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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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在今天日益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要获得一项专利,首先必须证明该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的原则和步骤,并探讨其对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新颖性评估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在任何已公开的技术中都不曾被描述、公布或利用过。
在专利申请中,新颖性评估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评估新颖性主要通过对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进行查阅、比对和分析来确定。
1. 查阅现有技术文献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详尽的技术文献查阅。
这包括已发表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研究,可以了解到当前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
2. 比对发明与现有技术文献对申请专利的发明进行与现有技术文献的比对是评估新颖性的核心环节。
需要对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技术解决方案。
3. 分析评估并提出结论通过比对分析,评估人员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目标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新颖性。
反之,只有所有目标特征都与现有技术文献的任何一份不完全相同,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较大的技术进步,并且不属于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
如何评估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呢?下面是评估创造性的一般步骤。
1. 分析技术进步和技术现状创造性评估离不开对技术进步和现状的准确了解。
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2. 确定发明的技术突破点通过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可以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突破点。
只有当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改进超过了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才可以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3. 查证和评估发明的技术进步在评估创造性时,评估人员需要查证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文献,并与发明进行对比分析。
专利的三个特性
专利的三个特性专利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与有形财产相比,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唯一的。
所谓排他性,也叫垄断或排他性。
专利权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授予申请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归专有所有人所有,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权利客体(即发明)。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它是区域性的。
所谓地域性,就是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专利权不被确认和保护。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他必须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另一项专利申请。
除非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予的专利权。
三、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和优缺点
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和优缺点:实用新型和创造都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都是创造创造,从这个意义来讲, 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很多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低于创造专利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创造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创造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O显然,创造专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创造专利创造可以是产品创造,又可以是方法创造,还可以是改良创造。
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创造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中请实用新型专利。
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创造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创造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创造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创造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创造专利简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而对创造专利,那么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长得多。
如何判断专利新颖性
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定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不含外观设计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件专利具备新颖性,但是其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很容易想到,不需耗费脑力劳动就能联想到,可谓创造性低,为了不造成专利泛滥,更好地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专利除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必须具有工业再现性,即实用性,也就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应当具有批量工业生产的特性。
再此,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
而实用性则是独立的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介绍根据各国在对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地域标准的不同,理论上将新颖性分为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是指在新颖性判断的时候,不考虑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只要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我国采用绝对新颖)相对新颖性则考虑地域范围,只将在本国公开的技术称为现有技术,不考虑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的技术。
混合新颖性则进行了折衷:对于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技术,无论是在本国公开还是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都属于现有技术;对于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则仅限于本国境内的属于现有技术,其他国家使用公开但尚未在任何国家以出版物公开,则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的新颖性。
国外公开使用或者在国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构成现有技术。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采取相对新颖性标准,所有国家要么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么是混合新颖性标准。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申请专利要想被授予专利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但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是明确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一、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创新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专利申请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手段。
然而,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确保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专利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一、新颖性评估方法1. 比较式评估法比较式评估法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该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现有技术领域。
(2)分析现有技术中与该发明相似的专利文件、文献等。
(3)比较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特征,查找差异。
(4)判断该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可以构成独立的技术。
2. 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法是通过查阅专利文件、学术文献等相关文献,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评估其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检索的领域和关键词。
(2)利用专利数据库、学术搜索引擎等进行文献检索。
(3)筛选检索结果,找出与该发明最相似的技术。
