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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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二期)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二期)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问题1:中行的客户反映企业版数据导入太迟,要到下午3点半左右才能看到基础信息。

答:企业何时能见到基础信息,关键取决于银行接口文件报送时间。

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之前发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9: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12:00之间发送到总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15: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

目前中行的情况属于后者。

问题2: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无核销专用联打印计数功能,有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隐患。

答:核销专用联打印后须加盖银行印鉴才能生效,因此银行应规范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另外,外汇局在办理核销业务时也会以电子数据作为参考。

问题3:未找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核销专用联的打印界面。

答:(1)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申报单查询->核销专用联查询打印。

(2)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申报单查询->已申报(已审核)信息查询。

问题4: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申报系统无查询申报单的导出功能,建议开放导出功能。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

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表明,用户进行申报单导出时,会给网络流量带来很大压力,影响正常申报业务开展,故不提供此功能。

但为了满足银行使用数据的需要,目前,银行版已向各银行总行提供了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接口,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各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问题5:外汇金宏系统查询涉外收入申报等信息的时间间隔限制为30天,不便于银行查询了解企业较长跨度时间内对银行结算量等信息。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

为了充分保证实时性业务的办理速度,根据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情况,系统对查询功能做了一定优化和限制。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2023-10-30CATALOGUE 目录•制度背景与目的•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核销制度的建议•未来展望与总结01制度背景与目的背景介绍•《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我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规范进口经营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旨在通过核销制度确保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范和打击利用虚假付汇套汇、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通过核销制度,国家可以掌握进口付汇的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付汇,防止资本外逃和非法转移资金,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核销制度要求进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付汇核销手续,有助于遏制违规进口行为,规范进口经营秩序。

核销制度可以增强进口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核销制度与外汇管理密切相关,通过与外汇管理局的配合,可以实现对外汇流动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目的和意义2. 规范进口经营秩序3. 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4. 配合外汇管理需要02核销制度主要内容核销流程进口单位应当在批准进口货物付汇前,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应当持有关单据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完进口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有关单据和凭证并直接转送外汇局。

外汇局根据银行转送的核销单核销进口付汇。

核销所需资料进口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有效的进口合同、提单、运单等商务单证;海关核准件、银行出具的收汇通知书、收汇水单;如属于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进口代理协议;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书和登记证明。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提交的资料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通知书记载的核销单编号、付汇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摘要等;由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核销注意事项03核销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局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监管和核查的一项制度,旨在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业务培训及操作讲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业务培训及操作讲解

目录 Contents总体介绍—— 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背景及建设目标传统的项号级管理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周期性核销进一步放大了海关与企业底账的差异现行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与企业高效运作、海关有效监管的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背景优化“备案、通关、核销”三段式管理模式,支持对以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料号级数据为基础的管理,实现料号级保税监管实现由结果管理向过程实时管理转变,达到严密监管、高效便利、风险可控的工作目标目标总体介绍—— 系统范围总体介绍—— 单一窗口建设目标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统一反馈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1234总体介绍——登录入口正式环境•测试环境•总体介绍—十大核心功能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十大核心功能总体介绍—— 相关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如何查看海关总署 ❷信息公开 > 海关法规 > 最新公告总体介绍——建设情况已上线项目委托授权系统加工贸易手册系统加工贸易账册系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保税担保管理系统保税货物流转系统总体介绍—— 系统亮点融合高效便捷业务准备—— 必要准备工作“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注册:•创建用户名/密码•企业/操作员基本资料、手机号码等•获取保存企业已备案好的资质信息•绑定IC卡信息1. 用户(注册)管理新入网用户需要办理卡介质:•电子口岸卡介质类型:IC卡/Ikey •查询办理渠道 •各分支机构联络方式2. 办理卡介质“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https://) ,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注册”字样❷进入“单一窗口”标准版注册界面,选择“企业用户”业务准备——办理卡介质用于对本企业操作员卡操作业务权限的管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亲自领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规定使用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

