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 一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适 用领 域 国际私法 中的意 思 自治原则最早 确立 于合 同领域 ,但 随着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等 各 方 面 的 发 展 以 及 从 国 际 立 法 发 展 趋 势 来 看, 新近的国际私 法立法 中,意思 自治原则 已大大跃 出合 同领域 延伸到侵权 、婚姻 家庭 、继 承等传统 冲突法严 禁 意思 自治 的领 域 。当然 ,由于一些 民事法 律关 系 自身 的特性 ,出于对 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保 护 的考 虑 ,在婚姻 ,产 品责 任 ,消费者 权益保 护 等领域 ,其意思 自治是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
法 。对 于 上 述 规 定 ,笔者 并 不 完 全 赞 同 。 法律之所以规定意 思 自治原 则 ,是从权 利本文之 法治 思想 出发基于对当事人 民事领域 主体地 位 的尊 重及合法权 益 的维护
而为 ,其有利 于节 约 司法资 源 ,快速 及 时公正 有效 解决 纠纷 。 若是 当事人能够随时做 出或者 变更其 对准据法 的选择 ,则 难免 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 ,尤 其是 当该 纠纷 已经正式进 入相关 救 济程序后 ,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 的解决。迟来的正义非正 义 ,
从 而 违 背 立 法 者 的本 意 。
笔者认为 ,在该 涉外 民事 纠纷进 入正式 的相关解 决机 制的 人 意思 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 中, 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适 用 于所有涉外 民事关 系准 据法 的选择 ,从而 使我 国涉外 民事关 正式程序之前 ,可允 许其在 法律 规定 的时限及范 围 内做 出选择 系 的法 律 适 用 有 了统 领 性 的法 律 规 则 。 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以仲裁 、诉 讼为例 ,应 当在第一 次开庭 前 法律 适 用 法 中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做 出对准据法的选择 ,从 而有利 于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及 时有效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
侵权责任 的功能定位 会影 响涉外 侵权 中当事人 意思 自 治规定 , 权领域 意思 自治原 则的适用与侵 权责任法补偿 功 侵 能的增强有密 切关系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功能主要不是 对侵权人 的惩戒 , 而是在被侵 权人 和侵权人 之间实现利益 和 风险 的分配 . 强调侵权人 对被侵权 人的补偿 . 实现侵 权法保 护民事主体合 法权益等 目的。我国 2 0 0 9年颁 布的《 侵权责任 法》的立法 目的是把保护 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放在首 位 , 无 论从侵权责任法 的基本原则 ,还是从 各项具体制 度上看 , 其 基本 内容是适应 “ 以被侵权人 保护为中心” 建立起来 的 , 符 这 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 向补偿的大趋势。
【 关键词】法律 适用法 ; 涉外侵权 ; 意思 自治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 识码】A
d i 1 .9 9 . s .6 1 5 1 .0 2 4 o :03 6 /i n 1 7 — 9 8 1 . js 2 o
【 文章 编号】17 — 9 8 2 1 )4 0 8 - 2 6 15 1 (0 2 0 — 0 6 0 【 本刊 网址】ht:/, . x .e t /Ⅵ h bnt - p v b
意思 自治引 涉外侵权领域的理性基础 , 综合分析 国际私法的意思 自治规 则、 最密切联 系规 则、 有利 于受害人利 益保
护规则三者的相融规律 , 并针对《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中涉外侵权领 域意思 自 治规定存在 的三 处问题 , 应地 相
提 出在 涉 外侵 权 领 域 意 思 自治采 用 关联 限 制 、 附属 扩 展 和 弱 者 主 导 的 改 进 建 议 。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侵权领域的确立
自治的贡献不止于此, 它还允许受害人在通过大众媒介瓶实 施 的人身侵害 、不正当竞争责任 中做 出法律选 择。 由此可见 , 在侵权行为之 诉的法律 选择 问题上 , 允许受 害人在某些确定范围的法律 中选择适用 。 一方面体现 了政策 定向在侵权领域的作用, 主要是 由受害人在有关的法律 中选 择他 自己认为最能保护其利益 的法律 ,使 得对 受害人救 济、 补偿功能在受害人最人的法律选择 自由 问 得到实现 。 另 方面 , 受害人所能选择的窄问限制 j 侵权行为有联系 把 的困家的法律 , 体现 丫法律的撺制 作用,从侵害人的利益角 度 “ 发束限定侵杖责任赔偿 的范 。 ;
2 1 年 00
法商论坛
第三 卷
论意思 自治原则在我 国侵权领域 的确立
韩 欢 欢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 湖北武汉
407 ) 04 3
摘 要 : 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传统的侵权行 为法律选择方 法不再顺应形势需要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被 引用到侵权 领域 。为更好地解决 当事人争议 ,该原则逐渐 为各 国立法司法所接受 。我 国现行 《 民法通则》对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方法的规 定简单滞后,没有该原则的体现 。但是学者们在 《 中国国际私法 示范法 》第 1 6条规 定了有限的意思 自治,开辟 了伞新 的法 1 律视角 ,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 。然而 《 示范法》的规定不尽完美 ,在可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方 面规定过 于狭窄,没有规定可 选择法律的时间 ,条款位置的设计也不符合逻辑,这些瑕疵需进行一定修改。 关键词 : 侵权;意思 为国际私 法上的意 思 自治原则是 由法 国著名 国 际私法学者查理士 ・ 杜摩林于 l 6世纪为反对法 国当时在法 律适用上 的属地主义 ,为实现法国法律 的统一而提 出来的。 他主张在合同关系中 , 当把 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 自己的合 应 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 来决定合 同的成立和 效力问题 。 反映在 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 双方有权选择某 特定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 经过 5 0多年 0 的发展 , 意思 自治原则已成为各 国公认的确 定涉外合 剐法律 适用的首要原则 。 然而 , 2 自 0世纪 5 O年代始, 国际终济技术的迅猛发展, 侵权案件发生频率的不断上丌,侵权案件 的种类也小断增 力l I 了诸如 国际产 品责任案件、国际交通事故等新型 的 I { ,{现 侵权案件 。 所有的这些 ,导致 了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个法则区别说时代一直延用至今的原则已 能适应情势 发展的需要,学者们指出这一原则过于机械 , 现代 社会随 着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侵权的 “ 行为地 ”和合 州的 “ 缔结 地” 一样有很大的偶然性 , 不加 区分地使所有侵权行为受侵 权行为地法支配 ,朱必能带来合理的结果 。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为侵权法律选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的地位只能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方式上存在着有限意思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两种模式。
