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评析--李人久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和经济价值。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技术专利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技术的创新企业,通过申请了一项新型技术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支持了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维权判决,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例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典范,鼓励各界对创新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乙公司为了迅速赢得市场份额,制造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商标是企业区分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标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禁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相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这一判例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部广受欢迎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该电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盗版传播。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著作权是文化创作的重要保护对象,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类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新的创新成果的产生,并保障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构成一定的威胁。
本文将以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例,讨论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案例一:专利侵权专利是创新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它为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创新成果的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某公司A申请了一项新型发明的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公司B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A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创新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专利申请:在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之前,尽快申请专利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出现侵权产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侵权问题。
3. 维权行动: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创新者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但是,一些企业存在商标侵权现象。
例如,某企业A拥有了一项独特的商标,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
然而,企业B开始使用与企业A商标相似的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的产品,这侵犯了企业A的商标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商标:及早注册商标,确保自己的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防止他人使用类似商标混淆消费者。
3. 维权行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形式。
然而,一些作品存在被他人盗版或未经许可传播的情况。
例如,作家A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但不久后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了该书的电子版,这是对作家A著作权的侵犯。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4 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的科技发展和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专利在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
以下将分析一起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和维权的实际情况。
二、案例概述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零部件,取得了相关专利权,并投放市场销售。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推出了类似的汽车零部件并开始销售。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件分析1.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在该案例中,公司A所拥有的专利权应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即该新型汽车零部件应该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从而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专利侵权的行为和要件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涉及专利技术的产品或方法。
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需要分析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是否与公司A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重叠。
3.证据收集和侵权行为的确定在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起诉之前,公司A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属于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比较,以证明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有相似之处。
此外,还需要收集相关销售、生产和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说明公司B的侵权行为对公司A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确认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将可能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这包括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公司B承担违约金或继续侵权行为的每日罚款,以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结论在这起案件中,公司A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正确的。
鉴于公司B 的汽车零部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且公司B未经公司A的许可就开始销售该产品,可以认定公司B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二)之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焦点问题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外观设计图公开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结构,是否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图示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广东科进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号是CN2729484(本案专利)。
2009年4月10日,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名称为“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宣称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本案专利的结构特征。
专利复审委做出了1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501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直管与两端有圆柱形凸起一体成型”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直管与法兰一体成型,从而得到法兰与直管一体式的技术方案。
广东科进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只能看到直管以及两个端点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亦不存在将直管与法兰铸为一体式的启示,遂判决撤销复审委15012号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与2012年11月30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5012号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 法兰是英文flange的音译,其汉语意译就是凸缘,是结构或机械零件上垂直于零件轴线突出的边缘,可用于管件或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的具体应用和解释。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专利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小米公司侵犯专利案。
在这个案例中,小米公司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涉及到智能手机的一项技术。
法院最终判决小米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涉及到了专利权的边界和保护范围。
从法律角度来看,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小米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被判定为侵权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
案例二,药物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新药物的专利,但最终被专利局驳回。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条件。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非显著性和工业适用性。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局认为该药物并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工业适用性,因此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法对于发明的要求和审查标准,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条件。
案例三,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两家公司就某项技术专利进行了诉讼。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其中一家公司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专利侵权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在起诉侵权行为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被告则有权进行反驳和举证。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最终取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1. 案例背景在2010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了授权。
B公司在2014年推出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接下来,法院要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且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 法条解析本次案例涉及的主要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5. 案例启示本次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涉嫌侵权的企业,应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寻求合法来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对于我们今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论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中的性能特征
