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常州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
2018年度常州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险种
单位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企 单位部分
19%
业 个人部分
8%
个体户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12%
8%
人员 20%
合计
27%
20%
注: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荣证》、《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证明》或《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 孩子证明》,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由卫计委一次性奖励审核窗口(市政 务服务中心 1 号楼一楼 A 区 12 号窗口)进行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
累 计 储 件及复印件);2.非正常 或 直 接 反 映 直 系
存额(余 死亡(排除他杀)的提供 亲 属 与 死 者 关 系
额)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出 警记 的户口簿),如不
录或排除他杀证明(原件 能提供,则由当地
及复印件)。
公安派出所出具
反映直系亲属与
死者关系的户籍
底册或常住人口
信息表(原件及复
(二)哪些人员属于临时账户人员? 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外地户籍人员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在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参保的,市本级社保经办机 构为其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注: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户籍迁入市本级 的,迁入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哪些情形可以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
申领情形
一次性 待遇
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专项材料
2018常州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
2018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2018年1月)一、职工生育保险管理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统筹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2. 生育保险如何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二)职工未就业配偶;(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4. 生育保险如有欠费情况还能享受待遇吗?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常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门诊特 定病种
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 所发生的费用 ;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的费用;丙型肝炎在门诊进行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利巴韦林治 疗的费用 。按一定比例补偿。
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 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 贫血药费。按一定比例补偿。
二、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二)基金 (三)待遇 (四)管理服务 (五)下一步工作
(一)参保范围
• 目前我市参保范围还局限于各类企业。按照原 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要求, 参保范围要调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工商户及其雇工拓展,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一)参保范围
• 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目前不需参保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 作人员 。
(3)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8%。
统筹待遇年最高支付限额
• 统筹基金:15万元 • 救助基金:上不封顶
居民医保:统筹待遇(含门诊、 住院、生育补偿)
• 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 、门诊特定 病种 、大病门诊。
(五)待遇
• 职工医保: 个人帐户+统筹待遇 1、个人帐户:划拨比例、时间、使用范围
状态、年龄 35周岁及以下的 划拨比例 缴费工资基数的2.9% 缴费工资基数的3.4% 缴费工资基数的4.2% 5%或6%
2018年常州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宣传提纲
86811106 85127926 86662005 88890221
路、33 路、42 路、47 路、 48 路、59 路、302 路 B13
219 路
游 1、B23、52 路
三、单位新录用了职工,应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是如何组成的?
险种
(二)数字认证(CA)用户网上办理。 通过 CA 客户端(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的“CA 单位网上办事---参保在线申报”录入或导入参保人 员信息,保存并提交。数据审核通过后,CA 客户端自动生成《常州市社会 保险职工新参保申报明细表》、《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网办 CA 用户也 可在参保批量列表中查看反馈结果。 提示:1.网办 CA 用户通过客户端录入或导入参保人员信息,提交后方能 生效;2.本地户籍人员参保前需办理就失业登记;3.无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人 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保不能在网办操作;4.户口性质关系到职工 是否属于临时账户,谨慎选择。
2018 年常州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宣传提纲
(2018 年 8 月)
一、新注册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数字认证(CA)用户网上办理。
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注册
通过单位 CA 客户端(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常州市人力资源和
成立的单位,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保经
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或注销该怎么办? 201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注册成立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时,只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工商行
计划生育宣传材料_共10篇 .doc
★计划生育宣传材料_共10篇范文一:计划生育宣传材料计划生育宣传材料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奖励与社会保障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二、法律责任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3、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2019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
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年月)一、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统筹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 生育保险如何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按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二)职工未就业配偶;(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 生育保险如有欠费情况还能享受待遇吗?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欠费超过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问答一、生育保险参保登记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业务由哪个部门具体办理?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同其它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同一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二、生育保险基金4、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构成的?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5、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6、职工个人是否用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7、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8、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2)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9、职工缴费不满一年,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职工生育时间作出判断,生育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时缴费不满一年的,暂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缴费满一年后,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保障?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018最新版生育保险知识大全课件
2. 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3.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山东生育保险发展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 2. 3. 1.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山东生育保险发展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
3.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2015年10月1日起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 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 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生育保险政策解答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答: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职业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的责任,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还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三、生育保险按照什么标准缴费?答:《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
四、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答:《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五、是否只要参加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答:否。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
其足额缴满六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政策解读课件(2018)
二O一八年四月
缴费情况
1、 生育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 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缴 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 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 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
1、待遇享受时限截止到月(不是到 日),连续缴费满6个月可以享受生 育待遇。
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 4、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待遇申报材料
四、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审核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道或者乡(镇)
政府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时间段要求是包含生 育时间) 2、承诺书、 3、结婚证 4、户口本 5、发票原件外 6、其他材料同参保生育女职工所需材料
待遇申报
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享受生育医疗补尝金
生育保险待遇
4、三个月以下流产:医疗补偿金标 准为300元。
5、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流产:医 疗补偿金标准为800元。
6、满4个月流产:医疗补偿金标准 为800元。
生育保险待遇
四、营养费
营养费按照原规定执行,每 生育一个婴儿,按生育上年全省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
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申报材料
特别提示: 无论什么形式证明,都必须有管理
部门加盖公章、医疗机构证明(有医生 签字和盖章)。
谢谢大家!
