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标准规定样式分析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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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1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

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和学校预防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学校预防、处理、结论1. 引言1.1 引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们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校园跌倒、体育活动受伤等。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学校和家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在法律上,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涉及到多方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之一,在学生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长和学生本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其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以便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能增加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理解,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2. 正文2.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课堂风险、体育运动、校园交通、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多种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相关方造成一定困扰。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常见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骨折、烫伤、溺水等,严重的事故还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园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等发生的事故。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据以上分析,从高校的管理实践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一起初中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析和思考

一起初中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析和思考

赵某是未成年人 , 伤 害发生在校园里 , 而
责。具体理 由:一是赵某平 时欺侮 了其 他同学 ,学校没有对其采取教育 和管 理
且是 上课 期间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 规 定 : “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 校或
科学 化 、规 范化 ,强 化 师生 的安 全 意
的能力 。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 、生 活期 间受到人 识 ,提高师生 防范风险 、应对紧急状态

起初中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析和思考
杨 发 明
2 0 1 0年 3月 2 5日上 午 第 二 节 课 时 ,某 中学 九年 级 6 8班学 生赵某 向老 师请 假后 上厕 所 ,同年级 6 7班学 生杨 某 、张某 和 6 9班 学生 易某 分别 向老师
学 校认 定 自己 不应 当 承 担赔 偿 责
护人 ,原则上要送学生 到医院治疗 ,教 某共 同直接 实施了殴打赵某的行 心 大 意或 盲 目 自信 ,不 能 延误 救 治 时
受外伤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 ,伤残等级为
七级 。赵某后续进 行了 6次左侧人工全 髋关节手术 。
为 ,他俩侵 权行 为的结合直接导致 了赵 间 ,否则 ,对因延误救 治而扩大 的损失 某伤残事实 的发生 ,其 中张某的责任大 要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0 1 1年 8月 2 4 1 3,赵某 及其监 护 人委托律师就 “ 赵某 与杨某 、张某 、易 某 、学校侵权责任 纠纷 一案”向所在地 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 求判定赔 偿赵某 医疗费 、住院伙食 补助 费 、营养 费 、护 理费 、交通费 、残疾赔偿 金 、精 神损害 抚慰 费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 医疗 费共计
救 ,并报 告学校相关部 门领 导 ,通知监

学生人身伤害案例浅析

学生人身伤害案例浅析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 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案例:对特异体质学生照顾不力,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008年 2008年4月9日早8时,某中学初二患有癫痫病女生 日早8 王某在打扫卫生倒垃圾过程中,因与另外一名男生发生 口角,被该男生拍打数次后,王某蹲在地上癫痫发作, 面部苍白、神志不清,其同学当场对其采取急救措施。 随后,学校老师将王某送往乡卫生院,经诊断,王某在 未进入医院时已经死亡。 浅析:王某先天患有癫痫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因素;学 校明知其有特异体质却照顾不力,存在过失;与另外一 名男生发生口角也是导致其发病的诱因之一。经协商,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万元。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案例(1):校内小卖部出售不洁食品,致36生引发胃肠炎 案例(1):校内小卖部出售不洁食品,致36生引发胃肠炎 2006年 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和小卖部 21日晚自习后,某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和小卖部 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 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 36名学生送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 36名学生送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 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天的 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天的 治疗后学生出院,共发生费用76598元,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42046元。 治疗后学生出院,共发生费用76598元,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42046元。 浅析:小卖部设在校内,不论自办还是租赁,学校皆有责任。自制调味 品,食品安全难保障。 案例(2 案例(2):四季豆未炒熟引起食物中毒,学校负主要责任 2006年10月,某校学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后,先后有30多 2006年10月,某校学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后,先后有30多 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 后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 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82元, 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82元, 全由学校支付。 浅析:未炒熟的四季豆会产生大量芸豆碱,引起食物中毒。因学校购买 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学校4017.82元。 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学校4017.82元。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高校中,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和生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各地高校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条例。

本文将以某高校的《条例》为例,探讨如何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条例》第一章明确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级别。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学生死亡或致使学生重伤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学生轻伤的事故,轻微事故是指造成学生损伤或创伤的事故。

