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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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03]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2.19【实施日期】2003.0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财综[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02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

200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 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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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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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行政费用统计表格

行政费用统计表格

9 月 1900 5000 2900 10000 2100 3300 750 2800 1500 600 29850 开展秋季团建活动
10 月 2000 5300 3100 10000 2500 3400 900 3200 1500 700 31600
11 月 1800 5400 3200 10000 2300 3600 1000 3500 1500 800 33100
行政费用统计表格
月份
办公 用品
水电费 通讯费
办公室 租金
交通费
员工 福利
维修费
培训费
保险费
其他 费用
月度 总计
备注
1 月 2000 5000 300000 500 27000
2 月 1500 4800 2800 10000 2500 2500 500 2500 1500 400 26500
年末员工培训
12 月 2100 5500 3300 10000 2600 3800 1100 4000 1500 900 34800 准备年终总结会议
总计 21400 61000 36100 120000 27900 37200 9550 33200 18000 7300 338650
表格说明: 月份:统计每个月的行政费用。 办公用品:包括文具、打印纸、墨盒等。 水电费:包括办公室的水费、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 通讯费:电话费、网络费等通讯相关费用。 办公室租金: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 交通费:公务出行的交通费用。 员工福利:包括生日福利、节日福利等。 维修费:办公设备和设施的维修费用。 培训费:员工培训相关的费用。 保险费:办公室财产保险等保险费用。 其他费用:其他未列出的行政相关费用。
月度总计:每个月所有行政费用的总和。 备注:用于记录特殊事项或说明。 使用指南: 该表格应每月更新一次,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年末进行年度总结,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和费用控制提供参考。 对于超出预算的项目,需进行原因分析,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定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定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4
不动产登记费
5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6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第 1 页,共 10 页
7 四 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9 五 水利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浚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设立项目)
编制时间:2018年8月 序号 一 部门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 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 本费 二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第 7 页,共 10 页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 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 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 号,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豫 价市字〔1990〕27号,豫价市字〔 1990〕148号,豫价市字〔1992〕88 号,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豫 政〔2008〕52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 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 号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7〕52号 第 9 页,共 10 页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7〕52号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 〕14号,财税〔2018〕37号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 办发〔1995〕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公布⾏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录清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80号为提⾼⾏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的⾏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实⾏⽬录清单管理。

现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录清单》。

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本地区实施的⾏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

⽬录清单之外的⾏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律不得执⾏,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执⾏中⾏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项⽬发⽣变化,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更新⽬录清单内容。

财政部2014年10⽉29⽇附件下载: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及全国性考试考务费⽬录清单.xls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xls全国政府性基⾦⽬录清单.xls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序号部门收费项⽬资⾦管理⽅式政策依据⼗⼀⽔利40.⽔资源费缴⼊地⽅国库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41.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资源费)缴⼊中央和地⽅国库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42.河道⼯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地⽅国库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43.⽔⼟保持补偿费缴⼊中央和地⽅国库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政事业性收费⽬录清单序号部门收费项⽬政策依据⼋⽔利28.⽔资源费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2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资源费)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30.河道⼯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31.⽔⼟保持补偿费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全国政府性基⾦⽬录清单序号项⽬名称资⾦管理⽅式政策依据国家重⼤⽔利⼯程建设缴⼊中央和地⽅5基⾦国库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6⽔利建设基⾦缴⼊中央和地⽅国库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15⽔库移民扶持基⾦(含⼤中型⽔库移民后期扶持基⾦、⼤中型⽔库库区基⾦、三峡⽔库库区基⾦、⼩型⽔库移民扶助基⾦)缴⼊中央和地⽅国库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3•【文号】财综[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进行年度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教育部门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二、公安部门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四、交通运输部门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六、农业部门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文化部门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八、卫生部门10、疫情处理费11、卫生质量检验费九、海关部门12、施封锁成本费十、税务部门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21、分公司年检收费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十二、林业部门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十三、档案部门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一、表一填写有关内容说明横项(一)“收费部门”指本系统收费部门个数。