5、输精管结扎: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7 天。
6、单纯输卵管结扎: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计发21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计发14天。
生育保险待遇
三、医疗补尝金
1、平产:医疗补偿金标准为1800 元。
2、助娩产:医疗补偿金标准为 1800元。
3、剖宫产:医疗补偿金标准为3500 元。
计划生育宣传内容
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程序1、《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 45 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2、《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人民政府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出人员,外出前须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经计生专干初步审核后到乡计生部门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节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0622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各地财政专户暂存,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含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的医疗费。
因生育并发疾病的范围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以上产假的参保人员,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实行刷卡实时结算。
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和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符合规定的异地(含市外转院)生育人员或急诊人员,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一)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
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苏人社发[2014]215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我们编写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为《规定》实施做好准备。
一、深刻领会精神,抓好宣传普及《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要求的具体体现,对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引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职工正确理解《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规定》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社会广泛关注。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把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突出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规定》修订和新设立的内容,阐释做出修改完善的原因、立法依据和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的宣传标语
生育保险的宣传标语生育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妇女在孕期和产后的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提高妇女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宣传标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宣传生育保险的标语,旨在唤起人们对生育保险的重要性和支持的意识。
1. 为保护女性权益,助力孕产妇健康这个宣传标语强调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帮助孕产妇的健康。
这不仅是一项保障个体权益的制度,也是社会进步和平等的象征。
2. 守护爱和生命,共建和谐社会这个标语突出了生育保险的社会意义。
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保护孕产妇的权益,更是为了守护爱和生命。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关爱和谐的社会,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3. 生育保险,守护家庭温暖这个宣传标语强调了生育保险对家庭的重要性。
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家长不再为经济负担而烦恼,家庭的幸福感和稳定性将得到保障。
4. 助您甜蜜孕期,快乐育儿旅程这个标语着重强调了生育保险为孕产妇和家庭带来的好处。
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帮助孕产妇度过健康、愉快的孕期。
同时,也提醒人们育儿旅程是快乐的,因为有生育保险的支持。
5. 幸福从生育保险开始这个标语简洁明了地表达了生育保险给人们带来的幸福。
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保障孕产妇的权益,更让家庭能够拥有幸福和稳定。
因此,幸福可以从生育保险开始。
6. 用爱呵护,用保险保障这个宣传标语突出了生育保险的保障作用。
通过生育保险的保障,我们可以用爱呵护每一位孕产妇和新生儿,用保险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7. 让每个宝宝都有一个公平的起跑线这个标语强调了生育保险的公平性。
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生育保险确保每个宝宝都能在公平的起跑线上开始他们的人生旅程。
这有助于缩小社会的不平等差距,实现社会公正。
8. 生育保险,让幸福更有保障这个宣传标语重点强调了生育保险对家庭幸福的保障作用。
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帮助家庭创造幸福。
生育保险培训PPT课件
案明例年分工析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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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明例年分工析作计划
一、领了产假工资还可以领生育津贴吗?
有些人以为产假期间,既可以领取工资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其 实,如果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她的平均工资的 话,那么企业或单位即可不用向她支付产假工资。如果低于,则要 进行补差额。
分
费
娩
158
天
流 产 15/ 42 天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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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度育工保作险概的述特点
享受生育保险的
对象主要是女职工, 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 对比较窄;还有些地 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 供经济补助。
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 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 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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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女职工妊娠结
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
定无得论到胎补儿偿存请。活输也与入就否标是,题说产
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
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
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
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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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章 节
生育保险的报销
Part
明生年育工保作险计的划报销条件
新政策: 生育之前不满10个月的, 生育之后养老、医疗连续 缴满十二个月(不含补缴 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待遇。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 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 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 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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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什度么工是作生概育述保险? 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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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宣传提纲
(2018年1月)
一、职工生育保险管理
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统筹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2. 生育保险如何参保?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4. 生育保险如有欠费情况还能享受待遇吗?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不同类别的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何不同?
(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参保在职女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四)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3.特殊人群的待遇如何保障?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4. 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具体有哪些?标准如何?
住院分娩期间的费用包括: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6. 生育津贴补偿范围如何?标准如何?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乘以相对应的休假天数。
7.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
三、职工生育保险经办
1.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兑现?
主要通过刷社保卡结算和零星报销的方式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下列详细情况,明确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或《常州市市本级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携带相应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B 区办理。
2.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生育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且转入医疗机构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由参保单位凭《常州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一并报销生育医疗费和待遇。
在转入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在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个人现金垫付后,由参保单位凭《常州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一并报销生育医疗费和待遇。
3. 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7号)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将其中和生育相关的、目前分类为丙类的部分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乙类药品和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均定为0。
4. 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内的共有57家,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今后新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网站()查询。
5. 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可以。
申报主体:正常连续参加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申报流程:每月20日之前,参保单位可登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自助服务大厅”。
普通用户输入单位社保代码和密码,CA 用户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登录成功后,在生育待遇申报模块进行单位人员上月生育及计划生育信息申报。
每月21日至25日,市社保中心对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确认,每月30日前将单位生育保险金结算费用进行支付。
本资料主要针对生育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内容仅供参考,政策更新及解释以经办窗口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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