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严 格 按 照 新 刑事 诉 讼 法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则 和 检察 机 关 执 法 工 作 基本 规 范 办 案 ,以 程序 性 的 监督 制 约来 实 现 对实 体 的 监 督 。 侦查 监 督 、 审查 起 诉 环节 ,既要 实 现 实体 公 正 ,也 要 实 现程序公正,以还原案件真实。重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尤其审 查 无罪 和罪 轻方 面 的证据 , 以及证 据 的关联 性 、 合法性、 规范性 、 证据的收集形式是否合法。审查物证的提取 、固定 、保管和送 检 是 否 正 确 ,鉴 定 的方 法 是 否科 学 、合 法 。 审查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以及搜 查 、扣押 笔 录 等证 据 的来 源 的真 实 性和 客 观 性 。对 重 大影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与侦查机关 ( 部门 ) 会商 、 研究案情 , 适时介入 , 引导侦查, 就案件定性、 证据的收集 、 保全 、 固定 和适 用法 律 发表 意见 , 同时 发挥科 技优 势在 办案 中 的作 用 , 注意 及 时发现 并 纠正侦 查机 关 ( 部门 ) 在 侦查 活动 中 的违法 行为 , 特别 是 刑 讯 逼 供 、暴 力 取证 等 非 法 取证 行 为 ,批 捕 、起 诉 中坚 决予 以排 除 。 听取 被告 人 供 述 的无 罪 、罪 轻 的辩 解 和 辩 护律 师 提 出 的不 构 罪 、受 刑 讯 逼供 、不具 有 社 会危 险性 等意 见 ,做 好 笔 录 ,并 认 真 进 行 审查 ,在 案件 审 查 报告 中提 出建 议 侦查 机 关 ( 部 门 )就这 方 面 的 意见 有 针 对性 地 进 行 收集 、补强 ,对 防范 冤 假 错 案 起 到重 要 的作 用 。审查 发 现 存 在疑 罪 、证 据 前后 矛 盾 的不批 捕 、不 起诉 ,证据 提取形 式 不合法 的及 时提 出纠 正意见 。 侦 查监 督环 节 , 严 格把 握逮 捕条 件 ,正确 适用 社会 危险性 条件 , 善 于 通 过 审查 逮 捕 案件 发 现 立 案监 督 和 侦查 活 动监 督 线 索 。与 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核实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 情形 ,及其羁押的必要性。与公诉部 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 通 报制度 。审查起 诉环 节 ,审查 时要做 到 “ 证 据确 实 、充 分 ” , 前 提 是案 件 定 性 准 确 、罪 名成 立 、犯 罪 行 为 系被 追 诉人 所 为 、 适 用 法律 准 确 ,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疑 ” ,定 罪 的证 据 具 有排 他 性 ,不 存 在 影 响案 件 定 性 的矛 盾 。审 判 环节 ,通 过 出庭 支持 公诉 ,对 审判 活 动进行 监督 。 加强 自侦案件 监督 , 防范 冤假 错案 死角 , 在“ 破” 字 上有 跟进 。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决 定 了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对 职务 犯 罪案 件立 案侦 查 。 案件 的逮捕 、 起诉 分 别 由上 一级 侦查 监督部 门 、 本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职务 犯罪 案 件 有其 固有 的特 点 ,针 对 国家 (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在履 行 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 , 发现、 揭露 、 打击犯罪, 是 腐 败 与 反腐 败 斗 争 的重 要 诉 讼环 节 。必 要 时 辅 以技 术 侦查 措 施 和 手 段 ,以满 足 控 制犯 罪 的 需要 。为 防止 权 力被 滥 用 ,对 职 务 犯 罪 侦查 权 给 以严 格 的监 督 和控 制 ,不 能 因 为是 自侦 部 门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突破 难 度 大 、压 力大 、案 多人 少 的矛 盾 突 出 、侦 查 装 备 落后 就 放 松 要求 。监督 过 程 中首 先 把好 职务 犯 罪案 件 第 道关 ,即立案 关 , 坚 决 摈弃 “ 有罪 推定 ”、 “ 口供 至上 ”、 “ 构 罪 即捕 ” ,甚 至 “ 以捕代 侦” 等错 误 观 念 ,杜 绝 强 迫任 何 人 自 证 有 罪 ,注 重 对 侦捕 诉 的衔 接 ,适 时介 入 ,引导 侦 查 ,特别 是 对 行 受贿 案 件 的 物证 、书证 和 证 人 证言 缺 少 的情 况 下 ,被 追诉 人 的 供述 是 否 与 他证 存 在 矛盾 、翻供 、技术 侦 查措 施 和 手段 的 正确 运用 应 当作 为审查 的重 点 , 督 促 自侦部 门在 取证 时更 客观 、 更全面、更合法。特别是督促 自侦部 门收集 “ 口供”以外的证 明 案件 事 实 的 物证 、书证 和证 人证 言等 其 他证 据 ,必 要 时利 用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一、前言冤假错案是司法领域常见的问题,它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建立健全的纠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体思路1. 提高冤假错案查处的效率和力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 建立健全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确保在发生冤假错案时能够及时纠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3. 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协同作用,推动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全面展开。
三、具体措施1. 健全冤假错案查处机制(1)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排查机制,将冤假错案排查列入各级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对冤假错案的排查不间断、不断面;(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报案和申诉受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冤假错案受理窗口,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3)建立冤假错案督办机制,对查处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激励和惩戒查处工作不力的责任人。
2. 加强冤假错案调查和审查(1)探索建立冤假错案独立调查机构,专门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独立调查,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审查机制,建立行政、司法复核机制,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审查。
3. 加强冤假错案纠正机制(1)制定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确保纠正操作规范化、程序化;(2)建立冤假错案纠正信息平台,提供冤假错案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对冤假错案纠正进行审核评估,确保纠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四、工作推进机制1. 加强各部门协作(1)建立冤假错案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共享冤假错案相关信息;(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协同查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各部门互相协助,共同推进冤假错案的查处工作。
2. 强化宣传教育(1)加强冤假错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2)定期发布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成果,增强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175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175条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充分收集、审查、核实涉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一过程一般会包括以下工作:1.审查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真阅读相关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鉴定检验报告等。
2.现场勘验:对于需要现场勘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收集证据: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如有必要,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医院等部门协助进行调查。
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和鉴定。
这一程序性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对于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征求上级检察院的意见。
这一程序性规定可以确保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审查能够得到审慎、细致、透彻的处理,避免滥用职权、私下协商的情况出现。
四、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涉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书面决定应当明确决定的事由、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其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及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等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1986年6月23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复查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根据中央的指示,特别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复查工作,平反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就全国检察系统来说,工作进展不平衡。
有些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没有很好开展起来,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最近,“四部两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通知。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本部门经手办理案件的复查工作,确实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同志关于“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的指示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32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和四部两院发的组通字<1986>25号通知,充分认识平反冤假错案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严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更加注重了对人权的保护。
