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3:广东省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方案实施背景自然保护区建设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方法,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通常被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自然保护事业发展水平、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自1956年在广东省鼎湖山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50余年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规模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林业系统下属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2.27%,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的82%,是保护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是我国最早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省份,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省林业系统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55个,其中国家级5个,省级53个,市县级197个。
陆地管护面积111.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2%。
;此外,全省还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小区38800个,面积42万hm2。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包含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野生植物类型、野生动物类型共四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在已建的255个自然保护区中,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221个,面积86.52万hm2;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19个,面积10.03hm2;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1.81万hm2;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10个,面积11.2万hm2。
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有效地保护了广东省大部分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
同时,广东省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初步解决了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等问题,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较齐全、布局较合理、管理较科学,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已成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的排头兵。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方针和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五条【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8年8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编制组二○一八年八月标准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标准编号:HJ 19-××××标准负责人:刘殊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目录1 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 1 -1.2 工作过程...................................................................................................................... - 1 -2 前期研究工作成果.................................................................................................................. - 1 -2.1现行生态导则实施情况评估....................................................................................... - 1 -2.2生态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应用评估........................................................................... - 6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 13 -3.1 适应“十三五”生态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 - 13 -3.2 支撑“十三五”环评改革的顺利实施.................................................................... - 14 -3.3 发挥环境要素导则对行业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指导和规范作用 ................ - 15 -3.4 解决导则体系重构过程中与其他要素导则的衔接问题........................................ - 17 -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 18 -4.1美国............................................................................................................................. - 18 -4.2英国............................................................................................................................. - 18 -4.3爱尔兰......................................................................................................................... - 18 -4.4新西兰......................................................................................................................... - 19 -4.5澳大利亚..................................................................................................................... - 19 -4.6台湾............................................................................................................................. - 19 -5 标准修订的依据与原则........................................................................................................ - 20 -5.1 标准修订的依据........................................................................................................ - 20 -5.2 标准修订的原则........................................................................................................ - 20 -5.3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 - 21 -5.4标准修订的预期效果................................................................................................. - 23 -5.6 主要修订方案............................................................................................................ - 23 -5.7 主要修订框架............................................................................................................ - 24 -6 标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 24 -6.1 适用范围.................................................................................................................... - 24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5 -6.3 术语和定义................................................................................................................ - 25 -6.4 总则............................................................................................................................ - 26 -6.5 生态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 26 -6.6 评价工作分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 28 -6.7 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 30 -6.8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 32 -6.9 生态影响缓解对策与措施........................................................................................ - 34 -6.10 生态影响评价结论.................................................................................................. - 35 -6.11 附录.......................................................................................................................... - 35 -7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 38 -8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 49 -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1)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修订工作列入了生态环境部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导则修订工作。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性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受市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以下简称九段沙管理署)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综合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绿化市容、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保护区范围的确定)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并公布。
因地理环境、生态功能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
