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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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第三讲 不平等条约体系

第三讲 不平等条约体系

条约有广狭两种意义:
广义来说,条约泛指符合上述定义的一切国际法主 体的一致意思的表示。如协定、专约、公约、议定 书等等。 狭义来说,条约只指上述广义条约中的一种,即狭 义的条约。Βιβλιοθήκη (1)条约(treaty):
条约是广义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用以记录国际法 主体间关于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地 位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如和平条约、友好条约、商 务条约、航行条约、同盟条约、防御条约、人口条 约、领土条约等等 它的缔结通常经过下列程序:谈判、签署、国家元 首的批准、批准书的交换。

高放以此为据逐条对其主要内容细加审核,经初步 分类统计,这1356件大件上分为三类: 不平等条约 平等条约 其他(包括具体问题的细则、未批准和未执行的不 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同汉奸傀儡政 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外国之间签订的侵犯中国 主权的条约等)。

不平等条约的衡量标准:
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 其中清朝政府从1841年5月至1912年2月共70年,签 411个; 北京政府从1912年3月至1927年5月共15年,签243个; 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9月至1949年6月共22年,签91 个。

同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主要是17个资本主义列强, 即英、美、法、俄、德、葡、荷、西、比、卢、意、 奥、日、挪、丹、瑞典、瑞士 还有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秘鲁、刚果这5国则是 依仗大国,也通过签约在中国享有特权。
应该列入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条约的内 容侵犯了、损害了我国主权和国家民族的具体权益。 条约的主体 条约的形式 条约的内容 条约的实施


按照高放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凡是中国政府 (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同外国政府(以及 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订的、损害中国权益的条约 (包括协定、议定书、合约、合同、契约、大纲、 章程、专条、照会、换文、清章、函件等等)都应 列入不平等条约。

现有国际条约中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解析

现有国际条约中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解析

现有国际条约中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解析篇一:与北极有关的几个国际条约与北极有关的几个国际条约斯瓦尔巴条约,也叫做关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条约,是迄今为止在北极地区唯一的具有足够国际色彩的政府间条约。

斯瓦尔巴群岛是荷兰探险家巴伦支于1596年6月19日首先发现的。

随后,一批又一批勇敢的欧洲人乘船渡海去“闯关东”,其中最多的是挪威人和俄国人。

他们先是捕鲸猎熊,后来渐渐转向开采煤、磷灰石、石棉等矿产资源。

1920年2月9日,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及日本等18个国家,经过繁忙的穿梭外交,在巴黎签订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即斯瓦尔巴条约。

1925年,中国、前苏联、德国、芬兰、西班牙等33个国家也参加了该条约,成为斯瓦尔巴条约的协约国。

该条约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非军事区。

条约承认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

但各缔约国的公民可以自由进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

换句话说,中国人也完全有权进入斯瓦尔巴群岛地区,建立北极考察的后勤基地,开展正常的科学考察活动。

“八国条约”北极科学考察的历史和规模都远远超过南极,然而直到1990年以前,北极却没有能够形成类似于南极条约体系或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统一有效的国际政治或国际科学组织。

随着人类科学活动进入大科学时代,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极的科学研究活动已出现了真正国际化的趋势。

1990年8月28日,经过4年多的艰苦谈判之后,在北极圈内有领土和领海的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前苏联共8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雷孛柳特湾市最后签署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章程条款,成立了第一个统一的非政府国际科学组织,也就是所谓的“八国条约”。

这虽然是一个“非政府机构”,但章程条款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级别的科学机构的代表,才有资格代表其所属国家参加该委员会。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用时的效果
(3)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4)作用是协调和缓冲 (5)仅适用于多边条约
记载于条约约文、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单独证 书。
(一)保留的根据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
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的广泛性
承认国家有保留的权利,且无需保留的一致同 意
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和均 衡
后者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而签订的条约。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
3、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与简式条约
是否经过批准
4、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与闭锁性条 约
5、条约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文化、经济、科学等 类型。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与全权证书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条约规定; 2、另外谈判确定需要进行条约的批准; 3、全权代表已对条约做了需要经批准的签
署;
4、见于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就有此意思表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批准
条约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和 重要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同 时加入本身可以算在条约生效的条件之内。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 他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 约本身加以规定
重要的条约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 束的行为
VCLT: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 核准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 适用与批准相同。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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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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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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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
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 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 不发生法律效力。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条约法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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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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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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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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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作者:李小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比较典型的外国法学观点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外国国际法学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综合这些争论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为二元论。

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并不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认为既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同为一个法律体系内,而且是高于国内法的①则可以将国际法视为某一国的国内法,这样,当国际法在某一国适用时,就不会发生如何适用上的障碍。

