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UDCMH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chnical Standard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Issued1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1.1.1 为使民用机场飞行区的规划和设计做到标准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The purpose of issuing the civil airport technical standard i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ivil airport layout and design, uniform the standard, generally fit safety and economic requirements.1.1.2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升机场以外的各类陆上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通用航空机场的飞行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This standard of airfield area applies for all kinds of airport which constructed base on the terrene, not including the helicopter field.(For which covered the civil part of mili-civil mixed usage of theairport). The general aviation department’s operation will comp ly with this standard.1.1.3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1【实施日期】199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1992年4月1日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定义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颁发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授权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中国技术标准规定第七条编号(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160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1.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甚高频率(VHF)数据链(VDL)模式2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在CTSO-C160a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VDL模式2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81B《飞机VDL 模式2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中第2.1节和第2.2节关于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要求。
设备类别和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的定义参见本CTSO的附录1,航空电子设备架构类别相关的应用要求参见RTCA/DO-281B的附录B。
注:RTCA/DO-281B和EUROCAE/ED-92B是协同编制的,两套标准的要求和鉴定试验相同。
a. 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支持VDL模式2通信的飞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1)第3.a节中所定义的功能的失效导致无法探测到的错误数据连接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注:轻微失效状态类别定义是基于以下假设,即在VDL模式2协议栈以上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层都可探测到由第3.a节定义功能所引起的错误。
(2)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系统的研制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4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RTCA/DO-281B第2.3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CTSO-C213 《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关键通信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
编号:CTSO-C213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关键通信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 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关键通信(CNPC)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无人机系统CNPC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运行在C波段,5040-5050MHz)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如图1所示,CNPC链路系统由机载无线电系统(ARS)和地面无线电系统(GRS)组成。
本CTSO给出了对ARS和GRS中无线电设备的要求。
图1. CNPC链路系统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无人机系统CNPC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应满足美国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文件RTCA/DO-362(含勘误表)第二章以及本CTSO 附件1对其的更正要求。
RTCA/DO-362 指令和控制数据链路(C2)最低性能标准(MOPS)(空地链路)(2016.9.22),给出了CNPC链路系统地面和机载无线电设备所需的性能:实现无人机系统与地面点对点通信以及视距内操纵以支持无人机在国家空域系统(National Airspace System,NAS)内运行。
注:请注意检查RTCA / DO-362的正确版本。
附有和未附有勘误表的版本都已经发布。
凡是版本中没有唯一的发布日期,或只附有唯一标记勘误表,亦或在内容列表中列出勘误表的都是错误的版本。
正确的版本在附录S后的文档末尾附有勘误表。