(4)对比该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并评估其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方法1. 发明环境评估法发明环境评估法是一种基于发明的技术领域发展水平、技术预期与优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分析其技术趋势。
(2)评估该发明是否在技术领域中起到了突破性作用。
(3)判断该发明是否对技术的开发和改进有积极影响。
2.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通过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审,从专业角度判断其创造性。
具体步骤如下:(1)选择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家。
(2)向专家提供发明的技术描述和原理等相关信息。
(3)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估和评审。
(4)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判断该发明的创造性。
三、综合评估方法综合评估方法将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通过统计分析等方式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步骤如下:(1)采用比较式评估法和文献检索法分别评估新颖性。
(2)将新颖性评估结果与发明环境评估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对比。
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
审查原则结合原则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整体原则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技术方案的各组成特征之间整体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整体考虑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均需要整体把握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方法0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设计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
0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说明书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0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则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性和创造性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性和创造性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性和创造性是重要的要求。
发明性要求着眼于专利申请对技术领域的突破和创新,而创造性要求则强调申请人的创造能力和技术实施的巧思。
本文将从发明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介绍专利申请中的要求。
一、发明性要求发明性是指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创新和技术进步。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必须能够超越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具体要求如下:1. 新颖性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被披露、公开或者使用。
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确保所申请的发明在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2. 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必须满足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即在技术领域内没有被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能够容易达到的。
这意味着发明应该有着相对程度的技术突破和创新,不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或者重复创造。
二、创造性要求创造性要求关注于专利申请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施的巧思。
申请人需要在专利申请中展示自己的技术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
以下是具体要求:1. 创新性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要能够展示自己的创新思维。
无论是在技术方案的设计还是实际应用中,申请人需要体现自己的创新和突破。
这可以通过详细的技术描述、技术原理和实施方法等方面来体现。
2. 巧思在专利申请中,巧思是非常重要的。
申请人需要展示出自己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巧思和技巧。
这可能包括设计的简洁性、实施的节省成本、解决技术问题的独特方法等。
通过巧思,申请人能够凸显自己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针对发明性和创造性要求,在撰写专利申请文稿时,申请人需要注重以下几点:1. 完整准确的技术描述专利申请文稿中应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技术原理和实施方法。
技术描述要准确、完整,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技术突破的清晰表达。
2. 强调技术改进和创新在描述发明时,申请人要突出说明其技术改进和创新的地方。
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比较和分析,突出发明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在创新的时代,专利申请成为了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获得专利权并不容易,除了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外,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评估也是申请专利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以帮助创新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创新性评估方法创新性是专利申请的核心要素之一,即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为了评估创新性,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被应用。
1.1 文献检索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充分的文献检索是必要的。
这可以通过搜索专利数据库、学术论文和技术报告等途径实现。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以了解到已有的技术水平和已有专利,从而判断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1.2 发明创造性评估发明创造性评估是通过对所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这可以通过将所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其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优势。
如果所申请的发明在技术上有突破性的改进或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它很可能具有创新性。
1.3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判断创新性的关键。
在专利审查中,专业的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的发明或设计进行全面的评估,并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
如果专利审查员认为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不符合创新性要求,那么申请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其创新性。
二、实用性评估方法实用性是专利申请中另一个重要的评估要素,即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实用性评估方法。
2.1 技术可行性评估技术可行性评估是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模拟实验、原型制作和技术分析等方法来实现。
如果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技术上无法实现,那么它就缺乏实用性。
2.2 经济可行性评估经济可行性评估是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成本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商业模式评估等方法来实现。
12.2 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 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与申请日以前 的现有技术相对比比
A.开拓性发明 B.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 C.克服了技术上的偏见 D.从许多公知的技术中进行选择组合,但取得了意
想不到的效果 E.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取得商业成功时, 应当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代表的技术或产品 相比其他类似的技术或产品在同行业所占的市场 份额来决定,单纯的产品销售并不能代表已经取 得商业上的成功。
二、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产业:工业、农业、林业、水 产业、畜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 业甚至部分第三产业如洗染业、美 容业等都包括在内。
• 2.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
3.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与现有 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2)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优 先权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良好的效果。
(3)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创造性标准 对比
实用新型程度上要求低,只要求有实质性特 点和进步就可以了,发明专利对创造性要求更高, 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
可以骑的旅行箱,有创造性吗?
