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朱慈蕴老师 公司法讲义 part1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特征:第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
如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
公司的营利性,又使公司区别于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的设立必须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有所不同的。
第三,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一旦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之后,就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种类从世界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公司的设立、解散、清算、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等。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PPT参考课件
◎公司人格制度是建立在股东利益
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
◎但公司人格在运作中发生利益失
衡现象,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原因有二:
×股东的滥用行为被公司面纱遮盖
×公司制度中存在‘道德风险’之诱
惑
◎实践中的公司人格滥用的普遍性
2021/3/10
授课:XXX
5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的股 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于不正当的用途 时,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揭开 公司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 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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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禁止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 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 文法中
×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 的理念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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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的借鉴和完善
关于独立董事的实证分析,无法证实聘用 独立董事的公司更有效率,但亦无反证。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结构性偏见问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问题
2021/3/10Fra bibliotek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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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提名制度 构造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的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
清华大学法学院 朱慈蕴教授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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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独立人格的特征
朱慈蕴公司法
2、公司法人制度分散风险的功能
• 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下,出资者与债权人各放弃一 定利益,从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一道屏 障,这种安排在公平基础上实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债 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价值。 • 在投资的总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股东只需要承担出 资额限度的责任,那么剩下的风险就通过公司这种 独立人格制度巧妙的法律设计由股东转嫁给了债权 人或者社会。 • 股东以放弃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为代价,债权人则通 过公司信息披露、担保措施和保险制度保护自己。
3、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异化
• 然而,公司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受到道德风险挑战,本应平衡 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即股东处 于优越地位,尤其是大股东拥有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能力,致 公司仅仅“沦落”为交易的工具。公司债权人,隔着公司独立 人格这道屏障或碍于昂贵的资信调查成本,无法了解股东与 公司人格不分离的真实情况。 •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美国通过判例创设了一 种保持公司人格制度的本质而又突破该制度局限性的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桑伯恩法官指 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 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 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 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 组合体。”
(二)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
1、公司的社团性一般
所谓社团,是指多数人为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性地结合 而形成的,独立于其组成人员,具有极强团体性、独 立性,且使得其组成人员的人格被掩盖于社团人格之 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团体。 特征:社团是由有着共同目的的人组成的集合体 社团具有极强的独立性 社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并实行代表制 重要事项的决定通常采用多数决制度
公司法第五版讲义
公司法第五版讲义第一章:公司的定义与种类公司法第五版讲义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的定义与种类。
公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经济组织。
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程序。
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选择公司名称、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比例等。
设立公司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进行登记注册。
公司设立完成后,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保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还可以设立总经理、财务主管等职位,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章:公司的股权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公司的股权。
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益,包括股东的出资权、分红权、表决权等。
股东的出资权是指股东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的权利;股东的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盈利的权利;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在股东会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方式对股权进行约定和转让。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第五章重点介绍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制定经营计划、组织生产经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
第六章: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第六章主要讲述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的股东权益包括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8-7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 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 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
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取利益之工具, 而且公司之营利性特征, 也决定了公司似乎只能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当论及公司行为的具体执行者董事的义务时, 所强调者虽为增进公司的利益, 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 当然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受益者, 公司利益的增加就等于是股东利益的增加。
在公司发展的初期, 由于公司规模较小, 大量的公司都为闭锁公司, 公司主要为这一种目的而存在是可行的。
公司法律制度也将维护股东利益作为主要目标。