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保护区的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保护区规划)新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市环保局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等,实事求是对问题性质进行认定。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小水电、旅游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制定退出、整治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
(三)差别处置、统筹推进。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问题实行差别化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3—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二、整改销号条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并纳入问题台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综述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综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进行综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当前的保护状况,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生态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生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有效地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同时,各国还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的监管,推动了绿色低碳发展。
目前,全球有超过10%的陆地面积被纳入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
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巴黎协定》,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内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生态保护方面,中国建立了一系列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了众多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
同时,中国还大力推进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努力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污染治理方面,中国加大了对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治理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中国的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体环境质量也有所提升。
生态环境保护还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稳定的生态服务,如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和土壤保持等。
这些生态服务对于农业、工业和旅游业等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也带来了社会效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了居住环境,减少了自然灾害的发生,提高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尽管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仍然不足。
许多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资金短缺和人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财建[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财建[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及以后一个时期,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大力推进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合理确定优先保护湖泊,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财建[2011]464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通知》(财建函[2011]155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
2011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地方申报和评分结果,已建立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
今后,将根据地方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评分工作,滚动完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合计│100││├─────────┬────────────────────────┼───────┼───────────────────────────────┤││湖泊水体受到社会普遍关注(8分)│8│社会普遍关注,8分;否,0分。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5.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规模、构成、布局及工程量等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程项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可参照执行。
已加入或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等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遵守环境保护、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应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和构成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5个等级,其中微型主要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种质资源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
表1自然保护区规模划分表类型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1)>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2)5万hm2(不含)~1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1万hm2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20万hm2(不含)~50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8万hm2荒漠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1)>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20万hm2(不含)~50(1)20万hm2(不含)~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2)5万hm2(不含)~20万≤2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5万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5万hm25万hm2(不含)~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1万hm2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2万hm2(不含)~8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2万hm2野生动物类型>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1)>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万(1)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1)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万hm2;hm2;(2)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万hm2;面积≤5万hm2;(2)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2)≤2万hm2野生植物类型(1)>5万hm2;(2)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1)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2)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1)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2)≤0.5万hm2地质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古生物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由管护系统、巡护系统、标识系统、科研监测系统、公众教育系统、信息系统、防灾减灾系统七类构成。
双评价技术指南--自然资源部(汇报论证稿)20190401
6.4 综合分析.........................................................................................................................................7 6.4.1 资源环境禀赋特点................................................................................................................. 7 6.4.2 问题和风险识别..................................................................................................................... 8 6.4.3 潜力分析................................................................................................................................. 8 6.4.4 情景分析.................................................................................................................................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2修订版)3
项目名称
森林类型
湿地类型
草原与草甸类 野生植物类 野生动物类 自然遗迹类
hm2;
≤2.5 万 hm2;
(2)8 万(不含)~20 万 hm2, (2)2 万(不含)~8 万 hm2,水
水域与经常或季节性湿地 域 与 经 常 或 季 节 性 湿 地 面
面积>2.5 万 hm2
积>6000hm2
(1)>50 万 hm2,灌草覆盖率 (1)20 万(不含)~50 万 hm2,
(1)1 万(不含)~5 万 hm2,国 (1)0.5 万(不含)~1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 种 万 hm2,国家重点保
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 护野生植物种≤5
≤3000hm2;
种或重点保护植物
(2)0.5 万(不含)~1 万 hm2, 分 布 区 面 积 ≤ 1500hm2;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种 >5 (2) ≤0.5 万 hm2
≤0.5 万 hm2
迹类型
注:上表中不止一个条件的,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3
第三章 工程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分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公众教育、可持续发展和基 础设施五类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程的主要建设项目构成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保护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表
项目名称
中型 1 万(不含)~5 万 hm2
小型 ≤1 万 hm2
