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电商字〔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4〕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赋能实体经济、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型消费提质扩容中的积极作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2024年3月22日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2024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赋能实体经济、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型消费提质扩容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北京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促进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培育人、整合货、链接场”为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促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强化统筹协调,促进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直播电商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北京成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高地。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累计指导认定约30个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打造约50个直播电商示范案例或场景,培育约100家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京品牌商家,力争2025年本市纳统直播电商交易额达1.5万亿元。
三、重点任务(一)培育直播电商市场主体。
支持本市品牌商家充分发挥直播深互动、强社交优势,做大做强直播电商业务,打造有影响力、高成长性的直播品牌。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京商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发展现状一、消费持续保持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地位二、京津冀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取得明显成效四、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五、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六、流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七、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首都市场供应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第二章面临的形势一、存在的问题二、面临的机遇第三章规划总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重点任务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二、优化重点设施空间布局三、持续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四、推进商务领域城市更新五、加强品牌建设六、推动数字化发展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一、保障行业安全发展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提升商业服务水平四、加强资金政策支持五、发挥协会桥梁作用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现在很多人都知道,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其实是指各种商品、服务通过不同渠道从生产商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就像我们平常去买东西,拿到手的那个商品,它背后可是有一大堆的环节在运作的,能不能顺利到达我们的手中,这里面可就有大文章了。
说到这个,大家肯定就有疑问了:那什么是“试点项目”?咋能参与进来?你是不是也在想着,怎么能借这个机会把自己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别急,今天咱就来唠唠这个“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看看到底能给你带来什么好处。
得说,这个试点项目嘛,背后可不是随便搞搞的,而是国家为了推动商贸流通行业的发展,搞的一个示范性项目。
你想啊,国家每年都要大力扶持一些行业的升级和转型,尤其是商贸流通这块,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命脉”。
也正是因为这样,每年都会有一大批企业争着抢着申请这个项目,毕竟,能够参与其中,不仅能获得支持,还能在行业里打响名号,走得更远。
所以说,能参与到这个项目,简直就是给自己的公司插上了翅膀,想不飞都难。
不过,想要参与这个试点项目可不是随便谁都能进的,你得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你不能是那种刚刚起步的小公司,得是那种有一定实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者有潜力成长为行业领军者的公司。
像那些在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这些领域摸爬滚打了好几年的大佬,就比较容易被选中。
毕竟,项目的目标就是要推动整个商贸流通体系的升级,搞得好,能给大家树立标杆。
所以,你得有相应的能力,能担得起这个重任,不然参与进去也没啥用,对吧?当然了,想要拿到这个项目,申请材料那是必不可少的。
你看啊,项目指南里可是有明明白白的要求:项目的计划书、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这些必须一一列出,任何一个细节都不能马虎。
说白了,你得把你公司的优势、潜力、目标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别人才能看到你参与的诚意与决心。
再加上,行业的整体趋势、未来发展方向你得有个清晰的认识,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这样,才能在那么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财办建〔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村镇建设正文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
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各区商务委、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商办财函〔2016〕733号)、市政府对《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在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下增加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三个支持方向,具体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一)中小外贸企业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双自主”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除满足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2.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专利持有人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或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控股的母公司;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天津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津商运行〔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等2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并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邮政管理局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烟草局2020年12月17日(联系人:市商务局运行处王冲;联系电话:58665532)(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发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促进消费得到回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商业繁荣繁华,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京商外运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1〕18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1〕183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目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1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1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京商服贸字〔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1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服贸字〔2021〕3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境外设点、实习生经济补贴、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离岸业务奖励等11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服务进口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
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内容(二)”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申请“支持内容(三)”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执行。
(四)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2020)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2020)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金商务发(2019)94号)、《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金商务发(2020)39号)文件精神,现组织2019年度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为确保企业申报及时、准确,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一、申报对象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范围及适用时间申报项目均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已经实施并完成的项目。
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通过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并上传提交相关材料,网址:略四、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在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里企业需上传项目申请表(附件1)、申报承诺书(附件5)、营业执照外,还需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一)推动消费基础设施升级1、传统商场、老旧厂区改造新型消费载体:(1)项目完工和绩效情况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及投入专项审计报告;(3)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等相关材料。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
(二)鼓励促消费活动1、举办展会(活动)类奖励:(1)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办展会(活动)的依据;(2)活动进行情况报告(绩效);(3)展会活动照片;(4)展位分布图;(5)参展商家名单;(6)活动场租合同;(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
2、参加展会类奖励:(1)参展通知;(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等相关材料;(3)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且相关信息相一致,如果不相符,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三)鼓励创牌创优和创新1、“老字号”开设直营门店(1)“老子号”认定文件;(2)门店营业执照;(3)产权证明或房租合同;(4)门店照片等其他材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市商务委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商务委(含原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原市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共103件,其中保留74件;废止、失效共29件。
特此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京商贸发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扎实做好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组织工作,保障促进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定于2020年11月5-10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
