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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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玉。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罪成 立; 犯 构成体 系; 罪; 入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 94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0 9- 03 20 ) 0 0 7 — 3 10 9 9 (06 - 3— 0 8 0
刑法不仅是 善 良人的 大宪章 , 而且 是犯 罪人 的大 宪章。 弗兰 次 ・ ・ 斯 特 冯 李





【 收稿 日期 】06 0 — 5 20 — 7 1 【 作者简介 】 张岱元(95 )女 , 18 一 , 福建福 州人 , 中山大学法 学院; 李春 敏 (90一) 法 学硕 士 , 东莱 阳人 , 16 男, 山 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院 高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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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同义反复 、 有学者指 出 , 国的犯罪构成理 论“ 部分 和整体 我 在 的关 系上存 在逻 辑混乱 的现 象。 事实 上 , ” 该理 论在 形式 与内容 、 质与现 象 的关 系上 也存 在着 逻辑 上 的 本 混 乱。在理 论逻 辑上 , 了同义反 复 的错 误。该 理论 犯 引 言 个 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 事法律 , 没有刑 法 认为犯罪构成决 定着 行 为的社 会危 害性 及其 程 度 , 社 也并不妨碍 国家对犯罪 的有效 打击和镇 压 , 且 , 而 没有 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 成的各个 要件得 以体 现。在 立法 的犯 罪 打击 可 能是 更 加及 时、 效 、 活和 便 利 此 , 有 灵 社会危 害性 是被 决定 的 ; 在论 述犯 罪 的特征 时 , 但 的。 … 这一 点可 以轻 易从 中外刑 罚 发展 史 得 以 印 却指 出“ ” 社会危 害性是 犯罪 构成 的基 础 。……如 果行 那 证 , 么, 那 我们 为什 么需要 刑法 ?这是 因 为, 刑法要 遏 为不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 害性 , 就 不可 能存 在犯 罪构 ; 3 也 制的不是犯罪人 , 而是 国家 。也就是 说 , 尽管刑 法规定 成 ” L 在论述具体 构成 要件 时 , 将社 会危 害性 当成 的是犯罪及其刑罚 , 针对的对 象却是 国家 , 但 这是罪 刑 决定性的东西 , 如该理论认 为 , 犯罪客 体是被犯 罪所 侵 法定原则 的实质 内容 , 是其 观念 蕴涵 。本文试 图在 害的社会关系 , 更 犯罪 主体是 实施危 害社会 的人 , 犯罪 客 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 的行 为、 害社会 的结果 , 危 犯罪 主 此 平 台上 展 开 。 观方面是行 为人实施其行 为时 对危害 社会 的结 果所 持 现有犯罪构成体 系存在的 问题 犯 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定某 一具 体行 为 的心理态度 。可见 ,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决 是 关键 在于 社 的社会 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 的 查 明行 为是 否具 有社 会危 害性 。这样 , 会危 害性 就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 义学 的角度 进行分 成 了先验 的 、 既定 的东西 。社 会 危 害性决 定 于犯罪 构 析, 犯罪构成应该是判 断犯 罪成立 与否 的基础和依 据 。 成 的各个要 件 , 罪构 成 的各个 要 件又决 定 于社 会危 犯 但是, 无论是刑事立法 , 还是 刑事司法 , 或刑法研 究 , 抑 害性的有无。到底 是犯 罪构 成 决定 社会 危害 性 , 还是 均存在着一 系列 无法 自圆其说 的矛 盾 , 给我 国刑 法 界 社 会危害性 决定犯罪构成?传统 犯罪 构成理论 的结论 在犯罪成立 的判 断问题上造成 重重矛盾 , 试分析如下 。 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 。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1 . 犯罪客体实际上保护客体 ,即刑法所保 护 的 法 益 。 外 国刑 法 将 法 益 视 为 十分 重 要 的 概念 ,但没 有任何人 认为刑 法保护 的法益本 身是构 成要件 的内容 。 2 . 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 的法益 , 但要确 定某 种行 为是否侵犯 了法益 以及侵犯 了什么 法益 ,并不 是 由犯罪 客体本身 来解决 。从法 律 上说 ,要 通过客观构 成要件 反映 出来;从 现 实上说 ,要通过符 合客观构 成要件 的事实 反映出来 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 件可能 只是其 单纯 的评价 作用 ,但将 一个没 有要素 的要件 交 由法官评 价,会有损 犯罪构 成的罪 刑法定 主义 机能 ;如果认 为犯罪客体 是事实 要素 , 则与客观构成 要件 相重复。 3 . 主 张犯罪 客体 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 定性 带来 困难。如上所 诉 ,一个犯罪 行为侵 犯 了什么法 益,是 由客观构成 要件 以及符合


