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一、报告的范畴: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计划外引产等,均应按要求上报医务科。
二、科主任定期主持围产儿死亡讨论(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不在讨论范围),总结围产儿死因,分析评价孕期保健服务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设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围产儿死亡的报告制度
(一)主管医师对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实施追踪,并按要求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
(二)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
V100O克)的死胎、死产、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死亡报告。
(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
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围产儿死亡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围产儿死亡报告与围产儿死亡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
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
五、管理机制
医务科定期督查,并纳入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制度】
1.出现围产儿、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围产儿、小儿死亡报告卡》,该卡由所在科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该院预防保健科人员核实、收取,并随月报表按时报区妇幼保健院。
2.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并按月将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
【监督检查】
1.妇幼保健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自查,并作记录。
2.医院预防保健科每半年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检查,并与户籍登记、防疫、计划生育部门核实死亡人数,以防漏报。
3.将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列为妇幼保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发现漏报,加倍扣分。
4.经检查,对坚持报告制度,并达到准确、及时者,列为年度妇幼保健工作表彰的依据之一;如发现不执行报告制
度者,对有关科室及单位领导按规定给予处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地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地死亡(如车祸、中毒等).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地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地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地死亡.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地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地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地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地死亡.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地有组织地医疗保健机构.(3)社会其他部门地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地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地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地知识技能.(2)态度方面地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地工作热情和愿望.(3)资源方面地问题: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地限制等.(4)经管方面地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地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经管紊乱等问题.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地真实程度.2、质量控制规范:(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完整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3、质量控制经管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地质量控制.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效地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2、经过审定将所有地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地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地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3、围生儿死亡评审地规范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地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地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经管制度一、目地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地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地真实、准确和完整.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地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地出生缺陷情况.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医疗保健机构.四、登记报告经管(一)登记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地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地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地外院转入地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地生后8天至1岁地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地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地出生缺陷儿地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地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地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二)报告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地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地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地基础上,于每年地1、4、7、10月地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五、质量控制经管(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经管.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经管地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地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工程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地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地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2、内容:(1)核对上报地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2)核对上报地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地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地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地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地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地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地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地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经管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四)经管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地安全.(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院孕产妇死亡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讨论和报告制度。
本文将对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孕产妇死亡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妇女和婴儿的生命安全。
为了全面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应运而生。
二、讨论制度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是指医务人员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专门的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多学科的参与和充分的讨论,深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讨论报告。
1.讨论会议组织医院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讨论会议,一般以专科医生为主要参与者。
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主持,以专题报告为主要内容,辅以现场讨论和经验分享。
会议参与者应包括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麻醉科医生等相关专业人员。
2.讨论内容讨论内容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基本情况介绍、死亡原因分析、医疗服务质量评估、预防措施建议等。
通过对每一例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预防孕产妇死亡。
3.讨论报告根据讨论结果,编写孕产妇死亡讨论报告。
报告应包括病历资料、讨论内容、问题分析、改进措施建议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字报告或演示文稿。
报告应由专业人员撰写,并予以公布和宣传,以便其他医疗机构借鉴和学习。
三、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报告、统计和分析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提高服务质量。
1.报告领域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应包括各类孕产妇死亡事件,不限于直接死亡原因,如分娩过程中发生的并发症、手术操作失误等都应纳入报告范围。
2.报告要求医院应建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要求。
各相关科室及时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报告给负责统计与分析的部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及时更新统计数据。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善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就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295,000名孕产妇死亡,同时,围产儿死亡率也相当高。
这表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高血压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病,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等。
二、讨论的重要性讨论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对于改善该领域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通过讨论,可以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通过讨论,医务人员也能够互相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治疗技能,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三、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掌握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报告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医务人员需要在孕产妇死亡或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及时做出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到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专家研究人员便能够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报告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视隐私及保密性的问题。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在报告时去除个人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报告和调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制度的效果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多种积极作用。
首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的发生和存在。
其次,通过分析报告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减少死亡率。
此外,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然而,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报告时的繁琐程序,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有可能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我院围产儿死因监测及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合法、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根据《全国死婴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医院各临床科室,围产儿死亡是指孕周28周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新生儿死亡是指出生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
三、死胎、死产管理
处理程序:
