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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指的是基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担保制度的统一规则。

这些规则的目的
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各方的权益。

国际商事合同担保的统一规则通常由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的商事法律专家制定和推行,例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和国际商会(ICC)。

这些规则涵盖了各种不同
类型的担保形式,例如保证、抵押、信用证和担保函等。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指导和规范:
1. 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规定担保需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才能被认为是合
法和有效的。

2. 担保的范围和方式:规定担保可以涉及的资产和金额范围,以及不同担保形式的要
求和程序。

3. 担保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担保责任履行
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4. 担保的转让和解除:规定担保的转让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实施可以增加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促进跨境合
作和交易的发展。

同时,这些规则也能够解决国际商事合同担保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并提供相关的解决途径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合作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合作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合作机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已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之间建立了众多国际合作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规范贸易行为以及解决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在国际贸易中起关键作用的国际合作机构。

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世界贸易组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开放和公平的核心机构。

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WTO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维护贸易规则以及解决贸易争端。

WTO通过多边谈判、监督贸易政策、参与争端解决等方式,确保各成员国在贸易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提供国际金融合作与监管的机构。

成立于1944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IMF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促进国际支付和汇率的稳定,并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财务支持。

IMF通过监测经济状况、提供政策建议、协调全球宏观经济政策等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

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商会是一个由全球商界组织成员组成的非政府组织。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ICC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代表企业界的利益,并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业规则和标准。

ICC通过发表政策建议、组织商业活动、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等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商业环境。

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处理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机构。

成立于1966年,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UNCITRAL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促进各国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国际工程常用词汇中英文对照表(01 商务)

国际工程常用词汇中英文对照表(01 商务)
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
Cost Plus Persentage Fee Contract
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
Cost Plus Guaranteed Maximum Contract
Maximum Cost plus Fee Contarct
6
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 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7 绿皮书:简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stract
8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配套红皮书) 9 金皮书:设计、建造及运营项目合同条件 10 粉皮书:施工合同条件——多边开发银行和谐版 11 蓝绿皮书:疏浚与吹填工程合同条件
ULC
Factor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FM
China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CC
Developmen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pportunities Service
联合国刊物 世行刊物
Associ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British Property Federation
Scottish Building Contract Committee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UL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Canada
缩写/备注 SSST TSST
GMP RFP IFB ITB ITT

国际商业合同常用版本4篇

国际商业合同常用版本4篇

国际商业合同常用版本4篇篇1国际商业合同是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商业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习俗,因此国际商业合同具有更为复杂的结构和内容。

为了简化合同签订的流程以及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许多商业公司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常用版本的国际商业合同,以便双方可以参照使用。

一、《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规则》(INCOTERMS)这是由国际商会编制的全球通用的贸易术语,用于规定货物的交割方式、责任和风险转移等方面的规则。

INCOTERMS共分为11种条款,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方式,使双方可以依照相同的术语进行贸易往来,降低误解和风险。

这是国际商业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术语之一,也是跨境贸易必备的规范标准之一。

二、UNCITRAL《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业合同模板,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需要包含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和交货方式等。

UNCITRAL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法规框架,有助于规范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降低交易纠纷的发生。

三、国际商会(ICC)《国际销售合同模板》这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模板合同,用于规范跨境贸易中双方的销售合同。

该模板合同包含了合同的基本信息、条款和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适用于各种不同规模的公司和各类商品的销售交易。

ICC的国际销售合同模板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合同范本,便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四、《国际供货商联盟合同》这是由国际供货商联盟(IGA)制定的供货商合同模板,旨在规范供货商和采购商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

该合同模板包含了各方的基本信息、商品的规格和要求、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商品供应链交易。

IGA合同模板为供货商和采购商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合同格式,有助于双方更加明确和规范地开展商业合作。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研究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它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解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交往频繁,国际间的争议不可避免地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国际争议,国际私法中涌现出了多样化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