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家内部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由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则理所当然,国际法是不可能变为某一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际法被某一国适用,而国际法之所以能在国内适用,是因为它们为国家内部法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采纳,以致作为某一国家国内法而非以国际法的身份来而适用。

这种观点否认了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之间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二)比较典型的我国国内的法学观点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既不是完全没有关系,也不是完全相冲突的。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是可以统一的,相互转化的。

②另外,王教授也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着典型的理论性,这种争论事关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③我国的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的观点则是,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具体灵活改变的。

④我国有些学者将周鲠生的这一观点总结成“自然调整论”。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

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

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是指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法律规则体系。

它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繁荣。

国际法律制度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部分。

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共同行使主权,通过协商、合作和裁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范和准则。

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法、国际惯例法和一般原则法。

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联合国宪章是国际公法的基本文书,它明确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惯例法是国家长期实践并被共同承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原则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基本法理和价值观,如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和企业之间跨境交易和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

它涉及私人国际法和商业国际法两个方面。

私人国际法主要规定了国际婚姻与家庭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以便在不同国家之间协调和解决个人事务。

商业国际法则是用于规范跨国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多边主义和公正原则。

多边主义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争端和问题,而不是通过武力和单边行动。

公正原则是指国际秩序应基于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确保各国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为了维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国际组织和法律机构。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它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也在各自领域推动和规范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

然而,国际法律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权力不平衡和弱国无力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一些大国通过单边行动和强权政治破坏了国际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其次是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国际法律制度依赖于各国的遵守和执行,但一些国家经常忽视和违反国际法规则。

最后是适应性不足的问题。

随着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推进,国际法律制度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条约保留制度由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制定,是全球范围内维护和促进公约的重要机制。

条约保留实质上是国际法上的准则,是在国际间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维护人权,促
进和平合作等方面,强调和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首先,条约保留制度旨在确保国际法的执行,以及公法的推动,也为国际社会的建立
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法律和技术支持。

比如,《巴黎气候协定》、《关于不扩散核武器
技术条约》等国际法文件都面临着存在各种不同国家现象,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对此起到了
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条约保留制度可以提升国家之间的信任水平,促进国家之间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以最快的速度保持国际和平。

比如,美国和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国际条
约保留机构通过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两国的和解。

同时,条约保留制度对于国际合作及改善全球环境也有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变暖的现
实中,国际条约保留机构旨在帮助各国部门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取具有重要
意义的行动,避免全球变暖造成的恶劣影响。

最后,条约保留制度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发展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国际社会全
面进步,维护公法有效性及实施的必要措施,也充分彰显了条约保留机构在国际法及国际
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条约保留制度是促进国际关系的重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平与稳定,
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有效地维护人权,促进和平合作。

因此,只有在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并加强各国之间条约保留机构的职能及作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
的发展,促使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在国际法中,条约解释是一项关键性的法律活动,它对于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进行概述和说明,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条约解释的定义和背景条约解释是指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条约的条款和规定进行解读和理解的过程。

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保各个缔约方对条约的承诺和义务具有一致的理解,并且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歧义或争议。

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早在维也纳会议(1969年)后得到系统性的规范。

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法的规定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条约解释准则。

根据该公约,条约应该按照其普通语言的意义和上下文的相关解释进行理解,以及结合相应的背景和目的。

二、条约解释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在进行条约解释时,国际法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原则和方法的简要介绍:1. 语言和文本原则:条约的语言和文本是解释的首要依据。

普通语言的意义和词语的常规用法应该是解释的基础,而不应过分拘泥于法律术语的含义。

2. 上下文原则:解释条约时应将具体的条款置于整个合同的背景和脉络中。

其他条款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也应用于解释具体条款。

3. 目的和宗旨原则: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于解释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某种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那么这种解释应受到优先考虑。

4. 具体问题原则:具体问题的解决可以为条约解释提供有益的线索和参考。

在类似情况下,缔约方过去的行为和协商结果对解释具有指导作用。

5. 善意和良好信条原则:在解释条约时,应假设缔约方都是以善意和良好信条进行行动的。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持条约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三、条约解释的挑战和争议尽管存在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但条约解释并非总是一帆风顺。

条约解释中的争议和挑战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文本多义性:条约的语言可能会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这有时会引发争议和歧义。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国际法的渊源

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国际法的渊源

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研究国际法渊源问题的重要的线索,通说认为其揭示了国际法渊源中最为重要的五项内容,分别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

通过分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有助于更加清楚的了解国际法的渊源这一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8条,一直以来都被看作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1]: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适用的独立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公允及善良”原则。

尽管纵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没有任何一款提及“国际法渊源”字样,但是在制定国际法院裁判依据的同时,它成为了探究国际法渊源的重要线索。