论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中的性能特征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许向华一.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提到,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有关新颖性的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类似地,在进行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时,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包括性能、参数特征,只有该性能、参数特征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时,才在评价创造性时予以考虑。
二.问题的提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采用性能特征的限定(属于功能性限定的一种)由于包括了能够获得所限定的性能/功能的所有方式,因此相比较于采用结构特征的限定,能够使发明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但是,在采用性能特征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怎样的性能特征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怎样的性能特征才会使产品权利要求具有结构和/或组成上的区别?笔者结合代理的具体案例,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三.案例分析针对发明名称为“电加热器”的专利,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项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检索到多篇对比文件,认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任意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液体加热装置,其包含如下技术特征:该液体加热装置包括一个加热器,该加热器具有一个主加热装置,用来在加热器最初通电期间通电,从而将装置中的液体加热到一预定温度,以及一个辅助加热装置,它在那个温度被探测到之后通上电,所述辅助加热装置在当装置中的液体处于预定温度时具有一个与液体加热装置的热量散失速率大致相等的功率输出。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专利侵权赔钱不赔礼案情简述:“一种熨烫机的蒸气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海南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J2hk豪华型、J2强力型、T2000三温型蒸汽熨烫机蒸气喷头,在技术结构上均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专利权人及其产品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域桥公司停止对原告麦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撤销了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域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由此给后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但域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麦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会造成相应损害,无需向麦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专利不能拿来就用案情简述: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北京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拥有了“型材(S7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滑动移门上使用了与之如出一辙的型材,但却没有得到九洲行的许可。
于是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无论哪一种专利,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欧适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保护案情简述: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
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分析模板
新颖性的判断1.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以用来判断新颖性;2.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X中的XXX技术特征,由此,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X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技术效果都相同(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符合或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或者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的分析1.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以用来判断创造性,如抵触申请等;2.由于对比文件X和本专利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并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第一种情况:权利要求X公开了技术特征XXX,该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解决技术问题时起到的技术效果是XXX,因此与对比文件相比,权利要求X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X中的技术特征XXX具有XXX可以达到XXX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创造性。
第二种情况:权利要求X和对比文件X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X,在解决该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XX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XX;对比文件X中虽然公开了技术特征yy,但是该yy在对比文件X公开的内容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XXX,在解决该问题时其所起到的作用是YY,因此,权利要求X的技术特征XX和对比文件X中公开的技术特征yy在解决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X中的技术特征XXX可以达到XXX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创造性。
单一性的分析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该技术特征在第一份专利申请所起的作用是XXX。
最高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大中小4月22日,在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苏州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并首次公布今年开始评选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白皮书内容显示,2012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
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万件,比上年增长44.07%。
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
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万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万件,比上年增长132.45%。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
同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药品说明书、卡拉OK著作权、戏剧作品著作权、非法抢注商标等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8个案例以及最高法院2012年审结的366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十大案件和十大创新性案件中既有最高法院审结的案件,也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而50个典型案例则全部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
这集中反映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这些案例都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不仅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相关文件(专利文件+非专利文件),主要是 公开出版物。
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
记载的 内容
直接地、 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4、新颖性的审查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实质 上相
同
(2)单独对比
5、新颖性典型的判断规则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法新颖性地域性改动(例1)
王某2008年4月1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A、王某2008年3月1日在美国的学术会议上进行了口头介绍 B、该专利技术2007年12月5日在日本公开销售 C、2008年3月1日在台湾公开销售 D、2008年3月在国外某期刊上公开该技术
ABC
2、抵触申请
王某2008年8月12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情况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A、王某于2008年1月7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发明创造 B、王某于2008年3月10日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首次介绍了其发明创造 C、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在2008年5月某刊物上发表了介绍了王某发明创造的文章 D、刘某自行研究出该发明创造,并于2008年4月26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了其发明创造
权力要求 一种防治脚后跟皲 裂的袜子1,其特征在于脚后跟袜内 面设置一层浸有乳 胶的布片2。
对比文件 1、一种防治脚部皲裂保健袜,由袜体1和乳胶2构成,乳 胶2附设在袜体1的袜跟部。 2、一种防治脚后跟皲裂护具1,是在脚后跟套子内面设 有一层浸有乳胶的布片2。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例1)
ABD
(4)现有技术两种状态 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不处于保密状态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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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药物剂型与证据2 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辅料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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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
案例1.双唑泰泡腾片专利无效案
从治疗效果上可见,权利要求1的泡腾片基于其对混和 性感染等的协同疗效可应用于除妇科以外的更加广泛 的临床领域如肛肠科及皮肤感染的临床治疗中,而证 据2的栓剂仅用于治疗妇科局部炎症。对比药物剂型可 知,证据2的栓剂通过在体温下液化的作用过程发挥疗 效,而本专利通过采用泡腾片这种剂型,利用泡腾片 中发泡所需的酸碱辅料系统为三种组合的活性成分制 造出协同作用的局部环境。
31
二、创造性
案例1.双唑泰泡腾片专利无效案 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2、申请日后的文献的应用
32
二、创造性
案例2.叶酸片发明专利无效案 “1.一种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其含小剂量叶酸为0.01 -0.40%与含药用载体为99.99-99.60%的任意比例组成100%的 组成。 “2.权1的叶酸增补剂的制备方法,……” D1:没有公开叶酸和可药用载体的百分含量,但公开了每片含叶酸 0.4mg。 D8(教科书):每片药片的重量通常为0.1-0.5g.