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私法中。

国际仲裁依据各国订立的国际仲裁公约或协定进行。

在国际仲裁中,独立的仲裁庭负责听证双方争议,并根据事实和适用法作出裁决。

国际仲裁具有程序灵活、快速高效、裁决强制执行等特点,被认为是一种公正、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际司法管辖(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国际司法管辖是指国际法院或国家法院在国际私法中对国际争议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

国际法院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以及各国家自己的法院,都可以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

国际司法管辖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可以解决国际争议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三、国际调解(International Mediation)国际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调解员或团队对双方争议进行调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国际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同时减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

国际调解一般采用保密性较强的方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

四、缔约国协商与协议(Negotiation and Conventions)缔约国协商与协议是指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通过协商和签署国际公约等形式解决争议的机制。

这种机制依靠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制定共同的法律规范和协议来解决争议。

缔约国协商与协议对于规范和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s of Arbitration)国际仲裁院是一种独立的机构,负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和国际投资争议等。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定义说明解析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定义说明解析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购买、国际货物销售、国际支付和金融等方面。

它不仅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牵涉到国家间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因此,国际商法具有广泛的范围和深远的影响,对于保障跨国贸易的公平合理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对国际商法的认识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并阐明撰写本文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和分析这一领域。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展望其未来发展,并进行总结性的陈述。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我们将全面探讨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理解框架和深入的分析视角。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

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在国际商务领域中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规则,同时也希望能够为国际商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文也旨在引发读者对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启示和支持。

2.正文2.1 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领域。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同、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国际商法的任务就是通过国际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国际商事司法实践等方式来协调和统一跨国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

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实践
仲裁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机构是国际上知名的仲 裁机构,为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仲裁服务。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 争端解决。
诉讼实践
当国际贸易争端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方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国际商事法庭如新加坡国际 商事法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等,为国际贸易争端提供高效的诉讼服务。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
阐述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仲裁机构等。
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互动关系
分析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以及二者在促进国际 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02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定义和作用
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 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世界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 国际贸易的基石,有助于保障贸易的 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汇报范围
国际商法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
介绍在国际商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国际商会(ICC)等。
影响力
HCCH在国际私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制定的公约和协议为跨国 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1 2 3
组织性质
UNCITRAL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负责 推动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
争端解决机制
UNCITRAL通过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示 范法、指南和原则等文件,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 决提供指导和参考。

国际知名仲裁院-免费下载

国际知名仲裁院-免费下载

国际知名仲裁院-免费下载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属于斯德歌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

瑞典的仲裁制度历史悠久。

瑞典先后参加了1927年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纽约公约,其裁决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上世纪70年代的冷战时代,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属于中立国,SCC也因之发展成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

SCC的宗旨是:根据仲裁规则参与有关工商业争议的最后解决;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

2、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LCIA是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简称。

1892年,伦敦仲裁厅(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成立,并于1903年改名伦敦仲裁院。

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名。

LCIA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

仲裁院日常事务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

由于英国在贸易方面的领先位置以及英国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国际贸易、海事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LCIA仲裁。

LCIA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LCIA也对其规则作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仲裁的最新发展和法律的改革。

LCIA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给予较为适度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了自由仲裁的政策。

1998年LCIA仲裁规则正是根据该法,对原来仲裁规则所做的修订。

1998年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则除非与该候选仲裁员不同国籍的其它当事人书面同意,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

国际工程合同范本法律规定

国际工程合同范本法律规定

国际工程合同范本法律规定国际工程合同是指在国际间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中,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据国际通行的合同法原则和相关的国际惯例,通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合同范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框架,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和诉讼风险。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法律适用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法律适用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一般来说,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合同法原则和相关的国际惯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常用的法律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二、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和解释、合同双方的义务、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工期和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1.定义和解释:明确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业主”、“承包商”、“工程”等。

2.合同双方的义务:包括承包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承担施工风险等;业主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提供施工场地等。

3.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合同总价、价格调整、支付方式等。

4.工期和质量要求: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

5.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界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