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的这些特点,都可以从经济分析角度找到立法上的缘由。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侵权冲突法;法律适用;经济分析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势。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在立法上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目前,已有学者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作了研究,论及缘由的却不多见。
如果能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立法缘由,这必将为正确预测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侵权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
[1]该学说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被运用于合同领域,到今天,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侵权,作为一种非契约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其冲突法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一直以来都备受学者争议。
(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传统侵权冲突法的突破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作为“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地法”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后传至其他国家,成为传统侵权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坚持了这一原则,第44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加之新型国际侵权的出现,“侵权行为地法”逐渐暴露出机械呆板的不足与缺陷。
与此同时,侵权法本质的私法属性开始为学者所探讨,意思自治开始寻求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
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
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侵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及时原则:侵权案件的处理应当及时,防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2. 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充分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公正裁判: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公正裁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1)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侵权责任的免除:侵权责任的免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愿原则以及对意思⾃治的限制⾃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治原则,也有⼈称为私法⾃治原则(“⾃愿原则”与“意思⾃治原则”是否为同⼀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的意愿,根据⾃⼰的意愿来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原则。
)民法上的⾃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治”民法核⼼价值的重任,⾼举“法⽆禁⽌皆可为”的民法旗帜。
⾃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
⾜见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不受他⽅⽀配。
⾃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愿原则,那么当事⼈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是平等的。
⼀、对意思⾃治应从以下⼏个⽅⾯理解(1)从法律社会学层⾯理解,意思⾃治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依⾃⼰的理性判断管理⾃⼰的事务,⾃主选择、⾃主参与、⾃主⾏为、⾃主负责;(2)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理解,意思⾃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主地实施私法⾏业,他⼈不得⾮法⼲预;(3)从冲突法层⾯理解,意思⾃治指当事⼈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之准据法的权利。
⼆、设⽴⾃愿原则的⽬的⽴法上承认⾃愿原则,其⽬的在于允许民事主体依其个⼈意思设⽴法律关系、创设权利和追求⾃⼰的利益,并排除⼀切他⼈,包括公权⼒机关和国家的⾮法⼲预。
倘若希望每个主体的每件事项都由公权⼒安排得尽皆妥当,既在主观上合乎每个主体的意愿,⼜在客观上符合每个主体的利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勉⼒为之,只会造成公权对资源的垄断、资源使⽤效率低下和腐败的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1年10月(第10期,总第294期)Oct.,2021(No.10,General No.294)收稿日期:2021-08-13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21AFX0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科建设统筹项目(XKHJ2021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110607)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黄钰(1995-),女,山西临汾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刘仁山,黄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因其私法自治精神以及高效便利性,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涉外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适用既涉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又与私人契约自由息息相关。
