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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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页眉可删)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代位继承和普通继承相比,较复杂。

一般法定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之后为其他直系亲属,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当事人未出现隔代的情况。

而代位继承适用于三代人参与继承的情况,即第三代代替已经逝去的第二代继承第一代逝去时所留下的遗产。

建议提前写好遗嘱确定财产归属。

以下是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一、代位继承的法律概念代位继承是指: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按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首先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

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民法典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指在民法典中,当遗产中出现有物无人、财产无归属等情况时,指定由指定的继承人来接替死者应进行继承给属于死者的遗产及其权利义务的制度。

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民法典补充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它加强了国家对于产业的保护,即坚持原则,避免财产没有继承人归财产法令之外,并有利于财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代位继承的例外制度一、自然继承:遗产的原继承权属于原继承人,没有其他人可以代位继承;另外,当有自然继承人时,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房屋归属异议: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遗产中固定不动产在遗产赠与合同或者到财产清理人变更登记前均视为死者所有,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法律义务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法律义务由不能继承的对方以自负他诉的形式追索,故不适用代位继承。

四、民事权利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民事权利由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但除非某些权利确有代位继承的排序,否则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五、遗产补偿权:遗赠遗偿、非直接继承人的遗产补偿权等权利属于非继承人范畴,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六、临终遗嘱:死者在临终期间脱离错误的无效遗嘱,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一、确立继承权的归属:绝大多数的继承者以及死者的家人都很关心财产的归属问题,是谁才有权利继承这些财产?民法典代位继承的存在确立了财产的归属权,有效解决了财产继承的难题,可以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为家族遗产的继承提供法律保护。

二、减少麻烦:因为代位继承,遗产可以快速继承,减少了家属因为遗产继承而可能存在的各种争执和纠纷,并可以减少法律手续所需要花费的精力和财政。

三、可行性:死者遗产的继承将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的规定进行,使其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死者的财产,有利于流转经济的发展。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可能很多⼈对这两概念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编⼀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定会有所了解。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什么⼀、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其适⽤条件为:(1)被代位⼈是被继承⼈的⼦⼥,且先于继承⼈死亡;(2)代位⼈是被代位⼈的晚辈直系⾎亲,并⽆辈数限制;(3)被代位⼈未丧失;(4)代位⼈⼀般只能以被代位⼈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5)只适⽤于中,不适⽤于继承与遗赠。

见《中华⼈民共和国》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与代位继承容易混淆的另外⼀个概念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继承的制度,它可适⽤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

⼆、转继承(⼀)特征1、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2、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3、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5、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

(⼆)成⽴要件1、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须死亡的继承⼈在被继承⼈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效⼒转继承⼀经成⽴,已死亡的继承⼈(被转继承⼈)应取得的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继承,并由转继承⼈直接参与被继承⼈的遗产的分配。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在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当受益人无法继承遗产时,其代理人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情况。

•例子1: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企业家,他拥有一家成功的公司。

然而,他突然因意外而去世,没有制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他的遗产将由他的父母继承。

然而,他的父母都已经去世,而且他没有兄弟姐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和阿姨将成为他的代位继承人,他们将继承他的遗产。

•例子2:玛丽是一家大公司的高级经理,她是这家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之一。

她生病期间,公司需要有人代替她的职务,以继续公司的运营。

根据公司的规定,她的副总经理将成为她的代位继承人,暂时接管她的职务,直到她康复。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将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从一个受益人转移给另一个受益人的情况。

•例子1:爷爷留下了一大笔遗产给他的孙子,但是这个孙子还未成年,无法独立管理和支配这笔财产。

于是,父亲
作为监护人获得了这个财产的转继承权,他将负责管理和保护这笔财产,直到孙子成年。

•例子2:某公司的创始人去世后,他的遗产被转继给他的合作伙伴。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去世,其合作伙伴将继承其股份和财产,以继续经营和管理公司。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应用。

无论是在法律遗产继承中,还是在职务继承中,这两种方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确保财产和权利的顺利传承。

这些例子也展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有代理人或转让人来代替受益人行使权利和管理财产。

代位继承的现实不足与立法完善

代位继承的现实不足与立法完善

代位继承的现实不足与立法完善作者:王子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摘要代位继承制法定继承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代位继承制显示出越来越多不合时宜的弊端。

