文星等9名同志组成。

白宗菁同志任工会主席。

同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周银福、何华、奥理政3名同志组成。

周银福同志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同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由吴玉军、张继红、徐力、周红宇、李琳、何华、李琼、陈敏、谢扬帆9名同志组成,吴玉军同志任主任、张继红、徐力2名同志任副主任。

同意共青团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员会由由周英、周素梅、鲁成、张鹏、杜亚强、吴九牛6名同志组成。

周英同志任团委书记,周素梅同志任宣传委员,鲁成同志任组织委员,张鹏、杜亚强、吴九牛3名同志为委员。

中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委员会2014年7月30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处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处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处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处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加内设机构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8]51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成立信息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科技、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及相关的科技、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全省系统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组织和管理系统内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业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结束——。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甘肃省化工研究院:你院《关于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GS/TC 9)。

第一届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见附件),孙乔玉任主任委员,梁锐任副主任委员,张鹏云任委员兼秘书长。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承担。

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精细化工领域(有机化工、胶黏剂、涂料、原药料中间体、助剂)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请按照《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第一届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S/TC 9)委员名单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4月3日第一届甘肃省精细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S/TC 9)委员名单序号本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1主任委员孙乔玉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2副主任委员梁锐甘肃省化工研究院院长/正高级工程师3委员兼秘书长张鹏云甘肃省化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4委员刘茵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总工/研究员5委员原兵发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副主任/高级工程师6委员田玉虎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委员蔡兴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8委员邸多隆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主任/研究员9委员张海霞兰州大学教授10委员李华明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总工/高级工程师11委员王建明兰州助剂厂科长/高级工程师12委员王江靖远煤业集团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委员窦芙萍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主任/高级工程师14委员邵晖甘肃蓝星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15委员毛志红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研发总师/高级工程师16委员胡浩斌陇东学院副院长/教授17委员陈跟平石油化工研究院兰州化工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18委员何利琴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委员张忠元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结束——。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
测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4.09
•【字号】甘质监监[2013]90号
•【施行日期】2013.04.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领导
小组的通知
(甘质监监〔2013〕90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领导,经省局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
马平省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
王军需省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
成善彪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
南沛林省质监局法宣处处长;
何文涛省质监局计财处处长;
张玉虎省质监局质量处处长;
陈建军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
马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
王立明省质监局工许处处长
刘爱国省质监局认证处处长
陈军义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监督处,具体负责工业产品风险监测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成善彪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递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9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特种设备协会: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95号),加强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二)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等锅炉作业人员;(三)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四)永久气体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车用气瓶充装等气瓶作业人员;(五)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作业人员;(六)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等电梯作业人员;(七)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八)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大型游乐设施操作、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九)车辆维修、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数据处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数据处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数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甘质监特函[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数据处理工作的通知(甘质监特函[2010]6号)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中心、省特检中心:“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于2009年5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平台,监察数据不断扩展,网络功能不断完善,监察有效性不断提升。

但在网络表现上,一些监察数据,如层级监管数据库和设备注册数据库有些数据不对应,设备注册登记率、检验率不高,单位和人员资质有效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重点监控设备有效监控,重大隐患设备整治等问题,都需要我们随着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不断开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同时还要在专网上完整反映整个监察工作的过程和实际效果。

因此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日常有效的处理。

为了统一全省数据处理工作,现将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数据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各级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1、省局监察机构责任区工作人员每周要浏览“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主要查看自己责任区的预警数据,了解特种设备信息,制定监督计划,督促处理属省级监察的相关问题,至少每两周要和市州局责任区的监察人员沟通一次,必要时要深入现场进行督查。

督促市州强化监察工作,加强对责任区的有效监管。

2、市州局监察机构责任区工作人员每三天要浏览“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主要查看自己责任区的预警及有关数据,掌握特种设备信息,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处理属市级监察的相关问题。

至少每周要和县区局责任区的监察人员沟通一次,督促检查县级局工作,每月到所属责任区巡查一次,加强对责任区的有效监管。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甘质监特[2011]3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甘质监特[2011]368号)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并且将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借、出租、转让或挂靠,有此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吊销许可资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二、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考试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许可有效期内资源条件下降或者未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对许可资质采取降级、暂停、吊销等处理,特别对通过降低维保费用降低维保质量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注册地在省外来我省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立固定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验检测仪器等,要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许可证书原件到省局备案,并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局将委派专家根据其维保电梯的数量对持证人员数量、施工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资源条件和质量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确认,条件满足的将在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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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甘质监特〔2009〕3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监察程序的几点意见各市、州(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中心,省特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省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以及我省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省市县层级监管模式,同时组建并运行了“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网”,为日常监察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近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省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增加较快,尤其是随着高速公路、铁路及机场等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在我省的相继开工建设,施工过程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气瓶等)使用量急剧增加,违规使用、违章操作的现象较为普遍,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

近日,平定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五人死亡的起重机械较大事故。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我们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要切实强化监察,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但同时又要规范工作程序,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要求到位、检查到位、整治到位。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办法》甘质监特〔2008〕85号文规定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开展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二、各级监察机构要充分使用“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网”,将其日常工作按照专网设置的内容,完整记录和反映在专网相应功能模块中。