(二)“收费项目数”指一级收费项目数。

纵项(一)“按项目性质统计”1、行政性收费指国家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事业性收费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二)“按管理权限统计”1、中项中标项目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中项省标项目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省项省标项目指省审批项目、省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其他项目指省审批项目、省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按项目类别统计”1、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

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2、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3、涉外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事项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4、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5、考试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6、培训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7、其他收费指上述六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表二填写有关内容说明(一)“收费部门”系指各系统本级具体执收的部门及下属的收费单位。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本产品为高洁度 口腔用品 , 应保证容器清洁 , 可选 用 内涂铁 桶 、 聚乙烯 塑料 桶 、 聚乙烯塑料 方罐 、 内衬聚 乙烯 塑料袋 的集 装箱 、 镀锌 铁桶 、 不锈钢制 的桶或槽车灌装等包装 。 包装应执行 G / 9 B T1 1的规定 。
6 2 标 志 .
包装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 内容包括 : 品名称 、 产 生产 厂名 、 厂址 、 商标 、 生产批号 或生产 日期 、 质期 、 重 、 用标 准编 保 净 采

算, 确保 其管 理工作 的正常运转 。 三、 有关执收部 门和单 位应按规 定到原 核发 《 收费 许可
证》 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费许 可证》 收 注销手续 , 并到原核 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 票据缴 销手续 。2 0 0 9年 1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 额应严 格按照 财政部 门原规定 渠道全
20 0 8年第 4期




关 于公 布 取 消 和停 止 征 收 10项 行 政 事 业性 0 收 费项 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 关部 门 , 国务院各部委 、 直属机构 , 各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财 政厅 ( 、 局) 发展 改革 委 、 物价局 : 为推进行政事业 性收 费改革 , 促进 依法行 政 , 切实 减轻 企业 和社会负担 , 支持 经济平 稳较快 发展 , 我们 对全 国性 及 中央部 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进行 了全面清理 , 决定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 收部分 行政事业 性 收费。现将有 关事 项 通知如下 : 自2 0 0 9年 1 1日起 , 月 在全 国统 一取 消和停止征 收 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 ( 0 具体 项 目见附件 ) 。各 地 区和部 门 出台的收费项 目与本通 知公布取 消和停 止征 收的收 费项 目 相类 似的 , 一律予以取消。 二、 上述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 目取 消和停止 征收 后 , 关 有 部 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 政管 理职能 或核 发证照 所需要 的经 费, 由同级财 政预算 予 以保 障。其 中, 财政 补助事 业单位 的 经费支 出, 通过部 门预算 予以安排 ; 自收 自支事业 单位 的经 费支 出, 通过安排其 上级 行政 主管部 门项 目支 出予 以拨付 。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 照上述要求 , 妥善安排有关 部门和单位 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表目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表目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表目录
O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报表封面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汇总表表1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土地(土地使用权)清查明细表表2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房屋清查明细表表3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车辆清查明细表表4 5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清查明细表表5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查明细表表6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机构行业类型: 报送日期: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汇总表
封面
单 位 名 称: 单 位负
责 人:
财 务负 责 人: 资 产负 责 人:
填 表
人:
座 机 号 码: (单位公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
号)
表1 金额单位:元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土地(土地使用权)清查明细表
表2
2、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在是否办理权证栏填“否”,无须填列权属登记人、发证日期、证号和权属面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房屋清查明细表
2、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在是否办理权证栏填“否”,无须填列权属登记人、发证日期、证号和权属面积;
3、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但长期未转固定资产的,在备注栏说明理由;有关价值情况在净值栏体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车辆清查明细表
2、无车辆行驶证的填“否”,无力页填列持证人、登记日期、车牌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清查明细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查明细表
表6。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