积>7 万 hm2
>20 万 hm2,水 域与常年或 季节性湿地 面 积 >6 万 hm2
>50 万 hm2,灌 草覆盖 率>15 万 hm2
(1)>20 万 hm2,水域与常年 (1)8 万(不含)~20 万 hm2,水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森林和林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系统第1部分:森林和林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技术规范 (4)3国内外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5)3.1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 (5)3.2国内森林生态系统相关调查监测技术规范 (10)3.3国内林业资产评估技术现状 (11)3.4国内外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估技术现状 (12)3.5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基础 (14)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5)4.1适用范围 (15)4.2术语和定义 (15)4.3工作程序 (17)4.4鉴定评估准备 (17)4.5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18)4.6林地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18)4.7林地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19)4.8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价值量化 (19)4.9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19)4.10林地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20)4.11附录 (20)5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0)6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21)1标准的编制思路(1)针对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提出全面评估和简易评估两条技术路线《森林指南》针对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分别设计了简易调查评估与全面调查评估两条技术路线,重点对林地损害调查方法、基线确定原则与方法、损害量化评估等技术环节进行详细介绍,为林地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由于《森林法》关于森林的定义很宽泛,《森林指南》为了区分简易调查评估和全面调查评估的适用对象,规定了“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两个概念,其中,森林林地指划定为县级及以上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以及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林地,其他林地指除森林林地规定以外的林地,包括小规模的片状的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地等。
《森林指南》工作程序沿用了《总纲》规定的7个阶段:鉴定评估准备、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价值量化、评估报告编制及恢复效果评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研究起草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传真:************邮箱:***********************附件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2021年8月26日附件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监管,维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旅游监管,是指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及其相关的经营、建设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纳入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监管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保护区旅游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核心区、缓冲区严禁开展旅游活动。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限利用、严格监管、绿色发展的原则。
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
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在对市县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进行评估、识别矛盾冲突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尽划、划管结合”的原则,区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保护地之外的区域等不同的管控要求,对红线范围内现存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镇村、合法矿业权等提出差别化的调整规则,用于省级评估调整和对市县反馈意见的处理,做到评估调整之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权威、科学、可执行。
注释: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2.调整方式分为逐步退出、扣除、保留三种,分别是指退出红线范围内的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等人为活动,让位于生态保护;以“开天窗”方式将人为活动调出红线范围;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人为活动,“保留”在红线当中,计入红线面积。
一、涉及耕地的调整规则1.1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耕地不予调出(调出=扣除,下同)红线,逐步退出。
1.2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核心区之外的集中连片耕地调出红线。
1.3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后备资源保留在红线内,不再作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其他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调出红线。
1.4 符合县级以上空间类规划,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按照项目管理的土地整治区调出红线。
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则2.1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不予调出红线;其他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调出红线。
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报告10.25(建议)
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报告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二零一八年十月项目承担单位: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魏治钢项目主编:魏治钢参与人员:纪晓伟、刘晓伟、屈建平、沈琦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论 (2)1.1项目背景 (2)1.1评价依据 (3)1.2评价范围 (4)1.3工作流程 (4)1.4目的与意义 (5)第二章自然保护区自然概况 (7)2.1地理位置 (7)2.2地质地貌 (8)2.3气候 (9)2.4水文 (9)2.5土壤 (10)2.6植物资源 (11)2.7动物资源 (12)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13)3.1保护区自然资源现状 (13)3.2新疆北鲵保护现状 (14)3.3保护区保护现状 (15)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 (18)4.1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18)4.2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 (18)4.3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指数评价 (21)4.4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结论 (23)第五章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 (24)5.1气候变迁环境恶化 (24)5.2洪灾肆虐北鲵栖息地 (24)5.3过度放牧干扰栖息地 (24)5.4无序的旅游活动造成破坏 (25)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 (26)6.1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与监测体系 (26)6.2加强社区共管共建 (26)6.3加大科研力量和投入 (26)6.4强化环境宣传教育 (26)6.5加大保护投资力度 (27)6.6定期开展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估 (27)附图1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地形图附图3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总体布局图附图4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图附图5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6 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分布图附图7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分布图附图8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分布图前言结合《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报告》和“新疆绿盾2017”、“新疆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各项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查和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等后续工作要求,博州林业局要求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编制《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报告,因此受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委托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此次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公司参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完成了《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原则 (2)5 评估周期 (2)6 评估流程 (2)7 评估指标体系 (3)8 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5)9 生态环境变化评估 (9)10 评估结果 (11)11 评估报告 (12)附录A (资料性附录)评估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3)附录B (资料性附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16)i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评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考此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Z/T 0303地质遗迹调查规范L Y/T 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NY/T 2998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DB 37/T 3588海岸线调查技术规范《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conservation effectiveness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自然保护区对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保护效果。