本文首先介绍代位继承制度出现的背景和原因,其次研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进行对比,分析代表权说的理论瑕疵;探究被代位人与代位人的范围、特殊情况下代位人应继份额分配方法等具体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给出相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代位继承代表权说固有权说作者简介:王子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33上世纪80年代颁行的《继承法》沿用至今,考虑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立法技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从出台到今天在规范继承法律关系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的推行,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

经济发展,生育观念和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使得《继承法》的很多规定不再适合当前的现状。

目前学界对于《继承法》修改的呼声此起彼伏,由以我国学者杨立新、杨震于2012年5月提出的《修正草案建议稿》①(以下简称《建议稿》)反响最大。

大多数学者都从大的整体框架进行修改,围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等方面展开,鲜有学者专门研究代位继承制度,一般都是在法定继承篇一带而过。

本文从小处着手,全面分析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代位继承制度出现的原因及背景我国《继承法》第十条②将法定继承人分成了两个顺序,并没有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涵盖入内。

我认为立法者是基于当时的家庭结构所作出的选择。

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刚刚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仍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所以大多数家庭的人口结构呈金字塔形,即老年人少,晚辈人多,一对祖父母膝下有3-5个子女,每个子女又生育2-3个孩子的情况十分常见。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变化 。代 位继 承起 源 于古 罗马 , 来慢慢 被各 国法律 采纳 , 由于各地 区民族 习惯 、 后 但 宗教等 的 不同, 代位 继承 制度在 各 国有 很 大差 异 , 理论 上也存 在很 多争论 , 么到底人 类社 会产 生继承 的原 因是 什 么呢 ?代位继 承 的根 据 又是什 么呢 ?我们 又 在 那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21 0 0年 6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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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制度 的思考

摘 要

孙孝 良
继 承作 为一种社 会 制度 , 穿人类社 会发展 历程 , 贯 随着社 会生 产 力和生 产 关系的 不断进 步, 承制度 也 不断发展 继
我 国《 承法》 十一 条是这样 规 定的 : 被 继承人 的子 女先于被 是按 亲等划 分继 承顺序 , 继 第 “ 这一继承 制度 反映的是某 个亲 系的血缘 继 承人 死亡 的, 由其被 继承人 的子女 的晚辈直 系血亲 代位继 承” 。 亲 属应 当优 先于其 他亲 系的 血缘亲 属继承 的观 念 。 特点 是 : 其 第
二者 一 脉相承 。 在继 承人 死亡之 后 归于无 效 , 被继 承人 的意 思 已经 无法 实现 , 允 的根据 所在 , 许代 位也 不符 合其 意思 , 以应 由被 继承人 重新 做 出意思 表示 。 所
( ) 位继 承 的性质 二 代
另有 学者 主张 代位 继承 人须 于代 位继 承开 始时 存在或 者 已
于 以保 护本 支 系继承权 来实 现延 续家庭 财产 与抚养 所 以不难 。
以血缘 关系 为基础 的家庭财产 和支系 家 5 代 位继 承只 适用 于法定 继承 。代位 继承 人从 范围到 分配 发现代位 继承 的根据 即: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原创版】
目录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2.代位继承的例子
3.转继承的例子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文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定义与特点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之后,且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2.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是在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是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例子
假设张三先于其父亲张二死亡,张二是张二的父亲张一的唯一子女。

根据代位继承的原则,张三的子女(即张二的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张二应继承的张一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例子
假设李四在其父亲李三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根据转继承的原则,李四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即李三的孙子孙女)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2.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举例说明

代位继承举例说明

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某人无法继承遗产或权益时,由他人代为继承的一种方式。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继承人提前去世、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

举例说明代位继承以下是几个代位继承的实际例子:•例子一:–假设A先生是一位富有的商人,他拥有巨额财产。

–A先生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儿子B和女儿C。

–不幸的是,B先生在A先生去世前就已经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B先生的子女(即A 先生的孙子孙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B先生在A先生遗产中的部分。

•例子二:–假设D女士拥有一座房产,但她因为某种原因放弃了继承这座房产的权益。

–D女士没有直系亲属,但她有两位好友E先生和F女士。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E先生和F女士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D女士放弃的房产权益。

•例子三:–假设G先生因为犯罪被判处无法继承继承人身份。

–G先生有一个儿子H先生,但由于G先生的犯罪行为,他被剥夺了对H先生财产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H先生的继承权将被剥夺,并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G先生应该继承的财产。

小结代位继承是一种在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或权益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继承的方式。

上述举例说明了代位继承的几种情况和具体应用。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继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财产的合理继承和分配。

