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刑法中从业禁止是指对某些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员,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工作或行业活动的规定。
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事处罚,是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和预防,同时也是对犯罪人员在社会上发挥破坏性作用的惩罚。
一、从业禁止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分别是《刑法》第33条和第54条。
1、《刑法》第33条规定:“适用本法的时候,本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
”2、《刑法》第5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判处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同时可以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继续从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同行业从业禁止的起算时间,对此应视情节分别酌情处理。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从业人员而言,这些人员拥有特定职业身份,并且与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从业禁止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或其他职务。
因此,公职人员的失败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也成为从业禁止的重要适用对象。
2、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以工资为报酬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管理、服务等职务。
因此,他们在从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商业变相犯罪行为,所以也应成为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3、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医疗、律师、会计、公证、测绘、工程、技工等行业,涉及到的信息和数据等,也让这些职业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对象。
因此,对于这些人的从业禁止,将有助于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法律会对其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做出限制。
这种限制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从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犯罪分子的伤害,并防止他们利用其职业或行业背景再次犯罪。
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展示从业禁止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林某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决定对其实行从业禁止,限制其终身从事医疗行业。
该案件发生在2012年,林某在医院手术中故意给患者注射过多的麻醉剂,导致患者窒息死亡。
此后,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
案例二: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公职。
该案发生在2015年,王某是某高校教务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其终身从事公职。
案例三:张某因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该案发生在2016年,张某在美容美发店内提供卖淫服务。
法院认定其行为破坏社会风气,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禁止其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总之,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必须注意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确保不会误伤无辜。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还有很多其他的明显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例如,资本市场犯罪中的内幕交易、诈骗等犯罪,或者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从业禁止可以作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力制裁措施之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业禁止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限制期限的规定。
例如,禁止终身从事某些行业,实际上也可能只是针对一定的时期,比如五年、十年等等。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也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恰当的判断。
总之,从业禁止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但是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从业禁止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限制犯罪分子在特定行业或职业中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背景介绍部分,将探讨从业禁止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
在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大清律例》中规定“逃童之罪人,终身戒仕”,代表了我国早期从业禁止的雏形。
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业禁止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不断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成为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背景介绍旨在帮助读者了解从业禁止制度的来龙去脉,为接下来对该制度的具体探讨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资料和文献,结合国内外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深入挖掘从业禁止制度的形成原因和发展轨迹,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和论证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分析从业禁止制度对犯罪分子的影响及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通过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和具体适用情形进行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和加强执法提供依据。
也旨在为相关法律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指导和建议,促进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改进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为建设法治社会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2. 正文2.1 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通常包括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采取从业禁止的治安措施。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满三年内不得从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特定职业或行业。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摘要】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限制曾经犯罪的人员从事特定职业。
本文首先介绍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接着分析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方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意义,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最后展望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未来发展,指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探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从业禁止制度,法律规定,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实际应用,作用,意义,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某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采取一定限制或禁止其继续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措施。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限制犯罪分子的从业范围,防止其再次利用职权或专业知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社会危害。
在现代社会,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加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突出,从业禁止制度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关注。