(四)创造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5.在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 手术方法的,无法在产业上反复稳定使用。因为 疾病治疗方法,往往和医生独特的经验技巧、心 理素质有关,还和病人的独特体质有关,相同的 病,用同一种治疗手术,不一定能取得相同的结 果
论我国专利法授权条件完备性的完善_
论我国专利法授权条件完备性的完善【摘要】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规定,国家专利权的授予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实用性与新颖性,即人们常说的“专利三性”。
为深入了解我国专利法授权具体情况,本文特从“专利三性”基本概念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专利三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具体修改建议。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一、“专利三性”间逻辑关系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进行专利权的授予审核过程中,“新颖性”是决定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能够得以通过的先决条件。
根据《新专利法详解》解释:“新颖性就是和已经公之于众的或者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但是还没有公开的所有的技术具有区别点,单独对比不一样,有区别点即可,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不仅要有区别点,而且这些区别点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既有其联系,又有其区别。
我们把新颖性比喻做a,把创造性比喻做b,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概念可以推导出:a包含于b,a是b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满足“专利三性”,三者缺一不可。
按照这样的说法,三者都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产生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
根据逻辑学中的方法论来阐述就是,a包含于b,但是b却独立于a。
我们把专利法授予条件的完备性当作是一个完整的命题,把我国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定义概念(a包含于b,a是b的一部分)当作是条件一,把我国的《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包含于b,但是b却独立于a)当作是条件二。
下面我们就假设该命题是真命题,然而根据条件分析,我们又不难发现,在这个完整的命题中,条件一或者条件二间是互相矛盾的。
根据逻辑学中矛盾律的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新用途与现有 用途技术领域
的远近
新用途所带来 的技术效果等
产品新用途 发明需要考
虑要素
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例1、2)
不具有创造性! 具有创造性!
(6)要素变更发明
包括: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发明和要素省略发明。
要素变更是 否存在技术
启示
要素变更 发明需要 考虑要素
技术效果是 否可以预料
乙申请日 甲申请日 乙公布日
申请时间 日期判断: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内容要求: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类型:由中国专利局公布或公告(进入中国阶 段的国际专利申请) 使用限制:不属于现有技术,仅用于新颖性判断
抵触申请(例1)
一件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4月5日,下列记 载相同发明内容的专利文献哪些构成抵触申请? A、中国发明专利 申请日:2010年3月31日,公布日 2010年10月9日 B、日本发明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31日,公布日 2010年10月9日 C、PCT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2009年3月9日,进入日 2011年3月4日,中国公布日2011年10月10日 D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1日,申请人 2011年3月1日主动撤回该申请,但2011年3月9日被 公布
AC
(2)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例1)
某公司就一件仿古瓷砖在国内市场销售一段时间后 提交了的申请,所述销售行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 会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A、提交的是仿古瓷砖的外观设计申请 B、提交的是仿古瓷砖的外部构造实用新型申请 C、提交的是仿古瓷砖原料的发明申请,其原料配 方无法从该瓷砖中分析而得 D、提交的是仿古瓷砖的制备方法申请
突出的 •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实用新型专利 方法创新
实用新型专利方法创新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结构、形状、组合或者对产品的使
用方法、材料的改进等技术方案的保护。
在方法创新方面,实用新
型专利可以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生产制造、医疗保健、信息技术、环境保护等。
在方法创新的申请中,需要充分描述该方法的技术特点、技术
方案的实施方式、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提供清
晰的权利要求书,明确描述所申请的方法创新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进步之处。
方法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具备以下要求,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方法在申请日前,不应该在国内外已
经公开;创造性是指该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技术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方法能够在工业生产或者其他领域得到实际应用。
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调研和分析,确保所申请的方法创新符合专利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得到审
查部门的认可。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技术秘密,避免在
申请前泄露相关技术信息。
总之,方法创新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充分了解专利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并且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工作,以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并得到保护。
怎样理解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怎样理解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创造性和使用性,是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三大标准。
其中,专利的新颖性至关重要。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一、什么是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1、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
2、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
二、申请发明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申请发明专利,一般您需要提供:①准确的申请信息,②技术交底书,③委托书,④申请人为企业需要办理费用减缓的需要提供费减证明。
三、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是什么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新颖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四、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新颖性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专利法中创造性和新颖性的区别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中对于创造性是这样定义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最难把握的专利实质条件,宽则带来专利和技术垄断的泛滥,严则挫伤发明创造和技术公开的积极性。
创造性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化之间的矛盾,自创造性于1850年在美国以非显而易见性的面日出现以后就一直存在,但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简单的说,新颖性就是相对于现有公开的或者在国知局申请还没有公开的所有的技术其具有区别点,是新的技术方案,单独对比不一样即可,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不仅要有区别点,而且这些区别点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有新颖性不一定有创造性,但有创造性,一定具有新颖性。
依据专利法有关条款,新颖性,用口语来说,新颖性就是表示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公众找不到第二个相同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
一般来说,若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故从属权利要求在其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也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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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材料专利
专利法的材料专利专利是保护发明人权益的制度性措施,它的核心在于对发明进行保护。
专利法作为保护专利权益的法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行使、限制等方面的细节问题。
在专利领域中,材料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类型,本文将对材料专利进行探讨。
一、材料专利的定义材料专利是指以材料作为发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
广义的材料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均相物、异相物、天然物和人工合成物等,但狭义上的材料专利则仅限于新材料专利。
二、材料专利的标准材料专利的授权标准,与普通专利一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在任何地方公开发表的技术方案都不具备与其相同的技术特征。
创造性是指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较,不属于现有技术方案中容易得出和预见的内容,具有突破性和进步性。
