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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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四讲讲稿
李鸣
一、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缔结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
国际社会为什么要缔结条约?这主要是因为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我们处在一个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与他国进行往来,再封闭的国家也不能例外。当今国际社会交通极为便利,信息高度发达,经济相互依存,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哪里有国际交往,哪里就有国际法。国际交往需要法律规则,需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而条约提供了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交往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国际交往都离不开条约。
以国际政治关系为例。当今国际政治秩序建筑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忠实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基本人权。它们都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确立或重申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政治秩序不能离开这些原则。国际条约对于确保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不可或缺。
条约又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国家不仅要交往,而且还要合作,以便共同发展并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国际合作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旋律,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方面。国际合作更是离不开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法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之间共存或交往的法律,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合作的性质。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的第四章通篇在讲国际合作,例如引渡合作、司法协助、执法合作、没收事宜的合作等。这个公约很好地说明了条约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性。离开了条约这个工具,是很难谈国际合作的,因为合作需要确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调整的是“公”的关系,又被称为“国际公法”。传统上,国际法一直是以国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在当代,国际法还调整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不过,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所谓国家之间的法律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国际法原则、规则的产生或制订依赖于国家,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国际法没有中央的立法机关,它的原则、规则主要来自于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国家实践形成的习惯;第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适用于国家,对国家具有约束的效力。有这样一个比喻,它说:国家既是国际法的生产者,又是国际法的消费者。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国际法的本质特点。
正是因为国家主要是通过条约和习惯来“生产”国际法的,条约和习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或造法方式。条约之所以是国际法的渊源,是因为国际法上有“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的效力,缔约国有责任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
条约与习惯相比,有着成文化、精确化和系统化的优点。这使得条约在当代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受到格外重视。1945年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多边条约,涉及到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这些条约不仅编纂了已经存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且发展了大量新的国际法规则。条约是国际法非常重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还一直是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手段。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国家之间存在大量的具体事务需要用条约来规范,例如划界问题,渔业问题,民航问题,引渡问题等。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深入,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联合国成立以来,在其秘书处登记的条约现已达约16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双边条约。
(三)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种类
从国际法来看,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有四个特征:第一,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由于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在当代,国际组织也有能力与国家缔结条约,例如,联合国与美国缔结的《联合国会所协定》。此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也可以订立条约。第二,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协议,它的订立、效力、解释和适用等问题是由国际法来规范的。第三,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一个协议是否为条约的重要标准,空泛的无需实质履行的宣言或声明不是条约。第四,条约是书面协议。条约包含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需要用白纸黑字写清楚。国际法尽管也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口头协议比较罕见。《联合国宪章》专门规定了条约登记制度,显然,只有书面协议才有可能登记。
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条约是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专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广义的条约有许多具体名称,例如换文、协定、议定书、条约、公约、宪章、联合声明等。不同的名称代表了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协议。换文、协定通常是指约定具体事务的双边协议;条约一般用于规定国家之间重要事务的协议,例如边界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公约是一般性多边条约常用的名称,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建立国际组织的协
议,多采用宪章这样的名称。从国际法来看,一个协议无论采用什么名称,只要具备了上述条约的特征,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
条约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一些分类。最常见的是按缔约方的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个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双边条约,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条约为多边条约。还有按条约性质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国家一般行为规范、对各国普遍开放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主要是规定双边关系中特定具体事项的条约。此外,条约还可根据其内容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类别的条约。按照不同标准分类的条约互有重叠。例如,WTO协定可以说是多边条约,也可以说是造法性条约,又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条约。如果从是否创建国际组织的标准来看,该协定还可以说是创建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法。
二、国际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缔约能力讲的是谁能够在国际关系中缔结条约的问题。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又是主权平等的,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缔约能力,都能够缔结条约。正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的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除国家之外,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也能够缔结条约。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经获得国际法的承认。
个人、公司、一国内部单位没有缔约能力。个人、公司可能与国家签订协议,但协议的性质是契约而不是条约。一国内部单位也可能参加条约的缔结,但必须是在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实际上是一个缔约权而不是缔约能力的问题。
缔约权是说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各个机关在缔约方面的代表性及权限问题,这是一个由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内部法而不是国际法规定的事项。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不是抽象的,它们需要由一些机关包括个人来代表,以便对外交往,缔结国际条约。就国家而言,由于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般都是中央政权统一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联邦制国家有些例外,瑞士的各邦、德国的各州在涉及当地事务上也有一定的缔约权。国家中央政权的缔约权通常由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立法机关分享。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签署和批准条约,但条约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才能对美国发生效力。德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以联邦的名义缔结条约,但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总统的这一权力交由联邦政府或各部部长代为行使;而规定德国与外国政治关系的条约和涉及立法事项的条约,则须经联邦议会以联邦法律的形式表示同意。英国是个例外,按照其不成文宪法的规定,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与议会无关。
(二)缔结条约的主要过程
条约如何缔结呢?国际法上有一些缔约过程。
一般来讲,缔约首先都要谈判。谈判是要讨价还价的,有斗争又有妥协。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交锋激烈,最后达成一揽子交易,即各有得失,结束谈判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条约是缔约方协调意志的产物。谈判也是力量的较量,强国或其利益集团往往占居上风。谈判《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前苏联和美、英等国坚持安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