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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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服装加工;
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项在50万元以内的;
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含4台),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各单位工程采购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的规范性,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渝教财[2008]68号)的规定,我校自2 009年起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本办法参考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详见附则)
第二条按渝教财〔2008〕32号的通知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中小学可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按渝财采购[2008]40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录详见渝财采购[200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