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金业务网点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运作和支付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保证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银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黄金市场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模式、客户群体、风险点、收费标准、相关合作机构等;(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提供);(三)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拟授权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备案材料。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拟开办黄金市场业务,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注册地所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银监会创新处处长苏薪茗8日表示,依照《通知》,至今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必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其网点的的销售人员,每家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超出部分需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原因阐述。
据悉,今年6月,银监会已联合保监会做过调研,个别地方银保管道销售占当地保险销售比重已达40%甚至更高,但在销售过程中,亦出现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混淆销售、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等现象,消费者权益受损。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近日在出席某论坛时亦表示,保监会将联合银监会共同出臺银保方面的指引,整顿治理银保市《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做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一、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二、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三、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银监会就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答记者问2010-11-0817:30:21来源:银监会跟贴0条手机看股票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或机构)稳步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作用日益增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但对标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行业机构经营理念有偏差、功能发挥不充分、治理水平待强化、合规意识和水平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证券基金行业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发挥更加有效、经营理念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
到2035年,机构监管体系完备有效,行业机构治理水平全面提高,行业作为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力争在战略能力、专业水平、公司治理、合规风控、人才队伍、行业文化等方面居于国际前列。
到本世纪中叶,形成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全球领先的现代化证券基金行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督促行业机构强化使命感、责任心,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
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
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二、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
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
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各银监局: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比2008年减少942个。
其中部分地区撤并较多,特别是广东减少212个、山东减少188个、河南减少132个、内蒙古减少93个、河北减少81个,5省合计减少706个,占全国减少数的74.9%。
营业网点的撤并,减少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便利度,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影响较大,必须切实加强监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增强对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金融服务问题,中央高度关注,社会普遍关心。
经过多年努力,农村金融服务虽有较大改善,但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还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342个。
各地要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局出发,增强对营业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把营业网点当成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中的核心作用,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使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统筹规划,确保网点向下延伸。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在确保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一)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一)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 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基金销售机构的基本职责。
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准入条件。
2. 法律法规合规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必须具备一定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必须具备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合规监控机制,确保合规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3. 资质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许可证》。
•必须具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和注册代销机构的业务人员。
并且这些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4. 经验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比如证券市场从业经验或相关领域的经验,以保证其对市场的认识和了解能力。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投资管理经验,以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5. 遵循行业自律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对于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6. 风险控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必须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
7. 监管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接受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必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包括年度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8. 基金销售机构退出机制•基金销售机构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丧失了准入条件,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证券经营机构许可证》。
•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机构退出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论细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二、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严格执行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岗位分离制度,加强柜员号和密码管理,严禁交叉使用。
(二)加强高风险业务交易流程控制,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存单(折)挂失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授权人员必须严格审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06•【文号】银监办发[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并要求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
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在中国,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符合规定的销售机构才能进行基金销售业务。
这些准入条件如下:
1. 注册资本:销售基金的企业必须拥有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财务实力和运营能力。
具体数额根据企业类型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
2. 专业化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化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
3. 业绩要求: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业绩要求,例如销售的基金规模和份额、公司的市场份额等,这些都是业绩评估的重要指标。
4. 信息披露:销售机构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高质量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走势、费用等,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5. 风险控制:销售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合规性检查、核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投资申请审批等,以保障客户的投资安全。
6. 诚信守法:销售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维护诚信经营和公正交易,确保基金销售的合法合规。
总之,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的实施是保护投资者、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逐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加大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力度,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确保制度先行并加强执行力,高度重视员工操守与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全面管理、系统控制、风险匹配、内控监督、销售透明、风险隔离及资质管理七项原则,并加强流程、信息披露、网点、人员等核心环节的管理。
一、代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商业银行应遵循全面管理原则,高度重视代销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做实全流程管理和销售前、中、后端控制,建立包括对被代理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规范、销售行为控制、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对客户负责,对被代理机构、代销产品及客户本身的适合度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商业银行应遵循系统控制原则,完善本行代销业务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到销售过程“机控到位”。
(四)商业银行应遵循内控监督原则,制定实施代销质量内部调查和监督制度,建立风险、合规、内审等多条线监督机制,将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纳入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深公积金委〔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7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职工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业务网点)或者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和职工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业务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毕,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号:银办发[2002]90号颁布日期:2002-04-11 执行日期:200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