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加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也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设置和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已经得到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也已经明确界定。
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和作用。
的内容。
】1.2 研究意义从业禁止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明确化,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
研究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方式和实际应用,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特定职业上的限制和禁止。
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纪律的尊严。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问题。
从业禁止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职业,例如律师、医生、教师、公务员等。
这些职业对社会有重要作用,有权力和责任的职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如果他们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成立,就会被禁止在相应的职业上继续从事。
第二,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还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一般来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从业禁止的规定会更严格。
比如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的,一般会被禁止继续在公职、律师等职业上从事。
而对于一些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是否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还需要区分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从业禁止的期限与判决的刑罚相关。
刑罚较长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的年限也会较长。
如果刑罚判决已经完毕,那么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也会相应解除。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犯罪分子的从业禁止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医生、律师等职业的缺乏造成社会不稳定,那么可以考虑适度减轻或者豁免从业禁止的规定。
对于一些职业,如公职,无论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都应该严格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为了维护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在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时间限制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有效。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被判刑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规定。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犯罪惩罚的效果,防止被判刑人通过从业继续从事犯罪行为。
从业禁止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以行业特性具有犯罪侵犯性的个人。
例如,需要具有特定的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人们,如律师、会计师、医生等职业人员,他们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履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因此,如果该类人员涉嫌犯罪被判刑后,法院通常会对其实施从业禁止制度。
此外,从业禁止制度还适用于那些占据特殊地位的个人,如政府官员、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传媒从业人员等,他们的职业行为和观念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如果这些人员涉嫌犯罪或犯罪被判刑后仍从事相应职业,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和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掌握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十分重要,首先,需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判断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从业情况、犯罪行为和其特殊情况等。
其次,应依据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禁止从业期限。
确定从业禁止期限通常采取量刑公式,将具体的从业禁止期限与其他刑罚作为量刑要素加以综合考虑。
最后,需要明确从业禁止制度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效果。
例如,有的行业需要在该领域内联网联库,及时获取相关人员的办案信息,从而在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系统中记录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确保从业禁止措施的有效实施。
还有一些行业在实施从业禁止制度时,需密切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有关人员从业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效果。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惩处的法律规范,其中从业禁止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形式。
在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
在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从业禁止的概念和作用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行为。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利用其特定的职业或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从业禁止的形式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条件在刑法中,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条件。
从业禁止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刑罚,即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必须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行业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关联。
从业禁止应当是基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适用,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和作用。
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应当是在刑罚的幅度和法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
关于从业禁止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问题。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与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此时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成为争议的焦点。
关于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标准问题。
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业禁止的具体司法适用标准,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往往存在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关于从业禁止的执行问题。
一旦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如何保障从业禁止的执行和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争议和困惑,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优化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
应当明确规定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标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从事的职业或行业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要求,明确规定从业禁止的刑罚幅度和范围。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某些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后,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的规定。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通过对其适用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实施效果。
一、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人在刑罚期满或者获得假释以后,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方面另有规定的,适用另行规定。
”这一条款是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犯人在刑罚期满后可能面临的从业限制。
二、适用范围1. 职业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临床医师工作。
