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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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对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省面临的发展环境,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提出相应的政策方向和重大举措,扎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9月28日召开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9〕257号),正式部署启动了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历史性跨越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是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黔府办函〔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有关单位: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及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代表提案者)共向省政府系统提出建议和提案1574件(已通过省人大议案建议办理系统、省政协委员履职与提案管理平台进行交办)。

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772件、政协提案802件。

为高质量做好2024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承办单位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提升建议提案办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与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调度、同考核,由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协同抓,形成层层压实、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要充分发挥一把手牵头领办机制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筛选涉及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和重大民生问题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牵头领办件,突出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专题研究解决、定期跟踪调度、全程动态管理、统一审核答复。

二、密切沟通协商。

各承办单位要通过全过程沟通联系实现高质量办理,将建议提案办理与密切联系代表提案者、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机结合起来,“办前请教”,真诚互动,了解代表提案者初衷,推动有的放矢办理;“办中请问”,开门办案,邀请代表提案者现场查看、专题座谈、面商交流,寻计问策;“办后请评”,跟进反馈,及时将解决问题的进展、政策建议的吸纳等情况通报代表提案者,虚心听取意见和批评,实现“提”与“办”有序衔接,构建起既有“文来文往”又有“人来人往”的良性互动局面,切实提高办理质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黔府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提高承办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考核评比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二)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的奖惩制度和通报制度,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范围省政府各承办单位办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办理全国及省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考核评比原则(一)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评。

属于各承办单位承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评比;属于各承办单位所属单位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负责考核评比。

(二)对各承办单位的考核评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打分的办法,评比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从XX年开始,全文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的工作要求,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XX〕16号)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开范围区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进行全文公开。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

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是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是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主办任务的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实施。

三、公开程序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原则实施。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经单位领导审定。

贵阳市的人大旁听制度介绍

贵阳市的人大旁听制度介绍

1999年新春伊始,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妇妇报》及省市各新闻单位纷纷聚集于贵阳市十届人大第11次常委会会议,从本次会议开始,贵阳市实行市民旁听人大常委会、并可适时作建议性发言制度。

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这具有开创性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新举措对国外广播。

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到筑城学习,为这一制度的推行喝彩。

这一举措拉开了贵阳市人大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的序幕。

几年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陆续推出立法公示、谏言信箱、公开征求执法检查项目等多项措施,不断地推进着民主法制建设。

市民旁听:敞开民主大门1999年1月23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市民,都可自愿报名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可在会上作简短发言,公告同时公布了上半年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以供市民选题参会。

短短几天,报名旁听的市民达108人,他们中有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个体户、教师和学生:年纪最大的84岁,最小的刚满18岁。

一则公告,岂止是推开了一扇窗,打开了一道门?!它拆除了一堵墙,它激发的是一种政治热情,吹拂的是一股民主政治的春风。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晚上22时,市人大机关会议室灯光通明,旁听市民在这里阅读会议文件。

只见他们不时地圈圈点点、写写记记。

李登洋开始写发言提纲,他说:“我想准备得充分一些,好让自己在旁听席亮相时,体现出良好的市民形象。

”郁钟铭反复对照议题草案,踌躇满志地想在明天的会上,建议要充分用好高校资源。

人们不会淡忘,会议的主持人,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长兴告诉大家,应邀到会的还有12名普通市民时,人们的目光聚集旁听席。

在会意的对视中,掌声久久不息,这是心与心的沟通,是情与情的交融。

在常委会审议和列席代表发言结束后,主持人说:“现在请旁听市民围绕本次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话音末落,旁听席上齐刷刷举起了手,来自中央、省、市新闻单位的记者们镜头一齐聚集在这里。

“女士优先”,使达凤莲获准第一个发言。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202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涉及六盘水市的省人大代表建议28件、省政协提案9件;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及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分别向市政府提出建议292件、提案145件。

为认真做好2024年市政府系统办理省、市级建议提案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责任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是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改进政府工作、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政府系统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2024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了承办单位,提出了相关办理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科室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清单,逐级压实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做到专题调查研究布置、定期跟踪调度、全程动态管理、统一审核回复,努力把每一件建议提案办实办好。