通过这样的分级,不仅能够准确划分事故的紧急程度,还能为不同级别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告和立案程序。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校内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救助,并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妥善处理事故。

学校还应迅速进行初步调查,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立案。

《条例》第三章涉及了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救助。

根据《条例》的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并妥善安排学生的休养和恢复。

学生在受伤期间,学校应当依法支付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对于造成学生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学校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条例》第四章明确了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学校应当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还应当完善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根据以上几章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正确流程。

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救助工作。

学校应当迅速展开调查,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

学校还应当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和补偿,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学校还要通过完善安全制度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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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司法解读]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引发的分析与思考

学校伤害事故引发的分析与思考

学校伤害事故引发的分析与思考我们每天所面对的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

校园中每年都会发生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文明的进步,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校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

如何能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那就要求学校和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在科学和守法的前提下避免过错。

那么,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一些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的问题。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以及原因(一)家长关注的九类学生伤害事件1、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课间打闹受伤,学生年龄越小学校责任越大。

也就是说幼儿园、小学的孩子课间打闹发生伤害学校的责任比初中、高中的孩子发生类似事件大。

学校的职责主要有三类,教育、管理、保护。

发生这类事件,还要看学校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教育孩子、课间是否安排老师巡视等情况来划分责任大小。

2、体育课上受伤。

在体育课上孩子参加一些风险性、对抗性活动发生意外,首先要看,老师是否让孩子作了准备活动、学校的硬件设施是否适宜做这样的活动。

3、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引起伤害。

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孩子受伤,甚至造成了一些伤害事件,学校对此负有责任。

4、学校提前和延后放学时间,而又没有告之家长,造成学生出现一段监护时间的空白,这时发生伤害事件学校要负责任。

5、突然改变作息时间,导致学生与家长联系脱节,引起伤害事件。

6、未能救助受伤学生。

如果学校发现孩子受伤,没有及时救助,导致病情加重。

即便学生受伤学校不需要负责,但学校要负加重部分的责任。

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家长可直接起诉学校,直接责任人当然是教师本人,学校要承担间接责任。

8、学校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或拆除,导致学生伤害。

9、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主要体现在门卫不能严格把关,致使社会上不法分子到校滋扰闹事,伤害学生或者教师。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法律责任与预防-轻伤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法律责任与预防-轻伤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法律责任与预防: 轻伤事故摘要:近几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分析,找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归责情况,提出了预防该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生; 人身伤害; 法律责任; 预防新疆两起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

两起事故相类似,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校园内摔成一级伤残,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在宿舍阳台失足坠楼身亡,法院分别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和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高校不断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导致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诉讼不断。

高校受教育者大都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与中小学校未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监管难度更大。

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相关法规尚不十分健全,给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颁布,2002 年9 月1 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

随后,其他一些省(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基本上改变了我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目标,提出了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渠道。

实践证明,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科学的。

并已经得到学校,家长,司法界的认同。

从国外与我国立法状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很不健全,应该加强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故。

第一,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负的责任问题。

校园意外伤害标准规定样式分析

校园意外伤害标准规定样式分析

【校园意外伤害案例之一】一天放学后,某小学两名学生小乔和小王在学校操场一起玩耍。

小王把小乔当作靶子,取出自制的小弓箭放上小木棍玩射击游戏,玩得特别开心。

可是,就在小王对小乔射第三箭时,悲剧发生了!尖尖的小木棍飞快地往前飞去,一下击中了小乔的右眼,小乔捂着眼睛疼得在地上打滚,鲜血不停地从眼睛里流出来,小王吓得目瞪口呆,赶紧去学校找老师。

老师们赶来后,立刻把小乔送到了医院,医生竭尽全力进行抢救治疗。

可是因为伤势严重,虽然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小乔的那只眼睛始终没有治好,几乎看不见任何东西,造成了终生残疾。

同学们,读了这个真实的故事,你的心里是不是沉甸甸的?只是因为同学之间的玩耍嬉戏,只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竟然使小乔的眼睛一辈子都无法看见光明,竟然造成了终生残疾,这真是太悲惨了!其实,我们应该知道,正是因为同学们拥有对危险的模糊认知能力、较差的防范意识、柔弱的体质和脆弱的心理素质,才导致了这一类意外伤害的发生。