三大代表性 的犯罪构成体系
( 一 )大 陆 法 系 的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目前 ,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刑 法 理 论 普 遍 认 为 , 犯 罪成立 必须具 备三 个条件 :构成要件 符合 性 、 违法 性 、 有 责 性 。 具 体 如 下 : 1 . 构成 要 件 符 合 性 即犯罪 首先必须是 符合刑 法典各本 条及 其 他刑罚法 规规定 的某种犯 罪构成要件 的行 为 。这是 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 . 违 法 性 即犯罪应 当具备违 法性 。由于构成 要件 是 反社会 的侵害行 为的类型化 ,故在通 常情 况 下 ,符合 构成要件 的行为就 具有违法 性 。 但 是,一些 违法性组 却事 由虽 然也符合 构成 要件 ,实质 上却不违 反法秩序 ,因而不成 立 犯罪 。 3 . 有 责性 犯 罪的成 立除 了要 求具备 构成要件 符合 性 与违法性 之外 ,还要 求行 为人具有责任 , 即能够就 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 反行为对行 为人 加 以 非难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并为中国国内的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犯罪构成理论,中外比较研究,法律制定引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还能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框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界定。

不同法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基本概念和框架。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基于法典的规定,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确定性和严格适用。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重视法官和学者的解释和创造性适用,注重灵活性和公正性的平衡。

二、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围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典条文的明确规定,相对比较严格。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判例法的发展,适用范围更宽泛,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分析,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方法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制定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决策,法典是其基本依据。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者更加注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建议,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域对于民主和专业性的不同追求。

四、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互学互鉴通过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摘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存在激烈的争论。

主要焦点在于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完善还是重构。

完善派主张在传统四要件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重构派的观点基本上是完全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本土化的强行运用或在德日三要件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使其更易本土化。

文章综合分析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对传统犯罪构成改良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本质;改良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

我国是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刑事诉讼模式并非标准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完全采纳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实在不妥,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虽有不足,但只需加以改良就足够,这样不仅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而且可以克服理论的缺陷。

改良如下: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抗辩事由相整合,这样不仅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而且在体系上将诉讼元素加入构成体系中,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简单介绍(一)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及目的、动机、认识错误等)。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因此,任何犯罪构成都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所以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事物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都有共同的属性和规律,表现在,任何犯罪都是由四个方面的基本要件组成的,即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共同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借鉴与创新,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深受苏联刑法学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这种理论模式强调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的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则包含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等。

这一理论体系在当时为我国的刑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质疑。

一方面,其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有时会导致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出现逻辑上的混乱。

另一方面,在应对一些复杂的犯罪形态和新型犯罪时,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和适用能力显得有些不足。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些学者主张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良和完善,通过优化要件的排列顺序、明确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另一些学者则借鉴了西方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理论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种理论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更强的解释能力。

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理论的同时,我国刑法学界也注重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例如,在一些具体的犯罪认定中,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政策导向等因素,使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

论犯罪构成之“主观超过要素”——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犯罪构成要素中,主观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它体现了犯罪人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

在主观要素中,又可以分为一般意图犯和特殊意图犯两种。

其中,目的犯是一种特殊意图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超过了一般故意要素的特定目的和动机。

但是,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一些争议和疑问。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目的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和作用,从而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等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典著作和案例进行梳理和对比,深入挖掘问题本质和规律,提出适切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一)目的犯的概念和分类目的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有一定的特定目的和动机,这种目的和动机超过了一般故意要素。

目的犯可分为两类: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

直接目的犯是指犯罪人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为主要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如为制造事故故意肇事。

间接目的犯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虽然目的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为主要目的,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特定目的和动机,如为报复而进行的纵火行为。