•例子四:–假设I先生是一位富有的艺术家,他拥有许多珍贵的艺术品。

–I先生有一位儿子J先生和一位女儿K女士。

–J先生在意外事故中丧生,没有留下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K女士将作为J先生的姐妹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J先生在I先生遗产中的一部分。

•例子五:–假设L先生是一位财产丰富的企业家,他拥有多个公司。

–L先生有三个子女,分别是M先生、N女士和O女士。

–不幸的是,M先生因病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则,M先生的子女(即L 先生的孙子孙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M先生在L先生财产中的一部分,并成为L先生的孙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含义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含义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含义是什么代位继承的含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是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代位继承的含义是什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3、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4、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5、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代位继承)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代位继承)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论代位继承【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性质、渊源;以及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代位继承的条件。

进而,希望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起到一点参照,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关键词】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渊源原因条件【目录】引言 (2)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二、代位继承的渊源 (3)三、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3)四、代位继承的性质 (4)五、代位继承的条件 (5)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6)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8)引言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

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只适合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5)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渊源代位继承是依据罗马法的按股继承逐步演变过来的。

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从而得到父亲的应继遗产,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乃至扩展到旁系血亲。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口文 / 张 岩
代位 继承的有 关规定 。 谈谈对我 国代位继
承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


代位继承概述
代位继承又称 间接继承 , 是指继承人 先于被继 承人 死亡或 因其他原 因不能或 其 ” 外孙 子女 、 曾孙 子 女 、 曾孙 外 不愿 继承时 , 由继承人 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权时 , 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 。被继承 人 的 孙 子 女 、 且继承人 中一人抛弃继 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 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这项 人未有任何遗嘱 ,
不发生代位继 的继子女并元代位继承权。首先 , 代位继 指在法定 继承中被继承人 的子 女先于被 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 , 此为各 国立法 的通例 。但在代位继承 承人应属晚辈直系血亲 , 而继子女与继父 继承人死亡时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承 , 各 从有效 的权利义务 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其应继 份额 的法律制 是否 限于直系血亲卑 亲属 , 国立法规定 母属姻亲关 系。其次 , 度。 ( ) 一 代位继承的发 生原 因 关于代位 继承的发生原 因, 大体有两种立 法例 。 不一 , 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 关系上来看 ,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继承 中的
姑、 姨共 同继承 , 还是因被继 承人 态度。第一 , 现代社会 , 强调个体的独立 权 利 , 不 论 由于 被 继 承 人 的所 有 子 女 都 伯 、 舅 、 也
而财产转归于他 性 , 各人应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株连” “ 与 先于该人去世 , 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 的兄弟姐妹均先 已死亡 , 丧失继承权 血 亲等是否相 同, 所有情况 , 代位继承均 们的子女的亲等相同或不相同的直系卑 现代法 的精神相违背。第二 , 允许 。我 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实思考

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实思考

的遗 产份 额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在《 于贯 彻执行 <中华 ” 关
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 干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 称《 若 ( 意见 》 ) 第 2 中规定 :继承人 丧失继 承权 的 ,其 晚辈直 系血 亲 8条 “ 不得 代位 继承 。根据我 国的《 ” 继承法 》 和意见规 定 , 以得 可 出我 国的代 位继 承是 指未 丧失 或放弃 继 承权 的被继 承人
的子 女先 于被继 承人死亡 时 , 由被继 承人子女 的 晚辈直 系
致, 根据各 国不 同的 国情 、 统等有 所差 异 。 国继承法 传 我
中也有 代位继承制 度这一 规定 ,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对之还 但
有一些不 同的见解 。 随着社会 实践 的发展 和立 法技术 的 提 升, 有必 要对 我 国的代位 继 承制 度进 行 改进 和完 善 , 以适 应 时代发展 需要 , 实现公 民的私人 财产继 承权得 到足 够 的
A bsr t S b 0 ai玎 ih rtn e y tm i a i 0tI sse 0 ih rtn e lw, an n oh r hn s p0e t iz n a m0 t t ac : u rg to n eia c s se s n mp ral ytm f n ei c a ro g te t ig , rtc ct e s s o} t a i l
Ke w0 d :sa tr ucsin u rgt n n ei ne n ein e r hs y r S tt 0y sces ;sb0ai ihra c;ih rac i t u 0 o t t g
代位继 承制度是 继承法 领域 一项古 老 的制 度 , 有着 悠 久 的历史 , 在 古罗 马法典 中就 有 所记 载 。 为保 护 公 民 早 作 私人 财产顺利转 移 的重 要法律 依据 , 在各 国普遍 承认 和 现 实施代 位继承 制度 ,并在 实践 当 中不 断加 以发展 和完 善 。 不过 , 国法律关 于代 位继 承 的概 念和 实施条 件并 不完全 各

