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立法解释论方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解释刑法的方法有哪些
解释刑法的⽅法有哪些《刑法》是我国适⽤范围⾮常⼴的⼀部法律,为了更好的适⽤法律来惩罚犯罪,保障⼈权,在适⽤法律时需要对法条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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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刑法的⽅法有哪些1.⽂理解释:按照刑法条⽂⽤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语顺序等产⽣或者决定的含义。
⽂理解释的说服⼒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对于法律解释来说,⽂理解释是⼀种⾸选的解释⽅法。
在⼀般情况下,通过⽂理解释可以获得对于刑法条⽂的正确理解的,就不应当再采⽤其他解释⽅法。
⽂理解释依赖的是法律赖以表达的语⾔的⽇常意义。
由于语⾔的⽂义具有多重性,因⽽有时需要在数个⽂义中根据⽴法精神加以选择。
为了避免⽇常语⾔这种歧义性⽽引起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实践中创设了专业语⾔,即所谓法⾔法语,这种专业语⾔是法律所特有的,例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释等概念,对这种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被认为是⼀种特殊⽂义解释⽅法。
当然,在法律⽂本中,法⾔法语只是少数,⼤多数采⽤的是⾃然语⾔。
由于⾃然语⾔的含糊性,因⽽⽂理解释⽅法是有很⼤局限性的,正确的法律解释还须借助于论理解释⽅法。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法原意,即并⾮主观解释论。
4.⽐较解释:借鉴外国⽴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论什么解释⽅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的。
解释理由之间并⾮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当然,⽂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理解释为前提。
否则⽂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否定⽂理解释的结论。
进⾏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2016年刑法总论在线满分作业详解
刑法总论在线满分作业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1.【第01章】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是对前段的()。
∙ A 例外∙ B 补充∙ C 限制∙ D 特别正确答案:A∙多选题2.【第01章】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正确答案:ABC∙判断题3.【第01章】只要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内容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广义的刑法。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 错∙单选题4.【第02章】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刑法解释是()。
∙ A 限制解释∙ B 类推解释∙ C 文理解释∙ D 扩张解释正确答案:B∙单选题5.【第02章】甲男和乙女于某日在公园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 A 聚众淫乱罪∙ B 组织淫秽表演罪∙ C 寻衅滋事罪∙ D 无罪正确答案:D∙单选题6.【第02章】刑法分则中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虐待罪更高的法定刑,这体现了()。
∙ A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罪责自负原则∙ 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答案:D∙多选题7.【第02章】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的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 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8.【第02章】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有()。
∙ A 累犯∙ B 自首∙ C 缓刑∙ D 减刑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9.【第02章】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正确答案:BCD∙多选题10.【第02章】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符合刑法的()。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可以帮助法官或法律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和理由:1.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刑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即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简单明确,直接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有时刑法条文的措辞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2.语境解释:语境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处的背景和相关的事实情况来理解其含义。
刑法条文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了解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和环境有助于正确解释刑法。
此外,还可以考虑刑法条文所属的章节和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刑法条文,来帮助确定其含义。
3.制度解释:刑法是一整套互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可以考虑整个刑法制度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例如,其中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产生影响,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到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
4.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找出其共同点和区别,进而理解其含义。
例如,可以比较刑法条文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比较解释可以帮助消除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立法者意图:刑法解释的首要依据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立法者当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司法公正:刑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法治原则。
3.司法实践:刑法解释也应当参考司法实践和先例判决的经验。
司法实践是对刑法条文实际适用和解释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通过了解和分析过去的判例,可以为刑法解释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形式的刑法解释之提倡及其方法论
收 稿 日期 :0 81-2 20 .11
念, 只要我 们知 道 它 的意 义 是 在 指一 种 法 律 本 身 有 效 , 与 我 们 选 择 用 来 判 断 它 的 价 值 系 统 抵 但
重大 。“ 谓不 公 平 的法 律 是 一 种 可 以理 解 的观 所
了 的含义是 最重 要 的。认 为形 式 的刑 法 解 释 不 利 于 实 现 实质 正 义 , 提 出 了实质 的刑 法解 释论 。如 有学 者提 出 ,我提 “