10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2—山楂精降脂片(第5338号决定) 无效证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山楂精降脂 片暂行质量标准的批复,闽卫药准字 (83)013号,包括正文、附件1和附件2, 正文在“附件清单”部分附件2后面标注 “只送有关单位”。附件2为《山楂提取 物细粉质量标准》。
11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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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6—非那雄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中院:给药剂量是治病过程中的活性成分的使用量,也 就是药物的使用方法,而剂量与制得的药物产品中的 活性成分的含量没有直接关系。剂量是医生针对个体 病人,选择服用特定药物的药物剂量,从而符合特定 病人的需要,因此给药剂量的限定不能在制药过程中 完全体现,而是涵盖了医生的治疗行为,而制药用途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医生的治疗行为,否则会 限制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 自由,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给药剂量不能使权利 要求具有新颖性。
13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决定认为:上述证据是SFDA编撰发行的药 品标准汇编,属于部颁标准汇编本,目 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生产工艺 和质量标准,不是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 要求保密的出版物。
14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4—桂龙咳喘宁胶囊专利无效案(第 8420号决定) 无效证据:《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库(19852000年版》光盘,光盘上有制作单位(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出版 单位、出版ISBN号。其中所附“检索光 盘使用许可”文件中记载时间为2001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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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6—非那雄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高院: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真正保护的是产品的医药用途,医药用途 发明本质上是药物的使用方法发明,而给药特征应当属于化合物的 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而纳入其权利要求之中。实践中存在对“给药 特 征”方面进行改进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需要。此外,药物 的 制备包括药品出厂包装前的所有工序,当然也包括所谓使用剂量等 “给药特征”。不考虑给药特征不利于医药工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 的 健康需要,不符合专利法的宗旨。 关于一审观点,由于医生的治疗行为并非以经营为目的,其行 为不会构成侵权,并且医生治疗行为仅仅涉及使用药物的技术特 征,并不涉及药物的制备特征,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与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评析
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申诉一处 李人久(lirenjiu@) 2012.11
1
大 纲
一、新颖性及现有技术的认定
二、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一、新颖性及现有技术
1.法律依据——A22.2
2. 审查原则:同样的发明或新型、单独对 比
案例2 专利权人:(1)以前我国的药品管理采取行 政审批和备案制度,批复正文是公开的, 但附件是保密备案。(2)批复正文明确 “只送有关单位”。 Nhomakorabea12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3—肝舒康专利无效案(第14035号决定) 无效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国家中成 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 分· 内科肝胆分册》,2002年; “出版物”的定义: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 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 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内部发行”的含义
8、卫生部(1993)第21号文件:对于已审核 批准的保密品种,在该品种的批件、新 药证书和质量标准右上方均注明“保密” 二字,质量标准公布时,不予公布有关 保密内容。
9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9、卫生部1993第137号《关于中药新药 质量标准发布事由》:在颁布中药新药 质量标准(包括试行标准和转正标准)时, 对其处方和制法可根据具体情况,有些 采取部分公开的格式,但对研制、生产 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厅(局)、药检所须发 送质量标准的全部内容。
3. 审查基准:(1)相同内容(隐含公开);(2) 上下位概念;(3) 惯用手段;(4)数值范 围;(5)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限定。3
3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4.医药领域的特殊问题 (1)化合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提到该化 合物,“提到”的含义:明确提到化学 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 备方法; (2) 通式化合物与具体化合物; (3) 天然物质与发明物质; (4) 晶体发明的新颖性(晶胞参数差异以1% 为准); 4