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人。
( 继承人死亡的时问不 同。代位继承是在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 根据 雠 承法 > 第 1 条的规 定, 》 0 这里 的“ 子女” 包括婚 生子女、 , 非婚 生 承人死亡 的情况下发生;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子女、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 发生的。 ( 发生的条件 不同。引起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 二)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贯彻执行 < 继承法 >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2 亡; 第 5 而引起转继承发生 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 亡。 . 条 的规 定,被 继承人 的孙子 女、 “ 外孙子女、 曾孙子 女、 外曾孙子女都可 以代 ( 继承的主体不 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仅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 三) 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参与继承 的权利, 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转继承 。
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6条 的规定 , 被宣告死亡的人, “ 判 决宣告之 日为其死亡 日期。”
2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丧失了继承权 , 则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 因为
当然 , 如果继承人生前丧失 了继承权 , 即不 具有继 承遗产 的权利, 自 也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 已死亡 的被代位继承人 的法律地位 去继承被继 然不发转继承。 承人的遗产,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 了继承权 , 则代位继承人就丧失 了代替 的位置, 无权可代 。
(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二)
二 、 继 承 转
( 转继承的概念 ~)
转继承又称连续继承、 再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 承开始后 , 遗产分割前
代位继承制度源 于罗马法, 近现代 各国立法几乎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 尽 死亡, 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的 管各国对代位继承的理解 、规定略有不同 ,但它们都将之规定为法定继承 已死亡继承人 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论代位继承制度

论代位继承制度

种 观点 则则认 为被 继承 人 的代位继 承 权与 代位继 承人 的继 承 的子女 于被继 承人 之前 死亡 , 继 承开始 后 , 由被继承 人子女 的晚 辈 直系 亲属代 替 已亡父母 继承 相应 的遗产 。另 ~方面 , 我国 《 继
5 . 代 位继承 只适 用在法 定继 承而 不适用 于遗 嘱继承 。 当被 承法》 的第 1 0 条规定 了遗产 的继承顺 序 , 孙 子女和 外孙子 女并不
权无关。 0
继 承人立 下有效 遗嘱后 死亡 的, 其财产 应当按照遗 嘱上 的 内容 进 属 于祖父 母 的法定 继承人 。 因此 , 当被继 承人 的子女 丧失 了继承 行 继承 ; 当继承 人在遗 嘱 尚未发 生效 力之 时就 去世 的 , 遗 嘱 中所 权 以后 , 根 据我 国代位 权说 的相应 规定 , 被 继承 人的 孙子女 和外
仅包 括被继承 人 的儿子和 女儿, 而被 继承人 的其他直 系 的晚辈亲 种情 况下 , 就 无法保 障弱 者 的基本生 活需要 , 不利 于我 国立法 目 并与之 相违 背 。 属 也有可 能成 为被代 位人 , 由此看 来 , 被代 位人 的范 围还是 比较 的 的体现 ,
广 的。0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规定 了代位继 承制度 的基本 内容, 建立 了该
代位 继承 是一种法 定继承 , 具体 是指被继承 人的 子女在其 之 要件 , 如 果继 承人丧 失继 承权 , 那么代 位继 承就不适 用 了。 前 已经 去世 , 在 继承 发生后 , 其子 女 的直系卑血 亲有 权继 承其 财
说有 很大 的局 限性 : 首先 , 当被代 位权人 没有 了继承 财产 的权利 以后 , 其 直系 的
1 . 被继 承人 的子 女在被 继承人 之 前死亡 是该制 度适用 的前 需完 善 :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提要代位继承是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有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一些看法。

一、代位继承概述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承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

这项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它一直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始于罗马法中的按支继承。

在我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大体有两种立法例。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仅以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时死亡为限。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其效果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

”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该人的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是否具有相同的权利,也不论由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都先于该人去世,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等是否相同,所有情况,代位继承均允许。

我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不限于被代位人的死亡,继承的拒绝、继承权的丧失及依契约为继承的放弃均可为代位继承。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因符合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或因废除而丧失其继承权时,其子女代位其成为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的,其应继份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尊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此为各国立法的通例。