举办进口博览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和行动。
按照进博会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设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21个交易分团。
为扎实做好第三届进博会北京市交易团相关筹备工作,鼓励北京市企业利用进博会平台积极参与贸易洽谈,提升北京市交易团市场对接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精神,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进博会提出如下征集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京财经一[2005]119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1193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提高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贷款,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提高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贷款,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贴息办法》)第二条本《贴息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凡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且能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均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以银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本贴息资金。
第三章贴息标准和期限第四条对符合本《贴息办法》第二章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一年。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关于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省级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拉动消费市场回暖,促进社消零平稳增长,现组织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如下:一、支持方向及支持期限主要用于促消费奖励项目,资金支持2022年以来,新开展或正在开展的工作或项目。
(一)培育商贸流通领军企业。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影响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重点零售企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内容包括: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广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连锁经营,发展社区、乡村等下沉市场,产销衔接,品牌建设,流通集约化、标准化转型等。
(二)建设县域综合汽车卖场。
鼓励支持在县域设立汽车综合卖场,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方式,开展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丰富和便利农村地区汽车消费,引导汽车销售渠道下沉,发展农村汽车消费市场。
(三)鼓励品牌开展连锁经营。
鼓励引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
支持品牌企业通过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多种模式跨区域拓展。
鼓励大企业输出品牌、标准、管理和服务,发展社区便利店、超市、生鲜店、餐饮店等直营连锁。
(四)建设各类消费集聚区。
结合实际打造餐饮消费集聚区、老字号消费集聚区、夜间消费集聚区等。
集聚区以商贸为主体,集聚较多品牌,有一定数量有影响力的零售餐饮等经营单位,具备餐饮、文化、休闲和娱乐等功能,市场定位清晰,建筑风格鲜明,设施设备齐全。
(五)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根据省、市商务部门要求举办“春夏秋冬”四季促销活动主题安排,举办相应的促消费活动,营造浓厚的促消费氛围。
要做到市县联动,政企协联动,各地促消费特色活动要结合消费券热点,要聚焦商超、餐饮等高频消费场景,及当地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突破时间、突破空间,全面激活夜消费“引擎要在各步行街(商圈)、便民生活圈举办专题促销,力促形成“来来往往、熙熙攘攘,红红火火、沸沸扬扬”的浓厚氛围。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商贸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商贸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晋商流通函〔2022〕282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商贸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推动构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要求,征集我省2022年商贸流通发展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的条件(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信用山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企业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
(三)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按月或季度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
二、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三、资金使用方向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5号)、《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烟火气”抓落实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晋商流通函〔2022〕192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山西省传承振兴老字号行动方案(2021―2023年)》(晋商流通函〔2021〕156号)、《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2022年商贸流通发展项目拟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征集:一是支持提升“烟火气”(含城市商圈);二是支持发展首店经济;三是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四是支持老字号传承;五是支持商贸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
商务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
商务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尊敬的领导:您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日益变化,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商务工作的发展,提升商务领域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向您提出以下工作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市商务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对于商务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
同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传统商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们有必要开展一系列新的工作项目,以提升商务局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项目目标1、促进本地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加强商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推动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优化商务服务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
三、项目内容1、设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市场拓展、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活动。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机构给予补贴,鼓励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搭建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商务信息资源,搭建一个集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企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企业可以方便地获取各类商务信息和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3、开展商务人才培训工程与高校、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商务人才。
同时,建立商务人才库,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4、加强商务领域的监管执法加大对商务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商务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5、推动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制定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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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动力,提升开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质,聚焦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北京商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现将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主要支持9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项目;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等。
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
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除上述申报条件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点击下载);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
(四)2022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点击下载);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材料要求的还应一并提供。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
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
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点击下载)。
五、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
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于2022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便民服务设施及促进餐饮业发展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时限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支持企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具体支持内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9。
(二)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之附件1: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补助标准
附件1之附件2:便民早餐网点建设指引
附件1之附件3: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指引
附件2: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3: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品质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4:“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5: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6: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7:总部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8:商业流通领域节能降耗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9:新消费品牌孵化项目申报指南
附表1:项目申报书
附表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表3:项目单位承诺书
附表4:2020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附表5: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