一、《规约》第38条的背景与存在的问题《规约》存在的问题就是起草者无法更好地处理自然法因素与实在法体系的矛盾。

《规约》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产生的背景是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盛行。

受实在法学的影响,起草者们试图列出一系列实在的法律,以此作为国际法院判案依据。

然而,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机构来为国际法院制定判案依据,实在国际法不足以解决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规约》不得不纳入自然法并允许以自然国际法来解释实在国际法,甚至允许自然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能够直接被法院用来判案。

然而,起草者们又在自然国际法的元素上增加了实在主义的限制:自然法作为某一类型的“公法家学说”被降格为“补助资料”;“一般法律原则”则被“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规定所限制。

这样以来,使得《规约》表面上看来仍然是一套实在的法律体系,但是那些被加入的对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的自然法元素变得不伦不类,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这些元素的存在反而打破了《规约》的内在一致性,使得《规约》本质上不再是一个实在法体系。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惯例(是反复实践的产物最古老,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渊源是指能作为判决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的国际条约约束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必首国际惯例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不违条约只能产生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反国际强行法(国际法的6个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不得违背)国际法主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代表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条约必须有缔约权,该缔约权是由国内法授予个人的国际条约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代表一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代表资格要件:实质要件:国内法授予的缔约权形式要件:全权证书例外:五类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正职出面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副职要出具全权证书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是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例外:《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不允许保留关于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情况一: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情况二: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条款涉及条约宗旨:缔约国全体接受方有效情况三: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情况四: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条约国自行决定的情形;保留因接受与否而是否生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不存在,但其他条款适用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条约冲突的解决:意思指就同一事项存在若干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并且各条约的规定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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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四讲讲稿李鸣一、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缔结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国际社会为什么要缔结条约?这主要是因为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

我们处在一个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与他国进行往来,再封闭的国家也不能例外。

当今国际社会交通极为便利,信息高度发达,经济相互依存,国际交往日益密切。

哪里有国际交往,哪里就有国际法。

国际交往需要法律规则,需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而条约提供了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际交往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国际交往都离不开条约。

以国际政治关系为例。

当今国际政治秩序建筑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基础之上。

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忠实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基本人权。

它们都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确立或重申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政治秩序不能离开这些原则。

国际条约对于确保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不可或缺。

条约又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国家不仅要交往,而且还要合作,以便共同发展并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

国际合作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旋律,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方面。

国际合作更是离不开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法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之间共存或交往的法律,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合作的性质。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的第四章通篇在讲国际合作,例如引渡合作、司法协助、执法合作、没收事宜的合作等。

这个公约很好地说明了条约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性。

离开了条约这个工具,是很难谈国际合作的,因为合作需要确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是“公”的关系,又被称为“国际公法”。

传统上,国际法一直是以国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在当代,国际法还调整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

不过,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所谓国家之间的法律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国际法原则、规则的产生或制订依赖于国家,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国际法没有中央的立法机关,它的原则、规则主要来自于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国家实践形成的习惯;第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适用于国家,对国家具有约束的效力。

有这样一个比喻,它说:国家既是国际法的生产者,又是国际法的消费者。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国际法的本质特点。

正是因为国家主要是通过条约和习惯来“生产”国际法的,条约和习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或造法方式。

条约之所以是国际法的渊源,是因为国际法上有“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的效力,缔约国有责任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

条约与习惯相比,有着成文化、精确化和系统化的优点。

这使得条约在当代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受到格外重视。

1945年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多边条约,涉及到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

这些条约不仅编纂了已经存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且发展了大量新的国际法规则。

条约是国际法非常重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还一直是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手段。

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国家之间存在大量的具体事务需要用条约来规范,例如划界问题,渔业问题,民航问题,引渡问题等。

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深入,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

联合国成立以来,在其秘书处登记的条约现已达约16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双边条约。

(三)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种类从国际法来看,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有四个特征:第一,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

由于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在当代,国际组织也有能力与国家缔结条约,例如,联合国与美国缔结的《联合国会所协定》。

此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也可以订立条约。

第二,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

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协议,它的订立、效力、解释和适用等问题是由国际法来规范的。

第三,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条约的重要标准,空泛的无需实质履行的宣言或声明不是条约。

第四,条约是书面协议。

条约包含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需要用白纸黑字写清楚。

国际法尽管也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口头协议比较罕见。

《联合国宪章》专门规定了条约登记制度,显然,只有书面协议才有可能登记。

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条约是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专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广义的条约有许多具体名称,例如换文、协定、议定书、条约、公约、宪章、联合声明等。

不同的名称代表了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协议。

换文、协定通常是指约定具体事务的双边协议;条约一般用于规定国家之间重要事务的协议,例如边界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公约是一般性多边条约常用的名称,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多采用宪章这样的名称。