但在代位继承是否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体上有两种类型:1、被代位人仅限于直系血亲,又分为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

前者如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例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它们在不同情况下都有其独特的用途和优势。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继承方式,并通过生动、全面的例子展示它们的应用和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家族企业或组织中,当原本的继承者无法或不愿意继承家族或组织的职位和权力时,由另一个合适的人来代替原继承者承担责任。

这种继承方式注重个人的能力和资质,而不仅仅是与家族或组织的血缘关系。

一个典型的代位继承的例子是拥有几代人历史的家族企业。

假设某个家族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困境,接班人在经营能力和决策层面上无法达到要求,这时,家族的其他成员就可以选择一个更合适的人来接管企业,确保企业的延续和发展。

这种选择往往是基于对人员能力和潜力的全面评估,并不再只局限于家族成员内部。

然而,有些情况下,家族企业或组织的传承并不适合使用代位继承,而转继承则能更好地满足需求。

转继承是指将组织或企业的继承权转交给一个外部人士或机构的过程。

这种方式适用于家族没有合适继承者、企业需要改革或注入新的活力的情况。

一个著名的转继承的例子是日本汽车制造商日产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日产陷入财务危机,无法找到合适的继承者来领导企业。

于是,他们选择了转继承的方式,将继承权转交给了来自雷诺汽车公司的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

戈恩以其出色的管理能力和战略眼光帮助日产度过了这个困难时期,并将企业带回了正轨。

这个案例说明,当企业面临重大挑战或需要引入新的资源时,转继承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以上两个例子生动地展示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应用场景和指导意义。

在家族企业或组织传承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继承者的能力、资质和动机,选择适合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适用于家族内部,重视个人能力和潜力的发掘;而转继承则适用于企业或组织需要变革或注入新的活力的情况。

无论选择何种继承方式,都应当以长远发展为目标,确保家族或组织的延续和繁荣。

浅析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浅析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位 继承 ; 被继承 人养 子女 的养子 女可代 位继 承 ; 与被 继承人 已形 被 继 承人 死 亡或 丧 失继 承权 时 , 他们 则基 于 自己的继 承 人 资格 成扶养 关系 的继子 女 的养 子 女也可 以代位 继承 。 ” 和权 利 。按 照 被代 位人 的继承 顺序 和 应 继承 份额 , 直接 继承 被
2 条规 定: 8 继承人丧 失继承权 的, 晚辈直系 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 。 其
( ) 位 继承的概 述及 条件 一 代
代 位继承 发生的 原因只有 一个 , 即被继承人 的子女 先于被继
笔者 比较 赞 同固有 权 学说 , 因为 固有 权 说从 理论 上 讲 更具
承人 死亡 , 由继 承人 的子 女代 替继承人 继承被继 承人 的继承权 参 有合 理 性 。首 先 , 据 民法 的基 本 原理 ,自然人 的 民事 权利 始 根
3代 位继承人 为被代位 继承 人的直 系亲属 , 制血亲也 可代 被 继 承人 死 亡 , 直系 卑 亲属 不 能代 位继 承 , 固有 权说 能 圆 . 拟 其 而 位继承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贯 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继 承法》 满 地 解 释 这 一 问题 。按 照 固有 权 说 代 位 继 承人 本 来 就是 法 定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第 二十六 条 “ 被继 承 的养 子女 、 已形成 扶养 关系 继 承 人 的范 围 , 不过 在被 代 位人 生 存时 , 照 “ 等近 者优 先 ” 按 亲 的继子 女的生子 女可代位 继承 ; 继承人 亲生子 女的养子 女可代 的继 承 原则 , ( 们 被 排斥 在 继承 人之 外 , 被代 位人 先于 被 他 她) 当
承 人的 子女 的晚辈直 系 血亲代 位继 承 。代位 继承人 一般 只能 继 继 承 法律 地 位 当然 复存 在 。其 代位 人 不 可 能代 替 一 个 实际 承他 的父 亲或 者母亲 有权继 承的遗 产份额 。 由此 , ” 代位 继承应 具 上 已不 存 在 的法律 地位 进行 继 承 , 故代 位权 说 违 法 了民法 关于 备 以下 条件: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

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

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

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

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一)概念——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1 我国的立法现状1.1 代位继承制度的范围狭窄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

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立法如此规定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的弊端相同,均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国有,因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父母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拟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而不应当受到歧视。