3. 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行业。
4. 其他特定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特定行业制定从业禁止规定。
1. 刑罚期满:在刑罚期满后,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就会适用,对犯人进行从业限制。
2. 假释获得:在假释获得后,如果刑罚期限还未满,犯人同样会面临从业限制。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作用和实施效果1. 防止再犯罪:限制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可以有效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禁止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可以减少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3. 教育矫治作用: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对犯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其改正错误,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4. 落实法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约和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落实。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情形。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限制犯人的再犯罪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实施效果。
对于犯人的教育矫治和法律规定的落实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引言: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禁止因犯罪行为而被定罪的人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从事可能引发犯罪的职业活动。
在具体司法适用中,从业禁止的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从业禁止问题进行探究,探讨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深入分析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刑法中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特定犯罪行为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附加刑,即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在刑罚暂时停止执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限定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特定行业的行为;二是对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的人,限制其在国家工作人员辞职、被撤职、开除后两年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特定行业。
从法律规定上看,从业禁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限制其再次犯罪,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从业禁止的具体司法适用问题却是十分复杂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争议和困惑。
2. 从业禁止与职业权益的平衡从业禁止的实施涉及到个人的职业权益和自由选择权。
在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措施,是否与个人的职业权益和自由选择权相符,是否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干预,还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
从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是否合理和合法,也需要考虑到从业者的职业权益和自由选择权,不能一刀切,而应当充分尊重从业者的权益和选择。
3. 刑满释放后的从业禁止在刑满释放后,对犯罪分子实施从业禁止的措施,是否违反了其刑满释放后的权利和自由,是否限制了其合法就业和生存,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而将其终身排除在某些职业或行业之外,应当给予其一定的改造机会和再教育机会,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4. 从业禁止的执行监督与管理在从业禁止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监督和管理受限制的犯罪分子的从业行为,如何确保其不再从事可能引发犯罪的职业活动,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旨在对犯罪分子实施限制措施,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工作。
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和适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
下面将对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探究。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已经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来说,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犯罪性质较严重的罪行,例如贪污、受贿、贩卖毒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
对于这些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一定的禁止期限,通常与刑罚执行期限相对应,但最长不得超过终身。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除了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行业外,还可以包括禁止其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或组织,例如政治活动、慈善事业或者娱乐行业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从业职位或者活动场所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平衡刑法法益保护和犯罪分子的二次社会机会。
从一方面来说,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原有职位进行犯罪活动。
从另一方面来说,采取过于严厉的制度措施,可能对犯罪分子的二次社会机会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增加其回归社会的困难,甚至对其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时,需要权衡考虑各种因素,尽量避免过度制裁和剥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和社会的监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禁止对象的监管和检查,在禁止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从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加强对从业禁止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从业禁止制度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措施。
它可以限制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从根本上切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要注意尊重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制裁和剥夺机会,同时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摘要: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再犯罪行为的发生的需求之下,我国在刑法中确立了从业禁止制度。
然而在具体落实和准确实施从业禁止制度的过程中,依然产生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本文在分析从业禁止制度在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探究了从业禁止制度的使用对象以及适用条件。
关键词:刑法;从业禁止制度;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一、从业禁止制度在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首先体现出来的是社会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分工愈加明确的基础。
在我国的不同行业领域,由于社会性而形成的工作“便利性”会使得一部分人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
这样一来,不仅为犯罪的实现增加便利,而且其极强的隐蔽性让人难以发觉。
因此,针对这种现象,若是對犯罪人员进行刑罚处罚之后继续返回原职位工作,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以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了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必须对这部分人员进行职务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从业禁止制度尚未在刑法中以成文法的方式确定时,我国的其他部分法律已经存在类似的从业禁止制度。
比如教师法中规定,受到政治权利剥夺等情况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以及公务员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学者认为刑法中确立从业禁止制度并没有必要性,但是从实际上讲,行政法律对行业的从业禁止的覆盖范围还比较小,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除此之外,在适用程序下,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也存在极大的区别,相对来说,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更加具有权威性、威慑力。
