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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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一、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

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这一法律特性,是由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从损害的成因分析,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行为往往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只是条件(或者说是间接原因)。根据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和过错吸收规则,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质性责任或终局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错,直接责任人不会因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过错存在而得到减轻。这样有利于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并维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二、补充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卫义务)对发生在管理场所上的他人侵权行为负担的责任。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和连带责任相对应的,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

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其特征是1、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主观上并无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做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的统一,纯属相关法律关系的偶然发生巧合。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终局责任人。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

举个例子:某甲在乙饭店大厅吃饭时,丙(对甲有恨意)冲入该饭店,丙持续对甲殴打致甲轻伤,乙饭店服务员见此情况,不知所措,未上前制止,也未打报警电话。后丙逃离,不知所踪。乙饭店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不是全额赔偿),理由是甲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卫义务。乙饭店可以就已赔偿的部分向丙追偿(如果丙被抓获)

同例:某甲在乙饭店大厅吃饭时,丙(对甲有恨意)冲入该饭店,丙持续对甲殴打致甲轻伤,乙饭店服务员丁上前制止并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甲逃跑过程中(被丙追)踩到饭店饭店大堂地板上的一块西瓜皮摔成盆骨骨折。丙见状逃离,不知所踪。对甲被打成轻伤的结果,乙饭店不负责任。对甲摔成盆骨骨折的行为,乙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甲可以要求乙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饭店赔偿了以后有权向丙追偿(如丙被抓获的话)。

四、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

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的责任等。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问题:1、不真正连带责任VS补充连带责任?

2、补充连带责任VS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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