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 引言 •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日 趋复杂,为防范和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必要 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规范。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利率、结息期等,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 相关资料。
一般反避税调整
1
一般反避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 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税收的 稳定性。
定义与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
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未按 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有 权对其进行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 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02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 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注重交 易的实质,而非形式,以 防止避税和税收流失。
反避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防止避 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 社会公正。
03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人等。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问题进行调整。
关于企业同期资料准备相关问题的探讨——基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 第十 四条是有 关同期资料具 体 内容的条款 。税务机关在拟订此项条款 时 ,综合考 虑了反避税工作每个步骤 中所 需 的 各 类资 料 。企 业 提 供 其 关联 交 易 的 同 期 资料 主 要 包 括 :( ) 业 组 织结 构情 况 , 1企 主要 包 括 企 业所 属 集 团组 织结 构 及 股 权结 构 、企 业 关 联 关 系 的年 度 变 化情 况 、企 业 发生交易的关联 方信息 、各关联方适用的 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 、税率及相应可享 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 () 括企业 的业务概 况 、企 业的主 营业务 构 成 、企 业所 处 的 行 业地 位及 相 关 市 场 竞争 环境 的分析 、企 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集 团合并财务报表 ;3关联交易情 况;主要 () 包括关联交易类型 、参与方 、时间、 金额 、 结算货 币、交易条件等 ;关联交易所采用 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 况及其理 由;关 联交易的业务流程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 形 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与关联交易相 关的合 同或协议 副本及 其履 行情况 的说 明 ;对 影 响 关 联交 易定 价 的 主要 经济 和 法 律 因素的分析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 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的划分情 况。() 4 可 比性 分 析 ,其 主要 考 虑 的 因素 ,包 括 交 易 资产 或劳 务特性 、交 易各 方功能 和风 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等 ; 可 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 关信息 ;可 比交易 的说 明; 可 比信 息 来 源 、选 择 条 件 及 理 由 ;可 比数 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转让定价方法 5
关于企业 同期资料准备
相关问题可 以看 出 ,同期 资料 准 备基 本上 是在围绕着 关联企业 的关联交易是否 符合 独立交易原 则这一主题展开 的。这些活动 都离不开各相关资料 信息 的支撑。资料信 息主要有两个来源 :企业外部和内部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关联 交 易情 况 主 要 由企 业 内部 提 供 资料 ,而 可 比 性 分析 则主要从企业外部去找资料,转让 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则要靠企业的专业 童 萍 广东中诚安泰会计师事务所 5 3 0 297 判断。 根 据 法 》 企 业 年度 发 生 的 关联 购 办 , 上提高 了纳税人的遵从度 以及税务机 关反 销金额 ( 【 文章摘要】 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 口报关 特 别 纳税 调 整是 新 企业 所得 税 法 着 避 税工 作 的 效 率 。 价格 计 算 ) 2 元 人 民 币 以上 或 其 他 关联 在 亿 重 强调 的内容 ,是现行反避税制度 的集 交易金额 (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 中体现 。 本文 对 《 别 纳税 调 整 实施 办 二 、同期 资料 准备 内容 特 计 算 )在 4 0 万 元人 民 币 以上 , 00 上述 金额 法( 试行) 以下 简称 《 》( 办法》 )中的同期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中对 关联 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 资料管理的条款进行 了解 析,对提供 同 交易资料的提供方面有新的规定,首先是 预 约定价安排所涉及 的关联 交易金额 ,须 期资料的法律 义务 和具体 内容进行 了 分 企业有义务提供的关联 交易资料 范围扩大 在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 5 3 日之前 月 1 析 , 出 了同期 资料提 交及 管理 方 面应 提 了 。过 去企 业 只 需 提 供 “ 与其 关 联 企 业 间 准备完毕该年度 同期资料 ,并 白税务机关 注意 问题, 阐述了未按规定保存 、报 并 “ - 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费用标准等资料” , 要求之 日 2 起 0日内提供。 送或者拒绝提 供同期 资料及同期 资料不 但根据 《 实施条例 第一百~十四条 ,企 对于 年 度 发生 的 关 联购 销 金 额且 其 他 符 合独 立 交易 原 则 的风 险 。 叠 0 - 业 需 要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包 括 “ 关 联 业务 关联 交 易 金 额未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关联 交 易 与 往来有关的价格 、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 属于执行预 约定价安排所涉及 的范围 ;外 【 关键词】 , 定 资股 份 低 于 5 %且 仅与 境 内关联 方发 生 关 企业; 同期 资 料 ;避 税 ;关联 交易 纳 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如定价原则 、 0 筑 藏整 | 价方法 、可 比性 、功能风险分析 等。 联交易的企业 ,可免于准备 、保存和提供
《税收筹划》PPT+习题答案黄凤羽- 第8章
转让定价也是跨国公司实行 全球战略经营的重要策略。
转让定价策略最初是公司总 部控制下属公司的一种手段。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 司追求利润最大化 的有效策略手段
税收筹划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及相关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二、转让定价的经济与税收冲击 (一)转让定价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冲击
转让定价一旦出现,对市场最直接的冲 击,就是干扰了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信号
④转让定价的存在,利润和资金被聚 集之处,并非是真正形成利润的地区。 世界金融市场的表象,与其实质产生 了偏差。
税收筹划
第一节 转让定价及相关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三)转让定价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冲击
首先表现在对 东道国税收主 权的侵蚀
由于转让定价,本应属于东道国的利润,被 人为转移,虽然课税权力还在,但课税对象 已经“偷渡”出去了。虽然东道国为相关企业 提供了各种公共服务,但相关企业并没有承 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该局收集和选取了大量可比企业的资料和数据,运 用多种分析方法,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该公司的每一个涉税疑点进行论证和判 定。
在严密的论证和分析面前,该企业负债经营、长期亏损背后的真相浮出水 面——假借贷之名行避税之实,是典型的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 为:通过关联关系实施高负债、低投资安排,人为导致资本弱化,以增加利息 支出,减少应税所得,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由于转让定价机制,企业内部各子公司的盈利 水平并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但子公司 的管理者和员工面对的是本公司的账面盈亏。 于是,被人为压低利润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的提高 等,都会因为利润空间的缩小而受到冲击;企 业的运转效率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冲击。一些子 公司还可能因为利润分配不均衡,而对总公司 的管理产生抵触。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报送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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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因素: 可比性分析因素: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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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
1、预备会谈阶段: 、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 单边 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 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 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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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5、签订安排: 、签订安排:
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安排 双边(多边)APA: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签订 双边(多边) : 安排, 安排,税企签订执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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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6、监控执行: 、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建立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 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调整经营结果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 实质性变化及时报告及修订、终止规定 国、地税分别报告及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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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 --无问题 无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 有问题,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印发
概述
针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文),国税总局召开宣讲会,与企业进行沟通讨论,进 一步解释了文件精神。
潘嘉礼, 总监 电话: +852 2143 8777 传真: +852 2845 2588 kari.pahlman@
Justin Kyte, 总监 电话: +852 2522 6022 传真: +852 2845 2588 justin.kyte@
Nathan Richards, 总监 电话: +852 2685 7645 传真: +852 2845 2588 nathan.richards@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小平指出,今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全面落实反避税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包 括:研究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 化,一般反避税等全新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加强对企 业分摊境外成本,融资结构,对外投资及各种避税筹划的分 析;重点研究企业多层控股模式,以及没有商业实质企业规 避税收的影响,探索全面开展反避税的途径。
