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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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6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七章科技金融第八章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科技创新成果资金监管办法

科技创新成果资金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科技创新成果资金监管办法科技创新成果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第 2 页共 6 页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一)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

科技创新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科技创新管理成为了各个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的健康发展,制定和执行科技创新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的定义、管理的重要性、科技创新的流程、管理的关键要素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科技创新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科技创新的定义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通过引入和应用前沿科学原理与技术手段,创造新的技术、产品、服务和工作方式,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活动。

科技创新涉及到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等。

二、管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管理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科技创新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技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科技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科技创新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因此,科技创新的管理至关重要。

三、科技创新的流程科技创新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流程,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问题定义:科技创新的起点是明确问题和需求。

科技创新活动应该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

2.技术研发:在问题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包括理论研究、实验验证、原型设计等环节,旨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

3.技术转化:技术研发完成后,需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技术转化包括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市场推广等环节。

4.技术应用:技术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之后,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在技术应用阶段,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和用户体验。

四、管理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为了有效地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素。

1.创新团队:科技创新需要一个具有创造力和专业能力的团队来推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的若干思考

快经济社会发展 和创 新型江西建设 ; 健全科技法制体系 。 首先 ,从提 高科技创 新能力 ,加快创新 型江西建设 来 看 ,有必要进行 《 江西省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 》立法 。 增 强 自主创新能力是科学技 术发展的战略基点 ,也是创 新 型江西建设 的核心所在 ,为此 ,江西 出台了一 系列政
收稿 日期 :2 0 .92 0 90 -8
体素质有待提高 ; 五是科技 中介 服务体系 尚不完善 ,科
技 中介 机构发展滞后 ,对科技创新 和成 果转化 的助推效 应 和服务功能 尚未有效发挥 。以上 问题严重制约 了江西
科技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 ,有必要通 过立 法 ,健全管理机
作者 简介:颜 翔 ( 9 1 ) 1 8一 ,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江 市人 ,宪法学 与行政 法学硕 士,研究方 向:科技 管理 与政策法规 。
法 破 译 ,明 确 科 学技 术 的 两 大功 能 ,是 确 保 地 方科 技 法 规 先 进 性 的 基 础 。 关 键 词 :科 技 立 法 ;科 学理 性 ;技 术 理性 中图 分 类 号 :D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F7
近现代 以来 ,科学 和技术都得到 了迅猛发展 ,成 了 人 类进 步的活力源泉 。原 子能技术 、空 间技术 、克 隆人
工程 的实施 意见 》 江西省实施科技创 新 “ 《 六个一 ”工程 若干配套政 策 》等等 。续 的命题 ,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 目标 ,就必
须在科技上有所 作为 ,而一部先进 的有 所超越的 《 江西
科技事业 的迅速发展 ,促 进 了自主创新 能力 的提高。但 是 ,仍然有 许多问题亟待立法加 以解决 ,主要有 :一是
研 院所 与企业创新 能力薄 弱 ;四是 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尚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江西日讯(魏星)9月24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主持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魏小琴、朱秉发、陈安众、谢亦森,秘书长魏民和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冯桃莲所作的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说明,省公安厅厅长拟任人选郑为文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发言。

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沈亚平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和关于《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宋才火所作的关于《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和关于《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肖亻毛根所作的关于《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和关于《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审查意见的告,省工信委主任吴晓军所作的关于《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伍再谦所作的关于该草案的审查告,省司法厅厅长马承祖所作的关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赵锦成所作的关于该草案的审查告,省水利厅副厅长杨丕龙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梁彩云所作的关于该草案的审查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桃莲所作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小华向会议告了关于开展全省优化发展环境专题调研的情况。

她说,优化发展环境专题调研是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而开展的一项调研活动。

调研情况表明,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多措并举,全省政务环境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江西宜春市市长蒋斌2012年1月16日在全市科技奖励暨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江西宜春市市长蒋斌2012年1月16日在全市科技奖励暨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科技奖励暨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西宜春市委副书记,宜春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蒋斌(2012年1月16日,根据录音整理)同志们:岁末年初,各项任务非常繁重,今天在这里召开高规格的全市科技奖励暨科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高度重视。

