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怀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救急救难”为主;(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为本地户口),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怀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二)市本级预算资金;(三)主权外债资金;(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怀残联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残联发〔2023〕3号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为做好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现将《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2024年1月3日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第三章适配流程第四章服务机构和产品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展示体验、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以实物补贴为主要方式,支持有需求的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辅助器具适配。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怀审改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7月15日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为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号)及《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市州推进方案》(湘政务函〔2019〕5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一事一攻关、一步一突破,2019年12月底之前,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任务(一)梳理事项清单。
1.公布责任清单。
依照湖南省首批1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公布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事项清单。
8月底之前,县市区落实单独的50件“事”(第51-100项)改革,10月底之前市本级完成50件“一揽子事”(第1-50项)改革,其中,8月底前完成12件试点(见附件1:市本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12个试点项目责任清单)。
2.再造办事流程。
聚焦每件“一件事”,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进行梳理,打通关节、归并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新的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怀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用地及工程规划证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怀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3日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外贸业务在产品研发、设备购置、技改升级、货物仓储等领域产生的实际费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海关、外汇信用管理等级情况,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支持开拓海外市场。
对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以参展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或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以采购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国际采购且签订采购合同的,对发生的实际人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对参会企业(专业观众或采购商)按照1000元/次/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不超过3人;对参展企业(参展商)的展位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境外经贸考察对接活动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由牵头单位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结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4〕12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结果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结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1998年11月以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并对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调整后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赵应云同志任主任,杨亲鹏同志任常务副主任,石希欣、向型楚、王行水、杨开凤、李自成、胡长春、欧阳明、张干太、许军、李旺同志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赵应云同志任组长,杨亲鹏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石希欣、王行水、李自成、欧阳明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周子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智慧怀化建设领导小组,赵应云同志任组长,杨亲鹏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石希欣、王行水、李自成、胡长春、张干太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干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赵应云同志任组长,杨亲鹏、张干太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赵跃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赵应云同志任组长,杨亲鹏、李自成、刘生再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舒清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六、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赵应云同志任组长,杨亲鹏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干太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怀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4日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我市残疾儿童获得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一)1.具有怀化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和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怀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解决全市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怀化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怀化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提高补助标准。
(二)两项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不足部分,鹤城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三)市、县两级财政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四)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4日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健康怀化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健康怀化建设稳步实施并取得良好进展,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重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健康怀化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国家平均水平以上,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共同致力于健康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均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职业病防治、近视眼预防、残疾预防及康复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怀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7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日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住房救助等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怀化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行业计划【发文字号】怀政发[2017]2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8【实施日期】201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怀化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怀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怀化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怀化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一)妇女与健康1.主要目标:(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0000以下。
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5]48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3
【实施日期】2015.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
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发展能力、生活希望及幸福指数,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6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8日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全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六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发〔2018〕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2日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和《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湘政发〔2017〕16号),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一极两带”和“一个中心、四个怀化”战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使残疾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
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
赵应云市长
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杨亲鹏常务副市长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协助分管市政府机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统计、物价、财政、税务、法制、金融、证券、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怀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机关事务、政务服务、公积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督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急管理、保密、档案、地方志编纂、老干老龄、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怀政发[2012]2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9【实施日期】2012.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怀政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全面贯彻《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怀发〔2009〕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
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怀发〔2009〕7号文件,对未来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重要部署。
市政府制定了《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各级各部门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工作规范性文件,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
各级人大、政协经常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视察,促进了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支持残疾人工作,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弘扬,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浓厚。
(二)发展基础更加坚实。
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基本达标。
市、县(市、区)普遍建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并积极开展了大量有益活动。
残疾人素质大幅提高,参与社会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主体作用进一步彰显。
通过政府财政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大力开展社会资金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4•【字号】怀政办函〔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1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4日怀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为切实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立法项目(一)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怀化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出台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开展调研论证的项目1.《怀化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怀化市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3.《怀化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具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一极两带”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
(二)确保立法质量。
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鼓励实施服务外包,充分发挥“智库”“外脑”作用,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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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委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相应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本级留成资金部分的15%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全市新闻媒体单位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按照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给予补贴。
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第六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