王晓悦处长表示,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符合要求准备同期资 料的企业开展合规性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王晓悦处长强调转让定价调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预约定价作为解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国都在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有了改进之处,但是在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审核期限,和小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足,本文就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
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
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
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
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企业名称
A(B公司的股东)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B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
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和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栏以未分配利润栏为基础,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计算填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本表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栏及对应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数额计入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相关栏目。
本表中货币金额一律使用人民币填写。
股东
名称
持股
数量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间接持股数量和比例
起止
时间
仅填报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
XXX股
X%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XX股,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五、例外适用情况
1.受控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否□
注册地址
B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B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XX年XX月XX日
纳税年度起止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记账本位货币
B公司记账本位币
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
按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平均汇率或年末汇率确定
主营业务范围B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三、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年度关联业务往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表证单书表证单书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讲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本钞票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讲明。
表证单书3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讲明一、企业应按照本方法第四章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属年度〔〕使用讲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截了当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到达25%以上,或者双方直截了当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到达25%以上。
国税发(2009)2号文
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二章的10%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第十四条12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23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1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工作。
2、第二章关联申报,规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报送资料。
3、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规定了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及不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
4、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具体介绍了转让定价方法。
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程序、要求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6、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及其监控管理。
7、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监控管理。
8、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定义及其所得税管理。
9、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规定了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及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处理。
10、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原则,明确了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权限。
11、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规定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以提起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以及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的法律责任。
13、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国地税协作、保密及有关术语解释及实施期限等。
【关键点】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2、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一是组织结构。
具体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是生产经营情况。
具体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三是关联交易情况。
具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
四是可比性分析。
具体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交易的说明;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是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具体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作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者减少分配是否具有合理经营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者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制度
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 企业的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企业公平竞争的 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适用对象
所有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02
制度核心内容
关联交易调整
01
关联交易是特别纳税调整的重点对象: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 重要手段,因此,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调整内容进行了重点规定。
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对避税行为进行认定、对避 税行为进行处理等:避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是反避税管 理的核心内容。
反避税管理还需要加强对跨国避税的管理:跨国避税是 当前避税行为的一个重要形式,因此,反避税管理需要 加强对跨国避税的管理。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是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信息披露和档案 管理是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信息的披露和档案的管理 ,可以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
企业可采用多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目的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特别纳税调 整的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特 别纳税调整工作。
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 括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等信 息。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VS
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 润,采用各种避税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收 入的流失。因此,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 税收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特别纳税调整实 施制度,以遏制避税行为的发生。
办税指南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创业指导:【问题】
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解答】
依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除下述企业外,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是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是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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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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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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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00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第十八条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九条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
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条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
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