7、卫生部(1992)第70号文件:对于已经批准的新药或地方标准品 种,若因检验工作需要,可通过当地卫生厅(局)向药品生产企业 所在地卫生厅(局)正式函索。有关卫生厅(局)应予提供。对于以各 种理由不提供质量标准而无法检验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禁 止该品种在辖区内销售和使用。
8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24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权人:证据4未公开pH值,pH值并非 仅仅由浓度决定,因为杂质也会影响溶 液的pH值;另外证据4未公开制剂,其时 临时配制的溶液,与稳定的制剂是完全 不同的概念。
25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复审委: 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制剂含有其 他成分,故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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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7—奥沙利铂制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理化参数和性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申请文件的撰写
23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7—奥沙利铂制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权1:一种通过非肠道形式给药的药学上稳定的奥沙利铂 制剂,其特征在于由浓度为1-5mg/ml及pH为4.5-6的奥 沙利铂水溶液组成,该制剂中的奥沙利铂的含量至少是最 初含量的95%并且贮存超过药物有效期之后溶液保持澄清 、无色和没有任何沉淀。 说明书:“使用一种奥沙利铂的水溶液,它的活性成分的 浓度和pH值是很好的确定在各自的范围之内的并且同时 活性成分是不需要任何酸或碱,缓冲液或其它添加剂”. 证据4:将3.4mg/ml奥沙利铂的水溶液注射至小鼠。
26
二、创造性
1.法律依据——A22.3
2.判断方法: (1)“三步法”;(2)组合发明;(3)选择 发明;(4)要素变更(改变、替代和省略)的 发明;(5)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6)克服 了技术偏见;(7)商业上的成功的考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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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
案例1.双唑泰泡腾片专利无效案
权1:“一种抗菌消炎泡腾片剂,……泡腾剂辅料0.32- 0.38g。” D2:双唑泰栓剂,……。
18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6—非那雄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给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 影响 2、高院判决的影响
19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6—非那雄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复审委:用药特征对制药方法的技术方案不起限 定作用,用药与制药是不同的两个步骤,对于用药特 征,如果对于制药过程不产生影响,则对权利要求不具 有限定作用。本案中区别特征“剂量为约0.05-3.0mg”对 制 药的原料、制造方法及适用症产生限定性的影响,故对 权利要求1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新颖性、创造性的 评价中视为不存在。
6
6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1、“颁布”、“发布”的解释, 2、向药典委员会核对处方和制法的性质 3、药品销售和签订购销合同提供相应的产 品质量标准; 4、购进药品时应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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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5、卫生部(1990)第152号文件:各省级药检所检验外省的新药时, 可向生产厂家所在的省级药检所所取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后者应 予以配合,及时提供。进行检验的药检所应注意该质量标准的保 存管理。 6、卫生部(1992)第351号通知:“新药正式部颁标准拟每三个月由 药典委员会汇编一次,公开发行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案例1.双唑泰泡腾片专利无效案 从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的教科书(证据5)中记载的所有泡腾片的实例均仅限 于单一活性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或做到将性质不同的三 种活性成分置于同一泡腾剂辅料的环境中,使其达到本发明所述润湿后 缓慢产生细而持久的气泡,疗效持久且抗菌范围和临床应用更加广泛的 效果。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证据3和4后发现,其中的阴道泡腾 片均是含有单一活性成分,证据3的每片甲硝唑泡腾片中辅料用量(约 0.470g)明显高于活性成分含量(0.200g),证据4的两种制霉菌素泡腾片辅 料用量是单一活性成分的数十倍,权利要求1不但含有三种活性成分,而 且所用泡腾片辅料用量几乎等于或者甚至少于活性成分的用量之和,并 且疗效持久且抗菌范围和临床应用领域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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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
案例1.双唑泰泡腾片专利无效案
证据3虽然提及为解决栓剂存在的受体温作用熔融后连 同药物流失,影响疗效并污染衣物和患者的不适感而 研制了甲硝唑泡腾片,但是将栓剂改为泡腾片仅是一 个设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设想并不能必然由 证据2的双唑泰栓得到权利要求1的双唑泰泡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