表1无人机系统 CNPC链路无线电设备分类参考无线电频带与C波段航空电子设备协同定位(X)或非协同定位(Y) ARS (A)和/或GRS (G)天线发射和接收第1类—确认基线无线电设备C波段X 单(S)/多(M)天线Y单(S)/多(M)天线CNPC链路系统无线电设备分类由航电系统划分,划分依据是C 波段ARS天线、C波段GRS天线和表1中定义的其他航电系统协同定位/非协同定位。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3!!4)--$1*"&’’,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部件超声检验方法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所用材料及其零!部件超声检验"$!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88%!无损检测术语超声检测5=$!+%%#%#88*!民用航空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规则F>J)+%%#8&,!4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F>J)+#%#8&,!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F>J)+)%#8&,!超声探伤用#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4扫描显示!4?[A;G a Q C[C G\;\D R G在显示屏上显示信息的一种方法"利用水平基线指示距离或时间#用从基线开始的垂直偏转指示脉冲幅度"+()!直射声束检验![\Q;D M N\@C;3C S;3D G;\D R G用声束垂直于检验面而传播的超声波所进行的检验"+(+!斜射声束检验!;G M Z C@C;3C S;3D G;\D R G用声束传播方向与检验面法线成一定角度的超声波所进行的检验"+(,!分贝!B C A D@C Z&B>’两个波幅比的对数表示(B>6)%Z M&3#$3)’式中(3#和3)为幅度"+(*!衰减!;\\C G‘;\D R G单位距离的能量损失#通常用分贝每单位长度表示"+(’!入射面分辨力!C G\Q_[‘Q L;A C Q C[R Z‘\D R G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人射面之间的最小距离"+(7!背面分辨力!@;A^[‘Q L;A C Q C[R Z‘\D R G超声检验系统能分辨的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与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水平极限!N R Q D X R G\;Z Z D3D\在4扫措显示屏上#水平偏转的最大可读长度"+(8!水平线性范围N R Q D X R G \;Z Z D G C ;Q D \_Q ;G MC 在此范围内!4扫描显示的垂直偏转信号的水平位移增量与反射波在均匀介质中通过已知长度所需时间增量之间有不变的关系"+(#%!垂直极限!h C Q \D A ;Z Z D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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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衰减器进行校验",(+(+!报警器检验零!部件时#可采用报警器"触发报警所需的超声信号幅度应是可调的",(+(,!!稳压器当信号幅度调整到显示屏垂直极限的一半时#如果电源电压的波动引起信号幅度变化超过垂直极限的7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9)(*-!则应使用稳压器"电池供电的系统除外",(+(*!探头,(+(*(#!探头的晶片直径#或矩形晶片的长度$应在,33!)%33之间",(+(*()!在)()*5=X !#%5=X 工作频率范围内!探头的回波频率与标称值的偏差应在9#%-以内",(#(*(+!直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并按F >J )+#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距离一幅度特性和声束特性"探头的声束特性!要求在最后一个声压极大值和最后一个声压极小值处!沿相隔,*V 的四个方向测量时!不应有明显的副瓣!最小波束直径与最大波束直径#’B >点$之比不得小于%(7*",(+(*(,!斜射声束探头使用前应编号!并按F >J )+#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入射点和入射角",(+(*(*!探头的测试结果应记录!保存备查",(,!检验用材料及试块,(,(#!耦合剂检验用耦合齐材料不得对受检件有损害!可采用油脂%水%水溶性凝胶等"耦合剂的粘度和表面的润湿必须是良好的!以保证超声波能很好地进入受检件",(,()!标准试块,(,()(#!标准试块用于测试超声仪及探头性能!确定试验条件的再现性",(,()()!用于直射声束检验的铝合金标准试块!其材质%尺寸及加工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要求",(,()(+!用于直射声束和斜射声束检验的钢标准试块##号标准试块$!其材质%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F >J )+)的规定",(,(+!参考试块,(,(+(#!参考试块用于调整检验灵敏度和扫描范围!评定不连续性的当量尺寸及保证检验结果的再现",(,(+()!参考试块应用与受检件成分及组织相类似的材料制作!以使其声学特性#如衰减%声速%声阻抗%噪声等$与受检件相同"否则!应按本标准*(+作必要修正"一般情况下!参考试块材料可按表)选定"表)!参考试块的制作用料受检件材料参考试块用料铝合金I "8淬火%人工时效!或I J #)淬火%人工时效镁合金5>#*钛合金!",!退火低合金钢低合金高强度钢碳钢及工具钢,%"Q 2D 5R 4!退火,(+(+(+!参考试块的声入射面表面状况应与受检件的声入射面相同"否则!应参考*(+作必要修正",(,(+(,!参考试块的人工反射体类型%尺寸及埋藏深度应由受检件的检验部位和检验等级确定",(,(+(*!如果尺寸%材料等要求与标准试块相同!则标准试块也可用作参考试块",(,(,!参考试块的检验,(,(,(#!制作参考试块的材料应该用比检验等级高一级的灵敏度进行检查!以避免存在影响检验的自然缺陷",(,(,()!对参考试块材料应进行背反射损失检查"背反射损失在任何部位均不大于+B >"&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参考试块在投入使用前!除应按图纸要求对外形尺进行检查外!还应用超声对人工反射体进行检验"#!工艺程序和要求*(#!表面准备*(#(#!应确认受检件表面粗造度和几何形状能进行良好的超声检验"如果表面粗糙度妨碍声波入射和影响近表面不连续性的评定!应采用可允许的机械加工或其它方法予以修整"*(#()!超声检验前!应目视检查受检件有无裂纹#刻痕#不规则的涂层等!妨碍超声检验的任何表面缺陷均应在检验前去除"如果去除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则该部位不宜进行超声检验"*(#(+!采用表面波检验时!对声入射面应有更高的要求"*()!入射方向及入射面分辨力*()(#!应使声波入射方向与不连续性的最大可能取向尽可能垂直"*()()!当入射面分辨力$信噪比为)W #或更大时%不足以分辨靠近检验表面的不连续性时!应从对面进行附加的检验或在金属声程内分区域进行检验"如果不能从对面进行检验!可采用加延迟块的方法检验"图#!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除另有规定外!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按图#规定!非铝锻件及其零#部件的入射面分辨力要求按表+规定"表+!