从国际法来看,一个协议无论采用什么名称,只要具备了上述条约的特征,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

条约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一些分类。

最常见的是按缔约方的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个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双边条约,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多边条约。

还有按条约性质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国家一般行为规范、对各国普遍开放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主要是规定双边关系中特定具体事项的条约。

此外,条约还可根据其内容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类别的条约。

按照不同标准分类的条约互有重叠。

例如,WTO协定可以说是多边条约,也可以说是造法性条约,又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条约。

如果从是否创建国际组织的标准来看,该协定还可以说是创建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法。

二、国际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缔约能力讲的是谁能够在国际关系中缔结条约的问题。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又是主权平等的,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缔约能力,都能够缔结条约。

正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的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除国家之外,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也能够缔结条约。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经获得国际法的承认。

个人、公司、一国内部单位没有缔约能力。

个人、公司可能与国家签订协议,但协议的性质是契约而不是条约。

一国内部单位也可能参加条约的缔结,但必须是在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实际上是一个缔约权而不是缔约能力的问题。

缔约权是说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各个机关在缔约方面的代表性及权限问题,这是一个由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内部法而不是国际法规定的事项。

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不是抽象的,它们需要由一些机关包括个人来代表,以便对外交往,缔结国际条约。

就国家而言,由于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般都是中央政权统一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

联邦制国家有些例外,瑞士的各邦、德国的各州在涉及当地事务上也有一定的缔约权。

国家中央政权的缔约权通常由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立法机关分享。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签署和批准条约,但条约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才能对美国发生效力。

德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以联邦的名义缔结条约,但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总统的这一权力交由联邦政府或各部部长代为行使;而规定德国与外国政治关系的条约和涉及立法事项的条约,则须经联邦议会以联邦法律的形式表示同意。

英国是个例外,按照其不成文宪法的规定,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与议会无关。

(二)缔结条约的主要过程条约如何缔结呢?国际法上有一些缔约过程。

一般来讲,缔约首先都要谈判。

谈判是要讨价还价的,有斗争又有妥协。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交锋激烈,最后达成一揽子交易,即各有得失,结束谈判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条约是缔约方协调意志的产物。

谈判也是力量的较量,强国或其利益集团往往占居上风。

谈判《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前苏联和美、英等国坚持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的表决要采取“大国一致原则”,也就是常说的“否决权”,这一意见最终写入宪章第27条。

因此,条约也可谓是谈判各方力量对比的结果。

谈判结束后要进入签署条约的阶段。

签署在国际法上有两个不同的意义:一是缔约方对条约约文的认可,二是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的情况下,签署一般具有第一个意义,它不产生对缔约方的约束力。

而签署的第二个意义,即签署可以使缔约方受到条约的约束,主要是针对一些双边的契约性条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署即可以约束国家的条约数量是比较有限的,多数条约还要经过批准或类似过程才可能对缔约方产生约束的效力。

在国际法上,批准是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方式。

批准是针对重要条约而言的。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法并无界定,缔约方有权在条约中约定本条约是签署生效还是批准生效。

一般认为,规定政治关系、划界事宜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中的造法性条约和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都属于需要批准的重要条约,因为它们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那么,批准条约的国家什么时候开始受条约的约束呢?在双边条约的情形下,缔约方一般在互换批准书之后,即受条约的约束。

至于说多边条约,缔约方在交存批准书之后,还要看条约是否满足其他生效条件,例如是否有足够数量的批准书,在条约满足了各项生效条件后,缔约方即受条约的约束。

国际法上的批准,关键是看有无互换或交存批准书,与国内哪个机关来批准条约无关。

国际法上还有一种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这就是加入。

加入是针对多边条约而言的,双边条约不涉及加入问题。

加入是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或生效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

国家不仅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条约。

由于多边条约通常要求一定数量的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加入甚至可以和批准一道,构成条约生效的条件。

在这个意义上,加入相当于批准。

加入一直是我国参加国际条约的重要方式。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很少参与多边条约的缔结过程,而恰恰在这段时期,不少重要的多边条约都已生效。

从国家利益出发,我国陆续加入了这些条约,例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加入程序对于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多边条约的缔结方面,国际法上还有接受和核准两个概念。

缔约国在签署多边条约以后,除了用批准的方式,还可以用接受或者核准的方式来承受条约的约束。

接受或核准属于简易的缔约程序,一般由缔约国行政机关为之,主要是为了缔约方便。

它们与批准的区别在于,后者通常是缔约国立法机关的行为。

核准的概念也适用于双边条约,也就是说,双边条约在签署后可以通过核准最终对缔约国发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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