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引言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园工作,旨在帮助大学生缓解学费压力、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和培养学生工作能力。
但是,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的基本情况1. 人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500万的大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其中80%以上的勤工是在校内完成的,包括如助教、工读、志愿者等。
还有一部分学生会选择到校外做兼职。
2. 形式勤工助学可以是正式的职位,也可以是短期的兼职工作。
其中正式职位的表现形式比较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别:•助教:协助老师批改试卷、组织考试等工作。
•图书管理员:协助图书馆管理书籍、借书、还书等工作。
•安保人员:协助学校维护校园治安,保障校园安全。
•社区志愿者:协助社区或者便利店等服务业工作,以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为主。
•校内服务员:协助学校在食堂、宿管等方面的工作,为学校提供服务。
3. 权益与其它正式工作不同,勤工助学的工作成果不被直接认定为收入,但是也有一定的报酬,通常是通过学校发放津贴或者劳务工资的形式。
此外,勤工助学人员可以获得一些附加权益,比如参加学校社团、参加社交活动等。
勤工助学管理的问题1. 管理制度不完善学校在勤工助学工作上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滞后,一些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周工作时间、有无社保和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2. 回答偏差问题有时候,勤工助学人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差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
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手段,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这样就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状态和心态。
3. 福利待遇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已经明确勤工助学人员应该享受福利待遇,但实际上仅仅是以少量的补助或者奖励的形式来回报学生,而没有真正地提高勤工助学的待遇。
这些情况会导致学生工作积极性下降,致使勤工助学形同虚设。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 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制度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石,需要清晰明确,包含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和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然而,对于这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我们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近年来,勤工助学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和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学生未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影响了学业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工作内容与专业学习不相符合,导致学业进展缓慢等。
第三部分:目标和原则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倡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方式,并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程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制定办法的程序应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修改完善等环节,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五部分:勤工助学申请和审核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勤工助学的需求和合理性。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工作岗位选择、工作时间安排等。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对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岗位能够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的实际效果。
第八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和福利学校应规定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并按时发放。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住宿补贴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效劳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抽出课余时间,通过有偿劳动方式,为学校或社会机构提供某些必要劳动力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守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任务。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习成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学期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做到统筹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流程合理、安全实践和保障原则。
(三)注重实用、关注效益和质量的原则。
(四)关注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由该机构制定勤工助学方案、发布招募通告、安排工作任务、制定奖惩措施并管理招募入选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公开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实践能力;恪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行为端正,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应设置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按照工作安排向学生划定工作任务,实行生均总工时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意识和保障意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不同类型的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的待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录取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工作要求给予鼓励和奖励,并注重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参照劳动合同和双方约定规定的工时限制执行生均总工时管理制度。
经过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有效工时,方可获得相应经济补贴或校内工作证明及相应学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白立白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经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白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白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困难学生资助办公室(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处级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助困办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助困办的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学习期间,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以提供一定劳动力为主,增加自身收入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一种方式。
为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的有效进行,许多高校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教育价值、劳动权益、工作安全等多个方面来探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教育价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种校内外工作经验的积累,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价值。
首先,通过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在实践中学到各种技能,如人际交往、时间管理、团队协作等,从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其次,勤工助学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劳动中锻炼自己,增加对生活的体验和认知。
因此,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应当重视这一教育价值,在安排活动时要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
劳动权益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明确劳动报酬与工作内容的关系,确保按劳取酬。
其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的学习时间和身体健康。
此外,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总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应当从制度上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
工作安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通常涉及各类工作,有时会面临一些安全隐患。
因此,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应当重视工作安全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学校应当认真进行工作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保证学生在工作中的安全。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和纠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工作内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明确工作内容的要求和范围。
首先,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满足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需求,还能够促进学生的专业发展。
其次,工作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杜绝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活动和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强自立,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一)在校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酬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同时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及处理;(二)积极开拓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生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第五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
学校内营业性或经营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校勤工助学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一)与学校内外部门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或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一切行为活动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学生处作为我院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建立勤工助学管理指导教师队伍。
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职责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信息;(二)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三)协调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四)建立相关信息库,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六)做好学生创业实践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请上岗流程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一)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四)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那么一、勤工助学工作总那么1、大学学生资助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由校学生处领导,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机构。
2、按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并且向上级领导汇报总结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5、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2、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3、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各岗位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4、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此范围内。
三、勤工助学招聘方法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次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到达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取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2、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公开招聘产生,递交申请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
四、勤工助学考核方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1、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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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4-08-18 10:39: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现根据《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在学校助学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立
第四条岗位设立: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五条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班主任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进行。
第八条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
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条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助学管理办公室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二条各学院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助学管理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助学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八条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助学管理办公室,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固定岗位劳酬标准每小时3元--5元,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助学办公室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岗位劳酬每2个月发放一次,逢双月的1日至3日,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报帐单,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财务部会审。
第二十四条逢双月10日用工单位到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集中领取劳酬,并在5天内将学生领款签名后的酬金核定表返还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生领取劳酬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用工单位亲自领取。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