入射面分辨力要求"铝锻件除外#材料厚度.33分辨力要求33锻件其它材料.’+)’(,+().%+)’(,#&#%..&’,#&#%.或#)(*!取最小值!!*()(,!对于每一检验方向!如果最大金属声程使得仅从一面检验无法发现所要求的最小不连续性!则须从对面进行检验"*(+!参考试块选择*(+(#!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如果参考试块的声学特性与受检件不同!可采用传输修正!即记下参考试块与受检件的反射波幅的分贝差来实现修正"反射波幅可以是来自背表面$直射声束检验%#’Y (形槽$斜射声束检验%或其它有助87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于完成传输修正的反射体!*(,!探头频率选择频率的选择应满足检验灵敏度的要求!在噪声处于低水平"背反射波幅高而稳定的情况下#选用较高频率的探头!*(*!检验灵敏度的调整*(*(#!按检验工艺要求确定参考试块#人工反射体大小和埋深!*(*()!按检验工艺要求或根据受检件厚度和检验区域标定声程范围!*(*(+!应使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显示波幅达到最高#然后将波幅调至显示屏满刻度的*%-!&%-!调整好以后至少重复扫查两次#以检查探头移动状态下不连续性显示再现性是否良好#波幅是否达到所设置的高度!*(’!扫查*(’(#!探头相对于受检件的移动速度#应使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显示波幅能够看清#使任何所用的记录装置或报警装置能够动作!*(’()!扫查间距应不大于二分之一有效声速宽度$矩形晶片应不大于二分之一长轴方向%!*(7!标志*(7(#!检验后的零"部件均应作出标志!*(7()!当零"部件由于其结构"精度或功能原因#不允许采用压印"蚀刻或涂色法时#可采用跟踪记录卡"挂标签和装袋等方法进行标志!对有显示的部位应用专用涂色笔将其标志出来!*(&!检验记录所有检验结果均应有记录存档#供追溯查阅!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受检单位和日期’@%受检件名称"件号"检验部位"数量’A %主要检验参数’B %仪器和探头型号’C %检验结果$不连续性显示波幅和位置等%’L %操作"检验人员签名盖章’M%检验日期!*(8!检验报告有要求时应签发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本标准*(7的内容!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按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质量等级与评定’(#!质量等级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检验!无具体质量等级时可按表,确定!表,!质量等级等级单位不连续性响应#%33多个不连续性响应)%33长条型不连续性的长度和响应+%33背反射损失%,-噪声*%444%(&%(,+()’%(,*%报警电平44#()%(&#)(7’%(&*%报警电平4)(%#())*(,’#()*%报警电平>+()))*(,’)(%*%报警电平"+()不适用不适用*%报警电平#%任何不连续性如果其显示大于埋藏深度相同"尺寸$直径%给定的参考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不能验%&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收!)"多个不连续性如果其显示大于埋藏深度相同#尺寸$直径"给定的参考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且其中任意两个不连续性的中心间距小于)*(,33%则不能验收!此要求不适用于"级!+"任何长度大于给定值%且显示大于给定$平底孔或当量槽"响应的长条型不连续性%不能验收!此要求不适用于"级!,"在相同或类似的零件中与无缺陷相比%背反射损失大于给定的百分比%并且这样的背反射损失伴随有前后表面之间噪声信号的增多$至少为正常本底噪声信号的两倍"时不能验收!此要求只适用于直射声束检验!*"噪声超出所设置报警电平时%不予验收!’()!评定’()(#!按指定工艺规程评定检验结果!’()()!出现怀疑显示信号时%应重新调整灵敏度后再进行评定!’()(+!若按表,质量等级评定检验结果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对单个不连续性尺寸的估计和位置的确定应采用与参考试块对比的方法进行!所用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藏深度等于受检件中不连续性埋藏深度%容差应在表*所规定的范围’表*!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深容差33不连续性埋深"参考试块中人工反射体埋深容差"’’9#(’’$"’)*$,9+())*$,$"’7’9’7’$"’#*%9#)(*"%#*%金属声程的9#%-@"对于长条形不连续性%在有必要对其长度作出估计时%对于纵波%应将探头置于参考试块上并使来自孔底的反射波为最大%平底孔与不连续性的埋藏深度相同%平底孔的直径应符合所用质量等级中关于长条形不连续性当量平底孔直径的规定%调整放大器的增益使反射波高降为满刻度的&%-%然后找出探头沿孔径方向移动时反射波高下降)%B >时两点间距离$设为3"’在灵敏度不变的情况下%按同样方法测出不连续性上下降)%B >的两点距离$设为6"%不连续性长度可按$6(3"计算!对于斜射声束%可参照此法进行’A"对于多个不连续性%将探头放在每一不连续性的中心上方$在该处波幅最大"标出位置%以测出多个不连续性之间的距离’B"在发现有密集小的不连续性显示或本底噪声超出正常值一倍的地方%应降低增益使一次背反射波幅低于垂直极限%通过与几何形状相同的正常部位的一次背反射波幅进行比较来确定背反射波损失!’()(,!超过指定工艺规程或质量等级规定的任何不连续性显示的受检件均应拒收!,!质量控制7(#!检验场所7(#(#!超声检验不应在影响正常工作的强磁#震动#高频#灰尘#腐蚀性气体及噪音的场所进行!7(#()!检验场所应避开明亮的光线!7(#(+!检验场所的温度及湿度应控制在仪器%设备及材料所允许的范围内!7$)!超声仪的校验7()(#!超声仪每年或经过修理后均应校验%其性能仍应满足本标准,(+(#()的最低要求!7()()!每次校验所得的数据应保存备查!#&8))%%’年无损检测与探伤应用技术标准手册7$+!探头7(+(#!每次检验前后!应检查探头是否完好"发现保护膜有损坏或出现裂缝应停止使用"7(+()!斜射声束探头折射角与标称值相差)V 以上则必须修正!否则不得继续使用"7(,!标准试块的校验标准试块每*年应送检定机关校验一次"但使用部门每年应检查其超声响应!并与原数据相比较"7(*!检验系统的性能校验在每次检验前后!仪器的任何调整或仪器的插接件有任何改变以及连续工作每隔#N 均应对系统就检验灵敏度重新进行标定"如果发现灵敏度增大!则只对在此期间所发现的显示信号重新检验"如果发现灵敏度下降大于#%-!则在此期间所检验过的零#部件均应按正确的灵敏度重新检验"7(’!检验过程的监控7(’(#!检验过程中!应利用背反射回波或其它固定回波监视可能使灵敏度改变的耦合情况或其它异常情况$例如原位检验中!探头移动情况不能被直接观察时%"7(’()!由于受检件形状或声束角度等原因!显示屏不出现背反射回波或其它固定回波时!则应注意利用显示屏基线上的噪声信号波动状态监视耦合情况或其它异常情况"超声仪与探头配用时使用性能测试方法4&!垂直极限和垂直线性的测定将纵波直探头耦合在图4#所示试块的检测面上并移动!使孔4的反射波高:3与孔>的反射波高:6之比为荧光屏满刻度的’%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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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编号:CTSO-C203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防火罩(FCC)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防火罩(FCC)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防火罩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防火罩(新型I型FCC或II型FCC)应满足SAE AS 6453《防火罩设计、性能和试验要求》(2013年8月)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文件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所做的修订。