总而言之,从业禁止制度在刑法中的确立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也使得刑法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该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及时预防社会背后潜藏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的对象(一)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对象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对未来可能造成的危险的预判。
论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论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作者:刘晓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刑九》增加了从业禁止的规定以对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进行预防,其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界定,各种观点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更赞同保安处分说。
同时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惑,本文从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分析该制度并提出有关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从业禁止保安处分适用作者简介:刘晓晗,山东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07一、基本理论早在十九世纪,保安制度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应运而生,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从业禁止制度首次写入刑法,对于其法律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学者们各持己见。
故应尽快对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定性,防止实务部门出现错误,否则会影响预防功能的实现。
目前对于从业禁止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资格刑说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部分学者认为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禁止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特定的职业当然符合资格说。
我国现有刑法体系规定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二种,其与从业禁止制度有显著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驱逐出境适用对象限于外国人,适用范围有限,在此不再讨论。
对于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可被剥夺的四种政治权利,其内容显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且穷尽列举,此种资格刑所剥夺的政治权利仅限于四种,适用范围广泛。
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而并不考虑犯罪分子的身份、犯罪情节等方面,犯罪分子是否利用政治权利犯罪没有要求,因此这种政治权利不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必要因素。
反观从业禁止,所限制的权力范围虽然广泛,但要求限定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相关义务,换言之,从业禁止的适用以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为必要因素,职业禁止内容也因犯罪人的身份职业等方面而有所差异。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一、引言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刑罚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规定。
从业禁止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的预防措施。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对从业禁止的具体界定、期限的确定、执行的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对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究,对于完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及其意义1. 从业禁止的形式和内容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主要包括终身从业禁止和有期限从业禁止两种形式。
终身从业禁止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一生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活动;有期限从业禁止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刑罚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活动。
而从业禁止的内容通常包括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禁止担任特定职务、禁止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等。
从业禁止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业禁止是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种有效惩罚措施。
犯罪分子通过从业禁止被限制了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来源,对他们的刑事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从业禁止也是对社会的一种预防措施。
通过限制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经营活动,可以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从业禁止在刑法中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对从业禁止的具体界定存在争议在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具体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特定职业”和“特定经营活动”的界定比较模糊。
不同的职业和经营活动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下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对于何种职业和经营活动应该被认定为“特定”的具体界定存在争议。
对于禁止范围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虽然受到了从业禁止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并不被限制。
对于从业禁止的具体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2. 从业禁止期限的确定问题在刑法中,对于从业禁止的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从业禁止的期限的确定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从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行为人采取禁止其从事该职业或行业的措施。
在我国,从业禁止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业禁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2. 法律规定内容(1)从业禁止的对象: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从业禁止的对象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从业禁止的期限: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五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
(3)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包括与犯罪有关的职业,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况确定。
(4)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
三、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1.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适用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2. 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3. 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四、从业禁止的实施程序1. 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
2.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对从业禁止决定书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决定书送达被禁止从业的犯罪分子。
3. 被禁止从业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从业禁止决定书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从业禁止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犯罪分子通过从事特定行业继续犯罪或危害社会稳定。
这一制度在刑法中的具体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以进一步探究和研究。
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是指,该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员,即只有判决有罪的人才会被禁止从事特定行业。
