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京商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发展现状一、消费持续保持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地位二、京津冀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取得明显成效四、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五、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六、流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七、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首都市场供应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第二章面临的形势一、存在的问题二、面临的机遇第三章规划总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重点任务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二、优化重点设施空间布局三、持续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四、推进商务领域城市更新五、加强品牌建设六、推动数字化发展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一、保障行业安全发展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提升商业服务水平四、加强资金政策支持五、发挥协会桥梁作用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环发〔2008〕100号各区县环保局、商务局、公安消防支(大)队、工商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绿色奥运承诺,现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要求,实现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和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从关注民生、解决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入手,开展油烟治理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明确餐饮单位的主体治理责任,强化自律;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推动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奥运会的召开。
二、工作目标(一)所有餐饮经营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餐饮经营单位对其油烟净化设施100%维护保养一次,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餐饮经营单位对油烟排放管道100%清理一次并保存记录。
上述工作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各区县政府是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主责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落实属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达到3个100%的工作目标。
北京市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位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安[200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位冬季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京商安[2007]3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餐饮经营单位:
最近以来,我市个别餐饮单位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造成少数餐饮单位连续发生煤气中毒、液化气爆燃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今年9月8日20时许,位于丰台区大红门附近的海星酒店烟道着火;9月11日晚,东来顺宝景店因通风系统关闭,导致部分客人煤气中毒;10月17日中午,黄村芦城天普太阳能公司职工餐厅因液化气爆燃,致使4名工人受伤。
副市长陆昊针对天普太阳能公司餐厅液化气爆燃事件批示:餐厅是人员密集
场所,爆燃事故要高度重视。
要使全市更多的餐厅能够了解这些情况,汲取教训。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巩固市政府177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市商务局年初“关于在全市开展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提高全市餐饮行业预防事故能力,遏制事故。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北京市餐饮控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控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良好的餐饮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控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控烟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场所。
二、控烟区域
1. 餐饮服务场所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2. 餐饮服务场所外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且不得影响非吸烟者。
三、控烟措施
1. 餐饮服务场所应在显眼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
2. 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
3.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意识。
四、宣传教育
1. 餐饮服务场所应通过海报、宣传册等形式,向顾客宣传控烟知识。
2. 餐饮服务场所应鼓励顾客参与控烟活动,共同营造无烟环境。
五、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控烟规定的顾客,餐饮服务场所有权进行劝阻,必要时可拒绝服务。
2.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未履行控烟职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执行
1. 餐饮服务场所应建立控烟工作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控烟工作
情况。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局(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吸取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连续发生的火灾和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第一重要议事议程,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人员分工,各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严格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县、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认真做好消防教育和防火巡查检查;做好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检查;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餐饮业对排烟道的清洗和管理;加强商业企业贵重商品、物品的防火防盗管理。
杜绝火灾及偶发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落实,注重实效,严防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京体办字[2008]9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8〕90号)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北京市实行公共场所禁烟的又一重大措施,是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是实现北京奥运会“绿色奥运”理念、举办“无烟奥运”的迫切需要。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学习、贯彻两个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学习、贯彻两个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学习、贯彻两个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商联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6年10月26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参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案,持制定以下工作计划,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按照广泛宣传、全面教育、分级培训、落实普查、整改隐患、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经营单位宣传《规定》的原文和精
神,努力在商业服务业营建学法规、懂法规、守法规的浓厚氛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和根本好转。
二、时间划分和重点工作。
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4月底,按照学习宣传培训、全面普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和培训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底)
1、由市商务局、市商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召开“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规定宣贯布置大会,下发相关资料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求。
2、由市、区县商务局分别组织本机关全体干部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
1 / 1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爱卫发[200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
(京爱卫发[2009]5号)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心和支持。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15岁以上人群平均吸烟率逐年下降,由1995年的34.5%下降到2008年的21.46%。
2008年,市政府又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全市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在各级政府、爱卫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实现了无烟奥运目标,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为了巩固现有成果,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为履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五)会议室;(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局、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市级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防火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05至2006年度冬季防火专项行动方案》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消除安全隐患,现就加强我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认真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防火委员会通知精神。