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2•【文号】财综[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续(1)┏━━━━━━━━━━━━━━━━━━━━━━━━━━━━━━━━━━━━━━━━━━┓┃序号│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二十六│环保│││┃┠───┼────┼──────────────┼──────┼───────────┨┃│▲│177.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15号,计价格┃┃││费││[1999]467号┃┠───┼────┼──────────────┼──────┼───────────┨┃│▲│178.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21号,计价格┃┃││││[2001]2811号┃┠───┼────┼──────────────┼──────┼───────────┨┃│▲│179.排污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1)超标排污(含废水、噪声、│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废气、废渣)││┃┠───┼────┼──────────────┼──────┼───────────┨┃││(2)污水排污│缴入地方国库│计物价[1993]1366号┃┠───┼────┼──────────────┼──────┼───────────┨┃││(3)二氧化硫排污│缴入地方国库│环发[1998]6号┃┠───┼────┼──────────────┼──────┼───────────┨┃││(4)总量排污│缴入地方国库│环发[1998]73号┃┠───┼────┼──────────────┼──────┼───────────┨┃│▲│180.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82号┃┠───┼────┼──────────────┼──────┼───────────┨┃│▲│181.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4]702号┃┠───┼────┼──────────────┼──────┼───────────┨┃│▲│18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缴入地方财政│环发[1998]73号┃┃│││专户│┃┠───┼────┼──────────────┼──────┼───────────┨┃│▲│183.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二十七│海洋│││┃┠───┼────┼──────────────┼──────┼───────────┨┃│▲│18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434号┃┃││费││┃┠───┼────┼──────────────┼──────┼───────────┨┃│▲│185.海洋废弃物收费│缴入中央财政│同上┃┃│││专户│┃┠───┼────┼──────────────┼──────┼───────────┨┃││(1)倾倒(含证书)││┃┠───┼────┼──────────────┼──────┼───────────┨┃││(2)海洋废弃物检测││┃┠───┼────┼──────────────┼──────┼───────────┨┃二十八│测绘│││┃┠───┼────┼──────────────┼──────┼───────────┨┃│▲│18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76号┃┃│││方财政户│┃┠───┼────┼──────────────┼──────┼───────────┨┃│▲│18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财政户│┃┠───┼────┼──────────────┼──────┼───────────┨┃│▲│188.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财政户│┃┠───┼────┼──────────────┼──────┼───────────┨┃│▲│189.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财综字[1995]158号,计┃┃││(1)测绘工作证│方财政专户│价费[1996]112号,计价┃┃││││格[2001]151号┃┠───┼────┼──────────────┼──────┼───────────┨┃││(2)测绘资格证│同上│同上┃┠───┼────┼──────────────┼──────┼───────────┨┃二十九│税务│││┃┠───┼────┼──────────────┼──────┼───────────┨┃│▲│190.证书工本费││┃┠───┼────┼──────────────┼──────┼───────────┨┃││(1)税务登记证│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11号,财┃┃│││方国库│预字[1994]37号┃┠───┼────┼──────────────┼──────┼───────────┨┃││(2)税务发票│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三十│工商│││┃┠───┼────┼──────────────┼──────┼───────────┨┃││││价费字[1992]414号,价┃┃││191.集贸市场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费字[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19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93.企业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计┃┃│││方国库│价格[1999]1707号┃┠───┼────┼──────────────┼──────┼───────────┨┃││(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19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补(换)发营业执照││┃┠───┼────┼──────────────┼──────┼───────────┨┃││(4)营业执照副本││┃┠───┼────┼──────────────┼──────┼───────────┨┃│▲│195.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196.经济合同鉴证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方国库│┃┠───┼────┼──────────────┼──────┼───────────┨┃│▲│197.