这一条件的确立有其合理性,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而犯罪活动对社会有潜在的危害。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由于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定,其信誉和品行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禁止其继续从事特定行业是合理且必要的措施。
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指,该制度对从业禁止对象具有直接约束力和强制力。
通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禁止的法律效力与惩罚性质的刑罚不同,更侧重于预防性和安全保障。
同样,与其他刑罚不同的是,从业禁止制度具有长期的效力,即禁止时间相对较长,可能长达数年或者甚至终身。
对于犯罪人员而言,这是一种极具震慑作用的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其再次从事犯罪行为。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制度适用于一些特定行业,如教育和金融领域等。
这一范围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教育和金融等行业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在这些行业中,从业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如果犯罪人员获得从业资格或者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伤害。
禁止犯罪人员从事这些行业是合理且必要的。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从业禁止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对某些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制度。
该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处罚措施,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或行业从事犯罪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社会再教育和改造。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涉及到很多法律原则和实践问题,本文将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从业禁止期限、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等方面。
从业禁止的期限通常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是终身禁止。
对于贪污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终身从事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务;对于性侵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从业禁止制度的期限应该根据犯罪分子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再生、改造。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指犯罪分子本人,但也可以对其单位或者相关个人适用。
对于单位领导或者员工在职务上滥用职权,损害单位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务。
对于相关个人,如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也可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以防止其继续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机会。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犯罪分子是否适用于该制度、是否需要适用该制度以及适用的具体方式等方面。
犯罪分子是否适用于该制度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是否在从事相关职业期间犯罪等。
是否需要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社会的需要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适用的具体方式包括从事限制、期限、行业等具体内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为了更好地适用从业禁止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
应该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和界定,明确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以减少适用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制度,即对于某些人员,禁止其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行业活动。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业地位从事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从业禁止在我国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其司法适用却并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从业禁止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一般是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但对于从业禁止的适用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司法适用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判决书中对于从业禁止的禁止期限、禁止的具体行业或职业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
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并不统一。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有些地区对于从业禁止的适用比较宽泛,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一切职业或行业活动;也有些地区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比较严格,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等进行具体限制。
这种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会导致从业禁止的效果不尽相同,甚至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从业禁止的执行困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从业禁止的执行需要依靠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涉及从业禁止的行业或职业的管理不完善,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导致对从业禁止的执行不力;一些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可能会通过转移身份、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继续从事被禁止的职业,形成法律的漏洞。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从业禁止措施的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在刑法中对于从业禁止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应明确从业禁止的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适用规范,明确禁止的期限和具体的职业或行业。
可以通过加强对于从业禁止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提高从业禁止的执行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大对于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惩戒力度,保证从业禁止的有效执行。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对某些特定群体或个人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业的规定。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避免重犯等问题的发生。
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涉及刑法中的几个关键概念和原则。
首先是法律的适用原则,即刑法应具有可适用性,法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应该清晰明确。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罪行和刑罚必须在法律规定之中,并且不能追溯到事后法律的变更。
这些原则为从业禁止司法适用提供了基础。
在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探究。
首先是从业禁止的对象。
从业禁止通常针对的是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以及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职业群体。
对于已经被判决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可以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既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也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从事犯罪行为。
对于特定职业群体,从业禁止可以提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职业的限制和管控。
其次是从业禁止的时间限制问题。
从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应该依法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