因此,为了使自己和同学们能够健康地、安全地快乐地学习、活动与生活,在校园内活动时,我们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安全,了解一些在校内活动时怎样预防意外伤害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叫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小学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活动时,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小学生在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体育课进行器械运动时的摔伤;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

2005年10月31日19点多钟,某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正在进行晚自习,老师在讲台上批改作业。

19时50分左右,9岁的女生杨杨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时,不慎摔倒在地,顿时大哭起来。

医务室的医生发现杨杨的两颗牙齿被部分摔断。

“虽在医院进行了牙齿修补手术,但这次意外对孩子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十分担心。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梁敏儿摘要: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学生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群体,大中小学在校学生达两亿多名。

如何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是历年来社会各界所关心的话题。

为此,多年来教育部门先后颁布了10多部关于学生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其中,最近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便是众多法规政策中的一部。

那么这部法规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是否有效解决当前中国学生所遭遇的各种各样的事故威胁?本文将会围绕这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展开分析,从《办法》的概述和评价,《办法》指导下的具体案例分析以及对其的建议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建议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概述和分析由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共有6章,其中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阐述了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这几块的具体实施细则。

可以说对事故处理的对象,过程和评定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比如第二章的“事故与责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部法规明确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教师或者其他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等。

我觉得这些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评定一事故中当事人的承担责任范围,是有效处理一项事故的最基本内容。

但是,就整部法规看来,我觉得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从事故处理过程(第三章)来看,《办法》规定了一套有序的事故处理程序,包括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学生监护人和司法机关等之间的相互合作协调,按照报告,指导,协调,诉讼的程序进行,应该互相之间的衔接是完整的。

可是有些具体的细节我个人觉得还是不太完善,如对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事故中的指导协调的具体实施期限,干预力度和范围等没有作出明确的书面规定。

这样就容易造成强权下的冤情,比如有的当事人避免由于事故的曝光而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逃避法律责任等,会在私下联合多方力量给受害人一方施压,强迫其接受调解。

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受害者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使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遭受侵害;另一方面,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提出的巨额索赔要求,又使学校面临巨大的压力。

现在的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本文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结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其中“在校”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1、因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2、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6、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7、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8、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下面根据各类伤害事故中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 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 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思考: 1.“9.25”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2. 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就不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四】赵晗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 烫伤赔偿案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 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 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 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 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 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 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 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 20 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 式、赔偿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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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 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 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 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 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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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 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 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 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思考:“9.28”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案例一】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 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 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袁战通因其子在校就读期间患急 病抢救无效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 9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校园伤害2003年4月25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

学生们尽情热闹和嬉戏。

后来,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

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

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

”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

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

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

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

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

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

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校园伤害上海青浦某中学生吴某在中午放学后,约了6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在那里玩“射箭游戏”,围墙边满地的植物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

在嬉戏中,同学庄某的“武器”正好射向吴某的右眼,班主任立即找来吴桌的父亲,将其送至医院,吴某为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因素。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厘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民法通则》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就是对义务的违反,该做的没有做到,不该做的却做了。

同时,在分析责任时还必须把握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处理,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说,这是当前划分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学校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在分析具体责任的时候,最需要把握的关键是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

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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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 准。就校园伤害案件来说 , 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 个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
第 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 求,对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 工作人员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定期检查维修, 受伤者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受伤,则不能认 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 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 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 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 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 分负有过错。
第五、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 为 或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如 果是,则应认定为学校有过错。
以上是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是否违反注意 义 务的五种情形,循此可明确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但是在个案的处理上,还应该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进一步明确案件当事各方的责任, 以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及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 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 , 学校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 任 , 是社会各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只有从法 律的角度认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才能更清 楚地了解到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委。
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有 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 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 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 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基于上述分析,社会相关各方,特别是学校 更应建立健全安全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 育,加大检查力度以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加 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防患于未然,将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得更好。另 外,以上只是对于学生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分 析,而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人,还应承担一定的 社会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及时沟通,共同 协商,才能为学生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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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

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

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

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

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

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

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

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

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

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

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

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2005 年10 月25 日,晚上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 个学生死亡,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5 米宽,从上到下有10 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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