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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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
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培训、评价、考核和动态监管,提高审查员工作水平和审查质量,维护机动车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审查员的条件
1.审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检验工作满3年;
(3)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并经过培训合格;
(4)具有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业务精通、操作规范等良好素质;
(5)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审查员:
(1)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事项有严重违反规定或失信行为的;
(2)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恶劣行为;
(3)近五年内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从事检验工作的;
(4)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撤销会员资格,或者被吊销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的。
三、审查员的管理
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经过培训合格
并且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审查员时,按照有关程序向
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审查员资格,同时报
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3.审查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并应当进行动态监管。对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审查员,不得执业,相关考核结果应
当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或者社会团体公布。
四、审查员的培训
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在
培训结束后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业务水平和道德
素质方面的考核。
3.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相关培训证书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不得
存在考虑利益得失的虚假培训行为。
五、审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保守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相关信息和商业机密。
2.审查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查和评估机动
车的技术状态,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3.审查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和业务提高,及时掌握新
技术、新规范、新材料等方面的常规变化和新动态,加强
工作交流和协作。
六、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审查员
资格,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或者社会团体报告,相关情况还需上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有
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履行职责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
究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执行。
八、结论
本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员资格许可审查员
的管理、培训、评价、考核和动态监管提出了系统的要求,有助于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安全化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障公众交通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同时,也能促进汽车产业和消费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