各单位要以《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防火委员会通知精神。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针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深入检查,及时排除火灾事故隐患,全面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自查,排除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要根据冬季风干物燥的特点,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单位的防火工作重点,开展好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
单位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检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事故苗头,要立即整改。
北京市商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京商交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京商交字〔2008〕42号)2008年是奥运决胜之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平安奥运行动”意见,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营造良好的环境秩序,现就加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开展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临街从事店外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
二、餐饮经营者在其非临街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园林绿化、市政、规划、治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时,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三、各区县商务、市政、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路政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严查处各类消夏露天餐饮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免洗快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免洗快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免洗快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免洗快剪”理发服务经营模式健康规范发展,满足消费者对“免洗快剪”服务的需求,现就做好“免洗快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免洗快剪”经营模式许可对开设在商场超市内,运用器械设备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服务,且不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的“免洗快剪”门店,许可条件可不要求门店必须设置清洗水池等设施。
其他条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GB37489.5-2019)《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2019〕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公共场所许可告知承诺规定,许可项目统一规范为“理发(免洗快剪)”。
二、落实“免洗快剪”经营模式监管职责(一)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职责。
(二)商务部门指导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制定《北京市“免洗快剪”经营模式管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明确管理要求。
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引导“免洗快剪”经营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三、落实“免洗快剪”经营主体责任“免洗快剪”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卫生要求如下:(一)服务场地设置及环境要求1.设置在商场超市内,环境洁净、通风良好,周围无粉尘、无有害气体的室内场所;2.地面平整、无裂缝、不起尘、易于清扫;3.应尽量远离建筑物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
北京控烟新法规要求
北京控烟新法规要求近日,北京市最新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旨在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清新、健康的生活环境。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新法规要求。
首先,新法规明确了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
在新法规修订前,公共场所主要指的是室内场所,如大厦、写字楼、餐厅等。
而在新的《条例》中,公共场所的界定得到了拓宽,除了室内场所,还包括了室外场所,如公园、街道等。
这意味着,人们在室外的公共场所也能够享受到无烟环境。
其次,新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
在过去的控烟工作中,主要责任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而在新法规中,还增加了个人的责任主体。
个人不仅要自觉遵守吸烟禁区的规定,还应该监督和劝阻违规吸烟行为。
另外,如何界定责任主体并进行处罚也具体规定了可能存在的问题。
此外,新法规增加了对违规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以往的法规中,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而在新法规中,对违规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从200元到500元逐步提高至2000元到5000元,并针对性地加大了一些重点区域,如禁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周围吸烟,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力度更高。
这些举措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威慑违规吸烟行为的发生。
此外,新法规在室内场所设置了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要求设置吸烟室,以保证不吸烟人员的合法权益。
吸烟室应当具备密闭性,独立的室内空间,通过专门的管道进行排烟。
这样一来,在吸烟室内的人员可以尽情享受吸烟的乐趣,而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干扰。
最后,新法规还增加了违反吸烟禁令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以确保新法规的执行。
除了对违反吸烟禁令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单位可能会进行多年内不能重复开展相应业务的处罚。
总之,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规定,扩大了控烟范围,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了处罚力度,并要求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以及加强执法力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务安字[2013]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安字〔2013〕6号)
各区县商务委,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3月13日
2013年《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和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今年4月1日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施行六周年,为深化“两个规定”的学习贯彻,不断强化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保障商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今年将继续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两个规定”宣传教育活动。
一、活动时间
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此次活动主题:“安全经营,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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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号】京商交字[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8〕39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饮食、烹饪、西餐业协会: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京爱卫发〔2008〕11号)要求,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现就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前奏和过渡,同时也是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成无烟奥运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和餐饮经营单位要树立国家意识、首都意识和民族意识,提高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餐饮业控烟的认识。
市商务局成立北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卫平任组长,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流通秩序管理处和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为成员。
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禁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餐饮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张贴画、告知单、板报、悬挂标语、健康提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结合5月1日《若干规定》实施第一天、5月15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及5月31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广泛开展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餐饮企业落实《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落实措施,强化餐饮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的室内办公区域和经营服务区域都应当做好控烟工作。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承担控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控烟措施;设置检查员,将控烟责任落实到人;餐饮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非吸烟区和无烟餐馆,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以广泛告知公众和餐饮消费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在非吸烟区的吸烟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四、配合做好控烟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控烟工作的指导,配合爱卫会、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实施后,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对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特级、一级酒家、中华老字号餐馆、特色餐厅和重点商业街、特色餐饮街区的餐饮经营单位。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控烟职责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整
改。
对于不履行控烟职责的餐饮经营单位,商务主管部门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落实《若干规定》的指导,全面推进本市餐饮业控烟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