刚才,百文同志宣读了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决定;对获得2011年度全市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在此,受市委谢书记委托,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刚刚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各条战线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下面, 我就做好全市科技工作,简要讲三点意见。

一、要有科技创新的强烈意识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的深刻变革,竞争的日益加剧,我们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必须从新审视、从新定位。

首先,要增强科技创新的紧迫性。

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出现递减趋势,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明显上升,以消耗资源、环境和生态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方式已经走到尽头,必须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从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高新技术化产业化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年财政重点将投向新兴产业等领域。

为此,我们要抓住政策机遇,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调整和升级。

其次,要发挥科技创新的主动性。

过去的一年,面对纷繁复杂的发展环境和三级换届的特殊考验,全市上下开拓进取,奋力拼搏,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

全市生产总值跃上千亿元台阶,增长13%;财政总收入149.1亿元,增长38.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92.3亿元,增长39.3%,两项增幅均列全省第3,全市超10亿元县市区达到6个;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86亿元,增长21.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72亿元,增长44%。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二)自然科学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六)科学技术青年类。

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0引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表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拉动增长模式无以为继,必须寻找一条新的出路。

而江西省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比已逐渐悬殊。

究其原因,一定程度在于科技对经济的推动力较弱。

“十一五”期间,江西省萍乡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陆续被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江西经济发展亟需由资源拉动向科技主导转型。

因此,研究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对推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江西省科技创新法律促进机制的成效分析1.1立法层面近年来,江西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江西省专利促进论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LegalPromotionMechanismon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inJiangxiProvince钱力Qian Li(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江西萍乡337000)(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Pingxiang College,Jiangxi Pingxiang337000)摘要:良好的法律机制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江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出台了法律法规鼓励、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地方经济进步,江西省科技创新的促进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

但与此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科技融资存在困难、税收激励不太完善以及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

本文认为,应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为契机,依法确认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及各项权益,严格实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完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赋予科技创新主体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科技创新。

关键词:科技创新;法律促进;江西中图分类号:F204;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92(2012)12-0025-05Abstract:Complete legal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basic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tific and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promo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echanism was improved in Jiangxi Province in recent 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have mad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courage and guide enterprises to impleme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However,there is a series of constrain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which includ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er Sparingly,technology financing difficulties,defective policy of tax of incentive and incomplete right relief system.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Poyang Lake Ecological Economic Zone is an important opportunity and focus on four aspects:to confirm enterprise 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and the righ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law,strictly enforce the tax law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mprove the financing system and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o promote the ability of enterprise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Key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Legal Promotion Mechanism;Jiangxi Province 论江西省科技创新的法律促进机制的不足及完善25科技广场2012.12条例》(2009)、《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2010)、《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0)、《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2010)等。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消防条例(一)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七)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中政治 2024-2025学年河南省高三(上)开学政治试卷(7月份)

高中政治 2024-2025学年河南省高三(上)开学政治试卷(7月份)

2024-2025学年河南省金太阳高三(上)开学政治试卷(7月份)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3分)1847年11月,受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委托,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宣言的形式起草同盟纲领,这个纲领就《共产党宣言》。

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在伦敦出版,它“一经问世就震动了全世界”“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是因为《共产党宣言》()①揭露了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②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③找到了实现人类解放的正确道路④表达了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诉求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3分)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强调,要深化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发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主动服务和新发展格局。

