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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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1]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36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现就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市属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按照《北京市国资委国有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策指导和适当资金支持,规范操作,应退尽退,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本从四级及四级以下、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中退出,从收益水平低、非战略性亏损的经营性企业中退出,从竞争力不强、附加值不高的企业中退出。

“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476户劣势企业退出工作。

二、退出方式(一)破产方式。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通过破产方式退出。

(二)非破产方式。

其它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劣势企业可通过注销、兼(合)并、解散、转让等非破产方式退出。

三、退出机制(一)编制并申报年度退出工作计划。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根据所属拟退出劣势企业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申报下一年度劣势企业退出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实施。

计划安排应当超前统筹考虑“十二五”期间的总体退出任务和当年能够完成的任务,对于退出难度大、协调面广、当年难以完成退出工作的企业,可不列入当年计划,但要及早启动相关工作,创造条件尽早列入以后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12.21•【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1991年12月21日)市经贸委、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商业计划单列单位: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现就国营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1、超过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3、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占原资产价值50%以上,轮番大修除外)。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1、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鉴定资料。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3、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30日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首善标准做好新时代首都老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统领,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健全完善老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不断满足首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方面建首善、创一流,推动首都老龄工作更好融入和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多元共担。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推进老龄事业的主导作用,保基本、促普惠,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切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参与,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

倡导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个人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

——坚持系统谋划、精准施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2]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国资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2月21日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北京行动纲要的通知》(京政发〔2012〕7号),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市属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智慧北京”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加快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大力推进市属企业信息化建设,既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智慧北京”的紧迫任务,也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既是强化基础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企业管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企业创新驱动和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抓手。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0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2.13【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41【摘要】<正>京政办发[2016]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加【总页数】8页(P73-80)【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热泵系统应用推动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7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7]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7]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7〕4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调、改、剥、退”为手段,加快推进我市一级企业重组和二、三级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我市国有经济总体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但是,由于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政策不配套、退出渠道不通畅,劣势企业退出缓慢和退出不彻底已经成为影响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一个突出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以及我市国有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市国资委决定,从政策上引导、资金上支持、工作上推动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劣势企业退出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是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遏制效益下滑局面的迫切要求。

近两年,我市国有经济发展趋势是经济增长、效益下滑。

市属国有企业销售收入在取得较快增长的同时,实现利润却较大幅度下降,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长期亏损的企业亏损额逐年增加。

清产核资后,有8户一级企业资不抵债;截至2005年底,50户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254户二、三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独资企业149户)连续3年亏损,3年累计亏损45.36亿元。

这些处于低效或亏损运营状态的企业,严重制约了国有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削弱了国有经济的竞争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7]2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2号)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做好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附件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稳步实施、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努力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推进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市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一、“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返还所得税政策。

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返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吸收外来投资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需增资扩股时,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从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增加国家股配股资金。

具体增资配股资金来源顺序和申请返还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九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和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存量土地调整中,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

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金返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重点国有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列支管理费用时可不受单台价值10万元的限制。

四、支持优势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

具体由市经委组织提出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科委综合平衡予以安排。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06]4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428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第二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一)调整内容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局,各老字号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老字号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老字号是古都北京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商业文化的瑰宝。

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对拉动消费需求、展示古都风貌、倡导商业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结合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历史契机和“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充分认识新时期振兴发展老字号的重要意义。

二、各有关区县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明确负责科室和人员,积极协调区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老字号企业认真做好老字号发展情况的普查,“中华老字号”的申报,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三、市属有关商业企业集团和老字号企业要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

按照商务部和市商务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老字号发展情况普查和“中华老字号”申报,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和申报工作,确保“振兴老字号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等活动,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时间安排:请各区县商务局于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现代流通发展处,下同)报送《区县商务局老字号工作联系表》;于5月19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6月9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中华老字号”申报书》和有关材料。

报送时请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局现代流通发展处张盛军联系电话:85163178 65254773(传真)E-mail:*******************附件: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略)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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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本市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推动老字号企业机制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护和开发我市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现将《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一批国有老字号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引入现代流通方式改善经营管理,生存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有部分国有老字号企业存在体制改革不彻底、管理机制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

为保护和开发我市文化遗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本市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导向、企业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继承与创新并举、保护与发展结合,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升核心品牌价值,提高服务水平,激发老字号青春和活力。

第二条,工作目标。

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深化改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扩大品牌影响力。

完善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体系。

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20家体制新、机制活、特色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老字号企业。

第三条,深化国有老字号企业股份制改革。

支持品牌价值含量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国有老字号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已经改制的老字号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改造为多元股东形式,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状况,国有资本可以相对控股或退出。

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在改制过程中,老字号企业可以品牌评估作价入股,挖掘其无形资产价值。

第四条,推动国有老字号企业调整重组。

按照“资产整合,业务重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原则,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调整重组步伐。

支持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挖掘和开发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以老字号企业为龙头,通过内部资产整合,提高老字号品牌效应。

支持和鼓励经营业务相近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企业,以品牌为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跨地区或不同隶属关系的重组整合。

在调整重组过程中,要重视对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和开发。

第五条,支持国有老字号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技术。

鼓励国有老字号企业积极导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决策和用人机制,重视企业的制度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老字号企业立足主业、突出特色,通过持续创新适应时代变化。

引导老字号企业立足原有行业,围绕主营业务提炼和发扬特色魅力,锻造核心竞争优势。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以市场需求变化和市场安全要求为导向,以产品、服务方式和服务环境的创新为突破口,吸引新顾客、开拓新市场、获得新发展。

第七条,指导老字号企业挖掘和弘扬文化内涵,积极转变发展方式。

通过多种方式指导老字号企业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深入挖掘和弘扬诚信为本、顾客至上、和谐周到的文化内涵,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的经营服务理念,恢复和提高老字号独有的商业文化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加强对老字号文化品牌保护和传承。

对于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和北京名牌的市属老字号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
结构优化,在加快改革的基础上,可以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本金注入,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市场价值。

对于部分由于经营不善即将消失或已被淘汰的老字号企业,对其文化品牌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政府支持注册和保管其字号,并适时引入新的投资者、经营者,予以恢复。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保护、恢复和传承传统绝技绝艺绝活,培养老字号技艺传人。

第九条,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的老字号企业给予支持。

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老字号企业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符合“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优先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优先扶持到国外发展,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活动;在展览会、展示会、文化促销等活动中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国有老字号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为国有老字号企业提供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老字号企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老字号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相关市属企业集团要结合自身的“十一五”发展规划,支持所属老字号企业的改革,特别注重老字号品牌的发掘、培育和保护。

第十一条,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北京老字号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开展老字号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认真研究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的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提供参考。

指导管理咨询、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给予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帮助,为进一步促进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引入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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