6.争议解决:包括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适用法律等。

三、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的法律风险管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合同范本的法律风险管理非常重要。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合同范本中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

以下是一些建议:1.仔细研究和评估合同范本: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和评估合同范本中的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论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

论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

论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摘要: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投资条约数量也不断的增多,随之国际投资争议案件也不断的上升。

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是各国普遍共识,但是,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却由于种种原因对相同或不同投资条约下相同或类似投资条款或条款所涉相同或类似投资权利经常作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解释。

这种仲裁裁决的不一致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期待利益,也是东道国对自身投资管理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缺乏预见。

作者试图剖析裁决不一致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国际投资条约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际直接投资流量增大,国际投资条约数量增多,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开始迅猛增长。

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吸引全球一半的直接投资的流入,和四分之一的全球直接投资的流出。

国际投资条约迅速发展,目前超过5900个(在2009年平均一周4个)。

已知的总357件的纠纷,225件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icsid的附属机构,91件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19件斯德哥尔摩商会、8件是海牙永久性的法庭的裁决,5个在海牙的国际商会(icc),4个是特设的案例。

另外一个案例是向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

还有4个案件适用的规则是未知的。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增多、投资仲裁程序频繁使用,围绕着投资仲裁制度的争论也此起彼伏。

有学者认为,投资正遭遇一场“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

所谓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基本含义是指国际投资仲裁由于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不胜任而引发的信任危机。

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批评主要在于仲裁的不一致性。

一、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的表现有的学者将裁决不一致的案件分成了三类:首先,有着相同事实、相同当事方和相似投资权利的案件;其次,有着相似商业情形和相似投资权利的案件;再次,有着不同当事方、不同商业情形、相同投资权利的案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用版本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用版本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用版本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之一,它是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利益,降低了交易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版本可供选择,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版本。

1.《国际商会500条原则》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会500条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合同版本之一。

该版本包含了500条对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涵盖了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定价、付款、交货、质量、索赔等,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常用的参考依据。

2.UNCITRAL模版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发布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模版是国际商务中使用较多的合同版本之一。

该模版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的交付、付款方式、争端解决等内容,涵盖了国际贸易中购买货物的各个环节,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灵活度。

3.CIF合同CIF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合同版本,它规定了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负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买方则负责支付货款。

CIF合同适用于海运等特定的国际贸易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4.FOB合同FOB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另一种合同版本,它规定了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装运港,并负担装运费用,买方则负责货物的装运和保险费用。

FOB合同适用于船运等特定的国际贸易方式,对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装运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5.其他版本除了上述几种常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版本外,还有许多其他版本可供选择,如EXW合同、CIP合同等。

买卖双方在选择合同版本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避免盲目选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选择合适的合同版本对于双方的交易关系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是什么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是什么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是什么国际贸易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公约和相关组织制定的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最早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76年制定并不断修订的。

该规则适用于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争议解决,并为仲裁程序和规则提供了指导。

UNCITRAL仲裁规则强调保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为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争议裁决等提供规范。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CC)于1923年制定的,是商界中广泛采用的仲裁规则。

这套规则包括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例如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要求、证据规则、裁决的审查等。

ICC仲裁规则注重手续公正、快速解决争议,并为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的核心原则是自愿性和程序快速性。

自愿性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解决,而不是诉诸于国家法院。

程序快速性则体现在仲裁庭对争议的处理时间较短,相对于国家法院的审判程序,更加迅速和高效。

另外,国际贸易仲裁规则还支持当事人自主调解和和解。

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仲裁规则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争议解决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各国贸易主体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争议解决途径,既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也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

贸大论文-115

贸大论文-115

UPICC概述一、背景1. 概念:UPICC,就是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商事合同通则,是由UNIDROID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之内的具体原则。

代表了一种不具约束力的普遍公认的国际合同法原则。

2.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是一个专门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宗旨是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这些私法规则的逐渐采用。

主要的工作是起草国际条约和示范法规定。

3. UPICC的制定背景:(1)UPICC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学者、律师共同研究和制定的一部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重要规则。