a.功能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包裹由货盘和货网所固定的货物,以提升货舱防火性能的防火罩产品。
I型FCC要求单独安装在货网下面和货盘上面。
II型FCC要求永久与货网连接。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
产品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
在产品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SAE AS 6453第4、5、6节中试验条件,以及按本CTSO 附录所做的修订,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SAE AS 6453第4.6节及6.1.2至6.1.5节中试验条件,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e.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标记必须包含产品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制造人确定的产品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民航标准mh
民航标准mh民航标准(mh)是指民用航空领域中的标准规定,包含了诸多必要的技术参数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下面,我们将列举几个常见的民航标准。
1. MH/T6012-1999《航空器维护工作记录本》这个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维护工作应记录的内容、形式和格式,以及记录本的管理和使用等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维护过程的全面性和正确性,为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2. MH/T6019-1999《航空器飞行器材手册》该标准规定了航空器飞行器材手册的基本内容、组成和格式等要求。
飞行器材手册是飞行员在执行航班任务时必备的工具,记录了飞行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可以帮助飞行员提高飞行质量和安全性。
3. MH/T6020-1999《航空器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设计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等。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质量和可靠性,为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
4. MH/T6025-1999《机场安全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包括飞行器、地面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等方面。
机场安全管理是保障机场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航空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5. MH/T6030-1999《机上提供的餐食和饮料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机上提供的餐食和饮料的类型、品质、工艺和卫生标准等。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乘客在航班中得到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食和饮料,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民航标准是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和运营过程安全和可靠的必要手段,这些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民航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建设及运行的技术标准文件。
该标准文件主要内容涵盖了机场飞行区规划设计、机场跑道、道面、标志标线、灯光设施、通信导航设备、飞行区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建设和运行符合国际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机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该标准文件适用于各类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滑行道、航空器起降区等飞行区相关设施。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文件细化了飞行区各种设施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包括飞行区的尺寸、坡度、平整度、排水性能、照明设施等方面。
该标准文件要求民用机场飞行区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建设和运行,满足飞行活动的安全要求,并注重环保、节能、经济等方面的考虑。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对机场飞行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设备选择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是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的重要参考依据。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表示道面可供不受限制次数使用的承载强度的数字。
2.53
7
MH 5001—2013
主跑道 primary runway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比其他跑道优先使用的跑道。
2.54
道路等待位置 road-holding position
指定的可能要求车辆在此等待的位置。
2.55
跑道 runway
陆地机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长方形场地。
内进近面、 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以及与这些面邻接的升降带以上的空间, 的轻质量和易折的装置外,不允许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在此空间内除了助航所需