在确定从业禁止的时间限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从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也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教育的需要,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从业禁止的具体操作和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从业禁止需要依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确保禁止对象不能从事被禁止的职业或行业。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从业禁止对象的监控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措施。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从业禁止对象的动态,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问题。
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对从业禁止的对象、时间限制以及具体操作和执行等问题进行合理的考虑和判断,以确保从业禁止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还应加强对从业禁止对象的监管和管理,以提高刑法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倪文琦【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继管制、缓刑禁止令以来对涉及职业的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又一措施,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对其持“保安处分说”或者“非刑罚处罚说”,而在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其性质之前,我们为从业禁止提供另一个路径并非多余,即从业禁止可以为资格刑种类的扩充以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做铺垫,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用来弥补自由刑的缺陷.目前我国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刑罚意义上的正式资格刑,其他有实无名的类似资格刑的处罚,如剥夺军衔等都游离于刑罚体系之外作为资格刑的补充.因此将从业禁止上升到刑罚资格刑的范畴,统一涵盖行政法相关资格剥夺的处罚,并将从业禁止的处罚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单位,与我国犯罪主体相统一.【期刊名称】《铜陵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5)006【总页数】3页(P63-65)【关键词】资格刑;从业禁止;单位犯罪;救济【作者】倪文琦【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在提倡严密刑事法网的今天,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等作为刑罚的组成部分,本应该发挥各自所长,而实际中资格刑的配置格外畸形,不得不说存在立法缺陷,我国刑法典规定的资格刑既种类单一,又对单位犯罪鞭长莫及,适用面狭小。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增加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即是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的措施,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的职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要求剥夺一个有前科者的犯罪人的从业的资格。
借此契机,有必要思考我国刑法典中资格刑种类的扩充,这可以说是另辟蹊径。
(一)剥夺政治权利存在刑法中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它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既可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国公民。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人员或者职业,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或者行业的活动。
这种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这些人员因为其职业特性而滥用权利、腐败或者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市场竞争。
在刑法中,对于一些职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公安人员等,通常都有明确的从业禁止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业禁止规定是一项非常具有实效性的法律规定。
它直接限制了某些人员从事相关职业或者行业的活动,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目的。
其次,从业禁止规定也是一个具有风险性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业禁止的适用不当,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例如,可能会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当事人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等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下将针对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
一,从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职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际适用范围,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例如,在境外从事赌博业、涉嫌贪污等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律师、公证、仲裁、调解、鉴定、司法鉴定等职业活动或者担任法定代理人。
在从业禁止规定的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前提条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哪些人员或者职业会受到从业禁止规定的限制。
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职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公安人员等。
其次,这些从业禁止规定通常是在对上述职业人员的刑事处罚上增加的规定。
例如,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在判决执行完毕前,通常会有从业禁止规定。
最后,还要确定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行业范围。
例如,对于从事赌博业、涉嫌贪污等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某些特定职业或者行业,如律师、公证、仲裁、调解、鉴定、司法鉴定等职业活动或者担任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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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4|幻改5技^耜》2016年第6期刑法中从业禁止条款的立法梳理与理论探究倪文琦(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继管制、缓刑禁止令以来对涉及职业的犯罪进行刑法规制 的又一措施,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对其持“保安处分说”或者“非刑罚处罚说”,而在我国刑法典没有 明确其性质之前,我们为从业禁止提供另一个路径并非多余,即从业禁止可以为资格刑种类的扩充以及我国刑 罚体系的完善做铺垫,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用来弥补自由刑的缺陷。
目前我国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 刑罚意义上的正式资格刑,其他有实无名的类似资格刑的处罚,如剥夺军衔等都游离于刑罚体系之外作为资格 刑的补充。
因此将从业禁止上升到刑罚资格刑的范畴,统一涵盖行政法相关资格剥夺的处罚,并将从业禁止的 处罚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单位,与我国犯罪主体相统一。
关键词:资格刑;从业禁止;单位犯罪;救济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提倡严密刑事法网的今天,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等作为刑罚的组成部分,本应该发挥各自所 长,而实际中资格刑的配置格外畸形,不得不说存在 立法缺陷,我国刑法典规定的资格刑既种类单_,又 对单位犯罪鞭长莫及,适用面狭小。
《刑法修正案 (九)》出台后,增加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即是 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的措施,对于利用职业 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仍然具有社 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 相关的职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要求剥夺_个有 前科者的犯罪人的从业的资格。
借此契机,有必要思 考我国刑法典中资格刑种类的扩充,这可以说是另辟 蹊径。
―、资格刑之法律、法规中剥夺资格的规定(一) 剥夺政治权利存在刑法中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它是指剥夺 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 既可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范围仅限于 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国公民^我国刑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 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 驱逐出境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即强迫犯罪的 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它只能对不具有中 国国籍的,但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公民适用,附加适用界定了其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文章编号:1672-0547(2016)06-0063-03刑,而属于附加刑,适用时可能还会考虑国际形势和 外交关系。
