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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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确保健康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与步骤第三条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标准,向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不含县城、下同)提供营养膳食。

第四条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为学生提供以学生饮用奶、熟鸡蛋、火腿肠、水果等为主的营养课间餐。

供应学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格低廉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由供餐企业按照学生数量将食品保质保量安全配送到各个学校,并遵循“企业配送——学校管理人员验收——储存——留样——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按照“重实效、可操作、易督查、能问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

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学习效果,以及促进农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目标1.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减少学生发育不良、营养不良的比例。

2.提高农村学校的食堂管理水平,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3.提高学校教职工和家长对学生营养的重视和关注程度。

4.加强学校饮食文化建设,培养学生合理饮食的意识和习惯。

第三章: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步骤1.学校饮食营养监测每学期开展一次学校饮食营养监测活动,包括学生饮食结构、膳食营养素摄入情况等内容,对学校食堂和食品供应商进行评估。

2.饮食结构调整根据学校饮食营养监测结果,合理调整学校饮食结构,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等食物的供应比例,减少高糖、高脂食品的摄入。

3.营养餐推广与培训学校餐厅推广提供营养餐,确保每个学生每天能够摄入到丰富的营养。

并组织学校教职工和家长进行营养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学生营养的了解和关注。

4.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加强食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考核餐厅供应商,并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检测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5.饮食文化建设开展饮食文化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与食品知识普及、营养餐制作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合理饮食的意识和习惯。

第四章:组织与保障1.农村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计划的落实。

2.学校要成立专门的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学校要加强与餐厅供应商的合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关注孩子的饮食健康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定期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饮食结构改善情况等。

2.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对未按要求执行计划的学校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3.学校要公开学生饮食结构、膳食营养素摄入情况等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精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精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精一、背景我国农村地区的营养改善工作一直是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学生饮食不合理、营养不均衡的问题,解决营养不良的现象,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逐步实施。

二、制度目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高,防治各种影响学生身体和智力发展的疾病,使学生身体健康,学习更为出色。

三、制度内容1. 基本原则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营养均衡、优质、多样化为基础的原则,重视营养健康的教育意义,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饮食习惯。

2. 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具有中小学教育资质的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部分高中。

3. 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程序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需按照以下程序:(1) 制定计划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虑营养均衡、优质、多样化等因素的情况下,对每个学期的饮食计划进行制定。

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搭配及供应数量的计算、菜品的选择、用餐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2) 资金保障学校食堂应当根据计划中的具体要求制定采购、消费、物资管理等制度,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保障。

(3) 实施计划学校应当根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跟进。

对营养改善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改进。

(4) 计划评估在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当对计划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4. 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分工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需要教育部、地方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制定计划,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各项营养改善工作,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家长负责监督和指导学生们的饮食习惯。

5. 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和管理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和供应商的日常管理,根据计划情况对营养改善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标1.提供优质的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身体健康;2.提高学生的营养知识和食品安全意识;3.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习成绩和能力。

三、组织机构1.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指导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2.营养改善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内容1.食谱制定1.1每学期制定一份食谱,包括早餐、午餐、晚餐和三餐。

1.2食谱应满足学生日常所需的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1.3食谱应根据当地的食材和季节进行调整,确保食物新鲜和安全。

2.食品采购2.1选择有营养保健资质的供应商;2.2严格按照食谱要求进行食材采购;2.3市场调研,比较价格和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安全和经济合理。

3.餐饮配送3.1配备专业的餐饮人员,保证饭菜的烹饪质量;3.2配送饭菜要及时,确保食物的热度和新鲜度;3.3配送过程中,要保持食物的卫生和安全。

4.食品检测4.1食材进货时进行检验,确认无质量问题;4.2饭菜制作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食物的质量安全;4.3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检测,确保食物的安全和合格。

五、考核机制1.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餐饮人员的工作考核要以食品安全和食物质量为重要指标;3.学生对餐饮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定期总结和改进工作;4.对供应商进行流动和固定的食品安全检查。

六、保障措施1.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和家长对计划的认知和支持;2.改善就餐环境,提供舒适和干净的餐厅和饭堂;3.加强营养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4.学校应配备专职的营养师,并定期为学生进行体检。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如有修改,除另有规定外,由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进行公示和告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率逐渐提高。

然而,由于农村营养状况与城市相比还存在差距,不少农村学生的营养水平较低,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学业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运而生。

二、计划目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学业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三、受益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受益对象为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学生,包括小学和初中学生。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计划将提供不同类型的营养改善措施。

四、计划内容1. 提供免费的营养餐饮服务。

学校将提供免费或补贴式的营养餐饮,确保学生每天获得足够的营养。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营养均衡,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当地情况,制定科学的膳食方案,并定期进行营养评估。

2. 提供营养知识教育。

学校将组织定期的营养知识讲座和培训活动,向学生和家长普及科学的膳食知识,推广健康饮食习惯。

此外,学校还会开展一些有趣的互动活动,增加学生对营养的认识和兴趣。

3. 建立营养改善监测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学校将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生的营养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计划。

同时,学校还将加强与家长和当地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营养健康问题。

五、计划实施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该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重要任务来推进,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

2. 学校和教师要加强组织和管理。

学校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实施要求,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

