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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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105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切实增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

第三条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天天3元,全年依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买、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和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物、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2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利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给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隆安县教育局隆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

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四、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五、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资金或其它食堂经费服务方面支出。

六、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实施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应定期公布经费帐目标、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7月9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标准。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和实施范围(县城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第二条确保专款专用。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实行专账核算。

学校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学校收到财政拨来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学校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直接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支出。

独立核算的学校食堂在“学校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食堂收到学校拨来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在“伙食支出”科目下设立“营养餐支出”明细科目,核算食堂对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加工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四条控制支出范围。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只能列支学生营养餐食品(含原材料)购置费用。

严格控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玉奇喀特乡霍加吐鲁斯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

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四、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财政户体系,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五、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资金或其它食堂经费服务方面支出。

六、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实施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应定期公布经费帐目标、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镇中心学校备案。

七、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一)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玉奇喀特乡霍加吐鲁斯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

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二、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四、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财政户体系,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五、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资金或其它食堂经费服务方面支出.六、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实施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应定期公布经费帐目标、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镇中心学校备案. 七、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玉奇喀特乡霍加吐鲁斯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

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四、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
项资金纳财政户体系,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五、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镇中小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让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经费指标由财政局、教体局联文下达到各学校,资金拨到各乡镇中心校义务教育经费专户。

第三条各中小学必须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支总账、食堂收支明细账,建立健全相关的表册。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采购学生营养食品,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支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学校的其他公用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学生营养改善食堂运行所产生的运费、水、电、煤等费用计入营养膳食成本.第五条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大宗食物采购须上报采购计划,由县教育局组织招标采购.各学校采购物品应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使用自制凭证,必须统一使用教育局设计的自制凭证。

第七条学校按月到中心学校核销票据和上报享受补助花名册。

中心学校报账员按月到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核拨补助经费。

各学校必须分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并上交一份至中心学校总务处,以备各级核查。

第八条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公示制度。

各学校必须按月公示享受人员名单、食堂收支结算情况,主要食品采购价格、数量;每周食谱、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和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如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从严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规章,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支出。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第九条建立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公示”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

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各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供餐管理第六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分为学校食堂供餐、集中配送供餐和家庭托餐三种。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供餐模式,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餐。

第七条学校食堂供餐要实现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统一供应。

集中配送供餐要确保食品运输安全、新鲜,保证营养餐品质。

家庭托餐要筛选符合条件的家庭,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八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要丰富多样,均衡营养,确保热量、蛋白质等基本营养需求。

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口味和地域特点,开发适合的食谱,提高学生用餐满意度。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地方财政配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确保健康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与步骤第三条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标准,向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不含县城、下同)提供营养膳食。

第四条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为学生提供以学生饮用奶、熟鸡蛋、火腿肠、水果等为主的营养课间餐。

供应学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格低廉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由供餐企业按照学生数量将食品保质保量安全配送到各个学校,并遵循“企业配送——学校管理人员验收——储存——留样——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按照“重实效、可操作、易督查、能问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

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县审计局审计建议,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健康顺利实施,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教育发展环境,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养改善结余资金分类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

3、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结余资金。

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午餐陪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

5、高中学生营养早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

6、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改变、设备购置、炊事员劳务费等结余资金。

7、其他指定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结余资金。

二、营养改善结余资金使用1、县级结余资金的使用:自治区和县财政安排的营养改善计划各项专项资金,因学生数减少等原因导致的资金结余,按原存储渠道存放在财政国库、财政专户或教育局基本账户,留待下期滚存使用或拨付学校,不得虚报学生数拨付、超标准追加拨付。

2、学校结余资金的使用:(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早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每学期末的合理滚存结余额为一个月的消耗金额,超过合理余额时,每天为享受范围内的学生增发一袋牛奶或一个干粮馍或一份苹果(价格由教育局统一确定)直至结余资金至合理余额。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膳食补助结余资金,每学期末的合理滚存结余额为一个月的消耗金额,超过合理余额时,每周为享受范围内的学生提高标准改善一次生活,直至结余资金至合理余额。