(三)无资格刑之名,行资格刑之实作为游离于刑罚体系之外的资格刑,存在于《公 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检察官法》第十条,《法官法》第九条,《人民法 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教师法》第十四条,《律 师法》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第十条,《执业医师 法》第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_百四十六条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的是基于公务员队 伍的职业特殊性,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公务员队伍形象和公信力,有的是基于行 业道德以及职业高要求,各自针对不同的行业、职业 进行了纷繁复杂的规定。
二、资格刑之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一)从业禁止的称谓确定从业禁止也有学者称之为“职业禁止”或者 “有前科者职业禁止”,学界没有统一的称谓,笔者 之所以不像其他学者称之为职业禁止,是基于以下几 点考虑,其_,“从业”的内涵比“职业”的内涵要宽泛,从业可以囊括从事某种行业、职业,同时也可 以涵盖一些手艺和工艺制作;其二称之为从业禁止,对于单位犯罪禁止其从事某种行业适用留下适用空间。
在单位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我国刑法中对单位 犯罪的处罚方法只有罚金一种,而罚金独木难支,很 难适应层次不穷的单位犯罪,同时从刑法惩罚与预防 体系科学化的角度,对单位从业禁止的苛责远比罚金收稿日期=2016-10-10作者简介:倪文琦(1992-),男,安徽铜陵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宄生,研宄方向:刑法学和犯罪学。
-63-《御沒^技^昶>>2016年第6期刑严厉,而且我国刑法犯罪主体包括了单位和自然人,这更与我国犯罪主体相对应。
其三,当今社会是 一个曰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社会,新兴的职业不断涌 现,黑车司机、淘宝店主、微商等职业已经超越了我 们对传统职业概念的认知。
(二) 从业禁止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上从业禁止主要是解决在实践过程中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实施了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罚执行完 毕后或者假释后重操旧业,继续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危害社会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情形。
[11将从业禁止作 为资格刑配置中的_种必然要对单位犯罪相关的立法 进行完善。
单位犯罪的本质是因为自身固有原因还是 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一直存在疑 问。
我们现行的单位犯罪论几乎完全没有考虑到单位 自身特征在单位犯罪认定和发生机制中的作用。
真正 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的自然人的 某个决定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 完善或者组织结构中存在缺陷而导致的。
[21所以对单位 处罚之要害不在于处罚自然人,或者判处罚金,而在 于剥夺单位从业资格来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 构的缺陷,不然只会是治标不治本。
(三) 从业禁止的性质对于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目前我国有“保安处 分说”、“非刑罚处罚说”、“刑罚说”等理论学 说,“保安处分说”和“非刑罚处罚说”理由是基于 对国外立法例的参照以及从业禁止在我国刑法典位置 安排,以及基于法条措辞“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其实,其一,从语言文义来 看,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本是一对周延的概念,而 两者在我国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刑法中三十七条用 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概念,因此不存在独立于 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外的第三种独立概念,引入的保安处分概念放在在我国刑法中的内涵则是集 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些特点于一身的概念,在 国外很多立法中将保安处分分为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措 施和行政法中保安处分措施,也有国家刑法中刑罚体 系下就规定了保安处分相关规定,这恰恰体现了保安 处分概念的位阶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刑罚概念,两者并 不是并列的。
其二,我国刑法中刑罚措施和非刑罚处 罚措施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适用范围上,非刑罚 处罚措施只能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 案件,是一种程度上的限定,而从业禁止的适用是针 对具体的案件类型,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刑法规 定上,刑罚一般具有法定刑,刑法明文规定,而非刑 罚措施自由裁量大;在宣告主体上,刑罚只能由人民 法院宣告,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而非刑罚处罚措施 宣告主体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建议 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31在这些方面我们发现 从业禁止在特征上是更符合刑罚的基本特点的。
其三,如果以人身危险性的保安处分作为从业禁止的性 质,则我国刑法的从业禁止的同样可以适用于未构成 犯罪但有人身危险性的人。
这与我国刑法三十七条明 文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 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这是以犯罪为 前提,与保安处分性质不相符合。
其四,我国刑法典 中并没有保安处分的明确规定,141没有保安处分体系,更没有与保安处分相配套的救济措施,将从业禁止规 定强行归入其中难免会面临很多司法实务的问题。
其 实大部分刑罚措施都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在刑法没 有给出明确的界定的时候,任何学说都是_种假设,或者说推测,而不是一种解释,笔者更愿意根据我国 现有的法条规定将其认为刑罚,属于资格刑,属于刑 罚中的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避免了一个行为重复 评价。
这与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相吻合。
三、资格刑之从业禁止与行政法中职业剥夺的关系在我国刑法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对于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可以看出刑法中资格刑与行政法 中资格刑的交叉。
在我国行政法中也存在有关职业禁 止的规定,但主要是集中在国家公职、企业高管、服 务行业和技能行业等,主要限制四大类人群,第一 类,公职人员;第二类,股东资格;第三类,企业职 务资格(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第四类,其他 特定资格人员,如老师、律师、医生、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拍卖师等。
这次修法特别注意了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问题,刑法将分散且涵盖不全的行政法规中的各种职业禁止 统一整合性规定,设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有利于法 官司法操作,特别是将原有的行政法中五年、十年、十五年甚至终身剥夺的期限统一,逐渐将剥夺职业资 格的权力从行政权手中转移到法院,在刑法中形成_ 个资格刑体系,这样做的科学性体现在:首先,作为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比行政法中的职业禁止的否定评价 程度要更高,社会震慑力要更强。
在行政处罚中,对 于指使人、共谋人或者利用人,则显得鞭长莫及。
其 次,刑法与行政法规定的职业禁止的目的不同,行政 法对于构成犯罪种类不限,基于素质要求和职业操守 和社会信赖的丧失,对于即使与职业资格无关的犯罪 人也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业资格。
而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则是立足于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以与从事自身 职业密切相关的犯罪为前提。
最后,在适用程序上,刑法中的从业禁止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告,通过刑 事诉讼程序。
在行政法中的资格刑,剥夺期限随意性 和时间跨度大,有的甚至是终身剥夺。
相比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决定,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则更加公正、公 开,避免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滥用。
追其根源还 是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有关,一个中立和被动,一个积极扩张。
从修九立法中可以看出立法者面对如—64—《御改孓改孓昶>>2016年第6期今庞大膨胀的行政权力,为了纠偏行政权力,使国家 权能有一个合理的划分,尤其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能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禁止令、《刑法修正 案(九)》中从业禁止上,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试图 要整合刑罚体系之外的资格刑,充分发挥出资格刑的 刑法价值,既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又能够弥补短期 自由刑的弊端,解决我国资格刑种类单一的缺陷,以 及转变我国资格刑旧有的只针对政治权利上的剥夺用 来作为一种阶级斗争的作用。
四、我国资格刑之从业禁止的立法完善从业禁止和禁止令在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 策下制度的创新,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节约司法 成本,适应全球非监禁刑趋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业禁止目前立法还是存在_定问题,亟需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