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5年3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2)第二篇系统介绍 (3)第一章系统简介 (3)第三篇操作说明 (4)第一章如何进入本系统 (4)1.1 进入系统 (4)1.2 特别提示 (4)第二章结关报关单查询 (5)2.1 功能介绍 (5)2.2 注意事项 (5)2.3 操作介绍 (5)第三章 ..................................................................... .................................................................. 操作手册71第一篇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长期以来在协调政策制定、共享监管信息、加强业务合作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卓有成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维护贸易进出口秩序,防范和打击逃套骗汇及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对外贸易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发展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核销制度改革,努力构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外汇局建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

近年来,海关积极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需要,按照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推进分类通关改革,促进无纸化通关进程,并大力支持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整体改革工作。

(20130904增加收付汇证明联的打印功能)为降低海关现场人员工作压力,取消H2000系统对外汇A类企业的收付汇证明联的打印功能,对于少数A类企业应外汇局要求需要打印证明联的,在电子口岸的收付汇系统中打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实用文档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实用文档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管局对于在中国境内购汇资金用于进口贸易的核销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是指在中国进口商品、服务、技术等物品时向国外付款所需支付的汇款。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完成进口付汇的结算手续,并通过外管局完成付汇的核销。

下面将针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实施范围进口付汇核销涉及的范围是狭义的,主要包括企业外汇账户资金用于进口货物、技术、服务、工程款等,以及企业中的外汇账户转移至海外账户的资金。

而在广义上,也包括了其他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购汇的实体和个人,如外国个人在中国购置房地产、股票等等。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流程步骤1. 购汇申请企业需要对已成交的进口订单进行购汇前申请。

购汇申请需要填写进口合同信息、货款、汇率等相关信息,需提供合同、收款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加入不同的政策因素,如关税、VAT等。

2. 现汇购汇现汇购汇是指企业以外币购买人民币,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等。

完成购汇手续后,企业需要将购买的外汇汇入其外汇资金账户。

3. 进口付汇进口付汇是指企业在购汇的基础上支付进口款项。

企业需要向境外供应商提供支付方式、外币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双方协议进行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凭证保留,如支付凭证、发票、汇款回执等。

4.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企业将已付汇的资金核销至外管局。

企业需出具进口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件,由银行利用国家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管局报送资料。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进口付汇申请进行审查,会对申请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2. 在购汇和核销过程中,银行和企业需保护外管局管理的秘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3. 对于存在问题的进口付汇企业,外管局将启动审计或调查,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在严重情况下会吊销掉企业的外汇经营执照。

四、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优缺点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旨在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 、“B类进口单位”和“ 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

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

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辖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

五、应急措施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

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100.1.63.3:9001/SafeChk/;银行版地址:asone.safe:9101/asone/;企业版地址:/asone。

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对外汇风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对外汇风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对外汇风险存在的问题(一)进出口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客观问题1、外汇敞口额不断增加外汇敞口额[19](承担汇率变动风险的外汇)的增加将导致外汇风险的上升。

我国外汇敞口额增加有以下几方面原因:①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模式的完善,推进了贸易的便利化。

我国外汇管理已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通过出口核销的分类管理,提高了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

同时,进一步取消部分进口备案类别,并且近期还将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出口和吸引外资的政策。

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办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

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

8%。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

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金融危机背景下,长期困扰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2、国际金融市场汇率波幅扩大1973年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并成为发展的主流。

浮动汇率制下各国政府对汇率不加以固定,也不规定汇率波动的上下限,外汇市场中汇率波幅远远超过固定汇率制下1和2.25的规定。

由于汇率波幅的增加,在企业涉险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外汇风险将同比例增加。

本世纪以来,受恐怖主义活动、局部战争和突发性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几种主要国际货币的波幅加剧且变化莫测。