尽管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呈现出扩张态势,但并非无边无际地任意发展,而是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问题。
全面剖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首先需要从外部限制方面将该原则的适用规范在一定“门槛”之内;其次需要从内部限制方面明确具体适用时的各项条件。
当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扩张过度却限制不足的明显漏洞。
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厘清内外部限制适用逻辑、灵活设定限制标准、弥补相关立法空白,既是解决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选择;外部限制;内部限制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1)10-0111-07因“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该原则的讨论,宜着重于当事人实现选法自由的限度问题,以期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民事法律在立法和执行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就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适用范围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中所包含的自治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治,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治,而并不是那种毫无限制的完全的自治。
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其他若干的人组成一个群体而进行生活,而社会又不是毫无秩序的,其必须受一定的秩序约束,而作为个体的人若想要在社会中生活,其必须服从社会中秩序的约束,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和自己利益不相一致的人或事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意思自治的概念理解为:所谓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行为,处理和安排自己的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干涉与侵犯,而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则包含了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而言,其源头来自于罗马法;而兴起于19世纪成文法运动时期,发达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变革于国家干预主义时代。
所谓的意思自治,从更严谨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应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该学说最早由法国名叫查理。
杜摩林的法学家提出,由于该学说主张意思自治,迎合了当时“天赋人权”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潮,并且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的历史需要,故通过罗马法焕发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到资本主义垄断的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逐渐取代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与诘难,并且逐渐势微,意思自治原则从这一时期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完善——兼评民法(草案)第九编相关规定
的许多法律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而民法( 草案 ) 第九 高办案效率 , 因而在涉外侵权领域 引入意思 自治原 编尽管 吸收了一 般侵权行为法律适 用的有关新 理 则有 重 要 现实 意 义 。 ( ) 二 侵权 行 为地 法原 则 。尽 管侵 权 行 为地 法 原 论, 顺应 了国际私法 发展的新趋势 , 但对意思 自治
为 法律适 用的规定 , 已成为 当今 国际社会 的发展趋 势。我 国民法( 案 ) 草 第九编尽 管吸 收 了一般 侵权
行为 法律 适用的有关理论 , 顺应 了国际私 法发展 的新趋势 , 体现 了保 护受害人 的思想 , 对 意思 自治 但
原则 、 侵权行 为地 法原则 、 最密切联 系原 则与双重可诉 原则的规定仍有诸 多不如人 意之 处。 完善我 国 关于一般侵权行 为法律适 用的规 定, 一方面要 与国际接轨 , 彰显本 国人 与外国人 法律地位 平等 的理念 ,
中, 权行为地法原则仍显示 出强大的生命力。原 于 : 侵 第一 , 重可诉原则 的 目的在于维护法院地 的 双 因在 于 : 第一 , 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 有利于维护行为 主权 、 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 但这一 目的完全可 以
地 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 便于法 院查明事实和确定法 通过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来实现 , 从而减弱了该原则 律责任 。 因为侵权行 为会给行 为地的社会公共秩序 的作用 。 第二 , 双重可诉原则使原 、 被告双方处 于不
、一
( ) 思 自治原 则 。意 思 自治 原则 最 初 适 用 于 些 国际条约( 自 20 一 意 如 09年 1 1 月 1日起适用 的《 欧 涉外 合 同领 域 , 而 一些 国家 最 新 的 国 际私 法 立 法 洲议会 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 于非合 同之债准据法 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规范中确认的平等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本文通过对自由原则的现实作用的分析,浅析此原则在实现中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现实作用;必要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现实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广义上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也是具象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多领域的。
从个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和消费效能最大化,反映理性人的自然属性。
