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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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委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相应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本级留成资金部分的15%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全市新闻媒体单位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按照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给予补贴。

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第六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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