二、规范高效办理,提升质量(一)密切沟通协作。

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办前请教、办中请问、办后请评”的要求,全过程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必要时进行面对面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3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公开〔X〕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范围市政府系统承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进行全文公开。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

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市政府是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主办或分办任务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指定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公开程序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各主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协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协办意见和是否公开意见一并报送主办单位汇总。

主办单位应与协办单位沟通确认,经综合汇总形成办理复文,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鄂政办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为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案件主办人制度的主旨案件主办人制度的主旨是依法办案,职责清晰、责任到人、综合考核,奖惩分明。

二、案件主办人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两年以上办案实践,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经考核考试合格的人员。

三、案件主办人考核考试内容(一)办案数量考核。

年度内为主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20件,简易程序案件不少于20件。

(二)办案质量考核。

所办案件从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准确、执行到位等方面,按照《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考评标准》(详见附件)考核,案件合格率100%,良好率80%以上。

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无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无当事人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

(三)业务知识考试。

药品快速鉴别知识和法律知识考试不低于85分。

四、案件主办人职责(一)在查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中担任案件的主办人,并带领案件协办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指挥协调办理案件。

(二)拟定调查方案,主管调查取证,报请并实施强制措施;(三)合议前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对合议意见的执行;(四)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负责汇报;(五)参与听证并履行调查人员在听证程序中的义务;(六)负责撰写行政复议答辩书报法规科审查;(七)审核把关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并负责监督送达;(八)参与行政诉讼并配合法规科做好相关应诉工作;(九)负责罚没款追缴入库;(十)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员整理案卷归档,并确保案卷归档质量。

五、案件主办人选拔方式案件主办人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我报名,组织考核,统一考试,局长批准的程序进行。

六、奖惩办法案件主办人对所办案件质量以及发生的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

(一)所办案件经过案件质量评审优秀奖的每件奖100元;不合格的罚100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黔府法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发〔2008〕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

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健全,省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基本理清并公告完毕,各市县政府也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公告工作,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轻犯重罚、重犯轻罚、不分情节一律按上限处罚和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幅度进行权力寻租等现象。

这些利用自由裁量幅度进行乱作为的行为背离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因此,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黔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5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我省承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2019年3月修订)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一)考评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

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

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和办理质量,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山县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1巫山县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一、考核评价范围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二、考核评价对象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单位。

三、考核评价计分办法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组织领导(20分),办理答复(20分),办理方式(10分),办理质量(50分)。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一)组织领导(20分)1.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批办,重大事项领导集体研究办理(10分)。

其中,列入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得4分,主要领导亲自批办议案和建议的得3分,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的得3分。

2.内部办理机构健全,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专兼职人员(5分)。

其中,分管领导具体协调办理的得2分,有明确的责任处室的得2分,经办人员落实的得1分。

3.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有较完善的办理工作程序(5分)。

其中,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办理工作制度的得2分,受理、分办、联系、督办、答复、反馈、归档等办理工作流程完善的得3分。

(二)办理答复(20分)21.格式规范,内容详实(8分)。

其中,以正式文件按格式规范答复的得4分,格式不规范的按承办件比例扣分。

答复内容详实且针对性强的得4分,敷衍应付的按承办件比例扣分。

2.按时答复代表委员(8分)。

未按时回复和寄送代表委员答复件的此项不得分。

3.答复意见和办理工作总结及时抄送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办事机构(4分)。

未按时抄送和报送工作总结的此项不得分。

(三)办理方式(10分)1.坚持联系代表委员和开门办理(5分)。

贵州省信访条例

贵州省信访条例

贵州省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贵州省信访条例(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处理规则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为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受法律保护。

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签署(告诉)真实姓名(名称)、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

第六条受理信访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处理信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二)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三)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四)积极主动,就地解决;(五)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信访涉及民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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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4]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3
【实施日期】200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属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抓好落实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的责任。

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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