从新修改的刑诉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何让检察机关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考验、经得起群众的“质疑”,这是值得研究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严防冤假错案,责无旁贷。
新形势下,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牢固树立人权意识。
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非可有可无,它充分体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质疑。
这一原则性条款告诉检察干警在提审讯问中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无罪、罪轻的陈述务必记录在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或证据进行辨别,口供不可以完全采用也不可以完全否定,因为每个人的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不同,表达的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了。
2、强化证据意识。
新刑诉法和《基本规范》都明文规定:只有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认定有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有罪。
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另外,还有关于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绝对排除,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
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如果任何案件都能做到铁证如山,即使没有口供,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铁证”也就要求收集到的物证、书证齐全,证据经得起质疑、推敲。
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
如在审查上海企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涉嫌合同诈骗湘钢钢材1525万元案时,发现案件材料不能证实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经过严审细查发现其有涉嫌伪造银行印章的行为,并及时对伪造的公章进行了鉴定,最终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其批准逮捕,成功维护了湘钢的合法权益。
借鉴此案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学习、思考和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9.09•【文号】高检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内容如下:案例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点评: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
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
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
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
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案例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点评: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
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
检察侦查的名词解释
检察侦查的名词解释【文章】检察侦查的名词解释当涉及法律和司法领域时,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专业术语,其中一个重要的词汇就是“检察侦查”。
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检察侦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检察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专业术语。
一、概念解释检察侦查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行为。
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犯罪事实的调查工作,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检察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收集证据,划定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以便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检察侦查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案件受理、侦查方向确定、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和起诉决定。
在案件受理阶段,检察机关会对收到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一旦决定侦查,检察机关会确定侦查方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查取证,如搜索、搜查等。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各种证据,以便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
最后,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起诉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
二、意义与作用检察侦查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扮演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以下是检察侦查的几个主要意义和作用:1. 查明案件真相: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尽力追求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
这有助于保护冤假错案的发生,并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
2. 收集证据: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环,检察侦查对于收集有效证据至关重要。
它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有力的论证材料。
3. 防止不正当行为: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措施,例如拘留或监视居住。
这有助于防止他们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对证人进行胁迫。
通过这种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危害性之显著可见一斑。
本文笔者将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应采取的举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防范一、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根深蒂固的错误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业务干警自身思想存在问题,遑论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干警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重口供”等理念还根深蒂固于其头脑中。
在这些错误思想指导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不可谓不高。
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破案率、破案时间限制、舆论压力、领导压力等,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结果而忽略程序。
基于同样的思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感觉在审查案件时,仅重视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而轻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
口供是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七大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是最主要的一种,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重口供证据随之而来的就是刑讯逼供,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往往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涉及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受到之前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不敢揭露。
(二)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民诉法的出台,极大的挑战了办案人员的原有知识体系,再加之办案人员怠于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不高,“四风”严重,高高在上,不能认清群众的地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环节预防错误的发生
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环节预防错误的发生作者:钱姿彤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近几年出现了几例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例如“赵作海错案”、“叔侄强奸错案”案等等,每一例错案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不禁让人质疑刑事诉讼程序到底发生了什么病变?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
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从检察环节认真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公平正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公诉工作;原因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相继撰文,“一定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汲取错案教训,预防和纠正错案必须把好案件诉讼中的每一个关口,保证办案质量。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一)执法理念落后1.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
分析一些错案的形成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某些检察人员执法理念的落后成为错误执法行为的原因,从而成为错案的原因之一。
这种理念的落后表现为打击犯罪的理念很突出,但保障诉讼人权的理念微弱。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错误的司法行为而使人权遭受严重侵害不关心、不重视。