3.3主要保护对象 major protected objects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特点,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需要采取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严禁破坏的某一类或某些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遗迹。
13.4保护物种protected species依法受到保护并禁止任意捕杀或采集的野生物种,多是数量稀少的濒危物种、生物进化过程中的残遗种、有重要科研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种。
3.5生态系统服务功能ecosystem services指生态系统提供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功能。
3.6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zoning of nature reserve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重要的自然遗迹、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3.7外来入侵物种invasive alien species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可能或已经对生态环境、生产或生活造成明显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
4 评估原则4.1科学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应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采用生态学、保护生物学等相关科学技术和方法,科学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4.2系统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是对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保护效果以及主要威胁因素的系统性评估。
4.3可操作性以自然保护区可获取的真实数据为准,结合现场考察,客观公平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5 评估周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
6 评估流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分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变化评估,主要包括特征分析,选取指标和获取数据,建立评估数据集,分别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进行指标计算与分析,形成评估分数和等级,编写评估报告等环节,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2图1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流程7评估指标体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包括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5项评估内容,分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天然林覆盖率、天然林蓄积量、天然草地植被盖度、天然湿地面积占比、天然荒漠植被盖度、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物种丰富度、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水质达标率、核心保护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核心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度、核心保护区农业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度、一般控制区农业用地面积等22个评估指标,见表1。
评估指标的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表1 评估指标348 生态环境状况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是对自然保护区当前生态环境状况的综合判断分析(见表2),涉及5项评估内容22个评估指标,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EEE)表示,满分为100分。
EEEE用下式计算:EEEE=�vv ii mm ii=1×EE ii(1)式中:EEEE——生态环境状况指数;vv ii——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mm——评估指标的总个数;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
表2 生态环境状况评分标准56789 生态环境变化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评估是对自然保护区从TT1时期到TT2时期变化情况的综合判断分析(见表3),涉及5项评估内容22个评估指标,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指数(EEEE)表示,满分为100分。
EEEE用下式计算:EEEE=�vv ii mm ii=1×EE ii(2)式中:EEEE——生态环境变化指数;vv ii——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mm——评估指标的总个数;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
每项指标在0−20分区间的分值EE ii用下式计算:EE ii=ΔΔAA ii−ZZ ii(mmii ii)ii(mmmmmm)ii(mmii ii)×20(3)式中:EE ii——评估指标的分值;ΔΔAA ii——评估指标的变化情况,见表3;ZZ ii(mmii ii)——第i项指标在0−20分区间ΔΔAA ii的最小值,见表3;ZZ ii(mmmmmm)——第i项指标在0−20分区间ΔΔAA ii的最大值,见表3。
9表3 生态环境变化评分标准10 评估结果10.1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分数和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S)评分结果,将生态环境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即优(ES≥85)、良(70≤ES<85)、中(60≤ES<70)、差(ES<60)。
评估周期内,若出现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则根据相应情况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等级进行调整。
(1)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等级调整为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国家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2)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等级降一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出现新增违法违规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整改率未达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他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10.2生态环境变化评估分数和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变化指数(EC)评分结果,将生态环境变化分为三个等级,即变好(EC≥95)、不变(90≤EC<95)、变差(EC<90)。
10.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通过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与生态环境变化等级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见表4。
表4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11 评估报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参见附录B。
附录A(资料性附录)评估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A.1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获取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面积调查方法以地面调查数据为主,遥感、模型模拟数据为辅。
地面调查方法参见L Y/T 1814。
A.2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主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的调查方法参见L Y/T 1814。
A.3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未受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的自然遗迹范围。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DZ/T 0303。
A.4天然林覆盖率天然林覆盖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面积占自然保护区面积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GB/T 26424。
A.5天然林蓄积量天然林蓄积量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活立木材积总和。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GB/T 26424。
A.6天然草地植被盖度天然草地植被盖度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草地植被的植物地上部分垂直投影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NY/T 2998或通过遥感反演等。
A.7天然湿地面积占比天然湿地面积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湿地面积占自然保护区面积的比例。
可通过野外实测法或遥感反演等方式获取。
A.8天然荒漠植被盖度天然荒漠植被覆盖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天然荒漠植被的植物地上部分垂直投影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
可通过野外实测法或遥感反演等方式获取。
A.9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未利用海域面积占比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未被开发利用的海域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海域面积的比例。
根据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海域使用权情况获取。
A.10 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自然岸线长度占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
相关调查方法参见DB 37/T 3588。
A.11 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重点野生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占自然保护区应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的比例。
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获取自然保护区应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种数。
A.12 物种丰富度物种丰富度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野生生物物种种数。
以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或物种专项调查报告为依据。
A.13水源涵养采用水量平衡方程计算水源涵养量,用下式计算:TTTT =�(PP ii −RR ii −EETT ii )×iiii =1AA ii ×103(A.1)式中:TTTT ——总水源涵养量,m 3; PP ii ——降雨量,mm ;RR ii ——地表径流量,mm ;EETT ii ——蒸散发,mm ;AA ii ——自然保护区第i 类生态系统的面积,km 2; ii ——自然保护区第i 类生态系统类型;ii ——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类型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