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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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消费动力,提升开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质,聚焦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北京商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现将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重点主要支持9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项目;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等。

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

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除上述申报条件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点击下载);(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四)2022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点击下载);(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6]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五)申报项目在实施期内须完成实施、履行付款手续并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项目付款需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的规定。

(六)申报项目已进行帐务核算并已装订成册。

各支持方向对项目申报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支持内容支持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一)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资质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

(三)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云端交付转型。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实习实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六)鼓励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京商电商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0〕10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5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防疫保供,现将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

对企业2019年在北京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所发生的仓储物流、报关查验等综合成本给予支持。

支持范围: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支持标准:依据企业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

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对于经北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2019年,每新增服务1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新增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京财企[2009]233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有关目的依据(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条有关资金来源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及服务外包市级配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5的相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1、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补助标准:调整为“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前期费用补助前期费用:指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京商财务字〔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修订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9月8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全面协调推进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

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对接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包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

(三)在市内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售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积极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的商业主体。

(四)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外仓。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7〕288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申报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见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完成情况)等。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资源回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4、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3、项目金额标准:境外投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重点支持项目的标准见附件2。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进行补助。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京商服贸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服贸字〔2023〕33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我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一)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具体包括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二)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具体包括支持服务贸易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开展。

二、申报材料(一)申请“支持方向(一)”的单位,请参照《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方向(二)”的单位,请参照《2023年度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京商贸发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扎实做好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组织工作,保障促进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定于2020年11月5-10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

举办进口博览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和行动。

按照进博会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设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21个交易分团。

为扎实做好第三届进博会北京市交易团相关筹备工作,鼓励北京市企业利用进博会平台积极参与贸易洽谈,提升北京市交易团市场对接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精神,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进博会提出如下征集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企[2008]15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8]154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商务服贸字[2018]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23【实施日期】2018.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8〕17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协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一)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对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如下:1. 服务外包境外设点项目;2. 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3. 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项目;4. 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机构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5. 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6. 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京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协会可申请上述项目的市级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对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将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征集,具体要求以届时政府采购公告为准。

(二)申报材料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1. 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2. 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3.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明细表应与“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打印的每笔合同项下业务执行情况清单以及相关到账凭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
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北京市2008年度进口产品贴息资金现已开始拨付。

根据有关规定,已通过审核的企业需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二、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有关部门及市商务委审计联席工作小组指派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评估。

四、如违反资金管理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如数退还资金。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请于2010年3月5日前把承诺书交到机电进出口处129室
联系人:梁雪姣联系电话:85163151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上半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上半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上半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上半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4]249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上半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原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系统
1、上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上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双自主”企业使用“北京市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计划申报不需要提供书面材料。

二、网上受理时间
项目计划申报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24时。

三、申报项目限制
由于资金有限,本次申报期每个企业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10个,“双自主”企业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15个。

本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经实施的、符合《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附件一规定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

申报过程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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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13
•【字号】京商外运字〔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
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2〕32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按照相关要求,在京中央企业(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通过所属中央部门(机构)申报,北京市商务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版
翻译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工作进度和申报时间
(一)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二)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现场核对材料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五、递交材料地点及方式
地点:申报材料交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配楼二层大会议室。

方式:为全力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避免因人群聚集可能带来的传染风险,本年度进口贴息报送材料采取预约制。

申报企业需在7月20日至7月22日
(9:00-18:00)完成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提交书面材料,过后不再接受预约。

每家单位最多派1人到现场进行材料申报,预约请留人员姓名及手机号。

递交材料预约电话:176****0360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55579519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55579493
六、培训及其他安排
为做好2022年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市商务局定于7月18日(星期一)15:00-16:30举办项目申报流程培训会,意向申报企业可自愿参加。

培训采用线上会议方式(腾讯会议号:823614617),参会企业需提前下载“腾讯会议”客户端。

为便于沟通联络及接收通知信息,意向申报企业可扫描二维码(附件4)加入“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进群企业请备注“企业名称+联络人姓名”。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文件(模板)
2.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22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4.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二维码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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