于1994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已经修改过三次,最新的版本是2016年版,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长期合同的特别需要(长期合同的定义规定在了通则1.11之中,主要是指在一段期间内履行的合同,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双方之间的持续关系。

)。

尽管分为好几个版本,但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版本。

(2)1994年第一版通则面世的原因是由于:在此之前,私法的统一化主要借助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工具比如国际条约,但是实际上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导致了适用上的碎片化,越来越多的人呼吁统一的非法律手段。

因此在专家学者的推动下,通则面世了。

序言规定了通则的目的以及具体适用情况,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4. 适用方式:1.在适用等级的最高层,是由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UPICC作为准据法,在序言中的表述是“shall be applied”区别于其他条文中规定的“may be applied”.2.适用层级的最底层,就是将UPICC作为国内法适用的示范条款来使用。

UPICC 中的the official comments 表明,示范作用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对外经济方面法律不完善的国家和经历过重大社会政治变化之后的国家3.而将UPICC作为国内法的解释和补充,在制定通则时并未被考虑到,在2004版才被加入序言之中。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简述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简述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简述作者:胡亚宁来源:《速读·上旬》2016年第01期摘要:《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

其主要着力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力图促进全球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适用规则的统一。

目前大部分国家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大部分并不意味着全部,还有些国家虽然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却对其加以限制,意思自治的适用并不全面。

本文仅就《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贡献加以论述。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一、《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的通过与现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2006年起就开始了对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期间经过发放调查问卷,工作组及特别委员会研究,于2012年11月特别委员会通过了《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草案)》(Draft Hague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for Internationgal Contracts),2013年、201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了第四次、第五次工作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最终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期间,巴拉圭于2015年1月15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该法即对《通则草案》的实施。

作为第一个实施《通则草案》的国家,巴拉圭无疑将起到很好的先锋作用,而《通则草案》则会作为“最好的实践”来指导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

2015年7月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对《通则》作了更进一步的正式认可,UNCITRAL认为《通则》是改革与协调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相关项目的灵感来源。

2015年11月4日,国际商会(ICC)正式认可《通则》,明确会通过实施《通则》来增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同时也提出《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等其他国际商事合同规则是并列适用的。

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公约解析

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公约解析

国际贸易的规则与公约解析一、前言国际贸易是指多个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济活动,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各国带来了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和全球市场的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贸易争端和经济纠纷。

为了保障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规则和公约,以规范国际贸易。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公约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二、国际贸易规则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二十世纪下半叶建立的最重要国际贸易协议。

它确立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包括减免基于关税的壁垒、禁止新的出口补贴、实现贸易的整体自由化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GATT为规范全球贸易和投资通行证制定了多个专门协议和条款。

最终,GATT成长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并在关税进口工作方案最后的回合中制定了特别和差别待遇、分阶段开放等重要原则。

2.欧洲联盟(EU)规则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构成的贸易区和政治同盟。

欧盟规则主要涉及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但也涵盖其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

欧盟规则与WTO规则相互交叉和正交工作,其特点在于制定了更为庞杂和严格的条款。

比如,欧盟的环境法规、双重评估规则等,对欧盟成员国中的工业和农业制造商产生了影响。

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被认为是战后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

它为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开辟了无关税的贸易通道,覆盖了广泛的商品和服务。

NAFTA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贸易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则。

此外,NAFTA为通过缩小消费品价格、消除劳动效率低下和提升竞争力来刺激中小企业的增长提供了支持。

三、国际贸易公约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是国际贸易公约中的重要部分。

在UNCITRAL下,各国参与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法。

公约规定当各种国法存在冲突时如何处理,以便保护商业的连贯性。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

仲裁条款的标准表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条款是商业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合理的仲裁条款能够避免耗时耗力的诉讼程序,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编写一份标准的仲裁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一、仲裁的选择1. 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时选择专业的仲裁机构作为解决争议的渠道。

常见的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等。

2.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金额和地域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仲裁机构。