(二)目的犯的构成要素目的犯的构成要素包括特定目的、故意和实施犯罪行为三个方面。

特定目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有特定的目的和动机,能否超过一般故意要素;故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时能够觉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犯罪结果;实施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实际发生犯罪行为,而非仅仅停留在意图层面。

(三)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的争议目的犯的主观超过要素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犯罪人的意图和动机是否超出了普通的故意要素的范畴、是否存在公共危险程度高低、对量刑的影响等方面。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的确存在 许 多 问题 。本 文 旨 比较 国 内外犯 罪构 成理论 的基 础上 , 出各 自的优 缺点 , 在 提 以期 为 当前 形势 下修 改或 完善 我 国
的犯罪构 成理 论提 供有 益借鉴 。 关 键词 犯 罪构成 犯 罪成 立 犯罪客 体 排 除犯罪 性行 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 (090 -0-2 10 —5220)90 1 0 中图分 类号 : 1 D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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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 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现在世界上存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及我 国的三种 主要 犯 罪构成 理论体 系。 虽不 能果 断的评 价孰优 孰 劣 , 我 国平 面四元 犯 罪构 成理论 无论 在理 论 上还是 在 实践 中 但
像 大陆法 系 国家 那样完 整 、 学 、 统 的犯罪构 成理论 , 科 系 但犯 罪构 作为一 个整 体 , 犯罪 行为 的不 同构成部 分划 分为犯 罪 构成 的各 把 在 而 成 理论在 英美法 系的刑 罚理 论中 也有 相 当重要 的地位 , 有实 体法 个 要 件 , 我 国犯 罪构 成要 件和行 为 构成 要件 是一致 的。 大 陆
现存 世 界上三 大法 系 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在思 路和 结构上 虽截 现 方面 所具 有 的功 能也 是我们 所 不及 的。 然 不 同, 却各有 其特 点和优 劣 。 国直接源 自前 苏联 的犯 罪构 成 我 理 论体 系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尤其 是在 人权 、 治 日益 倡导和 强调 法 2犯罪 构成 要件 是 否等于 犯罪 成立 要件 . 在 大 陆法系 刑法 学 中 , 罪构成 符合 性只 是 与违法 性 、 犯 有责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论文摘要:本文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新兴的三阶层体系,意在强调四要件理论对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也阐述了三阶层体系的部分可借鉴之处,而不是全盘照搬。

本文从介绍理论的特征入手,运用对比的手法,以学术界最新观点为主,并适当阐述作者的态度,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以其惩罚手段严厉和调整范围极广而著称。

学界普遍认为“罪——责——刑”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大理论是刑法学的支柱理论,其中犯罪论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解决的是认定犯罪的问题,只有认定犯罪才能确定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刑罚手段,故而是后面两大理论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称之为犯罪论的核心,整个犯罪论基本是为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二种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种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四要件的划分方式,这也是被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但是近来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之声,他们主张效仿德目的三阶层体系,一改我国传统的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而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没有任何中国元素在内的新的理论。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个犯罪 构成都 包含 以下特 征 : 一、 犯罪客 体 ; 二、 犯 罪客观 方面 :
犯罪 构成 理论 系统 , 以最大 限度 的惩罚犯 罪和 保护 人权 , 同时又 三 、 犯罪 主体 : 四、 犯罪主观 方面 。 ” 新 中 国成 立后废 除 了国民党 的 因为各 国的刑法理 论传统和研 究水 平 的差 异, 由此 形成 了各种独 《 六法全 书》 , 正好 当时我 国和前苏联 又 同属 社会主 义 国家和拥有 具特 色 的犯罪构 成要 件理论 体系 , 其 中最 具代表 性 的当数 以德 、 相 同意 识形态 的政 治背景 , 在 以俄 为师 、 学 习 苏联老 大哥 的政 治 日为代表 的大 陆法 系三阶 层理 论体 系 , 同样在 我 国台湾地 区 ( 同 背景下 , 当时我 国对前 苏联 犯罪构成 理论 进行 了全 盘吸收 照搬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2 - 0 2 ( 一) 我 国犯 罪构 成要件 , 是 平面 式 , 内部 没有 逻辑 性 我 国的犯罪 构成 四要 件理论体 系 内部 没有一个 逻辑结 构, 不