在社会交互关系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两端的个体存在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利润、获得最大效能。
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签订合同,在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
定约自由是指行为人拥有自主的决定是否开始一项合约签订的自由,不因为外界压力而受到缔约或不缔约的限制。
成约自由是指行为人能够就缔约对象、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独立选择权。
成约自由的具体含义在于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附随义务、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进行商议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轨迹正常。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1. 合同领域呀,就像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旅游,你们自己商量好行程、费用这些,这就是意思自治呀!比如你们说好了去海边,还定好了住哪家酒店,这就是你们自己做主呢。
2. 婚姻家庭方面呢,两口子商量怎么过日子,要不要生孩子,这可不是随自己的意愿嘛!像决定周末去看哪部电影,不就是你们自己说了算嘛。
3. 遗嘱订立也是哦,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安排身后财产呀!就好比他想把最宝贝的邮票留给最疼爱的孙子,这就是他的自主决定呀。
4. 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呀,双方可以协商怎么赔偿呀!就像不小心碰坏了别人的东西,你们商量赔多少钱合适,这多自主呀。
5. 知识产权领域也有体现呀,作者可以决定自己的作品怎么使用呀!比如画家决定把画卖给谁,这就是他自己能做主的事儿嘛。
6. 投资理财上也一样呀,你自己决定把钱投到哪里,风险自己承担嘛!这不就跟你选择把零花钱存起来还是买个喜欢的小玩意一样嘛。
7. 租赁关系里呀,租客和房东协商租金、租期,多自由呀!就好像你决定租哪个房子住一样。
8. 公司治理中呢,股东们商量公司的重大决策,这也是他们的意思自治呀!就像大家讨论今年公司要不要拓展新业务,多有自主性。
9. 民间调解的时候呀,双方自己谈怎么解决矛盾,多灵活呀!就跟朋友吵架后自己商量和好的办法一样。
10. 消费行为中呀,你想买什么牌子的东西,都是你自己决定呀!好比你在超市里挑自己喜欢的零食,多随意呀。
我觉得呀,意思自治原则真的太重要了,让我们在很多事情上都能自己做主,有了更多的自由和选择呢!。
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之限制
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之限制The Restriction of Party Autonomy in the Applicable LawAbstractUntil now,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the applicable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general principl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embodiment of party autonomy is to choose the proper law freely when solving the dispute and adjust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ut this freedom is not absolute and unrestricte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heory of party autonomy, the advocates advocated the relativity of freedom of cho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cludes two content——the party's freedom of choice and the restrictions of party aut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Therefore, to restrict party autonomy is necessary.The purpose of limitation i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of autonomy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nd the vulnerable individuals, other than hinder party autonomy. Specifically, the restrictions of party autonomy can be divided into body restrictions and external restrictions. The body restrictions include the limit of subject, the time limit, the limit of selection range and the restriction of selective method. External restrictions include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the mandatory norms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f the weak.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in the rules that restrict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The time of choice is too late,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improve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Rule out the way of implied choice of law.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are too vague and rough, and are likely to cause abuse of judicial discretion. The scope the mandatory rules are not sufficient to cover the scope of the protection that should be protected, and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protection of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之限制consumer right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bove, the parties should choose the proper law before the first hearing, and we should admit the implied choice of law and refine the