并应备有相应的文本档案归档在“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柜”中。

三、凡在省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施工组织,各县(区)局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条例》,提出监察要求,说明监察工作的程序、内容及规定,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告知书》(附件一),并由使用单位或施工组织安全负责人签字。

四、在做好普遍性工作的同时要对以下几个重点环节的程序和内容做到如下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许可要按附件二(1)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必须按附件二(2)出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按附件二(3)出具《特种设备不予注册通知书》,并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符合要求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

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许可要按附件三(1)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告知手续。

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按附件三(2)出具《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按附件三(3)出具《特种设备施工不予开工通知书》,并由告知单位签字确认。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要按照附件四(1)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对经检验不合格需整改的设备,检验单位要在检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按附件四(2)出具《检验整改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并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受检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并经申请复检合格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合格检验报告;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不合格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合格检验报告,并送达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甘质监特〔2008〕85号文的规定,每检查一次,必须填写一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并记录在监察专网上。

查出问题需下达监察指令的,要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同时记录在监察专网上,并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收。

5.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治严格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甘质监特〔2008〕147号文的规定切实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后重大隐患的确定及分级要按照监察专网设定的程序确定和划分(见附件五)。

确定的省、市、县三级重大隐患,由省、市、县各级监察机构向相关单位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由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签收。

同时要在日常工作中重点督促检查,确保重大隐患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确不能按时整改,单位又无有效监控和保障措施的,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收。

6.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考核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按照《关于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考核分级范围的通知》甘质监特〔2007〕66号文以及《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意见》甘质监特〔2008〕82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各类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特别是具有临时施工性质的工程项目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要按照考核要求及时考核相应作业人员,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工作要采取就近、便捷、及时的原则,上门服务,切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考核不便的实际问题。

对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而从事作业的,一经查实,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由使用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收。

7.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考核各市州局和县区局要做到辖区内100%考核。

考核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甘质监特〔2009〕154号文的要求在监察专网上进行。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下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通知书》(附件六),并由单位法人签收。

五、在日常监察或专项整治中,凡发现问题,一律按照《条例》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凡发现问题一律签发相应文字性见证件(以上各附件所列需签发的见证件)。

2.凡发现重大隐患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同时,一律以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3.凡相关单位拒不接受监察,经宣传教育仍不改正,造成监察工作难以实施的,一律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4.凡要求整改,但拒不进行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律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5.凡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一律按执法程序移交相应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备份到受处罚单位监察档案中。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告知书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流程图(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2)特种设备不予注册通知书(3)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流程图(1)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予受理通知书(2)特种设备施工不予开工通知书(3)4.申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1)检验整改意见书(2)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图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通知书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此件发至县级局)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告知书□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___________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告知,说明了监察的程________________接收监察告知。

安全监察主要内容监察机构送达人员:日期:被送达单位负责人: 日期:监察责任人: 联系电话:检验单位: 联系电话:(盖章)年 月日附件2(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流程图资料不齐全 资料齐全附件2(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下列打“√”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

现不予受理。

同时告知你单位该设备在未注册登记前不准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二、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相关资料,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证书□四、安装质量报告□五、检验机构出具的安装监检报告□六、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七、水质化验合格报告(限锅炉)□八、安全附件检验合格报告(限承压类)□九、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十、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限电梯),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十一、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限机电类)□十二、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监察机构人员:日期:申请单位人员:日期:(盖章)年月日附件2(3)特种设备不予注册通知书- 11 -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因现不予注册登记。

该设备不准使用。

监察机构人员:日期:申请单位人员:日期:- 12 -(盖章)年月日附件3(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流程图- 13 -附件3(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 14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请,经审查,下列打“√”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

现不予受理。

同时,告知你单位该设备在未进行施工告知批准前不准施工。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医用氧舱安装、维修、改造(1)填写完整的告知书(一式三份);□(2)安装许可证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相关设备的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4)设备出厂资料,出厂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于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合同所规定的制造国或第三国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省级监察机构审核的进口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5)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施工合同复印件;□(7)压力管道还需要提供压力管道单线图;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图纸;□(8)电梯类特种设备还应提供电梯厂家安装委托证明书及复印件。

□锅炉安装、维修、改造(1)填写完整的告知书(一式三份);□(2)安装许可证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锅炉安装施工方案;□(4)锅炉出厂资料,锅炉出厂监检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进口锅炉,还应提供合同所规定的制造国或第三国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省级监察机构审核的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5)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施工合同复印件;□(7)锅炉房设计资料(设备平面布置图)。

□监察机构人员:日期:申请单位人员:日期:- 15 -(盖章)年月日附件3(3)特种设备施工不予开工通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请,经审查,因现不予开工。

监察机构人员:日期:- 16 -申请单位人员:日期:(盖章)年月日附件4(1)申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附件4(2)特检[20 ] 号检验整改意见书:经对你单位提出申请的(设备编号:)进行监督检验后,有下列问题需要整改:1.。

- 18 -2.。

3.。

4.。

5.。

上述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并报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复检。

检验员:受检单位负责人:日期:年月日附件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图附件6质监特[20 ] 号- 20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通知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甘质监特[2009]154号)要求,经对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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