犯 罪构 成要件 理论 的概 述
( 一) 犯 罪构 成要件 体 系的概 述
犯罪 构成理 论体 系作为 刑法 理论 体系 的核心 , 被称为 “ 刑法 像 传统大 陆法 系三要 件, 是平 面式 的 , 内部没有 严谨 的逻辑 性, 在 学皇 冠上 的一颗璀 璨的 明珠 ” , 长期 以来 , 各国刑法 学者们 从未停 适 用 的时候 也没有 顺序上 的要求 。前 苏联 学者 契柯 瓦认 为: “ 每 止过 对其孜 孜不倦 的研 究 , 都 希望试 图能 找到一种完 美而严 谨 的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总论当中有着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杠杆,也是刑法总论中,相对于共犯等理论的基础理论:而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的社会状况下,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犯罪构成理论,诸如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递推式的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和我国目前采用的则是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双层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如题目所示,拙文将论述的是大陆法系的递推式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之所以做这样的比较,是因为我国法律的状况很特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向前苏联借鉴了很多东西,同时,从法系的角度看,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中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概述(一)三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的,其中三个要件的构成逻辑十分紧密,不可拆分,而且具有递推关系,即最终对于罪责的判断,要通过三个要件进行递推式的逻辑推理之后方可得出。

首先说该当性。

该当性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里的构成要件值得是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事实性要素);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先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来判断,考量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在客观上是否有损害事实。

其次涉及到有责性。

即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之后,便可以确定此行为人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可能性;但是有责性最需要考虑到的,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负怎样的责任,怎样负责任,负多少责任。

(二) 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后来我国作为随后而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移植。

因此,目前四要件说是我国国内的犯罪构成通说。

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

这里的客体概念上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也同时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而主体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则是或者故意或是过失的犯意,客观方面则是指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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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下)◆法学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翁国专摘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的,由四要件组成,追求主客观统一。

虽然我国目前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直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因此,我国学者一直都为改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而努力,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违法和有责相统一的观点,取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观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违法有责作者简介:翁国专,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96我国的刑法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是沿袭了前苏联刑法学的观点。

该犯罪构成要件追求的是定罪量刑主客观统一,追求的是形式上的犯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该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也要求该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犯罪构成四要件,但正因为如此,所以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往往没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被定义成犯罪等等。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刑法学学者不仅研究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也开始逐渐研究西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并且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对比,从而不断发现我国目前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并进而呼唤不断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关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方法,目前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是呼吁在坚持我国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顺序的调整,并使其尽量达到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统一;第二种观点是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适当引进西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念,即所谓的改良;第三种观点是抛弃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直接引进的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但不管这三种观点的哪一种观点,都共同承认我国目前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的,所以都呼吁完善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一)我国犯罪构成属于平面型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照搬前苏联四要件构成理论的。

该犯罪构成理论要求行为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成立犯罪;要么行为不符合犯罪四要件某一要件,进而不构成犯罪。

该犯罪构成理论对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没有太多要求。

基于此,我国坚持犯罪四要件学说的学者还是提出来要改善我国目前现有的四要件构成理论。

关于目前坚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并且改善调整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应该从主观到客观。

该观点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判断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

例如,如果实施行为的主体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认识能力的人,那么实施该行为主体的人明显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

当实施该行为的主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时,那么接下来就要考虑该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存在犯罪罪过,即故意和过失。

如果行为的实施主体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时,那么接下来再考虑行为的实施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如果该行为具有客观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时,那么最后一步就是考虑该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实质的侵害或者造成具有侵害的危险。

这种观点对犯罪构成四要件排列持从主观到客观的态度。

笔者认为,该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排列顺序从主观到客观的观点,容易造成主观归罪,使得明明没有客观法益侵害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犯罪,这容易造成刑罚打击面的扩大。

比如我国刑法学界经典的“白糖杀人”案例。

白糖对客观法益不存在任何侵害,但是由于行为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并且具有杀人的故意,还实施了杀人行为,只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造成了犯罪无法既遂。