商标注册收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财综字[1995]88号┃┃│││方国库│,计价格[1995]2404号┃┠───┼────┼──────────────┼──────┼───────────┨┃││(1)受理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2)补发商标注册证│缴入中央国库│┃┠───┼────┼──────────────┼──────┼───────────┨┃││(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缴入中央国库│┃┠───┼────┼──────────────┼──────┼───────────┨┃││(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缴入中央国库│┃┠───┼────┼──────────────┼──────┼───────────┨┃││(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缴入中央国库│┃┠───┼────┼──────────────┼──────┼───────────┨┃││(6)受理商标评审│缴入中央国库│┃┠───┼────┼──────────────┼──────┼───────────┨┃││(7)商标评审延期│缴入中央国库│┃┠───┼────┼──────────────┼──────┼───────────┨┃││(8)商标变更│缴入中央国库│┃┠───┼────┼──────────────┼──────┼───────────┨┃││(9)出具商标证明│缴入中央国库│┃┠───┼────┼──────────────┼──────┼───────────┨┃││(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12)商标异议│缴入中央国库│┃┠───┼────┼──────────────┼──────┼───────────┨┃││(13)撤销商标│缴入中央国库│┃┠───┼────┼──────────────┼──────┼───────────┨┃││(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缴入中央国库│┃┠───┼────┼──────────────┼──────┼───────────┨┃││(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缴入中央国库│┃┠───┼────┼──────────────┼──────┼───────────┨┃││(16)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缴入地方国库│┃┠───┼────┼──────────────┼──────┼───────────┨┃││(17)《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缴入地方国库│┃┃││》验证││┃┠───┼────┼──────────────┼──────┼───────────┨┃││(18)《商标注册证》验证│缴入地方国库│┃┠───┼────┼──────────────┼──────┼───────────┨┃│▲│19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方国库│┃┠───┼────┼──────────────┼──────┼───────────┨┃三十一│质检总局│││┃┠───┼────┼──────────────┼──────┼───────────┨┃│▲│19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96号┃┃│││方财政专户│┃┠───┼────┼──────────────┼──────┼───────────┨┃││(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96号┃┃│││方财政专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定期检验│方财政专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定期检验│方财政专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验│方财政专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7)棉花监督检验│缴入中央和地│监发[1990]182号┃┃│││方财政专户│┃┠───┼────┼──────────────┼──────┼───────────┨┃││(8)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200.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32号,计价格┃┃││试费│方国库│[2001]1320号┃┠───┼────┼──────────────┼──────┼───────────┨┃│▲│201.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缴入中央和地│同上┃┃││费│方国库│┃┠───┼────┼──────────────┼──────┼───────────┨┃││││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0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238号,计价格[1994]50┃┃││含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方国库│7号,计价格[1995]99号┃┃││、公告费)││,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预[200┃┃││││0]127号┃┠───┼────┼──────────────┼──────┼───────────┨┃│▲│203.计量收费││监发[1991]323号,价费┃┃││││字[1992]532号,财综[20┃┃││││01]72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缴入中央财政│┃┃││具型式批准│专户│┃┠───┼────┼──────────────┼──────┼───────────┨┃││(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缴入中央财政│┃┃││具定型鉴定│专户│┃┠───┼────┼──────────────┼──────┼───────────┨┃││(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缴入中央财政│┃┃││准│专户│┃┠───┼────┼──────────────┼──────┼───────────┨┃││(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缴入中央财政│┃┃││准│专户│┃┠───┼────┼──────────────┼──────┼───────────┨┃││(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6)计量标准考核│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7)计量授权考核│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缴入中央和地│┃┃││考核│方财政专户│┃┠───┼────┼──────────────┼──────┼───────────┨┃││(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缴入中央和地│┃┃││检定员证书│方财政专户│┃┠───