欧元汇率已较面世初上涨了近40,美元、日元汇率在短期内也曾出现过10左右的波动。

2008年9月3日,欧英2大央行宣布维持利率不变,但欧州央行的会议声明中下调了经济增长预期,同时官员们有关欧元汇率被高估的评论令欧元承受压力,欧元大幅下挫引领除日元以外的主要非美货币集体下滑,从而间接推高美元,美元指数创下79.08的近一年的新高。

新形势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方式的思考

新形势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方式的思考

资本 项 目可兑 换 进程 也 在不 断推 进 ,原 有 的进 口付 汇 了不 明外 汇 资金 通过 经 常项 目跨 境 流动 ,保 证 了资 本
核销制度 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 ,进 E付 项 目管制 和经 常项 目可兑换 能够 并行 不悖 。 l
汇 核销制 度面 临着 越来越 迫 切 的改革 压力 。因此 , 人 有 三是 通 过对 外汇 资 金流 动 进行 监 测 、 分析 和 预警 . , 认 为 , 当前形 势 下 , 完全 取 消 进 E付 汇核 销 制 度 。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外汇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体系。 在 应 l .
当前 形势 下进 口核 销 制度的 作用

五是 预 防 和遏制 逃 、 、 汇 和截 留外 汇于 境外 的 套 骗
在 资本 项 目没 有完 全放 开 前 ,以核 销制 度 为主 要 违 法行 为 , 别是 外 汇 收支 形 势 发 生 变化 时 , 防止 、 特 对 内容 的经 常项 目真 实性 审核 管 理 ,依 然 是外 汇管 理 整 l 测 外 汇资 源 流失 ,保 障国 家涉 外 经济 安 全起 重 要作 监
体框架 中一个非常重要 的管理制度 ,在当前和今后的 用 。 外汇管 理工作 中仍 将发 挥重 要作 用 。 二 、 口付汇 核销 面 临的 问题 进
( )逐 单 对 应 、 笔 审 核 ” 一 “ 逐 的管 理 方 式 无 法满 足 是规范外 汇指定银行进 E付汇环节 的操 作行 l 为 , 善 国际 收支统 计 , 清 、 完 查 消灭 较大 的误 差 与遗 漏 , 对外 贸易快 速 发展 、贸 易方 式 日趋 复 杂 和多样 化 的要
但笔者认 ,进 口付汇核销制度在当前形式下仍发挥
落后 。

企业关于核销操作时注意的问题

企业关于核销操作时注意的问题

企业关于核销操作时注意的问题一、核销时,注意“是否留余额”的问题。

如果在核销后发现错误,可在退税数据未生成前(第二天上午)到外汇局,可以清除,再重新核销。

否则,如果不重视此问题而核销,一旦退税数据传予税务局后,造成退税问题外汇局无法解决。

二、对出口退税的企业,在核销时,请注意认真逐笔对应出口与收汇的核销关系,不应拆“东墙补西墙”替补核销,一旦出口退税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三、出口笔数多的企业,在批次核销时,一次总量核销不要超过50笔,否则,容易造成提交时间缓慢使某些数据丢失。

四、企业在核销提交前要打印“提交前的界面”,在提交后打印“企业已核销信息报告”表,与核销档案装订在一起保存5年,出现税务部门无“已核销电子信息”时,凭前述留存资料到外汇局查找原因。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通知北京地区各进口单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的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从即日起开展辖区内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核销清理工作。

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此外,为配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2009年1季度尚未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中办理档案基本信息清理和开户手续的进口单位,务必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如实填写本通知中的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交附表4要求的文件清单复印件,一并反馈至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68559877。

特此通知。

附件:附表1、2、3、4(右键下载)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 2010.4.22。

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研究

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研究

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作者:刘淑敏来源:《对外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全面改革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可大幅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实现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加强企业自律性。

此外,可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而最终实现企业、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三方共赢”。