对于跨国合同,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对于国内合同,可以选择国内仲裁机构。

3. 双方应明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程序的约定1. 双方应明确仲裁程序的开始时间和期限,避免程序拖延导致争议无法解决。

2. 双方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单人制、三人制),并在仲裁庭成立后尽快展开仲裁程序。

3. 双方应约定仲裁程序的语言和地点,确保双方都能够有公平的听证机会。

4. 双方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避免在仲裁过程中出现法律混淆。

5. 双方可以约定不公开的仲裁程序,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

三、仲裁费用的责任1. 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责任,避免在仲裁过程中产生额外争议。

2. 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在争议解决后承担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以激励当事人积极参与争议解决。

3. 双方应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确保一方在仲裁胜利后能够顺利得到赔偿。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2. 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一个标准的仲裁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仲裁的选择、仲裁程序的约定、仲裁费用的责任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通过合理的仲裁条款,能够有效地解决商业合同中的争议,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慎重考虑,并合理编写仲裁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货物运输的国际法律框架

货物运输的国际法律框架

货物运输的国际法律框架在今天的全球化时代,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公平,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规范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的国际法律框架,并探讨其中的主要法律原则和机构。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着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以下为其中的几个主要原则:1. 公约自由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各国自由选择订立适用于其当事人的公约。

这意味着参与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用于货物运输的合同公约,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

2. 合同自由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的基础。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对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责任等进行约定。

3. 清晰明确原则:为避免争议和纠纷,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应当以清晰明确为原则。

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以明确的语言和准确的条款来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免引起误解和歧义。

4. 义务相对性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

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其他当事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机构为了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和争议的解决,建立了一些专门的国际法律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务。

以下为其中的几个重要机构: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法委员会(UNCITRAL):作为联合国的机构,UNCITRAL致力于发展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律。

该委员会制定了许多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立法准则,为各国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2. 国际商会(ICC):作为全球最大的商业组织,ICC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商业和货物运输相关的准则和条款。

其最著名的文件是《国际商会货物销售合同条款》(INCOTERMS),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合同中。

国际上常用工程合同文本

国际上常用工程合同文本

国际上常用工程合同文本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

合同文本是工程承包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几种国际上常用的工程合同文本。

一、菲迪克合同条件(FIDIC)菲迪克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工程承包项目。

菲迪克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专用条件则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进行调整。

菲迪克合同条件以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业主、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提供了明确的合同条款,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国际商会(ICC)合同范本国际商会(ICC)合同范本是另一套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

ICC合同范本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单价合同三种类型,以适应不同工程项目的需求。

ICC合同范本在条款设置上注重保护双方权益,同时强调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ICC合同范本还提供了丰富的附件和指南,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

三、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合同文档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编制的合同文档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工程承包项目中广泛应用。

AIA合同文档分为混凝土与钢铁建筑工程合同、装修与修复工程合同、专业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以满足不同工程项目的需求。

AIA合同文档在条款设计上注重细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考虑到工程项目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实用的合同范本。

四、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合同条件是一套具有英国特色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广泛应用于英国及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ICE合同条件分为新黄皮书、银皮书和红皮书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

ICE合同条件在条款设置上强调双方的合作与沟通,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示范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编制的示范合同是一套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一、前言本文档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了相关条款和法规的内容以及解释说明,以供相关企业和个人参考和遵守。

二、WTO 协议1. 《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该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前的贸易规则。

2.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普通规则和原则。

3. 《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和处理方式。

三、国际商会(ICC)条款1.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用条款》(INCOTERMS):该条款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交付方式、责任分配和风险转移等问题。

2. 《国际商会信用证惯例》(UCP):该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使用、执行等相关事项。

3.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Rules of Arbitration):该规则规定了国际商会仲裁的程序和方式。

四、贸易实践1. 《反倾销协议》(ADA):该协定规定了合用于反倾销措施的普通规则。

2. 《反补贴协议》(SCM):该协定规定了合用于反补贴措施的普通规则。

3. 《安全措施协议》(SPS/TBT):该协定规定了合用于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普通规则。