教师要提高对营养改善计划的认识, 能够全面指导学生进行膳食调理。

3. 家长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精选7篇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精选7篇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精选7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精选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____】54)和汪清县教育局有关“营养餐工程”的文件精神,为增强我校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为切实做好我校的营养餐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营养餐工程”,为我校学生长期食用营养良好的午餐,改善农村小学学生营养缺乏现状,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营养含量,提高农村学生饮食质量,发挥学校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学校基本情况我校现有学生457名,教职工81名,教学班22个。

根据学籍管理系统随时可以建立营养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营养餐供餐模式(一)供餐方式。

营养餐原料由教育局指定的供应商统一配送,学校在专用储藏加工室进行加工,按照规定时间由指定人员发送至班级,由班主任组织统一用餐,确实保证用餐质量,(二)供餐时间及地点。

学生营养餐将在每天上午第三节课前十分钟配发至班级,由班主任组织分发给每一名学生,杜绝学生食用过程中的浪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三)供餐内容。

由营养专家进行合理配餐,保证学生每天一袋牛奶,搭配各种糕点、火腿、鸡蛋、水果等。

每周食谱由教育局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四、严格规范管理营养餐资金管理实行日清、月结制度。

结算方式按政府采购办价格,学校接到教育局校办的通知,按照统一时间结算。

营养餐资金只能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任何人不得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学校财会人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定期公布经费账目、营养食谱、用餐学生名单、食品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安全管理1、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实行食品安全分区划片管理。

制定我校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处置、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规章,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支出。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第九条建立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公示”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

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各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供餐管理第六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分为学校食堂供餐、集中配送供餐和家庭托餐三种。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供餐模式,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餐。

第七条学校食堂供餐要实现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统一供应。

集中配送供餐要确保食品运输安全、新鲜,保证营养餐品质。

家庭托餐要筛选符合条件的家庭,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八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要丰富多样,均衡营养,确保热量、蛋白质等基本营养需求。

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口味和地域特点,开发适合的食谱,提高学生用餐满意度。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地方财政配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他们的营养状况管理,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学习成绩,特制定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获得充足、均衡、安全的营养供给,增强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免疫力,促进学生成长发育,提高学业水平。

三、实施主体1. 中央政府将通过经费拨款,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 各地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计划制定、项目推进、监督评估等。

四、项目内容1. 膳食保障:各地政府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实际需求,在学校午餐中提供丰富多样的食材,确保学生获得充足的热量和各类营养素。

2. 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监测点,确保供餐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 营养知识教育:学校应开设相关课程,普及学生和家长关于营养健康的知识,提高他们的饮食健康素养和科学膳食意识。

4. 健康检测: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对学生的身高、体重、血液指标等进行检测,提供个体化的健康指导和干预措施。

5. 家庭参与: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饮食健康问题。

五、经费保障中央政府将每年拨款给各地政府,用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各地政府需按照经费使用规定,确保经费落地生效,保障计划的顺利推进。

六、监督评估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计划的执行和效果。

2. 学校应加强学生营养情况的定期评估,检查饮食供应和膳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3.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投诉和建议渠道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问题,监督计划的实施。

七、奖惩措施对于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确保健康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与步骤第三条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标准,向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不含县城、下同)提供营养膳食。

第四条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为学生提供以学生饮用奶、熟鸡蛋、火腿肠、水果等为主的营养课间餐。

供应学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格低廉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由供餐企业按照学生数量将食品保质保量安全配送到各个学校,并遵循“企业配送——学校管理人员验收——储存——留样——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按照“重实效、可操作、易督查、能问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

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确保农村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保障学生的营养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规范管理,有效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三、管理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机构由县级教育部门设立,具体工作由县级教育部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计划实施1. 制定营养膳食指南:根据学生的年龄、生长发育需要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指南,保障学生膳食均衡。

2. 购买食材优先选择当地原产地食材,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采购和加工,杜绝过期食材或不合格食材进入学生用餐。

3. 推动学生的营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

5. 建立学生就餐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堂的用餐时间、用餐流程以及餐后的餐具清洗等事宜。

6. 开展学生身体健康检测工作,针对发现的学生营养不良情况,及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并跟踪督导改善效果。

七、监督管理1. 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学校食堂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材质量和饮食卫生符合相关法规。

3. 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关注学生的饮食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学校食堂或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发布的管理办法与规定不符合的内容,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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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办发〔X〕5X号)、《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发〔X〕5X号)和《X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X政办发〔X〕6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养改善计划坚持“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科教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团县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教局,负责办理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县科教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因地制宜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县科教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各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就餐;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九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三)县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五)县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调查和处置工作,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六)县市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

(七)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八)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县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县供销部门负责加强食品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二)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各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模式、供餐内容和供餐食谱。

(一)供餐模式。

全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到X年底全面实行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

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能保障全体学生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

(三)供餐食谱。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二条县科教部门负责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配送内容及运营模式。

第X条县政府将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的原则,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六条县科教部门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并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落实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二)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与价格、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县科教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

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将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依法经营,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

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

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制。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

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冷藏)或60℃以上(热藏)。

(六)清洗消毒。

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教育。

县科教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县科教部门检查指导各学校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各级各部门和学校应逐级制定食品安全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教育、市监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二十三条资金安排。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资金拨付。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应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

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资金监督。

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卫计、科教部门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学校做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九条县科教部门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资金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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