在他们的观念中首先关心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没有成为一种明确而深刻的理念。
二是容忍程序非法行为对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侵犯。
2.重视实体公正,轻视程序公正。
不少检察人员习惯地认为,只要没有弄错案件,只要法官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即使违反法定程序,也不会影响公正。
基于这样的理念,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得到检察环节的容忍和默认。
有时犯罪嫌疑人向检察人员控告先前侦查阶段上受到受到了刑讯或者骗供等不公正的对待,办案人员也是听而不闻,敷衍了事。
论检察长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司 法公正的维护
论检察长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司法公正的维护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检察长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领导者,承担着多重重要职责。
其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监督。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长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侦查,监督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在民事诉讼领域,检察长需要监督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和原则。
例如,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维护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同样,在行政诉讼中,检察长也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检察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一,它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环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错误,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
检察长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确保法律得到准确、统一的实施。
其二,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
检察长的监督可以对这些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和制衡,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三,维护司法公正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当人们看到司法活动在检察长的监督下公正、公平地进行,就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和尊重,从而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法律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监督的依据不够明确、具体,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法律职业伦理》试卷及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最符合司法效率要求的是( )A. 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B. 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C.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2、下列人员中,无需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 ( )A. 法官助理B. 公司律师C. 从事行政复议的公务员D. 公证员3、甲是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下列有关他的说法错误的是()A. 甲不得担任事业单位的职务。
B. 甲的配偶不得与甲在同一审判庭担任庭长、审判员。
C. 甲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 甲作为法官表现优秀,赢得百姓好评,被选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他当选后,更加努力的做好法官工作。
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下列说法完整正确的是( )A.“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B.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C.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
D.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5.A省甲市乙区的李检察长被人举报为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产生的,已提请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于他的任命,何人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A.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B.乙区30人以上人大代表联名C.乙区政法委书记D.甲市检察分院院长6.刑事案件中,律师在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满足( )条件。
A.征得人民法院许可B. 征得人民检察院许可C. 征得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D.征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同时还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7、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8、关于司法公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B. 司法公正的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C. 判断司法公正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满意D. 司法应力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9、下列人员中,无需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A. 法官助理B. 公司律师C. 从事行政复议的公务员D. 公证员10乙法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A.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B. 因犯乙肝短期住院不能履行职务C. 因违纪不能继续任职D. 因不满工作安排自动辞职11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下列说法完整正确的是( )A.“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第一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 案例
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案例【文章标题】: 深度解读: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在中国,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的依法独立的行政机关,是执法权的具体行使者。
它的职能和业务十分丰富多样,其中有一系列经典案例,反映了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深度解读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十大业务,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全面了解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及其在司法领域的实际运作。
一、刑事检察职能1.检察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是刑事案件的监督者,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院还承担着指导和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职责,保障了案件侦查的规范和合法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中,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错误刑事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2. 典型案例分析以2018年浙江省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例,当地检察院综合运用各项职能,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营造了一个更加安定和公平的生活环境。
二、民事检察职能1. 检察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的主要内容民事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对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裁定的适用是否合法、对效力和具有约束力的诉讼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等。
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公益诉讼,为环境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领域的公益性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2. 典型案例分析以某市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为例,当地检察院为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提供了有力范例。
在此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及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申请,维护了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推动了相关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法律监督职能1. 重要性和实质内涵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司法程序,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正、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诉讼活动,执行刑事、民事裁判文书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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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作者:李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过程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在诉讼的中间环节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权的第一道防线,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第一关,也是指控犯罪确保顺利审判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注重对侦查各个阶段的执法审查、全面监督、纠正违法。