2.51
铅垂高 orthometric height
某一点相对于大地水准面的高度。
注: 通常以平均海平面标高表示。
2.52
道面等级号 pavement classification number
不是设在跑道端部的跑道入口。
2.25
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等于在同样观察条件下产生同样视程的同色恒定发光灯的光强,单位为坎德拉 ( cd)。
2.26
椭球面标高 ellipsoid height
大地标高
geodetic height
点的椭球面外法线测量得到的该点相对于地球基准椭球面的高度。
等待坪 holding bay
跑道端部附近,供飞机等待或避让的一块特定场地,用以提高飞机地面活动效率。 2.34
保持时间 holdover time
除冰液处理后受保护的(已处理的)飞机表面上预计不致形成冰、霜或积雪的时间。 2.35
识别灯标 identification beacon
发出电码信号用以识别某一特定基准点的航空灯标。 2.36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2016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航空器的运行 (4)第一节 一般要求 (4)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 (7)第三节 通用航空 (10)第四节 无人机 (11)第五节 社会公众的义务 (12)第三章 航空人员 (13)第四章 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和航空器维修机构 (15)第五章 监督检查 (17)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第七章 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飞行标准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飞行活动或使用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实施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运营人;(二)参与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航空人员;(三)为相关航空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四)为相关民用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服务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主管机构。
第四条 在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飞行标准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机构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对本条例第二条中所述的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的活动。
航空人员,是指机组成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人员。
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机组成员。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XXX备案事宜;(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CTSO-2C707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
编号:CTSO-2C707日期: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草案)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民用航空燃料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及防冰剂等添加剂,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a. 性能要求(1)抗氧剂1)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应满足SH/T 0015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技术要求2)新抗氧剂新抗氧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1的要求,通过对燃料氢过氧化物数值(Hydroperoxide number)、酸值、非溶解性胶质的测试,评价新抗氧剂减缓燃料氧化速度的能力,其减缓能力应不低于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详见表2。
表2 抗氧剂性能评判标准(2)抗静电剂1)T1502应满足YLB 21的要求,技术要求见表3。
表3 T1502抗静电剂技术要求2)新抗静电剂新抗静电剂应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主要化学成分及含量范围,并明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指标。
按照ASTM D4054-20c A2.4.5.3,通过评价新抗静电剂提升燃料导电性能及其保持能力、静电消散和聚集能力,验证新抗静电剂性能。
MH-5001—2023民用机场停机坪技术标准
MH-5001—2023民用机场停机坪技术标
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制定2023年的民用机场停机坪技术标准,以确保机场停机坪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民用机场停机坪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包括相关设施和设备。
标准内容
1. 停机坪布局
- 停机位数量和布局应根据机场的交通流量和航空公司的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 停机坪应设有足够的滑行道、航空器进出口和连接通道,以保障飞机的安全运行。
2. 停机坪表面
- 停机坪表面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能够承受航空器的重量和运行冲击。
- 表面材料应具备耐久性、防滑性和抗冻性,能够适应各种气候条件。
- 停机坪标线应清晰明确,以引导飞机正确停放和滑行。
3. 停机坪设备
- 停机坪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如停机坪灯光、通信设施、消防设备等,以确保安全运行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4. 环保要求
- 停机坪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噪音控制、废水处理和废物管理等。
- 应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和建设理念,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5. 安全管理和监测
