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宁建(消)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就全区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应用进度(一)BIM技术应用扩面阶段。
自2023年12月22日起,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全过程推行BIM技术应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全部实行BIM上传、查阅、审查、审批。
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需同步上传二维施工图(pdf格式)及BIM模型,BIM精度应达到国家标准LOD300的基本要求(附件1),且结构关键部位要有钢筋模型信息,钢筋建模率应达到1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30%以上。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同步提交项目BIM竣工模型(竣工模型需与实际工程一致),BIM精度不低于设计阶段模型要求,钢筋建模率应达到2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50%以上。
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申报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BIM 技术应用精度应满足建设各环节BIM要求,其中施工环节应用精度要求应达到国家标准LOD400的基本要求(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宁建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92号)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下同)管理。
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宁建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宁建发〔2011〕5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房产局、规划局、城管局)、民政局、司法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日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规范全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区物业服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增加城镇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物业服务管理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0余家,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物业服务管理面积达6000多万平方米,物业服务覆盖面已从过去单纯的住宅小区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贸大厦、医院、学校、展馆等场所,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秩序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区物业服务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行业发展不平衡、物业服务覆盖面不高、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业主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物业服务市场行为不尽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物业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宁建(村)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村)发〔2024〕6号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隆德县、贺兰县、中宁县、海原县、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树立“先评价、再建设”的导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17号)要求,我区在继续推进2023年4个国家级样本县整改提高、再次评价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增加银川市贺兰县、固原市西吉县、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4个国家级样本县,全面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力争2025年乡村建设评价农业县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价内容。
围绕让农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进而建设好村庄、好乡镇、好县城的目标,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建设、发展水平4个方面56项指标开展评价,做到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
二、优化评价单元。
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评估乡村建设整体状况和水平,查找县域统筹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以乡镇、村庄为单元开展细化评价,在每个样本县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发展水平等因素,选取3个乡镇10个村庄进行评价,接续评价的样本县选取的样本乡(镇)、村庄要保持相对稳定。
样本县将选取的乡镇、村庄名单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宁建(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宁建(房)发〔2023〕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2号),现将2023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设置AA、A、B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值标准:AA级企业:信用分值为7000分,即实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7000分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AA级。
A级企业:信用分值介于3000(不含)至7000分(不含)之间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A级。
B级企业:信用分值为3000分,即实时信用分值等于小于3000分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B级。
二、涉及房企诚信信用分值等级变动有关情况说明(一)新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具体条款有所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获得的诚信信用分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诚信信用等级按新颁布的标准重新划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2年12月24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产生的良好、不良行为,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按照“新老划断”要求,所有涉及变动且已经保留的加分、扣分指标,在信用信息系统内已自动完成变更,不再重复报送,如有异议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宁建(督)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督)发〔2024〕8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区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整治内容(一)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涉企窗口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少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少,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二)涉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
主要包括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或强制等问题。
(三)涉企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
主要包括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问题。
(四)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问题。
主要包括对该合并检查的不合并、该联合检查的不联合、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检查、“随意检查”、“任性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MISSING IMAGE: , ]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
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
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
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
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1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
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宁建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3〕49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安全使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等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装修人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宁建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办发〔2022〕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建设和交通局: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迅速开展排查整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安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决定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安排上来,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度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自即日起,各地要成立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建房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检查督查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以前期开展的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市政设施调查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基础,对辖区范围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的自建房、国有林农场职工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农民自建房等,查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法改建加层或破坏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建立自建房档案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好房子”样板推选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好房子”样板推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宁建(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好房子”样板推选工作的通知宁建(房)发〔2023〕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交通和建设局:为深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改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好房子”样板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建设高品质住宅导向,全面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
现就开展“好房子”样板推选工作通知如下:一、推选范围(一)参选范围为在售的新建商品住宅,且已有部分业主入住。
在建未售项目不纳入推选范围。
(二)推选的项目限定为楼栋单体,或者具体组团。
二、推选标准聚焦设计好、功能好、环境好、配套好、物业好、绿色化和智能化水平好等方面,坚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以业主亲身感受为主,选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好房子”样板。
三、推选步骤(一)申报。
5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本辖区“好房子”样板推选工作,按照“推选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具体要求,发挥好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线“指挥部”作用,动员本地房地产企业在自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好房子”样板申报工作。
(二)初评。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运用“评”“选”结合的方法,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好房子”样板项目,组织专家和已入住的业主代表共同推荐出备选名单,及时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报送。
(三)推选。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本辖区内推荐的“好房子”样板严格把关,综合业主入住感受、工程质量投诉等情况,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群众推选出本地区“好房子”样板。
第一批自治区级“好房子”样板计划推出7个,其中,银川市推选3个(含宁东管委会),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各推选1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
审核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宁建(建)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我厅近期开展了2013年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的备案证延续核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宁施工企业备案有效期为2年,本次主要核查范围是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延期审核。
二、对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备案且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延期审核时间为2014年8月份进行,由企业按相关要求按时进行申报,参加延期审核。
三、其他要求不变,请相互转达、转告。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宁建[建]发[2012]第66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第66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1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巩固和深化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2年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2012年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以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手段,坚持集中专项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不符合资质标准、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违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宁建(保)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建(保)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主题教育期间住建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推动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违规问题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作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急难愁盼难题,加强公租房管理、服务人员作风建设,着力解决政策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持续整治违规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拖欠费用、申请资料造假、代办诈骗等问题,及时清查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让公租房成为百姓的“公平房”“民心房”“暖心房”。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全区担负公租房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单位、个人及公租房承租人,重点突出五个方面:(一)落实政策方面。
1.“兜底”作用发挥是否明显,是否落实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2.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摇号等制度是否建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宁建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宁建发[2009]102号)各市、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局、建设局: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关于开展全区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暨第二次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宁建发[2009]9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
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项目资本金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收取,并由预售款托管机构监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外收取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商品房预售款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合同并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存款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托管机构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或委托设立,商品房预售款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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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00九至二0一0年度资质年检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宁建[房]字[2010]第2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00九至二0一0年
度资质年检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第23号)
各市、县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寺堡区交通建设运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精神,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住房]字[2009]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二00九至二0一0年度资质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2010年1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部企业。
二、年检内容及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注册资金到位、开发业绩和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
此次年检工作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出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条件和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注销的开发企业。
三、年检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月20日
四、年检程序
(一)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企业自检阶段。
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年检通知。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参检企业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和“2009至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服务→相关下载”下载“宁夏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
参检企业进行自检,整理年检资料,微机录入“2009至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电子表格”和“宁夏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企业版)”数据,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注册资金和拖欠工程款情况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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