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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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与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维护食品质量安全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食品安全检验活动。
第二章检测项目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验的检测项目,以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质量安全要求为准。
第四条食品安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检测项目:
(一)营养指标的检验:检测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指标及其他特定成分的含量及质量。
(二)污染物检验:检测食品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
(三)微生物检验:检测食品中致病菌、毒素芽孢杆菌、无芽孢杆菌、大肠杆菌群、黄色葡萄球菌、婴儿口臭菌等致病微生物及其活性的含量,以及腐败菌、大肠肝炎病毒、辣根红线虫等不良微生物数量及传染性。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五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认的技术规范,运用合乎规定的设备和试剂,对使用行政认可的食品安全检测方法进行食品安全检验。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认的技术规范,充分研究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发展前景,确定检验体系和范围,并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成立和办理检验业务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质和检验能力。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检验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质量控制与持续评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可以采取外聘技术人员的方式,加强对检验技术水平的控制和改善。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完成食品安全检验任务,检验结论应当公布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形式向食品来源地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