(3)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结余资金,每学期末的合理滚存结余额为一个月的消耗金额,超过合理余额时,每周为享受范围内的寄宿学生提高标准改善一次晚餐,并安排与午餐改善生活适当间隔。

也可给寄宿学生增发一袋牛奶或一个干粮馍或一份苹果做夜餐(价格由教育局统一确定)直至结余资金至合理余额。

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经费管理策略一、引言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是一项旨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举措。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拨付程序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拨付程序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拨付程序
一、目标与原则
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旨在帮助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家庭解决营养不良问题,实现“一个人一个健康”的宏伟目标。

资金拨付将秉承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进行。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国际组织援助等。

资金将专项用于计划实施中相关的采购、物流、监测评估等费用。

三、申报与审核
符合条件的计划实施单位和社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方案、预算、使用详情等。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内容进行查验和评估,审核通过后启动资金拨付。

四、用款管理
获得资金的计划实施单位和社区必须建立用款账户,并将使用记录与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部门。

资金只能按照申报目的与预算使用,不得挂钩或转作他用。

五、监督与考核
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实施
结束后,将对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不合格的将记入不良记录影响后续申请。

以上就是一个关于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拨付程序的简要内容,供参考。

学生营养改善财务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财务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财务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激烈的竞争压力,一些学校食堂的营养状况并不理想,甚至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食材质量不过关、食品安全隐患较大、菜品搭配不合理等。

因此,如何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建立健康的饮食文化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1. 食材采购不规范。

一些学校的食堂食材采购不规范,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食材质量无法保障。

2. 菜品搭配不合理。

一些学校食堂的菜品搭配不合理,缺乏均衡的营养搭配,导致学生摄入营养不均衡。

3. 食品安全隐患较大。

食品卫生安全一直是学生食堂亟待解决的问题,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

4. 资金不足。

一些学校餐饮部门面临经费不足的困境,影响到了菜品质量和多样性。

三、解决办法1. 加强食材采购管理。

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食材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食材来源,严格把关食材质量,确保食材安全。

2. 科学合理搭配菜品。

学校食堂应该根据学生的营养需求,科学合理搭配菜品,保证每餐的营养均衡。

3.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学校应该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

4. 加强经费管理。

学校餐饮部门应该加强经费管理,合理利用经费,提高菜品质量和多样性。

四、具体措施1. 建立食材采购管理台账。

学校建立食材采购管理台账,记录食材来源、数量、价格等信息,加强管理。

2. 制定菜品营养搭配标准。

学校制定菜品营养搭配标准,保证每餐的营养均衡,科学合理。

3. 定期检查食堂卫生。

学校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4. 加强资金监管。

学校餐饮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现食堂经费的合理利用。

五、效果预期1. 学生的营养状况明显改善。

通过上述措施,学校食堂菜品质量得到提升,学生摄入的营养更加均衡,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2. 食堂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有效防止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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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津镇中心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标准。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和实施范围,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幸福工程。

第二条确保专款专用。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实行专户核算。

学校在“专款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收入”明细科目;在“专款支出”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支出”明细科目。

第四条控制支出范围。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只能列支学生营养餐食品(含原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用。

严格控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

第五条规范支出手续。

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或物资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营养入库单,分类登记台帐。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并有专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亏情况。

原材料采购必须票据齐全,报销发票时必须有采购人、供货人、食堂收货人、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账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

第六条实行财务公开。

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

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公布,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严禁克扣和浪费专项经费。

第七条实行实名登记。

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生转学进出、学籍异动后,当月公示,次月上报增减信息。

第八条开展专项审计。

每学期由中心学校组织专班对所属
中小学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条建立问责机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查实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原材料或物资明显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仍采用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免费营养餐食品没按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

上津镇中心小学
二0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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