┼────┼──────────────┼──────┼───────────┨┃││(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3)计量授权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缴入中央和地│┃┃││证证书│方财政专户│┃┠───┼────┼──────────────┼──────┼───────────┨┃││(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缴入中央和地│┃┃││批准证书│方财政专户│┃┠───┼────┼──────────────┼──────┼───────────┨┃││(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缴入中央和地│┃┃││鉴定和样机试验│方财政专户│┃┠───┼────┼──────────────┼──────┼───────────┨┃││(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缴入中央和地│┃┃││物质定级鉴定审查│方财政专户│┃┠───┼────┼──────────────┼──────┼───────────┨┃││(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1)计量认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2)计量检定│缴入中央和地│监发[1991]323号,价费┃┃│││方财政专户│字[1992]532号┃┠───┼────┼──────────────┼──────┼───────────┨┃│▲│204.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47号,计┃┃│││方财政专户│价格[1994]28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4]794号,计┃┃│││缴入中央财政│价格[1999]1707号,计价┃┃│▲│20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专户│费[1996]1442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472号┃┠───┼────┼──────────────┼──────┼───────────┨┃││(1)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2)鉴定││┃┠───┼────┼──────────────┼──────┼───────────┨┃││(3)安全(卫生)││┃┠───┼────┼──────────────┼──────┼───────────┨┃││(4)检验机构考核认可││┃┠───┼────┼──────────────┼──────┼───────────┨┃││(5)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6)质量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高检标志││┃┠───┼────┼──────────────┼──────┼───────────┨┃││(7)免验││┃┠───┼────┼──────────────┼──────┼───────────┨┃││(8)复验││┃┠───┼────┼──────────────┼──────┼───────────┨┃││(9)复议││┃┠───┼────┼──────────────┼──────┼───────────┨┃││(10)封识││┃┠───┼────┼──────────────┼──────┼───────────┨┃││(11)申请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12)免验商品换证、查验证单││┃┃││、签证││┃┠───┼────┼──────────────┼──────┼───────────┨┃││(13)原产地证││┃┠───┼────┼──────────────┼──────┼───────────┨┃││(14)兽医、卫生、消毒、湿度││┃┃││、价值证明││┃┠───┼────┼──────────────┼──────┼───────────┨┃││(15)驻厂监督管理││┃┠───┼────┼──────────────┼──────┼───────────┨┃││(16)机械取制样││┃┠───┼────┼──────────────┼──────┼───────────┨┃││(17)陆运口岸中外交接检验││┃┠───┼────┼──────────────┼──────┼───────────┨┃││(18)木材检尺││┃┠───┼────┼──────────────┼──────┼───────────┨┃││(19)认可外国试验室││┃┠───┼────┼──────────────┼──────┼───────────┨┃││(20)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计价格[1999]472号┃┠───┼────┼──────────────┼──────┼───────────┨┃││(2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计价格[1994]794号,计┃┃││务││价格[1999]1707号┃┠───┼────┼──────────────┼──────┼───────────┨┃││(22)现场放射性监测││财综[2001]47号┃┠───┼────┼──────────────┼──────┼───────────┨┃││(2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国检务[1992]385号┃┃││度││┃┠───┼────┼──────────────┼──────┼───────────┨┃││(24)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计司价格函[1995]26号┃┠───┼────┼──────────────┼──────┼───────────┨┃│▲│20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缴入中央财政│计价格[1994]795号,计┃┃│││专户│价格[1999]1707号┃┠───┼────┼──────────────┼──────┼───────────┨┃││(1)消毒除虫处理││┃┠───┼────┼──────────────┼──────┼───────────┨┃││(2)动物临床检疫││┃┠───┼────┼──────────────┼──────┼───────────┨┃││(3)动物免疫接种││┃┠───┼────┼──────────────┼──────┼───────────┨┃││(4)动物产品检疫││┃┠───┼────┼──────────────┼──────┼───────────┨┃││(5)动物实验室检疫││┃┠───┼────┼──────────────┼──────┼───────────┨┃││(6)植物现场检疫检查││┃┠───┼────┼──────────────┼──────┼───────────┨┃││(7)植物产品检疫││┃┠───┼────┼──────────────┼──────┼───────────┨┃││(8)供港澳屠宰动物检疫││┃┠───┼────┼──────────────┼──────┼───────────┨┃││(9)供其他国家或地区屠宰用││┃┃││动物检疫││┃┠───┼────┼──────