过 去 的一个 权威 性 渊 源 , 以重 复 的方 式 被用 来 会 指 导私 人 或 官 方 的 行 为 。坚 持 行 为方 式 的 规 则 化, 给予 了社 会 生 活 以很 大 程 度 的 有 序性 和稳 定 性 。 [ ]p27总 结历 史教训 , ” 1 (.1) 0 坚持形 式 的刑法 解 释 才是刑 事 法治 的最佳 出路 。
的刑 法解释 以实现形 式正 义 为 目标 , 有合 法性 , 时却 违 背合 理 性 ; 具 有 实质 的刑 法 解 释 以实现 实质正 义 为 目标 , 具有 合理 性 , 时违 背合 法性 。 中国刑 法解释 应 当坚持 以 有
形式 的刑 法解释 为 主导 , 允许 有利 于被告 人 的 实质的 刑 法解释 。
一
( ) 二 提倡 形式 的刑法解 释是 西方 国家刑事 法
在 中国古代 , 司法 活 动 以追 求 天 命 、 道 、 天 天 理 等绝对正 义 为核心 。人 们甚 至试 图通 过天判 神
罚这 样 的超 人 力 量 实 现 实 质正 义 。对 此 , 伯 尖 韦 锐地指 出 , 具 有 明显 的 ‘ 质 的 一不 理 性 的 ’ “ 实 特 质 , 视具 体案例 的 实质 的公道 与正 义 , 重 忽略实 定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
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按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11年)51.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 ---leeshang联系方式:********************导语:【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一、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第一讲 刑法解释(适用)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 一、刑法学的意义: 刑法学的意义:
• 第一,为社会公共权力当局提供高瞻远瞩的刑事立 法建议 。帮助其成为有自知之明的“社会公共权力 的保管者” 。
• 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然后才是法律现象——行为的犯 罪性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犯罪范围的设定、刑罚投入的多 少,有个相对的弹性。 • 立法者并不都由睿智、仁慈之士组成。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 三种并不可靠的形式:暴力征服、王权世袭、民主选举。
2.案例背后 案例背后 • 2006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江津市民政局、双福镇政 府依法对双福镇高浒村5社违反规定土葬的涂某尸体实 施强制起尸火化。包括熊某在内的群众在坟地四周围观。 由于坟地地方小围观的人又多,很多群众就站在起尸坟 包的四周,熊大(熊某的哥哥)也因前来看热闹,由于 坟地四周站满了围观的群众,才站到了涂某的坟尾上, 从而被执法人员当成“典型”抓捕,熊某目睹老实巴交 的哥哥无辜被抓,站在10米之外的原地说:“你们抓错 人了,他是我哥哥,是个老实人,和涂家没得任何关系 的。”因这句话,执法人员就来抓熊某,拖拽中熊某随 身携带的手机被弄丢。当熊某被带至警车边时,熊某要 求执法人员替自己找回手机,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引 发了群众性的冲突事件。几百号村民一拥而上,对执行 公务的警察进行扭闹、抓扯、掷稀泥等。午后,当增援 的10余名民警赶到,准备将熊某带上警车时,熊某及部 分群众再次对民警扭闹、抓打……引起现场上千人围观。
• 三、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1.故事一则 故事一则 • 桓公读书于堂上,轮扁斫轮于堂下,释椎凿而上, 问桓公日:“敢问公之所读者,何言邪?”公日: “圣人之言也。”日:“圣人在乎?” 公日:“巳 死矣。”日:“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 桓公日:“寡人读书,轮人安得议乎!有说则可,无 说则死!”轮扁曰:“臣也以臣之事观之。斫轮,徐 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 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乎其间。 臣不能以喻 臣之予,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 老斫轮。古之人与其不可传也,死矣,然则君之所 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 —— 《庄子》 • “轮扁斫轮”的故事引发的“言意之辩”这一中国学 术公案,可藉说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法理方法、历史方法和实证方法。
1. 法理方法:法理方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分析,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方法强调对法律原则、规则和逻辑的理解和运用,以推理和演绎的方式进行解释。
通过对法律的严密解释,可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2. 历史方法:历史方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相关事件的研究,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解释。
通过分析法律的制定目的、法律发展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意义。
历史方法强调对法律的历史脉络和文化背景的把握,以及对法律演变的理解和分析。
3. 实证方法:实证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社会现象和统计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实证方法强调对实际问题和社会现实的观察和分析,以及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研究。
通过实证方法,可以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实证依据和建议。
以上三种方法在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常常相互结合和交叉运用,以达到准确、合理和公正的刑法解释结果。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总则
1.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效力种类制定机关第一章效力注意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权解释 1.刑法修正案、《刑法》文本中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个人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3.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同(2)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既是解释技巧也是解释理由。
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种类含义举例注意平义解释按照表面的含义进行解释扩大解释解释含义大于字面含义盗窃罪中的“公私财产”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借记卡”1.平义解释先于其他解释方法2.在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缩小解释解释含义小于字面犯罪预备中“为了犯罪”的“犯罪”用一种解释方法;含义反对解释根据条文正面表述,推出其反面含义解释为“实行犯罪”“告诉的才处理”解释为“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但可以使用多种解释理由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前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出现错误《刑法》63 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习惯法、判例等者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四种罪状的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必然关系,简单罪状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判决书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3.管辖:种类条件范围注意属地管辖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一部分)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中国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船舶和航空器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追究;其他人属轻罪,可不追究中国刑法将其规定为重罪+双重犯罪=可管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中国公民/普遍管辖原则国际公约将其规定为危害人类犯罪+中国刑法将其认定为犯罪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保留的除外)/【顺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4.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种类含义栗子注意自然犯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了解一下即可。