“防线”的提前,极大地降低了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出现冤假错案的机率,从源头上防止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
这是人权保障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
冤假错案,顾名思义,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总称。
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被追诉人被冤枉了,而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
假案就是本无案件,现有的案件或者被追诉人是假的。
错案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多种多样,冤假错案的危害极为严重,“不仅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要求检察机关“坚守”冤假错案的底线。
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理,旨在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真相,还原案件真实,本质上是个认识的过程。
这就决定了在认识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英国、美国等法治发达健全的国家也不能例外。
在我国,自古就是“六月飞雪”的冤屈的传说,说的也是冤假错案。
笔者认为,坚守冤假错案的底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现代法治精神,要在“防”字上下功夫,在“守”字上谋突破,在“破”字上有跟进,在“恒”字得坚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深入学习反思典型冤假错案,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防”字上下功夫。
“吾日三省吾身”,说的就是如何反思,引以为戒。
就执法、司法者而言,面对冤假错案,既要坚守底线,更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刻反思。
检察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从思想认识的高度看待近年来发生的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反响的冤假错案,深入研究成因,探寻根源,深刻反思,从中吸取教训。
对照检查过程中,重点分析捕后撤案、绝对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和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的案件,从防范和风险预警角度坚守冤假错的底线。
树立崇尚法治、刚正不阿的价值观和品格,树立规范执法和人权保障理念,转变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问题意识,既不放大问题,受问题的干扰,也不回避问题,不推诿。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范冤假错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法律监督,注重证据的审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在“守”字上求突破。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可以发现不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甚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存在造成这一结果的必然性。
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应当避免冤假错案的风险因执法司法错误不断固化、积重难返,越来越难以纠正,而进入审判环节的情况发生。
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前发挥防错、纠错功能和作用,在每一个环节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和正当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办案,以程序性的监督制约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
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环节,既要实现实体公正,也要实现程序公正,以还原案件真实。
重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尤其审查无罪和罪轻方面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规范性、证据的收集形式是否合法。
审查物证的提取、固定、保管和送检是否正确,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法。
审查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对重大影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与侦查机关(部门)会商、研究案情,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定性、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同时发挥科技优势在办案中的作用,注意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批捕、起诉中坚决予以排除。
听取被告人供述的无罪、罪轻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罪、受刑讯逼供、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意见,做好笔录,并认真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建议侦查机关(部门)就这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收集、补强,对防范冤假错案起到重要的作用。
审查发现存在疑罪、证据前后矛盾的不批捕、不起诉,证据提取形式不合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监督环节,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正确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善于通过审查逮捕案件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
与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核实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及其羁押的必要性。
与公诉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通报制度。
审查起诉环节,审查时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前提是案件定性准确、罪名成立、犯罪行为系被追诉人所为、适用法律准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定罪的证据具有排他性,不存在影响案件定性的矛盾。
审判环节,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自侦案件监督,防范冤假错案死角,在“破”字上有跟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定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案件的逮捕、起诉分别由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本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
职务犯罪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发现、揭露、打击犯罪,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诉讼环节。
必要时辅以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以满足控制犯罪的需要。
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给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不能因为是自侦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突破难度大、压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侦查装备落后就放松要求。
监督过程中首先把好职务犯罪案件第一道关,即立案关,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甚至“以捕代侦”等错误观念,杜绝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注重对侦捕诉的衔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是对行受贿案件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缺少的情况下,被追诉人的供述是否与他证存在矛盾、翻供、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的正确运用应当作为审查的重点,督促自侦部门在取证时更客观、更全面、更合法。
特别是督促自侦部门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必要时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不过度依赖
“口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破案率,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实现办案安全,杜绝使自侦案件成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死角。
建立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在“恒”字上得坚持。
冤假错案的防范并非一朝一夕,贵在崇尚法治,始终自我警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人权保障为目标,持之以恒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腐败。
一是建立冤假错案的风险预警机制,研究具备哪些条件的案件成为冤假错案的风险更高,确定风险因素,帮助我们提前作出判断。
诸如推定有罪、疑罪、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追诉人翻供或者其供述的细节与其他证据存在实质矛盾、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未排除,以及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敏感案件,都意味着案件可能存在冤假错案高风险的案件。
二是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命案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报告、请示。
三是建立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错几率是存在的,不可能保持100%正确,但是要理性对待错案,关键是及时纠正,并进行责任追究,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作者简介:
李薇(1980~),女,汉族,研究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