即使在司法环节中, 法院也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作为己任, 这在美国早期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Dodge v. Fo rdMo to r Co. )[i]一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福特汽车公司的董事们为降低汽车成本、提高汽车质量和增加就业机会, 打算缩减对股东的红利和股息的派发,引起公司小股东的诉讼。
虽然被告辩称, 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以便降低汽车成本是有利于社会的, 但受理的法院却认为, 如果公司董事要追求社会目标, 就只能用自己的钱, 而不能用别人的钱, 所以裁定原告胜诉。
然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规模的扩大,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 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而, 就不能再简单地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有学者用公司的社会责任(co rpo rate social respon sib ility)一词来说明, 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 对社会的其他群体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28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债权人利益保护;揭开公司面纱内容提要: 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相反,却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
所以,各国资本制度逐渐转向宽松、灵活。
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凸显重要性。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适应缓和化趋势的同时,应将资本信息披露、阻止公司资产向股东的不当流失、揭开公司面纱等,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来构建。
公司立法之所以对资本制度作出或严厉或宽松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上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衡平有关。
综观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大有缓和化趋势。
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反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对其赋予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重任的妥当性问题。
一、公司资本为何被赋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任众所周知,公司是典型的资本企业,资本是公司营业之基础,生存之根本。
并且,提及公司资本,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股东,因为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
如果没有股东出资行为,公司不可能产生。
为了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法律最终创设了有限责任制度,如果股东如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尤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这使得股东可以“毫无顾忌”地投资,由此导致公司数量剧增。
当然,作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庇护的“对价”,其必须如实出资并彻底放弃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使得公司拥有了自己的财产。
所以,公司作为一种伟大的发明,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为筹集巨额资本所需。
“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1] (P.514) , “企业通过这种公司筹集资金,并允许投资者分享利润”[2] (P.73)。
然而,一个真实运营中的公司总资产来自两大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账簿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清华大学朱慈蕴老师 公司法讲义 part2
(2)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行为负有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发起人对公司设立 行为所负责任有三种: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 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 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3、共同行为说
要旨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为组织设立 公司这一共同目的而为的意思 表示。发起人之间为相互并列 的关系,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
评析
学术界对其批评主要集中在如何解释发起人及募集股东认购 股份行为之性质上。如发起人是在认购股份与章程制定过程 中完成公司设立行为,要将发起人认购股份排斥于公司设立 行为之外,就意味着必须将制定章程这一最核心的步骤排斥 于设立行为之外,那么公司设立意思和未来公司的实体权利 义务基础都失去了载体。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2、单独行为说
要旨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各自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单 独行为,其行为因内容相同而发生偶合或联合。 评析 “偶合”论忽视了发起人设立公的共同目的性,仅 将其解释为“偶然”的结果过于牵强。“联合”论 在实质上与下文将讨论之共同行为说已无根本之差 异,惟其在意思表示解释上过于注重个体性而将其 简单归为“联合”显得差强人意。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名称预先核准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发起人认购股份 5、缴纳股款及验资 6、发起人选举董事和监事 7、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8、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如何鼓励投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朱慈蕴
一、公司法注重鼓励投资设立公司
(一)大大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
有限公司3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 有限公司3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 500
(二)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首付20%,其余两年内缴清 首付20%,其余两年内缴清; 20%,其余两年内缴清; 分期缴纳不是授权资本制
◎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149条) 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149条
×1、2、6、7绝对禁止 ×3、4、5有条件禁止 归入权制度(即违反本条规定的收入收归公司) ×归入权制度(即违反本条规定的收入收归公司)
◎董监事、高管接受质询的义务(151条) 董监事、高管接受质询的义务(151条 股东派生诉讼(152条 ◎股东派生诉讼(152条)
(三)出资形式灵活多样
出资形式灵活性表现在:列举加抽象定义; 出资形式灵活性表现在:列举加抽象定义; 现金出资不低于30 30%。 现金出资不低于30%。
(四)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实现了多元出资人之间的公 平;但同时规定较为严厉的约束条件。 但同时规定较为严厉的约束条件。
五、增加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和保障措 54、55、57条 施(54、55、57条)
×检查公司财务权 人事罢免建议权( ×人事罢免建议权(新) 对董事、 ×对董事、高管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纠正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力 ×在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时的召集权 向股东会会议的提案权( ×向股东会会议的提案权(新) 对侵权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的权力( ×对侵权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的权力(新) 列席董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权( ×列席董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权(新) 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的自行调查权( ×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的自行调查权(新) 此外,手段、费用、信息保障(55、57条 此外,手段、费用、信息保障(55、57条)
公司法资料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老师的课程笔记--资料
公司法资料朱慈蕴第一章公司法及公司法概要本章思考题1、公司是怎样产生的?公司有何意义?2、公司的特征有哪些?3、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产生哪些冲击?4、为什么要“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与维护公司人格是否矛盾?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即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为何产生公司?人类生产是需要合作的,这种合作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市场交易,第二是在企业内部实现合作,分担风险,建立监督机制使得成本下降。