刑法知识点总结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原则,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适用原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
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刑期为 5 年以下)。
特殊主体
刑事责任
死刑
累犯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基本要求是:(1)罪行法定化(2)罪行实定化(3)罪行明确化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轻信能够避免 根本反对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
无人识
无罪过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根本反对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 态度,也即是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区别 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 所推动 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五,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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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立法解释论关键词: 刑法的立法解释/成文法空缺/合目的性原则/扩张解释内容提要: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
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
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尽管有的学者从学科的角度,认为“刑法学在狭义上是指刑法解释学,即实定刑法的解释学” [1](P24),笔者也持肯定态度,但限于特定的语境和研究的需要,本文所使用的刑法解释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下位概念而使用的。
法律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下,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人站在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并遵循法律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则,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进行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一种有别于解释法律的有权解释(注:解释法律是指任何人站在任何角度,运用任何思维方法,对法律所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权阐释。
)。
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其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即刑法解释是作为一种有权解释而存在的,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而学理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法律的无权解释,不应纳入到刑法解释中。
其中,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
其一直活跃于应然的刑法理论研究之中而逊于实然的刑法实践,即使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仍有学者认为标准的立法解释(指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在国内外都是罕见的 [2](P35)。
但1 997年刑法典实施至今,立法机关已产生了六部标准的立法解释(注:六部刑法的立法解释分别是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表明司法实践对立法解释的需求,但刑法的立法解释在运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和细化。
鉴于此,本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解释的原则及解释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以期有助于刑法的恰如其分的适用。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按通俗的说法,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就是解决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的问题。
台湾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对于刑法犹如营养物对于生物,是必不可少的,“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 [3](P6)。
而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权,建议取消立法机关的解释权,认为“立法权向社会贡献的主要是法律文本,但法律文本一旦由立法者创立出来,从解释哲学的角度看,立法者的使命已完成,对法律意义的阐释便只能由解释者来进行。
因而,立法机关创立法律后不能经常地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否则便会因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使法律失去生命。
从另一角度看,虽然立法机关对法律也有所谓的解释,但实际上,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仍然是立法权力的行使,其实质还是立法,只是在这里借用了‘解释’一词的象征意义。
”[4](P44),[5 ]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刑法的立法权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的界限。
刑法的立法解释权不同于刑法的立法权,立法权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境况运用法律语言而形成的表明法律规范的法律载体的权力,重心在于构建共性的法律,形成法律文本,相对于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立法是一种事先行为;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则是对立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一种阐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重心在于关注共性的法律与事实间的互动关系,相对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的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行为。
所以,不能抹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而将其归入立法权。
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不仅仅是与刑法的立法权相比较的结果,而且是法律规范自身和社会境况赋予了其独立品格。