实用性是指这种技术方案可以在生产、加工或利用中起到实际作用,并能够解决某些新增问题。
三、材料专利的种类材料专利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 新材料的制备方法该类专利主要保护新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静态制备法、动态制备法、热力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学法等,其中最常见的是物理化学法。
这类专利通常会涉及到材料的组成、反应条件和加工流程等方面。
例如:沙发厂家发明一种新型材料的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包括物理混合法和化学反应法两种,该材料含有一定比例的镁铁矿。
2. 新材料的组成结构该类专利主要描述新材料的组成结构,将新材料与传统材料进行对比,突出该新材料的创新之处。
这类材料通常是复合材料或者具有纳米材料结构的材料。
例如:一种新型的高强度铝合金材料,由铝基复合纳米材料、晶粒材料和硬相材料组成,可分别用于汽车、飞机和船舶制造领域。
3. 新材料的应用该类专利重点保护新材料的应用,将新材料与传统材料进行对比,突出该新材料在应用中的优越性。
这类材料通常是应用于高科技领域或者对现有技术方案有较大创新的材料。
例如:一种用于电池制造的材料,具有高能量密度和长寿命等优点,可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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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
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
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都没有加以区分。
因此,本次修改取消了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由于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现有技术有地域性限制,必然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公开限于我国境内,哪些类型的公开不限于我国境内。
既然取消了地域性限制,就没有必要再列举公开的类型了。
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第五款简化了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采用本次修改后的“现有技术”概念,发生在外国的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将会构成现有技术,可以作为驳回专利申请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何种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将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将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带来混乱。
三是改变了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使抵触申请包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除了与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所有技术相比之外,还要看是否存在与该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同的在先提出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申请,即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不能按照现有技术的概念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对申请日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两份申请都授予专利权,就会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的结果,这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规定存在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
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构成抵触申请的,仅限于“他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这样,同一申请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不能构成该申请人随后提交的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避免重复授权,只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与依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两者在效果上是不同的。
对前者而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对后者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先后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要求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仅对两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两种判断方式相比,存在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新颖性标准是世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的标准,经过上百年的专利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和规范的判断规则,因此前者运用起来更为容易一些;第二,从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上看,前者显然更加严格一些,因而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
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都披露了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但在先申请仅仅要求保护该产品,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该专用设备,此时就不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但依据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评价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专用设备已经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而在先申请进行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中原来规定的“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这在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剧增,重复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除前述实质性修改外,还对本条第二款的措辞作了完善,在有关抵触申请的表述中增加了“申请日以前”、“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的文字。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概述各国专利法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
采用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也都规定,实用新型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准予注册或者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
对于已经公知的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它纳入其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规定新颖性条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将已经公知的技术批准为专利,它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
不具有新颖性,其他条件就根本不用考虑了。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仅具有新颖性还是不够的。
虽然前所未有,但如果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否则专利就会太多太滥,对公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适当的限制。
所以,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就是必须具有实用性。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从这一宗旨出发,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用性,这是理所当然的。
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合称为“专利性条件”,但是也有人认为“专利性条件”还包括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在采用“专利性条件”这一说法时应当注意其含义范围,避免产生混淆。
二、新颖性关于新颖性,许多国家专利法采用的规定方式是:首先定义现有技术的概念,然后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它就具备新颖性。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对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方式也一样。
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新颖性定义方式与上述方式相比略有不同,但实际上采用的新颖J性标准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是一致的。
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这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
以什么时间点作为判断的标准,是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标准。
发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有时很难确定,在发生纠纷时要提出证明也很困难。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也就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及早申请专利,而且容易判断,简便易行。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之内。
至于申请日以前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限制的。
如果有关专利申请要求另外一份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而不是以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如果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在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要以不同的优先权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