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时,要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对债券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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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代销机构准入制度范本
理财代销机构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财代销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的准入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作为代销机构开展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第三条代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与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三)具备符合理财产品销售业务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四)具备与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准入程序第四条代销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等;(六)业务处理系统和技术设施的情况说明;(七)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八)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证明;(九)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代销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不超过6个月。
审核通过的,发给代销机构准入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代销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代销机构应当在取得准入许可证后,向监管机构报告开业或者开业准备工作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代销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不得违规操作;(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六)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代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行业整改报告加强基金运作监管
基金行业整改报告加强基金运作监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基金行业的规模迅猛扩大。
然而,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基金行业整改报告以及加强基金运作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整改背景与目标随着基金市场的快速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基金经理过度频繁调仓以获取高额管理费,基金公司内部存在利益输送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对基金行业的信誉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发布了基金行业整改报告,并制定了相关措施。
整改报告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减少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提升基金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二、加强基金运作监管的措施1. 完善基金产品准入制度为了防止低质量基金产品进入市场,加强基金产品准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应设立明确的准入标准,对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团队素质和业绩表现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只有具备必要条件和能力的公司才能推出基金产品。
另外,还应要求基金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风险因素,并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避免导致亏损或不当的投资组合。
2. 强化基金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其中,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也需要优化,避免其过度频繁的调仓行为,减少对投资者的影响。
另外,基金公司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从根源上减少违规操作和内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3.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是基金行业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规范其销售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发生。
4.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是确保基金运作良好的关键。
某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通知
某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通知东证字[2007] 第88号关于修改«东莞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部〔室〕、营业部、服务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治理,促进该项业务的更好、更快的进展,不断完善公司的服务系列与产品系列,在去年公司大力培养开放式基金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变化,公司研究决定,对«东莞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治理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形以下:依照开放式基金发行情形的变化,为进一步扩大客户群体,促进基金营销工作的进展,在«治理方法»中增加了〝营销治理部分〞,对渠道业务进行细化并制订了明确的优待标准以及优待条件,落实〝谁拓展谁收益、全面统筹全员营销〞的理念,确保基金营销稳固连续进展。
同时,基于公司在开放式基金营销的主体性地位,为表达这一经营价值,特对«治理方法»第十四条中〝基金公司返还给我司的认〔申〕购分配:30%归总部,70%返还给相应的营业网点自行支配〞修改为〝基金公司返还给我司的认〔申〕购分配:与我司是战略合作关系基金治理公司返还的:70%归总部,30%返还给相应的营业网点自行支配;与我司不是战略合作关系基金治理公司返还的:80%归总部,20%返还给相应的营业网点自行支配。
〞对«治理方法»以上内容的修订,请各部〔室〕、营业部、服务部认真学习并悉知。
修改后的«东莞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治理方法»决定于2007年4月份起执行。
而4月份之前还没下发的认〔申〕购费按照总公司占50%,网点占50%的标准运算并下发。
而对客户认〔申〕购费打折优待的实施,要等技术部门预备好相关技术后再发文另行实施。
特此通知。
附:新«东莞证券开放式基金业务治理方法»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分送:公司领导,存档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18日印发打字:吴宝璎核对:陈志锋〔共印12份〕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治理方法〔修改〕一、总那么第一条为推动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进展,鼓舞各营业网点及公司全体职员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拓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特制定本方法。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682)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读卡机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商业银行应使用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担保公司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3. 商业银行进行财务管理,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金融行业企业财务规则》要求金融企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设置管理方面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语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最小化价值最大化。
4.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满足短期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因此同业拆借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债券回购。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无艾氏林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因素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拆借利率。
因此,债券基金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5. 如果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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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业务部签发:马德辉
等级:发电字号:黑邮银个传〔2011〕13号传真流水号:总页数:4
发往单位:各地市分行、县(市)支行,省分行直属支行
抄送单位:省公司代理业务局,各地市、县邮政局
关于加强基金业务网点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总行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邮银发〔2010〕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无法配备持证从业人员的网点,应暂停代销基金业务,在人员要求达标前不得开办。为有效落实监管政策,进一步规范网点入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点开办情况
(一)网点分类
省行于2010年11月统计基金从业资质持证情况,根据各地市分行上报的人员持证情况,将所有网点(自营和代理)分为有证网点和无证网点,同时又根据网点基金交易情况将无证网点分为无证有交易网点和无证无交易网点。
1.有证网点:截至2010年12月16日,配置一名以上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开放式基金代销网点。
(二)无证有交易网点
1.所有无证有交易网点,原则上都应予以退网。考虑现有基金客户便捷办理基金业务的需要,省行暂不对无证有交易网点进行统一退网,各地市机构抓紧时间组织相关网点人员参加2011年3月、6月份基金从业资质考试,考取从业资质,达到省行要求,截止6月30日,省行将对无证网点进行统一退网。
2.对于个别网点确实存在服务已有基金客户的需要,且附近无其他网点正常开办基金业务的,可不退网,但应“部分暂停基金业务”即只能办理基金赎回和基金TA销户业务,不得办理基金认购、申购等业务。
发出时间:2011年1月31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整体情况
2010年12月15日,我省连入基金系统的网点共1640个,其中有证网点430个,无证网点1210个。无证网点中,无证有交易网点958个,无分行将到基金邮箱下载。
二、无证网点资格退网与恢复开办
(一)无证无交易网点
对无证无交易网点,总行将在近期统一进行“基金业务退网”。网点基金业务退网后,网点不能再办理基金类业务,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类、国债、人民币理财业务不受影响。
2.无证网点:截至2010年12月16日,未配置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网点。
3.无证有交易网点: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至少发生过一笔认购、申购或定投业务的无证网点。
4.无证无交易网点: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从未发生过认购、申购或定投业务的无证网点。
三、注意事项
1 .各地市分行要将配备基金持证从业人员作为基本要求,并结合市场需要,网点硬件等其他条件,制定网点开办基金业务的审批标准,组织做好进行2011年基金业务授权和网点准入管理工作。
2.辖内网点基金业务暂停、恢复开办的,各级机构要做好向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报备工作。
3.开办基金业务的网点,因业务需要欲调离唯一持证从业人员的,应在原人员调离前,配置新的持证从业人员到岗。因原持证人员调离,无法满足从业人员配置要求的,应参照本通知二(二),暂停或部分暂停基金业务。
4.我行将于2011年初在信管系统新增“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模块,届时将通过系统实现对网点入退网和从业人员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该系统上线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具体事将宜另行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网点代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范围的公告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
主办单位:个人业务部拟稿人:赵巍部门领导:马德辉核稿:高建锋
3.各地市分要汇总统计辖内网点暂停和部分暂停基金业务情况,并由在各网点向用户公示,公示模版见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网点代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范围的公告》。
(三)无证网点业务恢复开办
暂停基金业务网点,在满足人员配备等条件后,可恢复开办基金业务。网点恢复开办业务的,由各地市分行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见附件2),经省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系统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