我们可以从成文法不能自足、立法语言的空缺性和模糊性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证刑法的立法解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成文法不能自足随着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人们认识到成文法典是标志公正、正义、自由等理想价值最好的载体,并经历了初期对成文法典的顶礼膜拜到后来的理性追求,从初期的法典万能论到后来的成文法不能自足论。
主张法典万能论的美国学者认为,成文法的制定应包罗万象,其象一张网一样笼罩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以达到法律的至善至美,同时成文法律可自动适用社会生活,“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 [6](P22),如出一辙的是德国学者所主张的法律自足论,即强调法律一旦确立后,只须用逻辑推演,即足以满足一切,纵有不足,用类推解释,终可弥补其缺陷,根本无法律解释存在的空间和必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加深,法律万能论是一种不攻自破的谎言,其原因在于成文法不能自足。
成文法不能自足论一方面是从法源的角度强调成文法的至上性但不是唯一性,另一方面是从成文法的适用角度强调其适用的一般性,换句话说,成文法不能自足论圈点出了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概括性又称为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是一种抽象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它适用的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二是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三是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受到同样的待遇[7](P422-423)。
更为重要的是,成文法不能自足是从成文法的自身内容上强调它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成文法是立法动态过程的静态结果,而法律适用是把静态的结果加以复原的动态过程。
静态的成文法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而动态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的属性,这意味着从静态的成文法到动态的法律适用之间是有距离的,因为成文法总要尽可能地将每个个案框定在自己的文意的射程范围内,但个案总是不断地超出成文法的可能含义,成文法和个案间的这种张力和距离仅依靠法律适用来拉近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适用之前构建适用的逻辑前提,由此衍生出成文法和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梁,即法律解释。
成文法不是立法目的,而法律适用即使成文法的一般规定个别化的过程才是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成文法不能自足的客观实在属性又告诫我们,法律适用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才能达成,“每个法律适用都已经是诠释,即便是认定文字字义本身如此明确,以致根本无须为诠释,这项确认本身也以解释为基础”。
[8](P111)所以,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不是教科书,即使是叙明罪状,也不可能在条文是把所有法律含义都解释清楚,也还要通过理论和实践对法律进行具体解释。
” [9](P332)(二)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成文法结构的空缺性成文法的概括性既指其普遍性又指其稳定性。
成文法的普遍性在于“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在于法律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在于法律是一种有关行为的标准与规则,在于法律的对象始终是普遍的;刑法的稳定性意味着刑法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废止,以保证成文法在一定时期内的明示性的稳定性,以保证行为人以成文法的规定为准则,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成文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是与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联系在一起的,“刑法规定的抽象和模糊的程度与刑法的稳定性是成正比的,规定越抽象、模糊,其包含性越强,开放度越大,也就越稳定” [10](P56-57)。
而成文法的抽象和模糊是通过语言符号形成的,进而保全法律的稳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成文法主义,就是要求用文字固定法律,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
但众所周知,语言符号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的特质,这一方面拓展了立法条文的可能涵盖的文义最大射程,另一方面给立法条文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多义性意味着不同的适用主体在使用同一立法条文时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模糊性意味着即使是同一主体在使用同一立法条文时也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
为弥补立法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给法律适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法律解释的登场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法律语言是一般语言的特殊,但绝不是与后者完全脱离的符号语言。
就像我们一再强调的,其影响是:法律语言不能达到像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 [8](P226),“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
假使要与字义相连结,则解释意指,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
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精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达给他人” [8](P219)。
从一定意义上说,由这种多义和模糊的语言所形成的立法条文是开放性的,或说有空缺的。
所谓的开放性的成文法,是指成文法律与欲调整的事实的复杂性相比,存在着许多空缺结构,这些空缺有的是因为立法者能力不够而没有作出规定,有的则是事物太复杂多样而无法作出规定。
目前在我国,开放和空缺的成文法要顺利进入法律适用阶段,一般来说有两个途径:一是把空缺的成文法作为法律漏洞,以单行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补,二是把开放的成文法作为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立法形式,以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以达法律适用的目的。
可见,成文法的结构形式也为刑法的立法解释提供了演出平台,兼而维护了成文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法律依据刑法的立法解释因是有权的法律解释,法定主体实施立法解释权必须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基础上才能作出。
在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逐步丰满起来的。
首先是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之一就是解释法律。
虽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但在当时的法律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对刑法作立法解释的情况实属罕见,至1997年刑法典颁布前,未见一部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出台。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这一阶段虽有立法解释之名,但无立法解释之实,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解释的使用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司法实践中大量充斥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隐性造法问题,侵蚀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