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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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第二条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提升素质的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为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鉴定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并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酬金标准第六条学校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小时,不超过8小时。

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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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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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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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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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前言
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主要围绕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基金的整体安排工作,以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正确实践勤工助学。

二、法规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就业创业
为主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总体方案,明确规划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

学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以就业创业保障自身利益,加强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收研究生总数的一半;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勤和奖惩,每月可给予5%以下额度的奖励礼物;勤工助学内容与学籍信息同步,学
校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验收及统计,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三、发展潜力
学生勤工助学不仅体现了学生自动发挥自身优势的力量,同时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实践技能,使其在学校、市场和社会中增强认知能力和处世能力,从而成就优秀精英人才。

此外,学生勤工助学还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办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使学校和社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双赢局面。

鉴于此,高等学校应不断加强社会关系,激发学生自主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有利的支持,推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以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培养更多实干励志的创业者及未来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人事处、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审核、公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核发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配合财务处进行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对象主要为我院家庭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公示、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

第五条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汇报。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第九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校勤工助学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一)与学校内外部门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或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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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生参加未经学院审核登记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属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
(一)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四)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六)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三)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

(四)配合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可到“中心”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需设立临时岗位的,可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并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上班时间到“中心”进行登记申请,“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推荐学生参与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小时为10元。

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中心”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好《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财务科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学生用于领取勤工助学工资的银行卡账号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更换账号的须及时将新账号报给财务科,确保工资能准确按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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