criteria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implied choice of law. Moreover, we need to clarify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expand and supplement the scope of mandatory norm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amage of party autonomy caused by the abuse of discretion.Key words: the application of law;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choice of law; the identification of rationalityWritten by:Li HuarongSupervised by:Zhang Limin目录引言 (1)一、选法自治权之相对性 (2)(一)选法自治相对性之历史因素 (2)(二)选法自治相对性与自由相对性之契合 (3)二、限制选法意思自治之立法目标 (5)(一)保障选法自由的真实性 (5)(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三)适度保护弱势个体利益 (6)三、选法意思自治限制之类型 (8)(一)选法意思自治之本体限制 (8)1.自治选法本体限制之构成 (8)2.自治选法本体限制之趋势和反思 (10)(二)选法意思自治之外部限制 (14)1.选法意思自治外部限制之构成 (14)2.选法意思自治外部限制适用之谦抑 (18)四、我国法律适用领域意思自治限制之完善 (22)(一)我国对自治选法限制之不足 (22)(二)我国自治选法限制规则之完善 (24)1. 本体限制之改进 (24)2.外部限制之完善 (25)五、结语 (27)参考文献 (28)致谢 (33)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之限制引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世界影响力的显著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也呈现出频繁化、复杂化和常态化的特点。
意思自治的限制是什么
意思⾃治的限制是什么我们国家是⼀个法制国家,每个⼈从出⽣开始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样我们也有选择的权利,当我们制定合同的时候可以⾃⾏选择合同执⾏的相关法律,我们将此⾏为称之为意思⾃治原则,那么意思⾃治的限制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意思⾃治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意思⾃治的限制是什么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①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②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③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从时间上看,判断⼀项法律⾏为是否⽣效是在该法律⾏为成⽴之后⽅可进⾏;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为是否⽣效,是对该法律⾏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种价值上的判断。
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章柏杨【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起着重要的规制作用,本文试从意思自治的基本内涵和历史发展脉络出发,进一步揭示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并在充分解析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3【总页数】4页(P24-27)【关键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市民社会【作者】章柏杨【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后,后代的法学家便广泛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民法即为私法,私法规范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1]民法强调“平等”,“自由主义”,充分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出来,但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固有缺陷,也越来越受到现代民法的冲击和限制。
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试图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合理限制问题。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历史发展(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身意愿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是赋予法律保障的利益关系,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利益行为的自主,其实质是利益的自由选择机制,即在交易中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自主选择和实现利益。
从其内容看,它注重个人意愿自主,强调个体利益行为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实现交易利益的法律工具。
在契约法领域,交易效益有两层含义:一是具体利益,即个别性契约中,双方当事人为交易的投入和交易所得的比例;二是社会效益,指当事人的交易应对社会具有效益性,法律不承认甚至禁止、制裁不利于社会的交易,如赌博合同,毒品交易。
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限制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限制适用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内普遍适用。
调整劳动关系时更多注重强制性内容,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变化,可以考虑在规范统一的基本的强制性内容之外,有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调整劳动关系。
关健词:意思自治;劳动关系一、问题的引出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王某系华强化工厂职工。
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证明,王某同时向单位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记载“本人确认该起事故与华强化工厂无任何关系,本人声明放弃就本起事故及本人收到的伤害向华强化工厂索赔的任何权利”。
后王某以不能适应工作安排为由,提交辞职申请,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强化工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华强化工厂认为王某已确认放弃向厂方索赔的权利,故厂方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华强化工厂给付各项工伤待遇49486元。