基于阐述我国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的总体思路,深入分析了其对企业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降低成本;工作效率[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1-00-02一、引言进出口外汇核销制度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其特征是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逃汇、套汇、骗汇和非法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稳妥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从2005年起开始积极探索推进核销制度改革,2010年12月先行实施了进口核销制度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12月1日在江苏、山东、湖北、青岛、内蒙古和福建等七省市正式启动。

基于上述试点的成功,国家外汇局决定从2012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1.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

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外汇管理模式。

外管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总量对比,实现动态分类管理,实现非现场监测预警,从而推进了贸易便利化进程,简化了企业收付汇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使合规企业经营活动更加有效、畅通。

同时外管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风险加以防范和化解,严厉处罚违规企业。

通 知 - 东莞市外汇管理局

通 知 - 东莞市外汇管理局

通知
各进口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进口核销改革将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口付汇企业均须按要求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式见附件)方能获得付汇资格。

其中,先前已在外汇局办理过进口付汇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最迟不晚于2011年1月1日前签署《确认书》,逾期未签署的,将失去付汇资格。

二、新近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中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提
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三、《确认书》文本可从外汇局业务大厅、东莞外汇局网站()、付汇银行及各外商协会处获得,注意须正反双面打印,并须在反面(签字页)右下角标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
码。

进口单位签署后可交由付汇银行集中送至外汇局,也可由企业自行送至外汇局留存。

五、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协助通知客户中的付汇企业及时签署《确认书》,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业务办理。

六、以上业务的受理部门为经常项目管理科进口核销办公室(外汇局12楼),电话:22113239。

七、关于进口核销改革的后续事宜,如系统安装、培训安排等请密切留意东莞外汇局网站通知。

东莞市中心支局经常项目管理科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是对现行进口核销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旨在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注意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进口单位标注“核销结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做核销结案处理。
第十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第一期 (2)第二期 (6)第三期 (9)第四期 (2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贸易外汇收支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 企业报告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

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

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最新外贸会计考试试题及答案(实务)

最新外贸会计考试试题及答案(实务)

学习-----好资料更多精品文档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外贸会计实务考试试卷2012年5月★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答案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错选、多选、未选均无分。

(每小题1分,共20分)1.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约束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

A.财务费用 B.管理费用 C.销售费用 D.存货成本2.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当使用L/C、D/P、D/A三种不同支付方式结算货款,对出口方的出口收汇风险从小到大依次排序为()。

A.D/P、D/A、L/C B.D/A、D/P、L/CC.L/C、D/P、D/A D.L/C、D/A、D/P3.由于出口销售价格条款的特殊性,我国为了使销售收入的记账口径一致,不论出口成交是使用哪一种价格条款,出口企业外销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价格条件为基础。

A.CIF B.CFR C.FOB D.FCA4.某进出口企业在自营出口外销业务中,由于外商违约发生出口索赔,当在外商确认赔偿时,该进出口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A.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B.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学习-----好资料C.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D.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5.当进口商品所签订合同成交价格为FOB价,则由我国进口公司所承担支付的境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应计入()。

A.进口商品成本 B.销售费用C.管理费用 D.冲减主营业务收入6.代理进口业务是指受托人(一般是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人(以生产企业为主)的委托,代理货物进口的交易活动。

受托方的代理责任应为()。

A.负责对外洽谈成交,签订合同到代办运输、开证、付款及其核销、进口报关等全过程B.仅负责对外成交,不负责开证付款等工作C.仅负责开证付款,不负责对外成交等工作D.仅负责对外成交,不负责签订合同等工作7.我国对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于所计算出应退增值税额并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时,所作账务处理应贷记()账户.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B.“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C.“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D.“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8.在国际贸易非现金结算方法中,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区别是( )。

代客资金类试题-1

代客资金类试题-1

结算业务竞赛试题(代客资金类)(A卷)一、单项选择题(下面题目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0.5分,共10分)1、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后出口且期限超过()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并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核对债权登记信息,然后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A、2008年12月1日90天出口报关单B、2008年7月14日90天出口报关单C、2008年11月15日90天出口报关单D、2008年12月30日60天报关单答案:A出处:汇发[2008]176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2、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B、外汇管理机关C、银监局D、金融同业协会答案:B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目前,地市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A、核准制B、备案制C、审批制D、授权制答案:B出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4、国家规定对境内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原则,目前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为等值()美元。