- 机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停机坪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 停机坪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停机坪使用情况、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2023年民用机场停机坪技术标准的规定内容,涵盖了停机坪布局、表面设计、设备配置、环保要求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遵守这些标准可以确保机场停机坪的高效运营和安全运行,助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 2023
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 2023
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是指用于规范民用航空飞行区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区的规划布局、跑道、滑行道、停机位、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气象设施、通信设施、供油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在2023年,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可能会根据航空业的发展趋势和技术进步进行更新和修订。
这可能涉及到新的安全要求、环保标准、航空器地面设备要求、自动化设备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随着航空业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中可能会加入关于航空数据通信、无人机管理、智能航空交通管制系统等新技术的规定。
另外,2023年的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可能还会受到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等国际组织标准的影响,以确保与国际接轨。
同时,也会考虑国内航空运输发展的实际需求,促进国内民用航空飞行区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高效、便利。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飞行区技术标准在2023年可能会在安全、
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MH-5001—2023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技术标准
MH-5001—2023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
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旨在规定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的建设、使用和管
理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停放安全和顺畅运营。
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停机位布局和标线
停机位要根据使用航空器的型号和数量合理布局,以方便航空
器进出停机位和机坪。
停机位的标线要符合国家航空标准,要求标
线宽度、长度和颜色符合标准规定。
2. 停机位地面材料
要求停机位地面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承载能力强、耐磨、防滑等特点,并保持平整度,确保飞机安全停放。
3. 停机位排水系统
停机位应建立排水系统,以达到对水的快速排放和中和作用,避免机场因排水困难而出现大面积积水。
4. 停机位灯光
停机位应设置夜间光源,保证航空器在夜间进出停机位时运行的安全。
5. 环保要求
停机坪应设置垃圾站,并配备适当的垃圾分类设施,以便清理垃圾和污水。
同时,在机场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应符合环保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高民用机场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顺畅性,促进机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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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TSO-C87a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1. 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CTSOA 的申请人应按照本CTSO提交申请。
但如果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CTSO提交申请。
b.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设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c.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 要求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应满足EUROCAE 标准ED-30《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最低性能标准》(1980.3)第2版的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ED-30中第2章和第3章相关要求与功能类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低空无线电高度表功能类低空无线电高度表类别描述ED-30中相关要求A 进近和着陆 2.1-2.8,3.1.1,3.2.1(全部),3.3.1B 地形避让(近地警告系统) 2.1-2.8,3.1.2,3.2.3(全部),3.3.2 注:同一无线电高度表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功能类。
a.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预期为净空或着陆数据提供测量距地面高度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
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
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 EUROCAE ED-30中第4章和第5章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应按EUROCAE ED-30中第4章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ED-30中的RTCA/DO-160A及RTCA/DO-160D Change3以前的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 节中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 软件鉴定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以实现。