────────┼──────┼───────────┨┃││(10)携带、邮寄物检疫处理││┃┠───┼────┼──────────────┼──────┼───────────┨┃││(11)检疫审批││┃┠───┼────┼──────────────┼──────┼───────────┨┃││(12)检疫证书││┃┠───┼────┼──────────────┼──────┼───────────┨┃││(13)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14)外出检疫、监督││┃┠───┼────┼──────────────┼──────┼───────────┨┃││(15)报检单││┃┠───┼────┼──────────────┼──────┼───────────┨┃││(16)动物隔离场租用││┃┠───┼────┼──────────────┼──────┼───────────┨┃││(17)植物隔离圃租用││┃┠───┼────┼──────────────┼──────┼───────────┨┃││(18)出境验证││┃┠───┼────┼──────────────┼──────┼───────────┨┃││(19)运输工具检疫││┃┠───┼────┼──────────────┼──────┼───────────┨┃││(20)装载容器包装物检疫││┃┠───┼────┼──────────────┼──────┼───────────┨┃││(21)进境植物产品发现疫情检││┃┃││疫处理监管││┃┠───┼────┼──────────────┼──────┼───────────┨┃│││缴入中央财政│计价格[1994]796号,计┃┃│▲│207.国境卫生检疫费│专户│价费[1996]1441号,计价┃┃││││费[1997]2500号┃┠───┼────┼──────────────┼──────┼───────────┨┃││(1)出入境卫生检疫││┃┠───┼────┼──────────────┼──────┼───────────┨┃││(2)传染病监测││┃┠───┼────┼──────────────┼──────┼───────────┨┃││(3)卫生处理││┃┠───┼────┼──────────────┼──────┼───────────┨┃││(4)实验室检验││┃┠───┼────┼──────────────┼──────┼───────────┨┃││(5)食品卫生许可证││┃┠───┼────┼──────────────┼──────┼───────────┨┃││(6)公共场所监督、监测││┃┠───┼────┼──────────────┼──────┼───────────┨┃││(7)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8)外出检疫││┃┠───┼────┼──────────────┼──────┼───────────┨┃││(9)外出使用交通工具││┃┠───┼────┼──────────────┼──────┼───────────┨┃││(10)进口食品卫生检验││价费字[1992]248号,计┃┃││││价格[1999]1707号┃┠───┼────┼──────────────┼──────┼───────────┨┃││(11)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计价格[1998]1707号┃┃││检验││┃┠───┼────┼──────────────┼──────┼───────────┨┃││(12)供港冻肉禽出口配额核查││(93)外经贸穗特三字第05┃┃││││7号┃┠───┼────┼──────────────┼──────┼───────────┨┃三十二│烟草│││┃┠───┼────┼──────────────┼──────┼───────────┨┃│▲│208.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含生│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3]163号,财┃┃││产、批发、零售、临时)│方国库│预字[1994]37号┃┠───┼────┼──────────────┼──────┼───────────┨┃│▲│209.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87号┃┃│││方财政专户│┃┠───┼────┼──────────────┼──────┼───────────┨┃三十三│海关│││┃┠───┼────┼──────────────┼──────┼───────────┨┃││││价费字[1992]293号,计┃┃│▲│210.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3)免税商品监管││┃┠───┼────┼──────────────┼──────┼───────────┨┃││(4)行李物品监管││┃┠───┼────┼──────────────┼──────┼───────────┨┃││(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211.货物进出口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293号,财┃。

涉企项目资金清理情况说明

涉企项目资金清理情况说明

1.项目资金使用说明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

(1)设备费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2)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

(3)修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科技项目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6)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差旅费指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其他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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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注:1.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表填列本部门和单位现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文件依据”除填列立项审批文件外,还包括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及部门文件;
4.“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
5.“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和单位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等意见;
6.本表为统一格式的Excel表,如项目过多可依此格式制作续表,以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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