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如何协调股东利益债权人的利益,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虚假与欺诈问题,公法与自治,关键是要解决如何监督偷懒的风险。
所以监督是重要解决的问题,亦即如何合理分担风险。
有限责任把风险分担与债权人,为了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要“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具有哪些积极作用?1、聚集资本的作用:即募集经营资金,公司的融资具有成本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
2、大规模经营的优势。
3、科学管理的高效率: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机关的产生、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4、获取投资收益: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经营活动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本质上说,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5、限制投资风险:公司以其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6、有限责任的经济功能(最重要的核心功能,促使监督成本降低,“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合理分担风险,使风险分散降低——合作(两合)——划分份额(股份)——有限责任(投资积极性)(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取得公司人格的条件。
公司法(1) - 复件
独立人 格legal person
ality
公司 (英美 法系)
股东有 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股东权益 可转让
transfera ble
shares
专门管理
delegated managem
ent
2020/8/20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14ss
法人性
营利性
(营利 法人)
公司 (大陆 法系)
赵万一:民法是私法的基础,是现代法治的基 础,比法理学、宪法更加基础……商法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法,是唯一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 律,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法是市场 经济的外部条件……
2020/8/20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5ss
叶林:民法关注人的价值,具有人文主义色彩 ,商法就是钱的事……民法是万能的,能解决 所有私法争议,但能解决不代表能够很好地、 妥当地解决……
2020/8/20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10ss
通说认为,“公司”并非汉语的固有词汇,而 是一个外来词,由外语翻译而来
Company——“公班衙”、“公班卫”、“康 邦尼”——“公司”(既有音译,又有意译)
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中】;
2020/8/20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11ss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08ss
【说明】 公司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案) 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 郑博恩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郑博恩清华大学法学院)商事法学学者论坛-公司法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郑博恩清华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____-7-2关键词: 控制股东; 控制权; 出资; 诚信; 公司独立人格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股市上大量存在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控制股东由于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可以通过公司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投资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危及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比普通股东更多的义务,包括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
为了保障控制股东履行义务,还应确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引言:猴王股份引起的思考猴王股份于1993 年11 月在深交所上市, 为湖北省第三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也是国内焊材行业惟一上市公司。
“猴王”是国内焊材行业著名品牌,经济效益连续几年居同行业第一,其产品出口到美、日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许多重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
因此,猴王股份在上市后一度成为人们竞相追捧的绩优股。
然而, 由于猴王股份及其大股东猴王集团在公司的运营中,严重违反公司法, 不仅在猴王股份的经营决策上完全为大股东猴王集团所操纵,严重漠视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在资产、财务以及人员上两者重度混同,导致猴王股份成为了猴王集团的“提款机”。
据有关公开信息披露, 猴王集团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从猴王股份抽走了巨额的资金。
至____ 年6 月15日,账面显示猴王股份对猴王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 9 亿元,其中猴王集团因与猴王股份进行关联交易而挂帐的就有4. 5 亿元,以猴王股份名义贷款但由猴王集团公司使用并做帐的金额3. 3 亿元。
在猴王股份提供的3. 1 亿元担保中, 直接为猴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9 笔, 担保金额达2. 44 亿元,占担保总额的78. 8 %。
这无疑使得猴王股份的资产在被“掏空”的同时,还将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使其正常经营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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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6,公司人格被滥用的一般分析 必须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 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 滥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具体场合: 资本显著不足的场合 公司人格基本混同的场合(包括与股东,姐妹公司,关 联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股东过度控制公司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场合 没有遵守公司程式规则的场合
课程内容
度
专题三 运营中的公司行为 专题四 公司内部机制与公司治理 专题五 公司组织体的变更与终止
专题一:认识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法的精神
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的分类
-
公司的法定分类 公司的学理类型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 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永续性与公司强制解散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作为拟制人如何进行意思表示
公司由股东会决定哪些自然人可以代表或 者代理公司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须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范围 内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后果归公司享有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积极意义
经济意义在于鼓励投资 法律意义在于公司能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相 对于股东便是有限责任) 政治意义在于弘扬了民主 很好地解决了法人不能自己行为和自然人行为的关 系 公司收益由股东享有,但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5,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学说理论 代理说:依此说,如果一个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 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只是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 身份存在而实质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外壳公司",其背后的 股东才是"未被披露的本人",因而法院很可能依据代理原则 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2,公司法人制度分散风险的功能
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下,出资者与债权人各放弃一定利益, 从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一道屏障,这种安排在公平 基础上实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现了 该制度的公平价值. 在投资的总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股东只需要承担出资额限度 的责任,那么剩下的风险就通过公司这种独立人格制度巧妙 的法律设计由股东转嫁给了债权人或者社会. 股东以放弃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为代价,债权人则通过公司信 息披露,担保措施和保险制度保护自己.