f. 电子硬件鉴定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
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对于确定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O-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理。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以实现。
g. 偏离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3 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
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 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
如果使用电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
包含以下内容:(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
应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应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应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
例如可采用RTCA/DO-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A的表格方式描述。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
d. 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相似文件,如适用)。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f.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CTSO功能)。
在获得CTSOA的同时非CTSO功能也一同被接受。
接受这些非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1)非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
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CTSO功能满足第5.f.(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5.f.(1)节所描述非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5.f.(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CTSO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CTSO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5.f.(1)节描述的非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g. 按CCAR-21R3第21.143条和第21.310条(三)2的要求提供质量控制系统(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j. 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b. 设备校准程序;c. 原理图;d. 布线图;e. 材料和工艺规范;f. 按本CTSO第3.d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RTCA/DO-178B中规定的相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RTCA/DO-178B 附件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中适用目标的资料;h.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应提供RTCA/DO-254附录A表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对于简单电子硬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测试用例或程序,测试结果,测试覆盖分析,工具评估和鉴定资料,构型管理记录并包含问题报告;i. 如果设备包含非CTSO功能,应提供第6.a节至第6.h节与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和第5.b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5.f.(1)节至第5.f.(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a.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b. EUROC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European Organisation for Civil Aviation Equipment102 rue Etienne Dolet, 92240 Malakoff, France.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附录1 对EUROCAE ED-30最低性能标准的更改1.0 对ED-30要求的更改1.1 ED-30 第1.3节(带自动监视的无线电高度表),CTSO-C87a不包括带有监视功能的类别。
应按照预期安装条件的失效状态类别设计无线电高度表。
1.2 ED-30第2.2节(发射机工作频率),在ED-30第2.2节后增加以下要求:无线电高度表需满足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
1.3 ED-30第2.5节(失效警告),为说明失效探测系统的必要性,在ED-30第2.5节段前增加以下内容:“设备应包含失效探测系统,用于向驾驶员和任何使用无线电高度表数据的系统提示,无线电高度表完成预期功能存在失效,原因如下:(1)电源丧失(2)在制造商声明的运行高度范围内信号丧失或测高能力丧失”。
1.4 ED-30第3.2.2节(A2类) CTSO-C87a不包含A2类设备,若备选精度要求不满足第3.2.1节的要求,申请人应按照本CTSO第3.g 节申请偏离。
1.5 ED-30第3.2.4节(C类)CTSO-C87a不包含C类设备,若无线电高度表按照更严格的精度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应在CTSO申请时包含设计信息、试验结果以及使用限制,并在手册中记录设备性能。
1.6 ED-30(附录)。
ED-30附录中的开环衰减标准引用了CTSO-C87和RTCA/DO-123,由于CTSO-C87和RTCA/DO-123不是现行有效,开环衰减标准应参考RTCA/DO-155《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最低性能标准》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