但是根据这种从主观到客观排了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可以得出,该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主体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很明显,这种从主观到客观排列的四要件构成理论最后容易变形为主观归罪,因为很多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四要件构成理论的定罪主客观统一要求,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该从客观到主观,即首先应该考虑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或者实然性,然后再考虑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是否遭受到了侵害或者具有遭受危险的紧迫性,再接下来考虑实施这个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具有侵害性的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刑法上规定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最后考虑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

提出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这样从客观到主观的排列,就能够最大地防止冤假错案,能够实现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该观点在理论上能够实现罪刑法定,尽量减少冤家错案,保障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从客观到主观排列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并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司法人员在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时候,难免会先入为主,即司法人员看到对该行为进行判断,首先直觉上会马上判断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构成什么罪。

然后司法人员会根据自己直觉的判断,一步一步去寻找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来验证自己的想法。

所以笔者认为从客观到主观的四要件排列,也不能够杜绝司法实践上的主观归罪。

(二)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内部体系存在着矛盾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概括起来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因为该行为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要符合我国《刑法》所定义的犯罪概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否则该行为就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以及犯罪客体要件。

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实换句话说,我们也可以把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认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法益。

然而据此,我们就可以发现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所存在的内部体系矛盾了。

一方面,符合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该法益是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存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推导出来的结果;另一方面,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内部包含的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该法益是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内部的一部分。

所以,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无法解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问题,即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即无法把法益完全融入到四要件构成理论之中,也无法把法益从四要件构成理论排除出去。

这就造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紊乱。

(三)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在我国要评价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仅仅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来检验是不够的,因为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符合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但我们就不能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犯罪。

维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学者认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然而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

很显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具有危害性的,正当防卫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反击,如果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很显然,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施害人进行正当范围就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了,而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了。

我们不能对施害人实施无限防卫权,受害人和第三者对施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正当防卫过度同样构成犯罪。

所以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尽管不是犯罪,但是正当行为依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正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犯罪实施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小,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正当防卫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基于同样的道理,由受害者或第三者所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只不过该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施害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小,所以紧急避险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依然认为紧急避险不是犯罪。

由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是犯罪,这使得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都无法判断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经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检验,并且还要评价该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只有该行为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才可以得出该行为是犯罪。

二、对我国犯罪理论的完善由于我国目前通用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着自身的不完善和缺陷,所以我国学者纷纷呼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改革或者干脆抛弃目前通用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不完善和缺陷,需要借鉴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优秀的部分来完善自己。

但是我们无须把我国目前犯罪构成理论全盘推翻,然后全盘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我们只需要在我国目前犯罪构成要件基础上,适当引用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的犯罪构成理论。

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和完善。

(一)把我国平面型犯罪构成改为阶层型犯罪构成笔者在本文的前面也提到,坚持传统四要件平面型犯罪构成的法学学者虽然一直努力使我国平面型犯罪构成尽量实现定罪主客观统一,以达到罪刑法定原则。

为此,有的学者提出犯罪构成要件排列应当坚持从主观到客观。

但是由于依然没有改变我国通说犯罪构成平面型结构,所以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依然可以从主观到客观定罪,最后往往容易造成主观归罪的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通说犯罪构成容易造成主观归罪的结果,我们需要把我国传统的平面型犯罪构成改成阶层型的犯罪构成。

我们在坚持定罪主客观统一的前提下,应该先衡量客观行为对是否侵害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客观行为无法对法益造成任何侵害,那么在客观上我们就应该否定该行为的犯罪性质。

比如A想杀死B,于是晚上拿着枪打算去杀死B,但是由于天黑,把路边的稻草人当成B,进而对稻草人进行开枪。

从客观上说,无论A对稻草人开多少枪,A都不会对任何法益造成侵害。

所以先考虑客观行为,那么A就应该认定为无罪。

而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往往会议故意杀人罪(未遂)对A进行定罪量刑。

其实这种没有使任何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紧迫危险性下的行为进行,和用迷信方法天天祈祷鬼神帮忙杀死仇家的行为是一样的,不能定罪量刑,否则就容易造成主观归罪。

所以笔者认为定罪应该先只能考虑行为是否对客观法益造成侵害或者使得客观法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果没有对客观法益造成侵害或者没有使得客观法益处于受侵害的紧急危险状态下,那么不管主观恶性有多大,我们都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主观归罪的隐患,从而使得定罪量刑符合罪刑法定,进而有利于防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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