五、其他1. 《国际商事调解公约》(UNCITRAL):该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调解中的程序和方式。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普通规则。

3. 《海牙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民事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注释如下:1. WTO:世界贸易组织。

2. GATT: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3.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4. TRIPS:知识产权协议。

5. ICC:国际商会。

6. INCOTERMS:国际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7. UCP:国际商会信用证惯例。

8. S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9. ADA:反倾销协议。

10. SCM:反补贴协议。

11. SPS/TBT:安全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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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仲裁及UNCITRAL仲裁规则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是19世纪中叶常设机构仲裁出现以前唯一的商事仲裁组织形式。

临时仲裁不依赖于任何常设仲裁机构和仲裁组织,而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设立临时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该临时仲裁庭即行解散。

“临时仲裁是基于特定协定或者争议而特别设立的一种仲裁方式。

”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临时仲裁适用的规则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就临时仲裁规则作出约定,通常他们可以授权仲裁庭决定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程序规则。

为推动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国家间的商业交往,有效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引起的争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和谐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不同法系专家在吸收先进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于1976年制定了专门适用于临时仲裁的规则,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

为适应国际仲裁实践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变化,2010年6月25日,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修订的UNCITRAL仲裁规则,并于2010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

UNCITRAL仲裁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独立的仲裁协议中甚至开庭后对该规则作出修正。

作为临时仲裁的典型例子,UNCITRAL仲裁规则同样赋予了仲裁庭在安排仲裁程序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

这也是其不同于机构仲裁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机构仲裁及ICC仲裁规则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既存仲裁机构并按照由该仲裁机构管理或者指导的程序进行的仲裁。

既存仲裁机构通常根据一国的法律在某一特定地点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仲裁案件的审理提供管理方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制订仲裁规则、协助组成仲裁庭,按照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或者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依照相关规则对仲裁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

机构仲裁是商事仲裁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虽晚于临时仲裁,但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重要的仲裁形式。

国际上一些主要贸易大国均设有常设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

而作为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机构仲裁领先者。

仲裁院发起并领导了采纳《1958年6月10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运动,自1923年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0多件国际仲裁案件。

仅2009年度,ICC就收到了新的817份仲裁申请,涉及来自128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2095个当事人,指定或确认了73个不同国籍的仲裁员,仲裁地点遍布53个不同的国家。

但仲裁院自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在于确保ICC仲裁规则的执行,即根据ICC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业纠纷。

三、ICC仲裁规则与UNCITRAL仲裁规则的主要不同点如前所述,临时仲裁中,仲裁员自己管理仲裁,且在仲裁程序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机构仲裁中,则由常设仲裁机构为案件审理提供管理服务,同时监督仲裁程序的执行。

通过对UNCITRAL仲裁规则与ICC仲裁规则的比较分析,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不同还是显而易见的。

1、审理范围书的制订根据ICC仲裁规则第18条的要求,仲裁庭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仲裁院提交一份“审理范围书”的文件,且该审理范围书应当经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

若任何当事人拒绝签署审理范围书,则该审理范围书应提交仲裁院批准。

“审理范围书”应包括下列内容:a)当事人的全称和基本情况;b)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通知或通讯应送达的当事人地址;c)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要求的救济摘要,尽可能的说明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金额;d)待决事项清单,但仲裁庭认为不适宜时除外;e)仲裁员的全名、基本情况和地址;f)仲裁地;g)应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等。

“审理范围书”是ICC仲裁的一个显著特征,目的是使仲裁员和当事人在仲裁的早期结合在一起,就需要处理的问题和程序细节达成共识。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可能对某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达成协议,如:仲裁语言、适用的实体法等。

事实上,相当多的ICC仲裁案件是在“审理范围书”阶段达成和解的。

UNCITRAL仲裁规则无类似“审理范围书”的规定。

1996年发布的《UNCITRAL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中提出:在审议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时,仲裁庭似宜考虑由它或由各当事人列出一份“争议问题清单”,并认为“争议问题清单”有助于把力量集中到关键问题上,通过双方的协议来减少争议点数目,并选择最佳、最经济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利大于弊。