对此,下列解读正确的是()①持续推进改革开放是当前江西的中心任务②改革是江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③这为江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④改革开放是江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宝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3分)近年来,某地开展“三块地”(指农村承包地、宅某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活化改革探索,将“三块地一流转给专业运营公司,运营公司采用“工程施工设计+采购+施工+维护”的模式对农村“三块地”进行开发运营,使得当地农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该地的改革探索()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宽了乡村振兴的路径②引导土地所有权的有序流转,增加了农民的收入③活化了闲置资源,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发展方向④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壮大农村集体经济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3分)下表是2024年一季度江西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度(单位:元)增速(%)额度(单位:元)增速(%)额度(单位:元)增速(%)62217.97379 6.749259.4据此,下列推断正确的是()①江西省城乡差距继续缩小②江西省居民收入保持稳定增长③江西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其他地区④农村居民消费水平高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3分)近年来,某社区通过圆梦“微心愿”,积极推进多民族群众互嵌式社区建设。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本文是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赣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科普事业是本省的长期任务。

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或者联合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载体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第五章科技创新环境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本市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附则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促进我省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省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使用功能、拓宽应用领域的创新产品。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新产品予以省级优秀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着力培育一批名品精品,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以下简称“省优秀新产品”)的认定。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优秀新产品的初审推荐。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投入生产销售的,均可申报省优秀新产品。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当前,我国企业经过引进吸收技术不断发展壮大,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迫切要求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本省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江西。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制度,保障科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及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条例
科技创新对当今世界的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完善社会创新环境,制定《科技创新条例》。

本条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在科技创新上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比如,给予科技创新活动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开展各种资金拨款、补贴、奖励等支持措施,推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家和企业参与到科技创新的社会项目中。

二是把握科技创新的正当程序。

政府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者有充分的受保护,有效地减少创新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管,以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得有序、正当、有效。

三是及时开展科技创新宣传。

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关科技创新的宣传活动,倡导全民参与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同时改善技术培训的环境和条件,以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

四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科技创新,加大相关支持政策的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开展科技创新,搭建发展平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五是完善科技创新的推广应用。

政府要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融入实际应用,改善社会的效率和素质。

同时,要引入投资机构或投资者,
对此类计划进行投资和支持,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以上就是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环境,快速改善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科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型经济体制。

第三条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引导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科技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引导企业合理选择科技创新项目,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胜劣汰。

第六条科技管理应当注重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科技管理服务,提高科技创新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第八条科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和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和人才,促进国内科技创新与国际接轨。

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声誉和荣誉。

第十一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科技项目顺利进行,防止科技资源浪费和滥用,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技人才流动和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对科技项目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科技创新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科技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全方位的科技创新服务。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

科技管理条例科技管理条例是指国家对于科技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障科技活动的合理性和科技成果的获得性。

该条例能够有效地遏制一些不合规的行为,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和安全性。

下面,我将从科技管理条例的背景、内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科技管理条例的背景正是在全球化和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为了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发展的有序进行,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我国政府对于科技管理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尝试。

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条例》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评价条例》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价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于科技管理方面却缺乏统一规范。

为此,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全面创新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管理相互促进,201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二、科技管理条例的内容1、规范科技活动科技管理条例对于科技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规定了各类科技活动的基本要求以及创新、质量、安全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为科技活动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

2、推进科技创新科技管理条例强调了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并规定政府和社会各方应该为推进科技创新做出更多和更好的努力,鼓励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及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实效性。

3、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科技管理条例规定了科技项目从规划到实施、评估和归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于科技项目的组织和协调,提高了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了科技成果的取得。

4、严格执法和监管科技管理条例明确了科技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加强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法,建立了科技活动的日常监管体制,提高了科技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科技管理条例的作用1、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科技管理条例为科技活动提供了系统和规范的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取得和转化,增强科技活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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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三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本省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江西。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制度,保障科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及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在本省设立科技创新奖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本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自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

引导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向企业化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联合体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共赢体。

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本省企业协同创新平台、公共协同创新平台、军民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

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四;(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评议,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产品、服务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科技服务。

第三章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资金引导、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等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和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专利展示交易会等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成果及时进行登记,定期编制科技创新成果公报,向社会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创新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应当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技成果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第二十五条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首先在本省转化使用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生产力促进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和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各类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开展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科技公共服务购买制度,根据公共管理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购买科技公共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企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发,并予以订购。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扶持机制和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实施重点科技创新人才工程。

第二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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