区别 Sub title
股东人数上的限制 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人合性和资合性的要求不同 自治与强制的程度不同
二,公司的分类
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法定类型
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 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与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债务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兼有无限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工具说:当股东对公司实施了过度的控制并因此导致了错误 的或者不公平的行为发生,从而使原告遭受损失时,该公司 本身已经沦落为股东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经 丧失了其独立存在,故而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企业整体说:股东如果设立若干公司以经营同一事业,或各 公司之间存在着经营业务,利益和权属的一致性时,这些公 司实质上为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而已,法院可以无视各个公 司法律主体的独立性,而将它们视为一个企业实体或经济上 的统一体来追究企业整体的责任. 另一自我说:如果两个关联公司在所有和利益方面如此一致 以至于失去相互独立性,或者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 而存在,则该公司的存在被认为是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
参考书目
《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 法律出版社 《公司法概要》汉密尔顿著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布莱恩R柴芬斯著 《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苗壮著 法律出版社 《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葛伟军著 法律出版社 《最新日本公司法》王保树主编 法律出版社
参考书目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
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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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公司由多数成员投资组建,是一个社团 公司与其成员相分离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个被拟制的人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成为独立人格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公司必须具备公司章程 公司必须自己进行意思表示 公司必须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上 市 公 司 的 特 殊 性
4
强制规管较多
1 2 3
公开性 公众性 充分信息披露
二,公司的分类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为 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 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 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即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无限责任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 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 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 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有限 公司属此类公司.
二,公司的分类
3,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法定类型
在英国,一般将注册公司(registered company)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有限公 司和无限公司. 其中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是指公司成员在公司终止时以 其承诺认购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 注册公司.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多将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 公司.
二,公司的分类
母公司与总公司的区别: 掌握其他公司的资产比例不同.母公司是指掌握子公司全部 或者大部分股权的公司;而总公司则是指掌握分公司全部资 产的公司. 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依其掌握的子公司的股 权,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间接控制;而总公司则依 据其掌握的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 施直接控制. 组织结构不同.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总公 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仅仅是 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传统来说,公司有以下特征: 法人性: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社团性:即公司通常由两人以上来组建 营利性:即公司只是为股东赚钱的工具 永续性:即公司可以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而永久存在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一)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 1,公司独立人格的意义 "人格"一词,作为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 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承 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公司人格即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作为民事或商事主体的资 格,它包含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等 内容.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
三,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 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 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 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 一种法律制度. 新《公司法》于20条第3款引入了该理论.该款规定:"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法定分类 1,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东投资 组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通常简称有限公 司.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 的,公司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公司,通常简称为股份公司.
二,公司的分类
(二)公司的学理类型 1,按照是否上市分为
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 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 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 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 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公司属于 封闭式公司,在保守商业秘密方面 有优势. 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 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 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 数无法定的上限限制,股份可以在 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在 我国,股份公司中只有一部分能够 具备上市资格.
二,公司的分类
4,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以此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为本国公司(《公司法》第2条);外国公司则是依照外国 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第192条).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 有中国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而产 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公司法》第 196条).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aul L. Davis & D. D. Prentice,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 6th ed.,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7 Franklin A. Gevurtz, Corporation Law, West Group, 2000 Francis Rose, Company law in a nutshell ,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