但该《说明》仅是一份仲裁工作指南,并不对仲裁员或当事人构成任何有约束力的义务。

2、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ICC仲裁规则第6条(2)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或任何一方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异议,在不影响实体主张及该主张是否应予以采纳的情况下, 如果从表面上看, 一个符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要求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 则仲裁院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关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均由仲裁庭自己做出决定。

如果仲裁院认为仲裁进行的条件不能满足,它将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不能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ICC仲裁规则在遵守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赋予仲裁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表面审查。

UNCITRAL仲裁规则第23条(1)则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力对其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对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有关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3、仲裁裁决的核阅ICC仲裁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其草案提交仲裁院。

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

裁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核阅仲裁裁决应该说是ICC仲裁独特的质量控制机制,在核阅裁决草案时,仲裁院会尽可能地考虑仲裁地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有助于最大可能的保证仲裁裁决的高标准及尽量减小裁决被国家法院宣布无效的可能性。

UNCITRAL仲裁规则,甚至包括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仲裁规则都无此程序要求,均为仲裁庭自行决定;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有相似核阅程序规定。

4、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决定机制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看,对于当事人未商定仲裁员人数时,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这两种不同的作法。

ICC仲裁规则是独任仲裁庭方式的主要代表,其第8条(2)规定:“当事人不能在仲裁员人数上取得一致意见的,仲裁院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除非仲裁院认为案件争议需要由三人仲裁庭审理。

”ICC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仲裁庭组成人数对当事人仲裁费用的支出将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由于要协调三名仲裁员时间表以及反复考虑案件的需要,仲裁结案期限会被延长。

可见,ICC是从仲裁效率优先的角度出发,结合仲裁费用的低支出而采纳了独任仲裁庭方式。

UNCITRAL仲裁规则则是合议仲裁庭方式的主要倡导者,其第7条(1)规定:“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并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只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约定的,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UNCITRAL从仲裁公平优先的角度出发,认为合议仲裁庭方式可以确保仲裁庭拥有充分的权限和专门的知识,对案件进行的审慎讨论是必要的,而且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更为准确。

5、仲裁的期限ICC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必须在审理范围书签署或经仲裁院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终局裁决。

当然,该期限可经仲裁庭要求并说明理由或在仲裁院认为必要时予以延长。

UNCITRAL仲裁规则则未对仲裁期限作出明确要求,交由仲裁庭自行确定。

由此亦可见,UNCITRAL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较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

四、UNCITRAL仲裁规则在常设仲裁机构中的适用伴随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亦日趋融合。

一方面,世界主要常设仲裁机构不断强化其作为仲裁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机构仲裁规则亦充分体现仲裁的契约性本质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不仅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人数、仲裁地、仲裁语言,而且可以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对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作出适当补充甚至修正。

另一方面,UNCITRAL仲裁规则原本主要是为临时仲裁定身量作以供临时仲裁当事人或临时仲裁庭选择适用的一套仲裁规则,而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由常设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果当事人将争议交付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并约定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则意味着由常设仲裁机构作为执行UNCITRAL仲裁规则时负责指定仲裁员的机构,管理当事人之间适用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

从国际仲裁实践来看,许多著名常设仲裁机构均愿意作为执行UNCITRAL仲裁规则的管理机构,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

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常设仲裁机构分别制定了专门适用于UNCITRAL仲裁规则的标准仲裁条款。

为规范UNCITRAL仲裁规则或其他临时仲裁程序在ICC的适用,ICC于2004年专门制定了《作为UNCITRAL或其他临时仲裁的指定机构的ICC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制定了《UNCITRAL仲裁规则下的程序和服务》;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关于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案件的程序》;这些无疑都反映了UNCITRAL仲裁规则在常设仲裁机构中的普遍适用以及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日趋融合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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