华强化工厂不服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出具的确认书效力认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都涉及到对劳动者权利放弃行为效力的确认问题,如:1、发生工伤后,劳资双方就劳动者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2、劳资双方约定加班费定额计算,每小时多少元,但其金额低于法定标准;3、公司经营困难,与员工达成谅解协议,员工工资自愿减半领取,减半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以签署承诺书、切结书等形式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等。
一种观点是:获得工伤赔偿、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员工的权利,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员工同时放弃这个权利,这种处分是有效的。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员工书面确认放弃这个权利后,不能再行反悔。
相反的观点是:劳动者放弃工伤索赔权利、劳资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关的协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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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侵权 法 律 适用 中意思 自治 的研 究 主 要关 注 其具 体 适用 问题 , 很 少 专 门论 述 其应 受 限 制 。 本 文 旨在
系 统 归 纳 和 总 结 侵 权 法 律 适 用 中 意 思 自治 受 到 的不 同层 面 、 不 同角度 、 不 同领 域 的 限 制 , 揭示 侵权 法律 适 用 领 域 意 思 自治 所 受 限 制 的 特 点 。
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意思 自治的限制
肖永 平 张 弛
内容摘 要 :意思 自治进入一般侵权 法律适用领 域后 , 其 限制 问题 一直是各 国立法者和研 究者关注 的重
点。因侵 权法律适用 中对 意思 自治 的不 同态度 , 关 于该 问题存 在 多种 立法模 式。 从 意思 自治 的主体 、范围、 时间、 表现 方式、决定事项 等五个方 面可归纳 出意思 自治 的 自我限制方 式, 公共政策 、强制性规则 、 保护 弱
,
原 则 上适 用 侵 权 行 为地 法 , 但 受 害人 可 以选 择 侵 权结 果 发 生 地法 来 代 替侵 权 行 为地 法 。这种 意 思 自治
的结果 是确 定 的 , 只有侵 权 结果 发生 地法 , 是 一种典 型 的单 方 定 向意思 自治 。 单 方 定 向意思 自治 不 仅对 选 择 准据 法 的范 围做 了严格 限定 , 还 限定 受 害 方有 权 做 出选 择 , 这种 意
在《 罗 马条 例 I I》 等 国际公 约和 以瑞 士 为代表 的十几 部外 国立 法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涉 外 民事关
系法 律 适用 法 》 (以下简 称 《 法 律适 用 法 》 ) , 在 涉 外 侵权 的法律 适 用 领域 引 入 意思 自治 以后 ,国 内学术 界 对 于 侵权 法 律适 用 中意思 自治 的研 究集 中在 其基 础 理论 、 适 用 领域 、 发展 趋 势 和对 我 国立 法 的建议 等方 面 。 对 该原 则 所受 限制 的研 究则 比较零 散 , 存 在 划分 标准 不统 一 、 覆 盖 内容 有 限等 问题 。国外 学者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涉 外 侵 权 法 律 适 用 中 意 思 自治 的 不 同 立 法 模 式
所谓 涉外 侵 权 法律 适 用 中的 意思 自治 , 就是 当事人 在 法律 允 许 的范 围内选择 涉 外 侵权 行 为 的准据 法, 或 者 说将 当事人 的意 思视 为 连结 点 并 依此 确定 涉 外 侵权 行 为 的 准据 法 。 对 于 涉 外 侵 权 法 律 适 用 中
只 能是 法律 规 定 的一 个或 几 个确 定 的法 律 ;而 非定 向意思 自治选 择 的准 据法 没 有选 择 范 围的 限制 。 据 此, 我 们 可 以把涉 外侵 权法 律 适用 中的意 思 自治分 为 四类 :单 方定 向意思 自治 、 单方 非定 向意思 自治 、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 教育部长江学者 。
的 意 思 自治 , 理论 界 既有排 斥 态度 , 也有 支持 态度 , 立法 模 式也 有较 大 差异 。 有学 者将 其 归纳 为 三种模 式 :( 1 ) 双 方定 向意思 自治 :瑞 士一 法 国模 式 ;( 2) 受 害方 定 向意思 自治 :德 国~ 意大利 模 式 ;( 3) 类
者利益 、 保护第三者利益等 四个方面则揭 示 了意思 自治的外部限制特 点。 上述 限制 亦应在 我国立法和实践 中
得到考量。
关 键 词 :侵 权 法律 适 用 ; 意 思 自治 ;公 共 秩 序 ; 强制 性规 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3 .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2 0 9 5 . 7 0 7 6 ( 2 0 1 4 ) 0 1 . 0 0 9 0 - 1 2
似合 同领 域 的意 思 自治 :比利 时一 日本模 式 。 ① 对 于 涉外侵 权 法律 适用 中意思 自治 的表 现方 式 , 可从 整 体上 分 为单 方 意思 自治和 双 方意 思 自治 ;而 这 两大类 又 可 细分 为 定 向意思 自治 和非定 向意 思 自治 。 所
谓定 向和 非定 向 , 区分 的关键 在 于 准据 法 选择 结 果 的确 定 性 和可 预 见性 。 定 向 意 思 自治 选 择 的 准 据 法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①参见殷仁胜 : 《 从意思 自治 的扩展适用看我 国侵权冲突法 的合理构建 》 , 载《 广西社会科 学  ̄ 2 0 1 0 年第 1 O 期, 第6 8 — 6 9 页。
・
9 0・
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双方 定 向意 思 自治 、 双 方非 定 向意 思 自治 。 ( 一 ) 单 方 定 向 意 思 自治 单方 定 向 意思 自治 的典 型 代表 是 德 国 、 意 大利 和也 门。例如 , 1 9 9 9 年德国《 关 于非 合 同债权 关 系和 物 权 关 系 的 国际私 法立 法 》 第4 0 条第 1 款规 定 :“ 基 于侵权 行 为 而提起 的诉讼 请 求 , 适 用赔 偿义 务 人行 为地 国法 律 , 受 害人 可 以要 求 适 用 结果 发 生 地 国法 律 以代 替上 述 法 律 。 ” 在 德 国涉 外 侵权 法 律关 系 中
思 自治 受 到 的 限 制 较 多 , 意 思 自治 的 程 度 也 较 低 。 ( 二 ) 单 方 非 定 向 意 思 自治
单 方 非 定 向 意思 自治 的典 型代 表 是 罗 马尼 亚 。1 9 9 2 年《 罗 马 尼 亚 国际 私 法典 》 第 1 1 2 条 规 定 :“ 对 于 通过 大众 媒 介 , 如 广播 、出版 、电视 等对人 身 的侵 害 , 要 求赔 偿 的权 利适 用受 害人所 选择 的法 律 。 ” 第 1 3 1 条 规 定 :“ 产 品 责任 的法 律 适用 允 许 消 费 者选 择 法 律 。对 于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或其 他 限制竞 争 行 为 , 受 害人 也 可在 一 定 范 围 内选 择 法律 。 ” 罗 马尼 亚对 于 通过 大 众媒 介侵 权 和产 品责任 侵权 , 都 给予 受 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