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直系卑亲属,也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卑亲属。

1.2 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使用代位继承规定不合理《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意见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即使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因为没有继承人,所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更不用说发生代位继承了,假设父母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则子女后死亡,这样的话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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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相关人士]:您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继承这个事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简单来说,代位继承就像是法律给那些原本可能在继承中被“忽略”的晚辈亲属开的一扇窗。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那么这个先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像子女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之类的)就可以代替他/她的父母,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就好比接力赛,本来应该是子女跑这一棒来继承遗产的,但子女这一棒选手提前退场了,那他/她的下一代就接力来跑这一棒,继承遗产。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 (一)存在法定情形。

1. 得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一个大前提,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好好活着呢,那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

比如说,老张有个儿子小张,要是小张比老张先一步去世了,这时候才有可能产生代位继承。

2. 这里的子女呢,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大家都好理解,就是自己亲生的娃。

养子女呢,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他们在法律上和亲生子女的权利是差不多的。

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是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这种情况。

# (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这个晚辈直系血亲一般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没有代数的限制哦。

比如说,小张的儿子小小张可以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如果小小张也不幸早逝,小小张的子女还可以继续代位继承,就像一条家族继承的链条一样。

不过要注意的是,旁系血亲或者长辈直系血亲是不能进行代位继承的。

比如老张的兄弟或者老张的父母就不能因为小张的去世而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就像是接力棒传递的时候,晚辈直系血亲只能继承他/她父母本来该拿到的那部分。

打个比方,如果老张的遗产一共是100万,小张原本能继承其中的30万,那小张去世后,小小张作为代位继承人,最多就只能继承这30万的份额,而不是说小小张能直接去分这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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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继承制度
作者:刘晓琳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8期
[摘要]代位继承是继承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理论的争议。

我国代位继承理论采用代表权说,存在明显不足。

本文从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点、性质等方面对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加以分析,阐明选择代表权说为宜。

[关键词]代位继承固有权说代表权说
一、代位继承概念及特点
我国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按照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未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制度。

从代位继承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代位继承有如下特点:
(一)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因而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的,则按照一般法定继承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另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存活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晚辈直系血亲外,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亲属都没有代位继承权,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存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

(四)须被继承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28 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从这一司法解释看,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被代位继承人状况的影响,因此我国继承法在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上,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是关于代位继承权性质的两种不同学说。

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依据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和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无关,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即采用固有权说。

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依据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在参加继承时,是以被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出现的,并且代位继承人只能以被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根据该学说,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话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法国民法即采用代表权说。

代表权说意义上的代位继承明显对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十分不利。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比较
在法学上,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存在两种学说。

其一是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而继承。

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代位继承就是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如同被代位继承人未死而继承。

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代位继承就是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如同被代位继承人未死而继承。

当被代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自然就没有代位继承权了;其二是固有权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以自己的身份享有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就规定,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或因继承欠格,解除继承权等原因而不能成为父母的继承人时,允许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继承人。

代表权说强调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把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在死亡前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先决条件;固有权说则明确规定代位继承是因代位继承人固有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已死亡且生前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未死亡但已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卑亲属均可代位继承。

我国代位继承理论和实践采用了代表权说。

就这两种学说比较而言,固有权说更科学,更符合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代表权说则是不可取的。

(一)代表权说违背了民法民事主体理论的基本精神。

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而继承。

但依照民法理论,被代继承人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已消失,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自然也不可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继承权。

所以根本就没有继承权让代位继承人来代表。

同时被代位
继承人已无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什么地位而言,因此代位继承人也不可能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

代表权说是不合逻辑的;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因自己固有身份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表明代位继承人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被代位继承人的存在只是表明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一个联结点,所以固有权说是合理的。

(二)代表说违反了我国法律一贯坚持的责任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精神。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卑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他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便没有代位继承权。

这样,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与该行为毫无关系的另一个人来承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放弃、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主体是被代位继承人,他的法律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他本人承担。

若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就不会因为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而丧失自己的代位继承权,即不会仅因他人的过错或任意行为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受损。

(三)代表权说违背了创立代位继承制度的目的。

世界各国创设代位继承制度是为了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而不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权益。

如果仅因与这一法律制度目的承受主体之外的人的个人行为便使该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表明该法律制度是不科学、不完善的。

参考文献
[1]董淳锷,《代位继承的性质分析》,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年第2期
[2]王娟,《关于我国代位继承若干问题的探讨》,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56期
[3]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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