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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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
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
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
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
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
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
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
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
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
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
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
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
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
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沛县中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孕产妇死亡的管理,我院依据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体如下:
一、医生出具死亡证明书后,5天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二、每月科室召开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由科主任主持,主管医生、各级医生参加。

三、讨论内容:对诊断、死亡原因、经验教训、评审结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充分的讨论。

四、科主任进行评审,专职医生做好会议记录。

五、每季度由院专职负责人员组织院级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院级评审。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

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制度一、指导思想本制度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孕产妇死亡率为重要指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孕产妇死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内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工作。

3. 孕产妇死亡管理小组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护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孕产妇死亡相关问题。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管理与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发生的死亡。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件后,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并在当日内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孕产妇死亡审核: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妇幼保健院应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个案,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修改完善,重新完成填报审核。

4. 孕产妇死亡评审:医疗机构应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对每例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改进。

5. 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孕产妇死亡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孕产妇死亡7天内组织开展。

3.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4.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培训与宣传制度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陈述和评审制度之勘阻及广创作
一、陈述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陈述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陈述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分。

(二)围产儿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陈述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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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省卫计委2017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产科系。

三、具体内容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两周内组织人员对死亡的孕产妇进行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第八版教材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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