A、1万B、5万C、10万D、3万答案:B出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托收方式结算的,还需要审查:A、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B、进口合同C、报关单D、进口合同、报关单答案:A出处:汇发【2010】14号6、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先收后支项下,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A、进口合同、报关单B、出口合同、收汇凭证C、报关单、收汇凭证D、出口合同、报关单答案:B出处:汇发【2010】14号7、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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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第二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2日6日问题1:转口贸易收支差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是否需要每笔逐笔报告?
答:需要。

问题2:核销改革全国推广后,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49号)规定“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使用范围为:“仅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使用”,具体包括:进口付汇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现场核查通知书、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12月1日以前的历史核销业务。

问题4:法规中的“银行业务公章”具体指什么?现有“银行外汇结算章”是否可以替代?
答:法规中的“银行业务公章”即为原各类业务办理时对应的业务章,与“银行外汇结算章”不同,应根据各银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哪类业
务使用哪种业务公章。

问题5:最迟装运日期早于付汇日期,可以填写吗?
答:可以。

问题6:全国推广初期,进口单位暂无考核分类结果,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应如何把握?
答:对于暂无考核分类结果的企业,银行可以按照A类进口单位管理要求为其办理相应业务。

问题7:代理业务,委托方可凭代理协议划款给代理方,划出行是否仅凭代理协议划款?收款方银行是否仅凭代理方说明办理代理付汇款项入账?
答:代理业务项下委托方与代理方划款,银行不但要审核代理协议,还应按照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8:辅导期企业进口付汇参照A、B、C哪类企业进口付汇?
答:辅导期企业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管理措施参照A类企业进行。

问题9: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结汇或入账手续时,需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等字样。

问:转口贸易收入无需核销,银行为何要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
答:银行需在《涉外收入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等字样,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

问题10:目前还未付汇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如何处理?还可以自己去付汇吗?
答: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应由报关单经营单位付汇。

在政策实施之前如有合同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向当地外汇局说明,由当地外汇局据实灵活办理。

问题11:关于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总量比对,请问提取数据资料的日期是从2010年1月至11月,还是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数据?
答:核查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的数据为: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到货、进口项下收汇和付汇数据进行总量匹配。

问题12: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按注册地管理,还是按付汇地管理?答: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划分所属外汇局。

问题13:委托方可否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对外支付,代理方不购汇?答:可以。

问题14:当合同进口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致的情况下,属于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协议后银行即可办理付汇业务?
答:当付汇单位与合同进口单位、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一致时,只需审核代理协议。

问题15:对于委托方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代理业务,银行是否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付汇?
答:不需要。

审核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单证。

问题16:预付货款退汇,以前无需审核凭证,直接入结算账户,12月1日后是否要按细则审核合同、退汇协议?
答:是。

问题17:事前登记业务是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还是在企业付汇地
外汇局办理。

答: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问题18: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退汇时,是否还需要审核资本项目核准件?对于这类退汇,外汇局是否还需要出具资本项目核准件?
答:已登记的预付货款退汇按照贸易信贷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况的退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问题19:进口单位名称已发生变更,而外汇局名录信息未变更,银行能否为其办理付汇业务。

答:不可以。

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后方能办理付汇。

问题20:差额超过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10%的进口付汇业务,企业需进行逐笔报告,那么银行可否超过报关单金额为企业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业务。

答:不可以。

问题21: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是否也纳入名录管理?
答:既有人民币结算业务,又有外汇结算业务的企业需要纳入名录管理。

仅有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不需要。

问题22:合同没有约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如何审核?企业填报日期与商业凭证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企业需补充说明。

银行需审核企业填报最迟装运期与相关商业凭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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