1、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引产知情同意书》上签知情同意,并明确死胎或死产婴处理方式(自行处理或委托医院处理)。
2、科室按照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的处理意见对死胎或者死产婴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写《死胎死产登记卡》。
3、科室负责人应于24小时内对《死胎死产登记卡》进行审签,并于5日内报信息科。
4、科室对每例引产的死胎或死产婴进行详细登记,每班工作人员应做好数目的清点和交接。
5、由患方自行处理的死胎、死产婴由产房护士与产妇或其授权委托人核对后签字交接,由患方自行带离医院;委托医院处理的死胎死产婴,每日科室保洁人员与当班工作人员清点核实双签字,运送至死胎、死产婴暂存点,再与暂存点专职人员进行交接,并在《交接登记本》上双签字确认。
6、死胎、死产婴暂存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定期移交殡仪馆进行处置,移交时需双方签字确认。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三个方面。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孕产妇死亡报告是指对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孕产妇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3.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并由医院审核后上报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指导下级医疗机构改进工作。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围产儿死亡报告是指对围产期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围产儿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围产儿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围产儿死亡信息。
3.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围产儿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
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
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
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
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
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
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
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
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较齐全)
**县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是严重威胁孕产妇生命平安的重要因素。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效劳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补充,有助于将预防孕产妇死亡的关口前移,有效保障母婴平安。
一、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一〕定义与标准。
1.定义: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产后42天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2.标准: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病症、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容〔见附件1〕〔二〕围与对象。
**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畴。
〔三〕上报要求。
1.根底信息登记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本医疗机构符合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的病例及时填报“**市危重孕产妇报告卡“〔见附件2〕,并在次季度首月日前上报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分别于1月、10月1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
2.质量控制要求。
县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中心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危重孕产妇个案报告质控,漏报率≤1,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相关原始登记资料与报表将列入辖区信息质控容。
二、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一〕评审目的。
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产科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加大投入与管理力度。
3.总结经历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效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历。
4.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辖区妇幼卫生管理,为改良整体产科质量、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评审分级和时限。
院级及县级评审:由县人民医院牵头县卫生计生局针对本县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情况组织县专家组按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流程〞,每年组织1-2个典型病例进展评审。
〔三〕评审原则。
1.遵循原则。
参加评审人员不能将评审过程、容、结论对外披露、传播。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医院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评审时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县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评审对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2、评审程序(1)一级评审:(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
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及其理由。
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
评审后1周内填写《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理摘要电子板、纸质送县妇幼保健院。
(2)二级评审:(县级评审)1)评审时间:每半年一次。
2)评审对象:县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3)参加人员: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各医疗机构妇产科、妇保科、儿科或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
4)评审资料准备:各医院于二级评审前15天内将原始病历送县妇幼保健院。
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由分娩所在单位提供分娩时资料。
县妇幼保健院对围产儿死亡一级评审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复印,于评审前5天送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审阅。
5)评审资料整理: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院公章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3、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4、组织管理(1)市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测检查。
(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市卫生局和监测办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
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负担。
为了有效防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制度。
本文将探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促进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的深入了解和研究。
通过对每个个案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管理水平等,从而为改进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风险评估。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细致研究和交流,可以有效评估医疗纠纷的风险,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集体讨论,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和教训,改进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此外,讨论过程中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标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标是及时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和风险,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
通过对每个案例的讨论,可以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围产儿死亡的发生。
其次,目标是完善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标准和指南。
讨论过程中可以发现孕产妇护理和儿科医疗的不足之处,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护理标准和医疗指南,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最后,目标是减少医疗纠纷和提高满意度。
通过及时的讨论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患者和家属的满意度,增强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
三、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实施情况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以专家组织、多学科协作为核心,采取定期讨论、案例讨论、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母婴同室工作常规1、热情接待产妇和新生儿,介绍产后注意事项,按常规做好母婴的医疗及护理工作。
2、对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勤吸吮、早吸吮按需喂哺,开奶前不喂食,24小时母婴同室,严禁使用人工奶头、奶瓶及代用品喂哺婴儿。
3、定时巡视,观察产妇的宫缩、恶露、伤口、膀胱充盈等情况,做好新生儿的观察与护理。
4、强化责任护士职责,正确指导产妇喂奶及新生儿正确含接姿势,以便及时纠正。
5、对产妇进行乳房护理及宣教,做好异常乳房的处理及护理。
6、对新生儿的一些常见现象,如新生儿生理性体重下降、生理性黄疸、乳腺肿大、假月经、溢奶与吐奶、产瘤等进行广泛宣传。
7、产后第二天指导产妇做产后操,并解释每节体操的意义。
8、鼓励产妇进食富有营养足够热量和水分的食物,多进蛋白和多吃汤汁食物,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有条件时医院可增加二餐点心。
9、出院时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评价,以便出院前及时补课,并做好产褥保健、计划生育儿知识宣教,指导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
二、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
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模板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模板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2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妇幼保健院围产儿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围产儿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1.凡妊娠28周至产后7天内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均属监测对象。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随产科上报围产儿死亡登记卡。
3.围产儿死亡登记卡的填写必须如实、正确,不可空项漏项。
4.做好围产儿死亡登记,借阅原始资料,整理有关资料,每半年完成分析评审,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产科工作质量及新生儿抢救治疗成功率。
5.每年进行一次围产儿死亡查漏调查工作,从中发现有无漏报。
使围产儿死亡监测工作做得更正确,监测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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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一、导言
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
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
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
1. 报告机制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
(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
(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
(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
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
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
1. 学术交流
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
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
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
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
1. 宣传教育
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2. 学科建设
加强对围产儿医学的研究,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为降低围产儿死亡率提供有力支撑。
3. 创新机制
不断探索创新,结合信息技术,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的电子化管理平台,优化报告流程和评审效率。
六、总结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是保障孕产妇和围产儿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对提高我国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报告及评审流程,充分运用评审结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率,为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健康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